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很多人解读宪法,认为对于非公民,也不应该基于种族区别对待。他们并不认为公民和非公民具有相同权利,而是认为在公民内部不能基于种族进行歧视,在非公民内部亦是如此。根据这种宪法解读,新时代的排华法案是违宪的。
美国政府目前并没有对所有外国人都平等对待啊。
比如日本公民、韩国公民、新加坡公民去美国就免签证,中国公民去美国就必须办签证。
今天很多人解读宪法,认为对于非公民,也不应该基于种族区别对待。他们并不认为公民和非公民具有相同权利,而是认为在公民内部不能基于种族进行歧视,在非公民内部亦是如此。根据这种宪法解读,新时代的排华法案是违宪的。
美国政府目前并没有对所有外国人都平等对待啊。
比如日本公民、韩国公民、新加坡公民去美国就免签证,中国公民去美国就必须办签证。
假设富豪张三出资给某个大学盖了一栋教学楼,然后这栋楼就叫张三楼。
结果几年后张三强奸女员工被逮捕入狱了,你说这栋教学楼可以改名字吗?
我请教你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面的问题。
这是中共驻英国曼彻斯特领事馆网站的规定。
为什么在英国出生的孩子,如果父母一方是英国公民,孩子去中国就要拿旅行证。如果父母都是中国公民,孩子就能拿护照?
护照和旅行证能有什么区别?
谢谢
如果一个国家有很多国民在外非法滞留,那么这个国家的护照含金量就会降低,甚至可能出现零免签国的情况。
因此,我觉得每个非法滞留的国民,实际上都在损害本国护照的含金量,这种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被处罚。
大家对这个事情怎么看
按照你的逻辑,一个家族只要祖上当过皇帝,那么即使已经亡国几百年甚至几千年了, 子孙后代依然可以世袭一个官位。那么朝廷需要养的官员就太多了吧,会造成沉重的财政负担的。
汉献帝把皇位让给曹丕后,曹丕封他为山阳公。汉献帝的后代继续持有山阳公的头衔,直到五胡乱华的时候才终止。这就意味着晋朝允许大汉皇室保留这个职位四十多年。
曹奂把皇位让给司马氏后,司马炎封曹奂为陈留王。大魏皇族的后代长期担任陈留王,直到南朝齐的时候才废除。这意味着晋朝和南朝宋都让曹家人保留了这个职位。
为什么晋朝会对汉朝的王室以礼相待?我认为曹丕对汉朝皇室的礼遇应该在魏国灭亡时结束。
同样,南朝宋为什么要对曹魏皇族以礼相待?我认为司马炎对魏国皇室的礼遇应该在晋国灭亡时结束。
我能理解本朝皇帝对前朝的皇族给予礼遇,毕竟你的帝位是从人家那里得到的。但是为什么连前朝的前朝也要照顾?
你对这个问题有什么看法?
近日查尔斯三世登基,有很多加拿大人在讨论是否要维持君主制,已经有人主张要举行是否维持君主制的公民投票。
1946年,意大利就曾经举行过是否要保留君主制的公投,最后是共和派过半数,因此意大利就驱逐王室成立了共和国。
如果未来加拿大也这么做,有一个问题就是:移民归化者是否有这场公投的投票权?
每一个移民在加入加拿大国籍的时候,都必须宣誓效忠伊丽莎白二世或者查尔斯三世。
如果政府允许他们投票支持共和派,这不就意味着政府允许他们在入籍宣誓的时候撒谎了吗?
因此,我觉得如果要举办这种公投,那么第一代移民不应该有权参与,应该直接划归成君主制的支持者。
你们觉得我说得对吗?
真的想脱支的人,应该是用外语和外国人聊外国的事情,而不是天天用中文在网上唾骂中国。
现在用中文在网上骂中国、骂中国文化、骂中国人的人,不是脱支,而是爱之深责之切。
一个女生天天骂你,说明你对她很重要,她在乎你。真的想远离你的女生是完全忽略你,完全不在意你。
①课纲是教育部制定的。 ②教育部长是有党籍的。 ③教育部长可以指挥教育部。 解释清楚了吧。
但是各州的课纲也是州政府制定的。 加拿大各省的课纲就是省政府制定的。
课纲基本上就是教育部制定的。教育部部长可是有党派立场的。
但是世界各国的公立学校课程纲要都是政府制定的。
中华民国政府现在对大陆民运的态度是:口头上支持可以,但是行动上支持不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支持共产党的人是人民,反对共产党的人不是人民。
在中华民国,人民和国民是混用的。中华民国宪法国民权利那一章,都是写的“人民有某某权利”。
那这是议会制和总统制的区别,不是台湾民主的问题。不过我承认议会制比总统制更好。
台湾民主没什么问题,经济学人民主指数台湾是前十名的,比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的排名都靠前。
台湾的法律法规的确歧视大陆人,但毕竟大陆人事实上等于是敌国国民,防范和排斥敌国国民也是可以理解的。
这个世界上有许多行之有效的民主制度,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敏寺制(小选区单一议席制)和以欧洲大陆(发源于瑞士)为代表的比例代表制都是成功的民主制度。台湾所采用的发源于美国的“赢家通吃”的制度在美国建国早期也发挥了非常有效的作用,但其弊端随着大财团和两党分化的出现逐渐显现,最终造成了今日美国和台湾的两党恶斗的局面。民主是分优劣的:中国如果要实施民主,必然也要参考全世界不同类别的民主实践。
议会制实际上也是赢者通吃的。比如英国保守党如果有过半数的席位,那么国会辩论都不重要,工党说什么首相也不在乎,毕竟保守党想要的法案国会过半数都能通过。
英国不也是两党恶斗吗?难道你觉得保守党和工党没有矛盾吗?
台湾的立法委员选举制度就是并立制,也就是单一议席制+比例代表制。
我知道,但是我覺得中華民國政府其實沒有嚴格遵守他們自己制定的規矩。
“国务院”或者“某地人民政府”要加引号,“总理”也要加引号。
李登輝時代,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家主席都沒有加引號,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官方機構在九十年代不一定會被加引號。
我再给你举一个例子,民进党1994年的新闻稿。
并不是如此。
民进党1994年的新闻稿也是用“北京”在称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的。
大陆地区人民定居台湾者十年内无权参选重要公职,终身无权参选台湾总统。
中华民国的确是这么规定的, 但是这不仅仅针对大陆人,即使是美国人、英国人、法国人如果归化中华民国国籍,前十年也不能担任大部分公职,并且终身也不能选总统。
美国、菲律宾、巴西也不允许归化者选总统嘛。
这是总统府的新闻稿,不是媒体记者说的。
中共“首都”应当称为北平,而不是北京。首都二字要加引号。
这不一定。你看一下总统府1993年的新闻稿。
我觉得这件事情很奇怪。 单田芳的评书只有中国大陆人听,按理说欧美不应该知道这个人的。所以他去世的时候,我不理解为什么BBC和NYT要报道。
单田芳没有英文的文化产品,欧美人肯定不知道他,他的影响力只是在中国大陆。
对于这么一个人的去世,为什么西方媒体要报道他的死讯?
举一个例子,某个知名印度歌手,一辈子只用印地语唱歌,虽然在印度很有名,但是我觉得他死的时候新华社是不会报道的吧。
① 如果真的是独裁者,应该武装革命,只口头威胁有什么用?独裁者,人民连批判他的权利都没有,更不可能威胁他了。
② 造谣诽谤,这种东西是民事案件,民事赔偿。
③ 口头批判政府不是犯罪,但是如果教唆别人杀人放火抢银行就是犯罪。
④ 应该制定《国家机密保护法》,规定哪些东西是国家机密,哪些东西不是国家机密。
我觉得如下的言论应该被依法禁止:
(一)威胁恐吓; (二)造谣诽谤; (三)教唆犯罪; (四)泄漏机密; (五)诬告陷害; (六)虚假广告。
你们认为呢?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条
任何战争宣传都应被法律禁止。
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构成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的行为,均应依法禁止。
按照这个标准,全中国至少数亿人都违法了。所有说“黑鬼”、“白皮猪”、“台巴子”、“高丽棒子”、“日本鬼子”的中国人都违法了,所有主张“打台湾”、“打日本”、“打美国”、“收复外东北”、“收复钓鱼台”的人也都违法了。
你们认为言论自由是尺度应该是什么?哪些言论应该被禁止?
有一些政党是规定党魁是全党党员直选产生的(比如国民党就是如此)。
在议会制国家,党主席就是总理。如果外国人可以入党,这意味着外国人可以决定本国总理的人选。
这就不太好吧。
有一些政党是规定党魁是全党党员直选产生的(比如国民党就是如此)。
在议会制国家,党主席就是总理。如果外国人可以入党,这意味着外国人可以决定本国总理的人选。
这就不太好吧。
中共不允许外国人入党。
台湾的民进党和国民党也不允许外国人入党。
加拿大的政党是允许具有枫叶卡的外国人入党的,但是没有枫叶卡的外国人是不行的。
你们觉得政党应该允许外国人加入吗?如果允许外国人入党,那么是任何外国人都可以加入,还是只有具有本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才能加入?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0408/c1001-32659675.html
制裁令的原文是:
一、对哈德逊研究所、里根图书馆等2家机构: 严格限制我国境内的高校、机构等组织和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对哈德逊研究所董事会主席萨拉·斯特恩、所长约翰·瓦特斯,负责里根图书馆日常维护的里根基金会前执行主任约翰·希布斯奇、首席行政官乔安妮·德雷克等4名个人: (一)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二)禁止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三)对其本人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
如果国立台湾大学在未来和哈德逊研究所进行交流,那么这要这么办?中共显然没有能力控制台湾大学,但中共也不能说台湾大学不属于“我国境内的高校”。
所以我觉得制裁令应该这么写:
一、对哈德逊研究所、里根图书馆等2家机构: 严格限制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的高校、机构等组织和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对哈德逊研究所董事会主席萨拉·斯特恩、所长约翰·瓦特斯,负责里根图书馆日常维护的里根基金会前执行主任约翰·希布斯奇、首席行政官乔安妮·德雷克等4名个人: (一)冻结在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二)禁止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三)对其本人不予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不准其入境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
毕竟中国外交部必须宣称台湾是中国的领土,但是中国外交部还管不到台湾。
大家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中国外交部宣布制裁里根总统图书馆和哈德逊研究所,禁止中国公民给这两个机构进行任何交易和合作。
如果一个中国公民用自己在中国银行办的信用卡在网上给这两个机构捐款,那么这个中国公民会有什么下场?会被喝茶警告吗?
在二十一世纪,一个公民出国是很可能的事情,是大概率事件。
但是一个公民和洋人结婚是小概率事件,没必要照顾一小撮人。
奥运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
奥运本质上是外交的延续。
让本国丢失奖牌,让外国增加奖牌,这当然是软性叛国,应该抓起来判刑。
财产是你的,老婆不是你的,老婆也是一个独立的人。
不能把老婆和财产混为一谈。
中共宪法是1982年搞得,不是1983年。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规定的是自由地区和大陆地区,不是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马英九不敢说自由。
拯救外国人并不是基本道义也不是普世价值。
如果拯救外国人是基本道义,那么世界上就不应该存在国界和签证这种东西了。
你要看我回复的帖子的内容,不要断章取义。
“让国家丢失金牌”,显然指的是谷爱凌这种有能力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却不代表本国参加比赛。
又不是每个运动员都有得金牌的能力,没有能力得金牌的运动员当然不应该被处罚。
哪里杠精了?
她自己都说她是Asian American了。她肯定没有退出美国国籍。
当然没问题啊。
A国公民如果放弃了A国国籍,那以后就和A国无关了。
我的主张就是不要当两面人。像谷爱凌这种,如果想代表中国参赛,那就退出美国国籍,当一个实实在在的中国人,而不是中美之间两头吃。
帮还是不帮都是个人选择,不帮的人也不应该被指责, 国家更没有义务去帮。
我没有说“运动员没有得金牌就是叛国”。
我的意思是:本国运动员代表外国如果参加本国国家队也参加的国际赛事,这是叛国。
你不要扭曲我的观点。
如果中国政府撤侨不允许带外籍亲属,那么亲属是外国人的中国公民肯定不高兴。
但是如果中国政府撤侨允许带外籍亲属,那么很多没有外籍亲属的中国公民会不高兴,毕竟绝大部分中国公民可没有外国亲属。绝大部分中国人会认为,凭什么要用我们的税金来帮助外国人?
“宁使一家哭不让一路哭”,宁可让少数几个有外籍亲属的中国公民不高兴,也不能让绝大部分没有外籍亲属的中国公民不高兴。
况且撤侨不带外国人,这本来就不是侵犯人权,领事保护本来就是公民的专属权利。
那是因为民运的一些行为有利于美国的国家利益啊。
就像中共也让西哈努克在中国获得庇护一样。
方励之可不是任何美国公民的亲属,只是因为他的行为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
撤侨不带外国人,这没有侵犯外国人的权利。
毕竟去外国本来就不是人权。
乌克兰人留在乌克兰反而是应该的,去外国不是人权。
俄乌战争期间,中国驻乌克兰大使馆表示,在乌克兰的中国公民的外籍近亲属也可以参加中国的撤侨,也可以坐中国政府提供的撤侨巴士和撤侨包机。
但是这么做是否合理?凭什么要用中国公民的税金来保护一个外国人?
你如果说:公民有权利和自己的近亲属在一起,骨肉分离是侵犯人权。
那么按照这个逻辑,世界各国都应该规定本国公民的外籍配偶可以自动获得该国的永居权。但显然不是如此,美国公民的外籍配偶不一定能获得绿卡,甚至还可能被美国驻外使馆拒签。
因此,我认为应该规定:只有本国公民才有权利享有领事保护,本国公民的外国近亲属不应该有这种权利。
人做任何事情都要承担代价。比如一个人投资股票了,那么他就应该承担可能赔钱的代价;一个人出门行走,那么他就应该承担可能被车撞死的代价;所以当一个人选择和外国人结婚的时候,那他就应该承担未来可能骨肉分离的代价。
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