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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常识--2047论坛对专业律师Ambrosia的专访

natasha 饭姐

Natasha : Ambrosia您好,据您的公开信息显示,您是人在英国的从业律师,是墙外论坛上比较少见的法律专业人士。如您所见,在2047论坛上经常有一些法律问题的探讨。但大多数网友由于没有法律背景,探讨起来总觉得云山雾绕的。所以今天想向Ambrosia请教一些基本的问题。您认为什么是宪法?

Ambrosia: 宪法是确立政府架构、限定政府运作方式的法律。卢梭提出社会契约论之后,学界普遍认为宪法就是这样一个契约,就像股东建立公司一样。举个例子:比如三个人开了一个公司,就需要用公司章程来清楚地设定公司公司的宗旨,明确董事会的产生方式,以及规定一些其他的重要事项。如果说一个国家就是它的全体人民开的一家公司,那宪法就是这个公司的章程。宪法确立了政府的架构,通常会通过设置不同的权力机关来将将权力分立——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是典型的一个架构。宪法规定了这些权力机关的产生方式(总统的选举、法官的委任等等),并且规定这些权力机关只能根据宪法中阐明的原理来运作,比如不得侵犯人民的某些自由。

Natasha: 什么是社会契约呢?

Ambrosia: 社会契约论认为,统治权的合法性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再来一个显示例子:为什么警察可以逮捕公民?因为多数人同意,如果警察有合理怀疑,就应该允许警察抓捕嫌疑犯,以此来确保其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但如果警察不分青红皂白乱抓人,甚至不是为了维持社会治安,而是为了满足警察自己的私利,就不会获得被统治者的同意。社会契约就是被统治者给统治者的授权,它反映了多数人心目中的良好秩序和公平正义

Natasha: 是不是只要民心所向就是社会契约,而不必用白纸黑字写出来?

Ambrosia: 民心所向是变化而不确定的,而变化的东西是可以被统治者任意解释、任意玩弄的。封建时代的皇帝就往往自称“奉天承运”,利用君权神授论来包装自己的私欲。而古罗马的贵族为了自己的利益来任意解释法律,最终引起了人民的不满,而催生了“写下来”的固定法律——十二铜表法。社会契约的明确性保障了其公平性,而明确性恰恰就要依靠白纸黑字——也就是成文的宪法。但是正如你所说,民心是会发生变化的。因此宪法必然是可以修订、需要不断修订的,只是必须要经过符合社会契约的程序——也就是宪法本身规定的修改程序。未经法定程序就修订宪法(比如滥用“紧急状态”),然后去主张这是社会契约的变化,这是历史上许多独裁者对民主社会实施政变的一贯手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上、道德上的说服力的。例如:中共控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解释香港基本法,除了“刚果金案”,其他每次都在加塞特洛伊木马,去侵蚀香港的法治——所以香港人民认为中共撕毁了基本法,这是有道理的。

Natasha: 请问宪法是否只能规定政府行为,不能规定个人行为?有人认为宪法只要约束了个人行为就是“虚伪”的宪法,那么宪法规定了公民有纳税义务纳税之类条款,算不算虚伪?

Ambrisia: 正如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东的行为——宪法当然可以规定个人行为,只要这是为了实施宪法而属合理、必要的。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政府不可能脱离财政体系来运作——如果公民不纳税,政府就无从组织、无从执行其职能。因此,宪法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不能说是“虚伪”。但是,独裁国家通常也会装模做样写一部“宪法”,然后用来压迫人民。比如规定“人民应该永远爱戴白头山血统的领袖”,或者“中共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等等。这些宪法的制定、修改都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这些条款也不是为了建立政府和维持政府运作而属必须、合理的。所以,将这些宪法条文称为“伪宪法”是正确的——它并不是社会契约,它只是统治者一厢情愿的压迫。

Natasha: 请问宪法是否不用保护外国人的利益?

Ambrisia: 这个问题要先从“国籍”开始说起,有兴趣的话建议先读一下我写的《国籍法的前世今生》。宪法是人民建立政府的社会契约,这些人民在宪法下是这个国家的国民/公民,拥有这个国家的国籍,而没有参与这个社会契约的人就是外国人。用合同法的术语来说,这些人是这个社会契约的“第三人”。第三人通常是不能寻求合同里的利益的,因为他们本身不是缔约方。但是,近代许多国家的宪法(社会契约)吸纳了这样的思想——人民希望建立一个保护人性尊严的政府。所以,这些国家的人民希望用符合人性尊严的方式对待所有人——即便是外国人也是一样。所以,我们常常见到一些保护外国人利益的宪法条文,比如“给予难民庇护权”;一些关于基本人权保护的条文,比如保护生命权、保护人身自由等等,即便是外国人也可以予以发动。另外,在今天这个全球化的时代,各国之间人民彼此往来十分频繁。这些国家不希望国籍的不同成为损害对方利益的理由,所以通常会通过互惠对等的方式来向对方国民授予本国国民的待遇。这也是为什么在当今的世界,外国人在人权保护较好的国家(比如欧盟)通常只会受到移民法的限制。

Natasha:既然宪法不会被用于追究公民个人的责任(比如抗拒纳税或者拒绝兵役),那么宪法中的这些条文在实践中有什么意义?

Ambrisia:大多数宪法会把宪法的解释权赋予和制定宪法的机关(通常是国会)不同的机关,最常见的是法院。由于法院也是是根据宪法成立的政府机关之一,法院没有权限质疑宪法本身。因此,在宪法中列入的条文会限制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比如宪法中的宗教自由条款,曾被用于质疑强制性兵役的合宪性,因为从军相当于“杀生”,这违反了某些宗教的教义。但是,如果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被写入了宪法,那么这种质疑就无法被法庭所接纳。把兵役义务写入宪法,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庭因为某种理由把整本《兵役法》宣布为违宪无效这样灾难性的情况发生。

Natasha: 我再问一个问题,可能一些用户会感兴趣:“宪法规定了义务,但是公民拒绝服从,那如何实现惩罚?

Ambrisia:宪法本身不是具体的法律,它要解决的不是惩罚的问题,而是这种惩罚是否符合社会契约的问题。宪法授予国会立法权,国会自然能够制定刑法来惩罚不履行义务的公民。但是这种惩罚有没有社会契约意义上的正当性,最终还是要回归到宪法条文来加以考究。宪法把如何惩罚的问题留给了国会,但是宪法本身必须对“这种惩罚可能被判定为违宪”这种预期外的后果加以防范。因此,在宪法中经常遇到一些看似不能执行而显得无用的条文。但事实上,宪法中的这些条文本身就不是拿来执行的。它们的存在只是利用宪法的最高位阶来确立它们在社会契约层面的正当性

Natasha: 谢谢Ambrosia对宪法常识的解释,非常清晰!希望广大读者能够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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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陈士杰 回复 Ambrosia /p/197437

    那我问你一件事情,你觉得宪法应该写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吗?

  2. linda 回复 Ambrosia /p/197441

    这个门槛也是应国而异的,并不是所有的宪法都是这个门槛。

  3. 陈士杰 回复 linda /p/197443

    对,比如中华民国修宪门槛就比这个高。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二条规定:

    宪法之修改,须经立法院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并於公告半年後,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即通过之。

  4. 陈士杰 回复 Ambrosia /p/197706

    我让张千帆看了你这个帖子,他的回复是:

    宪法义务说没有任何道理,因为宪法权利本身不是绝对的,可以受到普通立法的限制,只是限制不能太多。宪法没有规定义务兵役,立法可以规定,但可以(并非必须)免除良知反战者的义务。即便宪法规定了兵役,也必须和宗教信仰自由妥协;如果强迫良知反战者参战,仍然可能违背信仰自由。

  5. 佐藤琴子 回复 陈士杰 /p/197708

    “我的朋友张千帆”?

    如果您真的认识什么法律专家,难道不觉得向人家请教一下如何学习法律更重要吗?天天闭门造车弄田园系宪法,贻笑大方,怎么不去旁听一两门基础法律课。。。

  6. 陈士杰 回复 佐藤琴子 /p/197710

    他的好几本书我都看过,并且还挑出了一些错误。

  7. Ambrosia 回复 陈士杰 /p/197712

    既然您确实找了张千帆,而且他回复您了,那么请容我评论两句。

    他的逻辑是有问题的。他用“宪法权利并非绝对、可受普通法律限制”来作为“宪法义务说无道理”的论据,这本身就是错误逻辑。

    1. 首先,宪法权利的限制能够放在议会法里,不代表它不能放在宪法里;我的文章已经清楚地表明了法院审查某个义务是否违宪的时候,这个义务写在普通法律里和写在宪法里,效果是绝对不同的。请参见新加坡宪法中对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限制,考察一下新加坡集会游行示威需要警方许可,并和美国宪法和法律设立的宗教、游行、示威自由作对比,答案自见分晓。

    2. 其次,义务并不一定构成对宪法权利的限制。某些义务非常特殊,比如“不得堕胎”(这种义务的道德正当性我们暂且不论)。我看不出来堕胎如何能够成为一项权利——除非明文规定生育权,否则我认为把堕胎放入人身自由、人体健康之类的理由都不是100%合脚的鞋。

    其次,张教授似乎在同一段文字里又作立宪机关、又作立法机关、又作司法机关。他一会儿说宪法权利不是绝对的(制宪者的角度),一会儿又说限制不能太多(立法者的角度),还说宪法规定的义务要和自由妥协(司法机关做违宪审查的角度)。这三个观点本身就不是同一个立场下能说出来的。

    如果他真心实意地要去批判“宪法义务论”,我希望他能把理论和实用主义穿起来。我希望他能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思考,站在法官的角度思考——而且思考的时候要分开,最终在各自角色清楚的情况下,回归制宪者的角度思考,这样他能够清楚地明白什么样的宪法能够达成他所意欲的社会目的,而不是长得和他的理想一样。否则,恕我愚笨,我只能从他的言论中听出“除却美国不是宪”的感觉。

  8. 陈士杰 回复 Ambrosia /p/197714

    德国的修宪门槛就是上下两院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就可以修。

    所以修宪不一定需要公投。

  9. 陈士杰 回复 Ambrosia /p/197715

    张千帆并没有给我说宪法不能规定公民义务。他表示公民义务最好不要写入宪法,但如果宪法写了公民义务其实也没有什么明显的害处。但如果他是立宪者,他是不会在宪法写公民义务的。


    宪法应该写一些但书,允许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剥夺特定公民的权利。

    比如宪法可以写:公民有出入境的自由;但是国家为了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禁止特定的公民出国。

    也可以像韩国宪法一样,对公民权利给一个很笼统的限制:“公民的一切自由和权利,只有在需要保障国家安全、维持秩序及维护公共福利的情况下,由法律进行限制。即使在法律限制的情况下,仍不得损害自由和权利的基本内容。” 反正具体如何限制权利,还是由若干种法律规定。

    但是宪法的确没有必要写“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因为公民的义务有太多了,比如公民有“依法不杀人放火的义务”,你总不能把这一条也写入宪法吧。


    宪法是约束国家机关的,不是约束公民的。刑事审判中,宪法不可以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如果在宪法上写: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这种宪法行文容易给人一种错觉:公民也要遵守宪法,公民不纳税甚至会被追究违宪责任。

    虽然的确也有一些民主国家的宪法上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比如印度和意大利),但这也只是很少的几个国家会这么做。

    因此,如果宪法上一定要提到交税和服兵役,也应该写成:国家应立法规定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和纳税的义务。

    毕竟宪法本质上应该是约束国家机关的,而不是约束公民的。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 但是公民不用遵守宪法。

    堕胎这件事情也是一样。如果Pro Choice,那么在宪法上可以写成“国家不得禁止妇女堕胎”;如果是Pro Life,那么宪法上可以写成“国家应立法禁止妇女堕胎”。

  10. Ambrosia 回复 陈士杰 /p/197716

    我觉得这个问题到此为止吧。你不断地在重复你的话,不断地在主张“宪法 就是/本质上是/应该是 规范国家机关的”,我已经解释过问题在哪里了。我们用的是不同学派的观点,学理之争是争不出所以然的。

  11.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由于法院也是是根据宪法成立的政府机关之一,法院没有权限质疑宪法本身。因此,在宪法中列入的条文会限制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Ambrosia

    这其实也不一定。

    中华民国司法院就曾经判定修宪案违反宪法。

    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

  12. 陈士杰 回复 Ambrosia /p/201018

    我请教你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面的问题。

    这是中国驻英国使领馆网站规定,如果父母一方是英国公民,另一方是中国公民,那么在英国出生的孩子

    这是中共驻英国曼彻斯特领事馆网站的规定。

    为什么在英国出生的孩子,如果父母一方是英国公民,孩子去中国就要拿旅行证。如果父母都是中国公民,孩子就能拿护照?

    护照和旅行证能有什么区别?

    谢谢

  13. linda 回复 陈士杰 /p/201025

    旅行证是一次性的护照,颁发旅行证而不是护照是对当事人的某种歧视性待遇

    比如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遗失了护照,他可以要求补办,但是这时候中方就可能会给他一本旅行证,请他早点滚回中国。

  14. Ambrosia 回复 陈士杰 /p/201628

    我不常登录2047, 你可以在墙国蛙蛤蛤的电报群里PM我.

    因为中国国籍法第五条说: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而公安部/外交部对此给出了一个搞笑的解释:

    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一、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并均定居在外国; 二、父母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 三、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其中一方定居在外国。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认为公安部的解释重"不考虑外籍父母的住所"是正确的, 但曾经有公安部官员在报纸上说过第五条的立法原意是父母双方如果是中国公民要都定居在外国才没有中国国籍.

    但是, 你跟(中共)党国讲法制? 党国要跟你刷流氓喽.

  15. 陈士杰 回复 Ambrosia /p/201630

    中国政府的网站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护照的替代证件,发给不便或不必持用护照的中国公民。

    旅行证和护照有什么不同?

    因此,只有中国公民才能获得中国旅行证。

    我看到中国驻英国领事馆的网站规定的是:如果一个孩子的父母都是没有英国永居的中国公民,那么这个孩子拿中国护照;但是如果父母一方是英国公民,另一方是没有英国永居的中国公民,那么孩子拿旅行证。

    这一点我认为很奇怪,很莫名其妙。

    既然国籍法规定其具有中国国籍,为什么还要在护照和旅行证这个问题上差别对待?

  16. Okage2145 回复 陈士杰 /p/201633

    因为这个孩子在事实上拥有双重国籍,上面的国籍法第五条相当于是说只要父母一方为没有拿永居的中国公民,那么中国政府就必须承认他的中国国籍。这一点当父母在出生地主义国家生育时,比较常见,关于旅行证问题因此可以参考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4419734 (在美国出生的小孩可以拿中国国籍吗?)这个知乎问题上关于这些事实上拥有双重国籍的小孩的出入境实务问题的回答。

  17. Ambrosia 回复 陈士杰 /p/201694

    https://2047.one/t/17013

    中国政府的策略是,向没有双重国籍的公民签发“护照”,而向具有双重国籍的公民签发“旅行证”[^19],以示区别。持有旅行证的公民可以将旅行证与外国护照一并使用。在取消查验目的地签证政策[^20]实施之前,此类人士不必像护照持有人一样出示外国签证。然而,由于中共政权随意行政,旅行证持有人在境内落户未必能得到批准[^21];而落户后办理中国护照,又未必能在出入境时与外国护照一并使用以出入中国国境[^22],造成出入境管理、户籍管理的混乱。旅行证持有人年龄达十八岁后,驻外使领馆可能会不再签发旅行证[^23],逼迫当事人“选择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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