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行使下列权利:
(一)修改宪法和法律;
(二)制定法律;
(三)撤销现行法律;
(四)撤销议会和政府的决定;
(五)罢免内阁总理和地方各级政府首长;
(六)发布特赦令;
(七)结束战争状态;
(八)废除同外国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九)要求总统组织特定事件的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八条 国会有将重大争议性议案交付全体有选举权的公民由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的权力,重大争议性议案的公民投票需经国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发起。
第九十三条 公民投票案在交由全体公民决定之前,必须经由宪法委员会审查其是否违反宪法和普世人权原则。被宪法委员会裁决违反宪法的公民投票案即无效。 #poll26562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