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不是所谓「以本朝之剑,斩前朝之官」?这种在法理学上合理吗?本人法学小白,求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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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韬奋 虽然韬光养晦,亦当奋起而争(拜登永不为奴:h.2047.one) 其实是有的,且不说征服者本身带有的枪杆子里出法律的合法性,中共在夺取全国政权前就发出了要屠杀炮党反动势力的口号,因此你不能说人家没有先宣称。
换句话说,共产党说要杀你,你不跑(或者没钱没资源跑不掉),那被杀了不能说共产党没有警告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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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鸟风月 无论如何,都请你不要抛弃掉清澈的眼神。 嗯......我感觉答案应该是合理,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理,是在社会主义法制意义上的合理。
最根本的问题是,写进宪法第一条的人民民主专政,本身就是跟法制互斥的。
在一般西方意义的法制下公民是平等的,但在人民民主专政下公民天然是不平等的,被分割为“人民”和“专政对象”。
之后,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由革命队伍指定的专政对象实行专政。
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以西方所说的“法制”来治国,其实是违宪的。比如会违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第十二条,或者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第二条。
结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反而是开倒车才会减少违宪(捂脸)
回到问题上来,“处决反动派”这种行为本身,首先暗含了一个“他们是反动派”的前提,就是说,他们是人民的专政对象呀。
所以,我觉得这种行为合社会主义法制的理,但不合我们一般意义上认为的法制的理?
(至于社会主义法制本身合不合理,那是另一个问题了......大概。)
稍微补充一下,其实我觉得这一点并不触碰“法不溯及过往”的原则。 因为过往是反革命分子,所以在现在这个时点上成为了被专政对象,而处决不是因为以前做了什么,而是因为在处决这个现在时点上的身份是被专政对象,所以,原则上应该和以前做的事情没有直接关系?因为无论做没做,只要是被专政对象,被处决都符合社会主义法制。
当然这是我个人的想法,哪里有不对的地方,请告诉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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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StepOnSnek 一个政治系统的根本特征取决于其个体成员的暴力能力 不合法理,典型的Ex post facto。
至于ex post facto本身是不是应该作为审核法理的一个指标,就是个人哲学了,反正美国宪法明文禁止国会颁布ex post facto的法律,英国习惯法里也有不制造ex post facto的惯例,我个人也不认同ex post fac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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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毛 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和解的意思是赔钱(不是赔礼道歉),是社会治理成本的一部分。杀是不能轻易杀的,还得留着去干活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