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奭麦郎 #155379 “不可使知之”应该理解为“不可能让普通人拥有圣贤的智慧”,而不是“因为他们有各种缺陷,就应该给他们套个头套戴上眼罩搞愚民措施”,因为如果人民愚昧无知,那就连驱使他们干活都有困难了。现在都知道要skilled labor,古代工匠也是很宝贵的人才(蒙古人都知道屠城不杀工匠)。
@福星益妖 #155425 所以要允许马云,马化腾,胡锡进一起出来忽悠,不能让中宣部垄断忽悠权。
@艾吉奥 #155431 “仅仅因为担心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不能证明,压制言论和集会自由的正当性。 ”
所以压制言论自由的权力不能随便上移,现在网络平台(如google facebook twitter)等已经在动用平台的压力在系统性删贴控评了(比如关键字审查)。审查本身不是恶行,但是使用关键字审查只会简单地导致各种变体流行(比如feck,fook,症腐之类)。
我个人认为,应该限制政府压制言论自由的权限,也就是只能用来阻止武力暴乱,而且必须是迫在眉睫的(Schenck v. United States, 1919)。也就是说,当反政府方已经堆积了武器弹药,组织了别动队,准备暴力攻占某些地区。所以,通过和平手段非法占领某区域,不构成镇压言论自由的理由(例如Occupy Wall Street),当局可以动用警察驱散非法占领者,甚至拘捕他们,但是不得限制他们(和他们同情者)对公众释放的信息。通过无组织的暴力手段(比如洛杉矶骚乱),当局可以上军警宪特镇压,但是同样不能以此为理由进行言论管控和媒体审查。
迫在眉睫的威胁有两种:一种是暴力夺权,如共产主义者,激进社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的暴力夺权运动;二是勾结外国叛国。而且两者都必须是动用暴力手段的。有组织的反政府暴力应该予以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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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平台,咕狗没有枪,他就算把他自家平台上用户的数据删光光也没有政府用子弹扫射的威力。何况他自己还有利益诉求。限制互联网平台的思路,我认为参考反托拉斯法就好。打击垄断,就避免了企业的数码独裁,而不是宣传一堆“互联网企业侵犯隐私,互联网企业审查言论”这样的垃圾口号,以保护普通人隐私为名,行政府侵犯普通人权利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