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奭麦郎 #189148 中國和美國并非一個國家,想跨太平洋恐怕也沒那麽容易。當人們需要移民到其他國家時才能做想做之事,那麽你的國家就沒有自由。如果拓展來説,自由是不侵犯他人的情況下,隨意而爲的權利——而殺死嬰兒,是對他人的侵犯(哲學層面的灰色地帶),那麽你不應當有隨意執行的權利(意味著墮胎不屬於自由範疇,而屬於哲學-法律管轄)
@skflew #189152 我認爲這一定會成爲永無止境的拉鋸戰。什麽是人這種問題關鍵在於對人的定義,醫學所能做的僅僅是根據定義(是否有觸覺/是否有意識/等等等等)來找到證據,從而下定結論,而不能干擾定義本身。
@浦西晶 #189195 從法學上是最高法院擁有最高法權用以規定立法權歸屬,這依然沒有變化。以此案爲例,人不能再利用聯邦條款干涉墮胎而州本身可以自行干涉,立法權歸屬與地方而不是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