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age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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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Okage2145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如何评价简中各门户网站都要绑定手机?

    可以参考相关维基:中国网络实名制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5%9B%BD%E7%BD%91%E7%BB%9C%E5%AE%9E%E5%90%8D%E5%88%B6

    这应该是主要是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推动,特别是其在2014年11月召开跟帖评论管理专题会中要求“坚持用户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账号”

  2. Okage2145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新书推荐:《人地之间:中国增长模式下的城乡土地改革》

    大家好,我想推荐今年新出版的一本半通识性政治经济学读物《人地之间: 中国增长模式下的城乡土地改革》,该书由香港中文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教授陶然所著,其在2009年-2021年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在此期间一直研究城市化和城市发展、土地制度、中国转型与发展的政治经济学等问题,著述丰富:

    陶然教授在国内与国际知名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其中中文社科权威与核心期刊61篇,包括13篇权威社科期刊论文。在英文期刊的论文发表上,迄今为止已发表SSCI 期刊48篇,涵盖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人口学、城市研究不同领域的主流学术期刊,2017年陶然教授在美国社会学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上发表的论文获美国社会学学会2018年度“集体行动与社会运动”最佳论文奖

    这本书在考察中国现有经济增长、工业化及城市化模式的历史背景、演变过程及其理论逻辑的基础上,分析了过去的经济增长模式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土地利用的多方面影响,并提出了城乡土地改革方向及具体的政策组合。这本书一共有7章,其中前两章主要是提供土地制度改革的政治经济背景,而后五章则是讨论在这些背景下征地、农地产权交易、耕地保护、城市更新等具体土地制度的发展与存在的问题。其中,特别是第一章,在宏观上分析了中国的经济增长模式,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其中的作用与动机,驳斥了以往在学界流行的两个解释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激励机制:财政分权和晋升锦标赛,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其中一个关键点是尽管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从制造业企业中能够汲取的利税比例(财权)减少,然而随着对外出口制造业的发展(这一发展得到了央地政府"国际国内双重逐底式竞争"的promotions,虽然其后果是基础货币超发和居民消费受抑制),二产向三产的"财政溢出效应",使得地方政府仍然能从土地出让金以及三产所缴纳的营业税中获得巨大利益(财力增加),正是这一点使得地方政府具有招商引资的动力(即本质上地方政府行为还是财政驱动),整个框架也可以解释为上游垄断企业、国有金融业和地方政府分别通过垄断原料能源与高端服务定价、贷款利率差(国有-民营)和商住用地的高土地出让金(都是垄断)从中下游民营企业的对外出口利润携取利益,对其进行再分配,当然这一框架可能忽视了对外出口的装备制造业国有企业和民营高端产业(互联网和其它高新技术)在当前中国经济中的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第一二章的观点其实并不算新,很多看法前人也已得到,作者陶然自己在其前面出版的论文或科普性文章中也有所介绍,但这本将其系统整合到了一块,并提供了诸多相对有趣的细节。

    对于任何想要严肃对待中国经济运行和中国未来的网友,这本书都值得一观。

    我已经将它扫描上传到了zlib (singlelogin.re),大家感兴趣可以看看。

    也可以在这里下载:

    https://file.io/mo4RSFAm3okk

    目录如下: 序 言 转型发展的“中国模式”之问 绪 论 中国城乡土地制度的整体挑战 一 矛盾与挑战 二 城乡土地制度改革的进展与局限 三 本书各章主要内容. 第一章 中国增长模式与“土地财政”的兴起 一 两个背景 . 二 两个流行的备择假说 三 驱动中国增长的结构性变化与机制 四 一个系统性分析框架. 五 中国增长模式 第二章 “土地财政”下的策略性出让及多重扭曲 一 “土地财政”模式下的策略性出让 二 过度土地城市化与不完全人口城市化 三 房价泡沫化与地产调控难题 四 “土地金融”和地方债务风险. 第三章 征地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一 进展缓慢的征地制度改革 二 关于征地政策的争议 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前景 四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解决方案 五 土地征收与公共利益 第四章 “涨价归公”、公平补偿和征地合法性 一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征地合法性 二 从“留用地安置”迈向“留用物业安置” 三 再论“涨价归公”:土地增值收益的形成和分配 四 中国的实践和改革方向 五 改革思路的一个小结 第五章 传统农区土地改革的局限和进路 一 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 二 农地的确权和抵押困局 三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困境与改革 四 传统农区土地制度改革的解决方案 第六章 耕地保护和土地指标交易 一 当前耕地保护制度 二 既有耕地保护制度的局限 三 “土地发展权”与“增减挂钩”政策 四 浙江模式 五 土地发展权转移和市场化交易的顶层设计 第七章 产业升级与城市存量低效用地再开发 一 工业用地 :挑战、政策和探索 二 南海实践 :“工改工” +“工改居” 三 基于一个模拟案例的一般化讨论 第八章 城市更新的困局和模式创新 一 反公地困局 二 珠三角“三旧改造”经验考察 三 模式创新 :两个竞争加一个腾挪 四 一个可行性测算

  3. Okage2145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宪法基本常识--2047论坛对专业律师Ambrosia的专访

    因为这个孩子在事实上拥有双重国籍,上面的国籍法第五条相当于是说只要父母一方为没有拿永居的中国公民,那么中国政府就必须承认他的中国国籍。这一点当父母在出生地主义国家生育时,比较常见,关于旅行证问题因此可以参考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4419734 (在美国出生的小孩可以拿中国国籍吗?)这个知乎问题上关于这些事实上拥有双重国籍的小孩的出入境实务问题的回答。

  4. Okage2145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行政院不是意识形态的厕所,国家安全也成不了民主腐化的遮羞布:对台湾行政院“大陆人民不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评论

    谢谢回复,这就关系到通令内容第四条(从移民法国籍法中推得大陆地区居民不具有ROC国籍这一法律见解)在整个通令中的地位角色以及该内容对下属部门的约束力问题了,从文中逻辑看,它应该是对“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相关函释的解释和依据,且不算是主要依据(函释没有认定大陆地区人民之国籍或国民身份这一重大事项的效力,必须由法律决定),那么要“符合「依法行政」這一精神”需要其行政命令给出的“依据”完全不能与现行法律相牴牾吗?另一方面,下属部门在“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相关函释后,是否可以不理会这一依据(法律见解),而在相关事务中,继续根据国籍法认定大陆地区居民的ROC国籍?(尽管实践上,我相信不会有这么勇敢的公务员)

    另外正如你所说,通令第四条法律见解同样可推得港澳居民没有ROC国籍,因为他们也没有台湾地区户籍,也仅有少数可以算是无户籍国民

  5. Okage2145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行政院不是意识形态的厕所,国家安全也成不了民主腐化的遮羞布:对台湾行政院“大陆人民不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评论

    Ambrosia大您好,昨天我看到了您发在2047上的这篇雄文,见猎心喜,将它分享到了Reddit上一个讨论大陆时事的中文Sub内(仅是post了链接,没有转载全文),并得到了不少湾友的反馈:

    https://www.reddit.com/r/real_China_irl/comments/13u3hgk/%E8%BF%99%E4%B8%8B%E4%B8%A4%E5%B2%B8%E4%B8%80%E5%AE%B6%E4%BA%B2%E4%BA%86/

    其中有些意见不值为提,但有些看法,确实让我陷入了迷惑,比如名为Best_Yasuo_Nanjing的这位湾友的意见,即对法律解释统一标准(宣布一部分函释不得援用或不适用)这一行政行为并不是违法违宪的:

    我不確定這是不是原文的本意,但這個案子中行政院改變的是函釋的見解,是基於行政一體的原則下做出對法律解釋的統一標準,而不是逕自變更法律。這個統一標準並沒有直接的對外效力,而且也不能夠拘束法院,所以單就權力分立的角度,並沒有違憲疑慮。當然對於這個解釋「內容」妥不妥適,也是有討論空間,而且執政黨方面也有一些很有問題的發言(ex: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晚間也在臉書指出,未來若法官還有類似的引用及判決,就是法官個人意識形態問題、就是錯誤的判決,必須接受民眾的批判,司法院也須進行教育訓練、統一解釋。)不過單就改變函釋見解這件事,並沒有法理上的問題;對見解內容認為不合理,也有救濟管道(個案中法院可以不適用,參釋字216號;人民亦可依憲法訴訟法59條救濟),所以我認為要說是憲政危機、踐踏法治還有點太遠了。

    我对此也作出了一些回复,但对面这个问题,我自己也感到很迷惑(我是学理工科的,在法律细节上,特别还是ROC法律,完全是法盲):

    谢谢你的回复,我对台湾行政法的细节不太了解,我重新看了一下25日发的行政院通令全文,其见解为:函释(包括前面国赔案所援引的“法務部82年8月5日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没有认定大陆地区人民之国籍或国民身份的效力,必须由法律决定,而其认为当前的宪法、国籍法与移民法中的规定足以认定"中国大陆人民不具中华民国国籍,非属中华民国国民",因此这些函释应当“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这里的“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相关函释可以被视作对法律解释的统一标准(由于我没有上过台湾公民课,我对函释与法律解释的概念内涵其实不太了解,这里贴一个我找到的定义: 解釋函令,又稱為「函釋」,係指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發布,針對法規有疑義之部分,或應其他機關或人民之請求,為求法令適用能統一所作成的法規解釋, 原則上應可以認為是一種解釋性行政規則 )。

    尽管这一行政院通令"並沒有直接的對外效力,而且也不能夠拘束法院",然而其作为"行政命令"本身,其位阶要低于法律(宪法与国籍法)。根据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我上面所贴post中的法律专家Ambrosia讲得更清楚些:“任何行政决策必须基于宪法所确立的宪政秩序,否则是违宪的;必须基于上位法如《国籍法》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否则是违法的”。

    这里来看,对于“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相关函释这一命令主要内容,命令中的主要依据是(1)函释没有认定大陆地区人民之国籍或国民身份这一重大事项的效力,必须由法律决定,(2)当前法律可以认定"中国大陆人民不具中华民国国籍,非属中华民国国民",它们半对半错。不过我在这里不太确定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是针对认定大陆地区人民之国籍或国民身份这一特殊应用情境,还是函释整个作废,也不允许应用于其它情境,还请湾友指正,不过按民進黨立委鄭運鵬的说法,似乎是"废除"。如果“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是按前一意思理解,那么主要依据1就完全可以支撑这一命令,而如果后一“废除”意思理解,那么依据2就是不可少的了,然而这一依据是错误的,可以推翻整个命令。这里,其实我也有疑惑,如果仅是按照前一意思理解,那么仅有次要内容依据2是没有基于和牴牾宪法和法律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可以说它是无效和违法违宪的吗?如果是的话,我们可以说无论按哪种理解,尽管从权力分立视角看,该行政院令没有违宪,但从位阶上来看是违宪和违法的。当然,我不太确定上面的这种说法,是否与你说的沒有法理上的問題,只是見解內容認為不合理是否相容。

    谢谢解答,其实我现在已经被搞糊涂了(偶是理科生),从通令原文来看,如果它只是止步于要求在认定大陆地区人民之国籍或国民身份的效力时不得援用函释,只能援用法律,那么这就是一条很正常的通令,然而其中夹杂着对法律的错误解释以及因此(应该是)废除函释的要求,使得我难以判断究竟是发布这一通令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通令具体文字内容在“应然”上违宪,或者都不违。

    她针对我的意见也做出了回复:

    我指的沒有違憲疑慮是指廢除函釋,變更見解這件事。因為沒有拘束力及直接對外效力,因此可以由行政機關自行為之,並不違憲。而見解的內容有沒有違憲則是另一回事。

    (通令)內容來看我覺得其實就有點在甩鍋吧,他是要下級機關廢除舊函釋,但也沒有要求說要做成某種解釋,所以我覺得內容要說違憲有點困難。

    這個行政院令的性質看起來不是函釋,是對下級機關的指示,應該只是單純內部行為,不過我可能還要再研究一下。如果是單純內部行為,依現行制度不能直接對此以憲法訴訟救濟。如果要救濟,可能要下級機關做出別的函釋或一些影響人民權利的處分等等時才能對之救濟

    还请Ambrosia大以及2047的各位网友帮忙解惑,行政院通令全文可在此链接中查看: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31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