我的意识形态有了一些最新的发展,即,我现在认为,一个人的权利的存在,根本上是取决于这个人在跟其他所有人建立的已知的所有契约都崩坏时他能做什么,而这个做什么,不是任何依赖于抽象概念的事务,比方说,“你反对联邦政府你就独立啊”,这个“做”依赖于一个抽象的“独立权”的概念。一个人必须有存粹物理上的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保护自己的方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拜登说,你的AR15打不多F-15,是没错的,我之前嘲讽他,我是不对的。回应拜登的方法应该是,美国公民都应该有合法拥有F-15的权利。虽然实际上F-15不是一个每个家庭都能拥有的东西,但是合法化的后果就是会有一些基于地方和州的民兵组织拥有F-15空军,这比光喊口号说什么什么违背宪法显然是对拜登的更有威慑力的。
所以以上的观点就会引发出一个疑问,是不是一个社会中人的权利与人的物理能力成正比。进而来说,是不是物理能力越强,人的权利更完全。这种推论的逻辑结果就是为了权利的最完全化,一个社会的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合法拥有热核武器。但是,即使热核武器像F-15一样也不是一个家家户户都有财力研发维护和运用的,合法化必然意味着热核武器拥有方的增加,和意外发射的可能性,而莫非定律的存在进味着这一合法化必然会加速意外发射发生的时间,而一个热核武器的意外发射,定会意味着连锁反应的反击,进而造成世界的毁灭。所以显然,一个人所能拥有的物理破坏能力应该有一个上限,这个上限的具体值我并不知道,不过一个合理的定义或许可以是这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1/2,因为他恶意造成损害的,他要两倍奉还。但是这样一个定义也有问题,这或许在大数量领域下很合适,但是在小数额领域下,会产生一些不合适的推论,比方说,按照这个原则,一个残疾流浪汉不能合法拥有枪支,因为他无法赔偿任何事情,他没有钱财和没有劳动力,这意味着按照这个原则他不应该有任何权利吗?这是一个需要更多思考的问题。
如果物理能力是权利的根本,那么意识形态的意义是什么,它们没有任何意义吗?从根本上来说,是的,意识形态是无关紧要的,但是不是没有价值的因为在一个以物理能力决定权利的社会,随着时间的经过,社会中的每个个人的物理能力的博弈和竞争会产生出一个最佳平衡态,这个最佳平衡态会最大化社会中所有人的利益。意识形态的价值就是假设这个最佳平衡态是什么,并试图让社会向那个方向发展,以减少社会的博弈和竞争过程中造成的损耗和伤害。
所以结论是什么,一,向往自由的人所支持的政治运动,应该提倡对更多武器的运用制作和贩卖的合法化; 二,在此过程中应该获取/制造更多现在已经合法或者能非法获得的武器。三,(当然这个的对象就只是认同我的意识形态的人),应该进行对个人主权,私有财产权,互不侵犯原则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