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
1878年,清驻美使臣陈兰彬在奏章中就把中国寓居国外的人称为“侨民”。“侨民”便成为一种专称。1883年郑观应在给李鸿章的奏章中使用了“华侨”一词。1904年,清政府外务部又在一份奏请在海外设置领事馆的折子里提到“在海外设领,经费支出无多,而华侨受益甚大。”从此以后,“华侨”一词普遍成为寄居海外的中国人的一种专称了。
大部分原華僑失去中國國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政府为了妥善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华侨问题,以利于与各有关国家建立友好睦邻和互相信任的关系,于1955年万隆亚非会议期间,正式宣布不赞同华侨的双重国籍,并与有关国家签订了关于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随着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关于华侨的概念应该是只能适用于仍然保持中国国籍的中国侨民,已经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人,已不是中国公民(国民),不能再称为华侨。因为他们是具有中国血统的外国国民,所以通常是称他们为华人或者为外籍华人。1980年9月,我国政府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三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九条)。
由于上述的变化,华侨人数急剧下降,据目前统计,华侨占海外华侨华人总数的7.7%,华人占92.3%,即九成以上的绝对多数是华人,而不是华侨。尽管现在新华侨的人数与日俱增,但与华人相比,数量仍然很小。
这种变化导致了海外华侨华人社会的重大变革,随着在中国出生、能够讲中国语(包括方言)、持中国籍的第一代移民的逐渐减少,在居住国出生、能够操居住国语言(同时还有汉语)、有居住国国籍的第二、三代以至其以后世代的人口日益增多。前者被称作“华侨”,后者与其相异,则被称为“华人”,当地化程度更深者被称为“华裔”,也有人称拥有居住国国籍者为“华人”,在居住国出生者为“华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