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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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再說點心裡話:年輕人的鍵政原因

    為什麼這多年輕人鍵政?

    民主自由人權,這些道理,他們的父母不懂嗎?為什麼需要他們在網上往前衝?

    說點實話吧。

    年輕人,剛進入社會,看到種種不公。

    看到不公,想到的就是推翻。

    甚至更換壞點的,推翻的過程中盤算自己能撈點什麼。

    所以在各個網絡鍵政論壇上,太多的抱怨,無意義的謾罵。

    真的是來治病救人的嗎?我看未必吧。

    所以這種臭毛病,不僅僅我有,整個墻外鍵政圈,現在主流都是這種感覺。

  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说点心里话:键政圈的年龄问题

    年轻人键政,只能是发泄。

    只有中年人、老年人,其实才可能找到药方。

  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中国民主化以后,如何解决户口问题?

    @阿里萨斯 #102859

    我的思路是把这个户籍壁垒盖得更高,中央政府多补给普通省份,少补给北京上海。

    靠多给穷省前,来拉进穷富之前的差距。

    如果直接全国一张卷,我怕北京人暴动。

  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说点心里话:键政圈的年龄问题

    我是二十多岁的人,我有一个明显的感受,键政圈的年龄在越来越小。

    大概十年前在天涯键政的时候,我是小朋友,人人都比我大,当然当时我也只有十几岁。

    近些年,我在豆瓣、留园、文学城都混过,在那里的键政圈,我是感觉主流还是成年人,我在那里依然算小朋友。

    几年前在老品葱混的时候,老品葱我感觉大部分都是已经成家,有孩子的三四十岁的人,我也算是年轻小的。

    在新品葱,我就感觉大部分用户反而是15岁到30岁之间的人,大部分用户都是学生,或者刚出社会的小青年。

    我一直觉得,政治这个东西,是需要年龄才能理解好的。政治是需要经验的。十几岁、二十多的孩子搞政治,是看不透的。包括我,其实我对很多政治问题的理解是很幼稚的。

    所以墙外中国大陆的键政圈,水准普遍下滑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用户年龄越来越小。

  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中国民主化以后,如何解决户口问题?

    中国大城市户口有很多好处,最明显的好处就是考大学。

    河北的一个二流学生在河北考,只能上二本。如果在北京考,就能上北大。所以就有一些北京的学生来河北读高中,他在河北学一个中等生的水平,回北京就能考上北大。

    如果民主化以后,直接废除一切的户口限制,那么北京人会立刻暴动的,愤怒的北京人会把国会大厦拆掉的。

    所以不能去分北京人的好处,不能去分蛋糕,只能把蛋糕做大。

    这里蛋糕做大的意思是,给各省更大的权力,让各省都可以维护自己的省民。而不是现在仅仅让北京、上海享受特权。

    举个例子。现在外地车进北京要办“进京证”,外地人不能在北京买房。如果民主化以后,北京市政府依然保持这种政策。那么河北省长就可以宣布:北京牌照的车进河北要办“进冀证”,北京人不能在河北买房子。北京市政府既然堵外地人,外地各省也可以堵你北京人。北京人到时候一出北京就要办证,北京人就会主动的给北京市政府压力,不要再搞“进京证”了。

    上海可能还不明显。但在华北地区,好大学几乎都集中在北京,北京人上好大学也更容易。但不能直接把北京的大学拆到外地去,如果这么做,就像我上文说写的,北京人绝对会砸掉国会大厦的。

    这个问题解决的办法,还是让各省把自己的蛋糕做大,各省把自己的大学办好。中央政府把大撒币以及其他本来被中共糟蹋掉的税金省下来,然后分给各省的教育厅,要求各省在十年之内把各省的大学办好。

    争取做到每一千万人口,就能有一所排名前一千名的大学。比如河北省教育厅就拿这笔钱砸给河北大学、燕山大学、河北农业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河北师范大学、石家庄铁道大学(这是河北目前比较好的几所大学),把这几所大学办成全球前一千名的大学,然后这几所大学招生的时候就优先考虑河北人。好的大学都是钱砸出来的,只要钱到位了,科研环境就有了,三四十年之后中国人就能包揽诺贝尔奖了。

    这其实和美国是一样的。美国各州的公立大学都对本州的学生更有利。

    这么做的话,北京户口还是有含金量的,毕竟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上北京人还是沾光。但是沾的光并没有中共治理下这么明显,这么改革下去,普通省份的人不那么吃亏,北京人也能沾到光(不造反)。

    各位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为什么中国分裂论是错误的

    @天下无贼 #102850

    是的,这就是我反对公投独立的原因。

    因为不符合逻辑。

  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中国民主化之后如何处理港澳问题

    @天下无贼 #102849

    主要差异是,港澳有自己的货币系统。

    他们不一定愿意直接和中国的经济接轨。

  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中国民主化之后如何处理港澳问题

    @阿里萨斯 #102848

    伊丽莎白二世是以“澳大利亚女王”的身份当澳大利亚的国家元首,她不是以“英国女王”的身份管理澳大利亚的。

    女王派遣到澳大利亚的总督,总督的头衔是“澳大利亚总督”,而不是“英国驻澳总督”。

    但是我设计的这个主席,TA的头衔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只要他的头衔有“中国”两个字,就证明香港是中国的。

    以后香港是否驻军意义都不大了,其实没有必要一定要通过驻军来彰显主权。不过以后中国的军队也不是党卫军了,即使驻军香港,港人也不会有那么大意见了。

    外交可以和今天一样。香港可以以“中国香港”的身份参加国际组织,也可以和各国签署经贸协议。但是不能加入联合国,也不能在外国设立领事馆。

  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中国民主化之后如何处理港澳问题

    @Wolfychan #102844

    中央政府任命的特別行政區主席,實際上和英國女王是一樣的。

    主席不能主動解散立法會,只有特首可以要求主席解散立法會,主席就是一個擺設。

    但主席這個擺設可以證明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但是主席卻沒有任何權力干涉香港的內政。

  1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中国民主化之后如何处理港澳问题

    @愛牛奶盒的人 @刘慈欣 #102837

    這個主席和英國女王一樣,主席只是擺設,主席做任何事情之前都需要特首同意的。

    英國首相從來都不是英國人民直選的,但是你能說英國不民主嗎?

    同樣,特首是立法會多數黨領袖,選立法會就是在選新政府,這沒毛病。

  1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中国民主化之后如何处理港澳问题

    中国民主化之后,如何在既能保留港澳自治,还能彰显港澳的主权,这是有意思的问题。

    我的构想是这样的:

    修改港澳基本法,把港澳都改成议会制,直接照抄英国的西敏制。港澳人民票选立法会议员,然后立法会多数党领袖担任特首。

    然后中央政府任命香港和澳门的特别行政区主席,特别行政区主席唯一的工作就是被动解散议会,以及根据特首的决定来颁布一些命令。和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总督一样。

    所以等于是在港澳搞了君主立宪,中央政府派遣一个“君主”,但实权都是港澳人民票选的“首相”(行政长官)的。

    本来香港人也推崇英国,那直接学习英国的制度不是最好吗?特首直选都省了。

    港澳依然不需要给中央纳税,然后如果中国政府有任何全国性的法律要放在港澳,一定要让港澳立法会批准同意才能实施。

    各位朋友,尤其是港澳的朋友,认为这么做怎么样?

  1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陈士杰版的中国宪法

    序言

    中国是以普世价值为基础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国是共和国,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公民。

    第二条 拥有中国国籍者为中国公民。

    第三条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①全国分为省和直辖市;

    ②省分为市;

    ③市分为区和县。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公民无分性别、民族、职业、信仰,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第五条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国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处罚。

    第六条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第七条 公民有居住及迁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的自由。

    第八条 公民的私有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公民有言论、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十条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十一条 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第十二条 公民有通讯(含秘密通讯)的自由。

    第十三条 公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检举乃至罢免的权利。

    第十四条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第十五条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

    第十六条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的权利。

    第十七条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否决现行法律的权利。

    第十八条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职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关

    第一节 国家议会

    第二十一条

    ①国家议会议员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法选举之。议员为全体人民之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之拘束,只服从其良心。

    ②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第二十二条

    ①国家议会依下述规定选出,任期五年。其任期至新国家议会集会时为止。新选举应于任期开始后四十六至四十八个月间举行。

    ②国家议会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③国家议会议决其会议之结束与再开。议长得提前召开会议。若有议员三分之一或者中央政府主席要求时,议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①国家议会选举议长、副议长和秘书长。议会自行制定议定规则。

    ②议长管辖议会大厦并在大厦内执行警察权。在国家议会大厦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第二十四条

    ①审查选举为国家议会之责。国家议会并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 ②不服国家议会之决定,得向宪法法院提出抗告。 ③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第二十五条

    ①国家议会应公开举行会议。但经议员十分之一之建议或经中央政府之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之决议应以秘密会议为之。

    ②国家议会之决议,除本《中国宪法》另有规定外,以投票之过半数决定之。国家议会内之选举,议事规则得另为规定。

    ③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公开会议之翔实报告,对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

    ①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得要求中央政府任何人员列席。 ②中央政府主席与中央政府各部部长或者其委派之人员,均得列席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之一切会议。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第二十七条

    ①国家议会有设置调查委员会之权利,经议员四分之一建议,并有设置之义务,调查委员会应举行公开会议聆取必要证据。会议得不公开

    ②证据调查准用刑事诉讼程序之规定。书信、邮政及电讯秘密不受影响。

    ③法院及行政机关有给予法律及职务协助之义务。

    ④调查委员会之决议不受司法审查。但法院对调查所根据之事实得自由评价及定断。

    第二十八条

    ①议员不得因其在国家议会投票或发言,对之采取法律或惩戒行为,亦不对国家议会以外负责。

    ②非经国家议会之许可,议员不得因犯罪行为而被诉追或逮捕,但在犯罪当场或次日补逮捕者不在此限。

    ③此外,非经国家议会之许可,不得对议员之个人自由加以其他限制。

    ④对议员采取任何刑事诉讼程序,任何逮捕拘禁及对其个人自由之任何其他限制,如经国家议会要求,应即停止。

    第二十九条

    议员对其以议员资格交付事实之人,或以议员资格承受事实之人,及其事实本身,有拒绝作证之权。在此拒绝作证权限内,并不得扣押文件。

    第二节 总统

    第三十条

    ①总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之。中国人民年满四十岁者,均有被选举权。

    ②总统任期五年,不得连任。

    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国家议会议员及各省省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国家议会议员同数之代表组织之。

    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迟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日,遇有总统于任期届满前缺位,至迟应于缺位后三十日集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国家议会议长召集。

    ⑤国家议会任期届满后,本条第四项第一段之限期,应自国家议会第一次集会起算。

    ⑥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

    ⑦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第三十一条

    ①总统不得兼任其他具有公权力之职务。

    ②总统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事。

    第三十二条

    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或任期未满缺位时,由国家议会议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三条

    总统之命令须经中央政府主席副署始生效力。本规定不适用于中央政府主席之任免、国家议会之集散和法官人选之任命。

    第三十四条

    总统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中央政府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三十五条

    总统根据国家议会的决定或者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中央政府主席,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三节 中央政府

    第三十六条

    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主席、中央政府副主席、中央委员会秘书长、中央政府各部部长组织之。

    第三十七条

    ①中央政府主席经总统提名由国家议会不经讨论选举之。

    ②得国家议会议员过半数票者为当选。当选之人由总统任命之。

    ③提名之人未能当选时,国家议会得于投票后十四日内以议员过半数选举一人为中央政府主席。

    ④中央政府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应立即重行投票,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联邦议会议员过半数之票,总统应于选举后七日内任命为中央政府主席。当选之人如未得此过半数票,总统应于七日内解散国家议会。

    第三十八条

    中央政府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经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由总统任免之。

    第三十九条

    中央政府主席应决定政策方针并负其责任。在此政策方针范围内,各部部长应各自指挥专管之部而负其责任。中央政府各部部长意见发生争执,由中央政府解决之。中央政府总理应照中央政府所定而经总统核可之处务规程处理政务。

    第四十条

    中央政府主席对武装部队有命令指挥之权。

    第四十一条

    中央政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未经国家议会之同意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事。

    第四十二条

    ①国家议会仅得以议会过半数选举一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并要求总统免除现任中央政府主席职务,而对中央政府主席表示其不信任。总统应接受其要求并任命当选之人。

    二、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第四十三条

    ①中央政府主席要求信任投票之动议,如未获得国家议会议员过半数之支持时,总统得经联邦总理之请求,于三十日内解散国家议会。国家议会如以其议员过半数选举另一中央政府主席时,此项解散权应即消减。

    ②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第四十四条

    ①中央政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之职位,在任何情形下,应随新国家议会之集会而终止,中央政府之职位亦随中央政府主席之职位因其他原因终止而终止。

    ②中央政府主席经总统之要求,中央政府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经中央政府主席之要求,应继续执行其职务至继任人命时为止。

    第四节 法院系统

    第四十五条 中国司法权由宪法法院和《中国宪法》规定之其他专业法院行使。

    第四十六条 宪法法院由11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议员批准,总统任命。

    第四十七条 宪法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十年,不得连任。

    第四十八条 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

    ①解释宪法;

    ②裁决全国国家议会和各省省议会制定的普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③接受公民或公民组织的违宪申诉,对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与公民或公民组织之间发生的政治性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

    ④对涉嫌犯罪的国家级公务人员进行审判;

    ⑤裁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法律理解、权限争持而发生的矛盾。

    第四十九条 中国设普通法院,专司刑事、民事、商务、涉外案件的审理。

    第五十条 普通法院实行最高法院(国家)、高级法院(省)、初级法院(市)三级建制,初级法院可设派出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最高法院由15名大法官组成,其产生,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经国会批准,总统任命。

    第五十二条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15年,不得连任。

    第五十三条 中国设各级检察院为公诉机关,包括最高检察院(国家)、高级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初级检察院(县、市)。

    第五十四条 最高检察院检察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五十五条 中国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民告官案件;设劳动法院专司劳资争议裁决、保护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设选务法院处理和选举有关的各种申诉或争议,并做出裁决。

    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院、劳动法院、选务法院均实行国家、省、市三级建制。

    第五十七条 国家行政法院、国家劳动法院和国家选务法院大法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五十八条 宪法法院、各专业法院、检察院的各级法官、检察官任职期间均不得兼任政府行政职务或议员,不得参与政党活动,不得参与营利性事业。

    第五节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第五十九条  左列事项,由国家议会立法并且由中央政府执行:

    ①外交。

    ②国防与国防军事。

    ③国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④司法制度。

    ⑤航空、国道、国有铁路、航政、邮政及电政。

    ⑥中央财政与国税。

    ⑦国税与省税、县税之划分。

    ⑧国营经济事业。

    ⑨币制及国家银行。

    ⑩度量衡。

    ⑪国际贸易政策。

    ⑫涉外之财政经济事项。

    ⑬其他依本宪法所定关於中央之事项。

    第六十条  左列事项,由国家议会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省政府或者市政府执行之:

    ①省、市自治通则。

    ②行政区划 。

    ③森林、工矿及商业。

    ④教育制度。

    ⑤银行及交易所制度。

    ⑥航业及海洋渔业。

    ⑦公用事业。

    ⑧合作事业。

    ⑨两个省以上之水陆交通运轮。

    ⑩两个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农牧事业。

    ⑪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铨叙、任用、纠察及保障。

    ⑫土地法。

    ⑬劳动法及其他社会立法。

    ⑭公用徵收。

    ⑮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

    ⑯移民及垦殖。

    ⑰警察制度。

    ⑱公共卫生。

    ⑲振济、抚恤及失业救济。

    ⑳有关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项各款,省于不抵触国家法律内,得制定单行法规。

    第六十一条  左列事项,由省议会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市政府执行之:

    ①省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②省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③省市政。

    ④省公营事业。

    ⑤省合作事业。

    ⑥省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⑦省财政及省税。

    ⑧省债。

    ⑨省银行。

    ⑩省警政之实施。

    ⑪省慈善及公益事项。

    ⑫其他依国家法律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两个省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省共同办理。

    各省办理第一项各款事务,其经费不足时,经国家议会议决,由国库补助之。

    第六十二条  左列事项,由县议会立法并执行之:

    ①县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②县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③县公营事业。

    ④县合作事业。

    ⑤县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⑥县财政及县税。

    ⑦县债。

    ⑧县银行。

    ⑨县警卫之实施。

    ⑩县慈善及公益事业。

    ⑪其他依国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两个县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县共同办理。

    第六十三条 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质者属於省,有一县之性质者属於县。遇有争议时,由国家议会解决之。

    第四章 宪法的修改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有如下三种方式:

    ①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经过全国各省省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后生效。

    ②由全国人口百分之五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一百天之后,应该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举行修宪的公民投票(投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③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公告一百天之后,应该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举行修宪的公民投票(投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第五章 香港和澳门

    第六十五条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特区。

    第六十六条 中央不得干涉香港和澳门的任何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事务。

    第六十七条 中央政府管理香港和澳门的外交和国防的事务。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区主席和澳门特区主席由中央政府主席任命。

    第六十九条 香港特区的细则由《香港特区基本法》定之,澳门特区的细则由《澳门特区基本法》定之。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中国国籍法》、《中国总统选举和罢免法》、《中国公务人员选举和罢免法》、《中国公民投票法》、《中国立法法》为特殊法案。

    第七十一条 特殊法案的修改有两种方式:

    ①经二分之二的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全国各省省议会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后生效。

    ②由全国总人口百分之三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九十天后,应该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第七十二条 各级议会制定的同级别议会的《议事规则》、同级别政府的《组织法》、同级别法院的《组织法》、同级别议会《议事规则》的修改,需经该级议会超过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才可通过。

    第七十三条 《香港特区基本法》的修改,经三分之二的国家议会议员提案,经过香港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生效。

    第七十四条 《澳门特区基本法》的修改,经三分之二的国家议会议员提案,经过澳门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生效。

  1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张博树:中华第三共和国宪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以自由、民主、宪政、法治为立国原则。

    第二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

    第三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的国号为中国。

    第四条 凡在中国领土出生者,即自动获得中国国籍。

    第二章 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国民无分性别、民族、职业、信仰,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第六条 国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国民实施监禁、拘

    留、审讯、处罚。

    第七条 国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第八条 国民有居住及迁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的自由。

    第九条 国民的私有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国民有言论、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十一条 国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十二条 国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十三条 国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第十四条 国民有通讯(含秘密通讯)的自由。

    第十五条 国民有组织政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国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检举乃至罢免的权利。

    第十七条 18岁以上的国民为中国公民,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第十八条 国民有劳动和取得合法收入的权利。

    第十九条 国民有休息和依法享受休假制度的权利。

    第二十条 国民退休后的生活、就医和享受其他社会保障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国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老人、妇女、儿童、残障人士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国民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国民有爱护和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三章 立法

    第二十六条 国民议院、参议院、省际联合议院是中华第三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国民议院由600名议员组成,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中一半通过单名选区相对多数制选出,另一半通过比例代表制选出。

    第二十八条 国民议院议员的任期为5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国民议院的宪法职能包括:

    (一)立法权(包括保护公民政治权利和基本人权方面的立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领域的立法;以及对省际联合议院立法提案的复议);

    (二)征税权;

    (三)财政审议和批准权;

    (四)监督权;

    (五)弹劾权;

    (六)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批准权;

    (七)重大经济、生态建设项目审议和批准权。

    第三十条 参议院由120名议员组成,他们从知识界、教育界、宗教界和其他领域的杰出人士中推举或由行业内部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参议院议员的任期为10年,不能连任,每5年更换一半。

    第三十二条 参议院的宪法职能包括:

    (一) 立法权(凡国民议院和省际联合议院通过的立法提案,均需经参议院复议);

    (二) 人事同意权;

    (三) 缔约权;

    (四) 战争权(包括宣战、媾和、国际事务中本国武装力量的使用等);

    (五) 实施紧急状态权;

    (六) 大赦、特赦批准权;

    (七) 监督权;

    (八) 弹劾权(但不可提出对总理的不信任案);

    (九) 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批准权;

    (十) 重大经济、生态建设项目审议和批准权。

    第三十三条 省际联合议院由100名议员组成,议员的产生方式,由各省议会立法自行决定,但不能从地方官员中产生,也不能由地方行政机构指派。

    第三十四条 省际联合议院议员的任期为5年,可否连任,由各省立法决定。

    第三十五条 省际联合议院的宪法职能包括:

    (一) 立法权(包括涉及双轨共和制框架内地区问题或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的立

    法;民族事务立法;特别行政区事务立法;以及对国民议院立法提案的复议);

    (二) 行政区划设置与变更批准权;

    (三) 征税权;

    (四) 财政审议和批准权;

    (五) 监督权;

    (六) 弹劾权;

    (七) 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批准权;

    (八) 重大经济、生态建设项目审议和批准权。

    第三十六条 国民议院、参议院、省际联合议院的议长、副议长,由议员互选产生。

    第三十七条 国民议院、参议院、省际联合议院议员均为专职,均不得同时兼任政府行政职务。

    第三十八条 国民议院、参议院、省际联合议院每年的开会时间,上半年从3月份始,下半年从9月份始,全年会期不低于7个月。

    第四章 行政

    第三十九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首脑。

    第四十条 总统候选人须为年龄40岁以上的中国公民。

    第四十一条 总统候选人的产生,应采用政党提名、议员或公民联合提名等多种方式。

    第四十二条 总统由一个包括各级议会议员和重要的社会团体、公民组织在内,具有充分代表性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总统的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但仅限一次。

    第四十四条 总统的宪法职能包括:

    (一) 对外代表中国;

    (二) 以国家元首身份统帅全国武装力量;

    (三) 主持国家行政和政府施政,并向最高立法机构和全体国民报告工作;

    (四) 公布法律;

    (五) 依法任免官吏;

    (六) 依法否决立法机构的提案;

    (七) 依法签署国际条约、派遣驻外大使;

    (八) 依法发布命令、宣布戒严、大赦、特赦等。

    第四十五条 对于总统的立法否决,除非经参议院和议会三院中的另一院法定出席人数

    各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投票否定,即行生效。

    第四十六条 总统犯罪或有重大失职,可由国民议院、参议院或省际联合议院中的任一院超过三分之一的议员提出罢免,也可由不低于10万的公民联合提出罢免。罢免案的通过,以议会三院法定出席人数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为准。

    第四十七条 总统亡故或被罢免,其职务由副总统接任。副总统的产生方式、任期和总统相同。

    第四十八条 设总统委员会,由总统、副总统、总理和国务委员若干组成,在重大行政问题上实行集体决策。

    第四十九条 总统委员会下设国务院,是总统和总统委员会决策的宏观执行机构。总统签署重要文件,须由总理或主管国务委员副署。

    第五十条 总统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

    第五十一条 总理主持国务院日常工作,对总统和总统委员会负责。总统在必要时得出席或主持内阁会议,对国务院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五十二条 总统在他认为必要时,可提出解除总理职务,但必须同时提出新总理人选,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

    第五十三条 国民议院、省际联合议院均可提出对总理的不信任案,但必须同时提出新总理人选供总统参考,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做出免职和任命决定。

    第五章 司法

    第五十四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司法权由宪法法院和本宪法规定之其他专业法院行使。

    第五十五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宪法法院由12名大法官组成,其产生方式是:总统提名4人,国民议院和省际联合议院各提名4人,由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

    第五十六条 宪法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10年,不得连任。每5年由总统、国民议院和省际联合议院提名,经参议院批准,更换12名大法官中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七条 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

    (一) 解释宪法;

    (二) 裁决全国立法机关和省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普通法律是否合宪;

    (三) 接受公民或公民组织的违宪申诉,对行政或司法机关与公民或公民组织之间发

    生的政治性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

    (四)对涉嫌犯罪的国家级公务人员进行审判;

    (五)裁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法律理解、权限争持而发生的矛盾。

    第五十八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设普通法院,专司刑事、民事、商务、涉外案件的审理。

    第五十九条 普通法院实行最高法院(国家)、高级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初级法院(县、市)三级建制,初级法院可设派出机构。

    第六十条 最高法院由15名大法官组成,其产生,由总统、国民议院和省际联合议院各提名三分之一,经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

    第六十一条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5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设各级检察院为公诉机关,包括最高检察院(国家)、高级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初级检察院(县、市)。

    第六十三条 最高检察院检察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六十四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民告官案件;设劳动法院专司

    劳资争议裁决、保护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设选务法院处理和选举有关的各种申诉或争议,并做出裁决。

    第六十五条 行政法院、劳动法院、选务法院均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三级建制。

    第六十六条 国家行政法院、国家劳动法院和国家选务法院大法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六十七条 宪法法院、各专业法院、检察院的各级法官、检察官任职期间均不得兼任政府行政职务或议员,不得参与政党活动,不得参与营利性事业。

    第六章 地方自治

    第六十八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实行双轨共和制框架内的地方自治。自治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自治、县(市)自治和乡(镇)自治。

    第六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自治是地方自治的最高层级。省级议会拥有普通立法权,可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公共事务立法。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议员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

    第七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议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任期5年。

    第七十二条 根据双轨共和制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双重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之处理,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代议机构负责;中央政府委派的跨区域公共事务之处理,对中央政府负责。

    第七十三条 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不予干预,但对全国性和跨区域(省际间)公共事务负决策和实施之责。

    第七十四条 除特别行政区以外,中华第三共和国没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独立的司法系统。

    第七十五条 县(市)是地方自治的中间层级。县(市)设县议会或市议会,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任期4年。

    第七十六条 县(市)议会没有立法权,主要行使民意代表的地方决策和监督职能。

    第七十七条 县(市)行政长官由选民直接选举,由上级政府任命,任期4年。

    第七十八条 根据双轨共和制原则,县(市)行政长官也实行双重负责:本县(市)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之处理,对本县(市)代议机构负责;上级政府委派的跨区域公共事务的处理,对上级政府负责。

    第七十九条 乡(镇)是地方自治的基础层级,设乡(镇)议事会为民意代表机关,监

    督乡(镇)政府的工作。

    第八十条 乡(镇)议事会成员由乡(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

    第八十一条 乡(镇)行政长官亦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由上级政府任命,任期4年。

    第八十二条 根据双轨共和制原则,乡(镇)行政长官同样实行双重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之处理,对本乡(镇)代议机构负责;上级政府委派的跨区域公共事务处理,对上级政府负责。

    第八十三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在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或多民族共存共治。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八十四条 民族区域自治或多民族共存共治地区,将比纯汉族地区拥有更多的自治权力,这主要体现在使用本民族语言,发展本民族教育,保护本民族特殊的文化、宗教遗产,开展自主的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

    第八十五条 民族地区的水资源、矿产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均为国家和全体民众的共同财富,对它们的保护是中央政府和民族区域自治政府共同的责任。在合理地、有限度地开发民族地区各类资源时,其收益应首先用于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

    第八十六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视需要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基于历史理由作出的特殊制度安排。

    第八十七条 特别行政区除享有其他地区的自治权力外,还享有因历史原因而保留的某些特殊自治权力。

    第七章 武装力量

    第八十八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全体民众。其根本使命是保卫国防,服务国家。

    第八十九条 武装力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保持中立,军队内不得建立党派组织,军人不得拥有党籍,军人不参加选举,议会中无军队代表。

    第九十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实行军权分置:总统拥有全国武装力量的统帅权;国民议院和省际联合议院拥有军队的拨款权和军费使用的监督权;参议院拥有国防部长和高级军事将领的任命同意权。

    第九十一条 除正常军事训练或抢险救灾外,和平时期总统无权随意调动军队。只有在需要实施紧急状态的情况下,经参议院同意,总统才可以调动武装力量用于国内事务。

    第九十二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实行军政分离,现役军官不得担任政府职务。

    第九十三条 军队不得用于地方保安。

    第九十四条 国家实行与国防需要相适应的兵役制度,并开展相应的全民国防教育。

    第九十五条 国家鼓励中国军队参加世界范围内的维和、反恐行动,这是中国军人应尽的国际义务。

    第八章 宪法的实施与修改

    第九十六条 本宪法由两岸共同组成的中华第三共和国制宪会议通过、并经台海两岸民众复决后实施。

    第九十七条 本宪法修改,须经国民议院、参议院、省际联合议院任一院三分之一以上。

    议员提出、议会三院各以法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同意,方可提出宪法修正案;公民10万人以上联署也可提出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经全民投票,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1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为什么中国分裂论是错误的

  1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诸位吃薯条喜欢配什么酱料?

    加拿大Poutine吗

  1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为什么中国分裂论是错误的

    @刘慈欣 #102789

    有人在做,但是做的非常有限。而且这里面存在很大程度的贪污和内斗问题。

  1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为什么中国分裂论是错误的

    @jargon #102788 国内的民国派和海外的民国派是两回事。

    海外民国粉的阵仗是辛灏年搭建起来的,《黄花岗》杂志曾经一度是他们的中央党刊。

  1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为什么中国分裂论是错误的

    @kill_ccp #102774

    辛灏年和刘仲敬能崛起,反而是因为主流民运提不出正规的路线,主流民运不做正事,这就导致民国粉、法轮功、郭蚂蚁、阿姨粉这种奇奇怪怪的东西反而占据了海外反共阵营的主导。

    民运是非常论资排辈的东西。没做过牢的,几乎都没有威望。但做过牢的人,比如魏京生,又缺乏理论水平。这就导致有威望的人没有理论水平,有理论水平的人却没坐过牢。一堆老屁股占据民运各个山头的主要职务,想做正事的年轻人也没机会。

  1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为什么中国分裂论是错误的

    @kill_ccp #102774 吴国光、裴敏欣、夏明、程晓农的水平都挺高的,但说实话,没有行动力。

    这也是海外民运的通病。行动力非常差,更像一堆中国问题研究者,而不是中国政治的参与者。魏京生给人的感觉就是一个退休的老干部,根本不像一个民运领袖。

    海外民运的泡沫化从王炳章时代就开始了。

  2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为什么中国分裂论是错误的

    @wyf1230180 #102768

    我是彻底认清了,刘仲敬就是高级大外宣。他其实根本不反共,他的目的就是让中国人自轻自贱,各省之间内斗内耗,消灭海外反共力量,帮助共产党维稳。

    刘仲敬在美国也没有正规工作,他的收入来源很可能就是中领馆。保不齐过几年他就回国当全国政协委员了,到时候姨粉就哭吧。

  2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为什么中国分裂论是错误的

    @Wolfychan #102767

    语言不同的国家之间独立,这个逻辑看起来很顺,但又会有新的问题。语言差异多大就可以独立?语言差异大这个“大”的标准如何量化?

    如果说粤语和普通话不一样,所以说粤语的就要独立。

    那么在都说普通话的群体里面,北京话和唐山话也不一样,唐山话和张家口话也不一样。

    中国有一句俗语是“三里不同调,十里不同音”。如果语言有一点不同就要独立,那又成了一人一国了。

  2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为什么中国分裂论是错误的

    @kill_ccp #102762 金马还是跟着台湾走吧,毕竟金马人虽然水电用的是大陆的,但是已经跟着台北的中华民国体制走了七十多年,以后还是跟着台湾一起走吧。而且如果以后台湾成功独立,金马的人们也不一定都支持国民党。

    中原地区的疆土划分,这是很复杂的。很多地方是随着历史的推进重复的修改,从来都没有一个很正规的划分的。比如河北省,就是过去五十年创建出来的,石家庄就是创造出来的省会。

    中国分裂论最大的问题,就是各省独立之后,省内的不同意见者能不能继续分裂?如果一路分裂下去,那就是一人一国,那就是无政府状态了。那就违反“人类是群居动物”的原则了。

  2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为什么中国分裂论是错误的

    @刘慈欣 #102760

    中国分裂论的意思就是:我只要和我所属的共同体想法不一致,那我就要脱离这个共同体。

    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么全世界所有选举失败的那一方,都可以脱离这个国家了。

    民主的“少数服从多数”也不需要了,因为每次投票都是一次分裂活动的投票。

    台湾韩国瑜的支持者应该从台湾独立出来,美国希拉里的支持者应该从美国独立出来。

    如果这个逻辑成立,一路分裂下去,那就是一人一国。但这是反人类的,因为人类是群居动物。

  2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为什么中国分裂论是错误的

    中国分裂论在逻辑上是不通的。

    中国分裂论的意思是,如果某省的主流意识形态和全国的主流意识形态不一样,所以该省就可以公投独立。这个逻辑乍一听很有道理,但揣摩一下就会发现问题。

    我们就拿西藏为例。中国民主化以后,西藏的主流价值观和全中国的主流价值观不一样,西藏代表团在北京的国会里面的表决都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少数”。所以西藏人不乐意了,藏人决定独立公投。结果独立公投的结果是:99%的藏人想独立,成立西藏国;1%的藏人不想独立,想继续当中国西藏省省民。那这1%依然想做中国人的藏人,是不是也能脱离西藏国?这1%依然想做中国人的藏人能不能在西藏国境内成立一个“中国西藏省”?他们能不能继续当中国人?如果西藏省可以公投独立脱离中国。那么依然想做中国人的藏人,也应该可以公投独立脱离西藏国。

    同理,金门就应该公投独立。因为金门绝大部分人民都支持蓝营,现在中华民国执政的是绿营,所以金门和台北中央政府不一样,金门就要独立。但是金门并不都是支持国民党,金门也有10%的人支持绿营。那么金门的绿营支持者是否可以从金门国独立出来?因为那些金门的绿营支持者和金门的主流民意也不一样。如果金门的10%的绿营可以从金门国独立出去,那金门的90%的蓝营也可以因为支持不同的蓝营候选人而独立成好几块。那10%的绿营也可以因为不同理念不同而独立成好几块。以此类推,台湾蓝营的支持者应该从中华民国独立(然后蓝营支持者还会因为支持不同的蓝营政治人物而分成好几个不同的国家),美国民主党的支持者应该从美国独立(然后民主党的支持者还会因为支持不同的民主党政治人物而分成好几个不同的国家)。

    分裂论的逻辑如果推导下去,就是一人一国,每个人都是自己国家的国王。这种逻辑推导到极致,就是一个人只要和一个集合体有任何一点思想的不同,那就脱离这个集合体。政府的存在是同样理念的人自由结合的结果。

    但问题是,世界上没有对任何事情想法绝对相同的两个人,夫妻、双胞胎都会打架。同理,但是政府做任何事情都不会让每一个老百姓都满意,只要存在不满意的老百姓,那不满的老百姓就能独立。

    按照中国分裂论的逻辑,只要我的意见和多数人不同,那么我就可以脱离这个集体。那么,民主就不存在了,少数服从多数就不存在了,少数者都脱离了,但这是违反人类的,因为人类是群居的。

    分裂论还有一个死穴:人好分,地怎么分?有人说维族愿意就让新疆独立,难道整个新疆都是维族的?乾隆去的时候是南回北准哪。还有其他民族往哪放?再说同一民族的意见也不都一致,即使只是一个村子,也不能说它就由哪一部分人说了算。将分裂比喻成离婚很不恰当,至少也应比作重度连体切分。甚至比连体的结合更紧密,不但到处相连无法下刀,而且根本说不清连在一起的究竟是几个人。一共有五个大脑三个心一个肝,你想要哪块就切走了,不顾剩下的部分支离破碎失血而死,这是哪门子道理?

    中国分裂论唯一可行的途径就是通过战争,决定领土的是子弹而非选票,各省独立建国需要死人的。刘仲敬就曾经说过,完成所谓的诸夏,死三亿人都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为了完成姨粉们的理想世界,需要死三亿中国人,那还是让共产党继续统治中国吧,习近平最起码不会杀掉3亿人。

  2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中共为什么全国统一用北京时间?

  2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中共为什么全国统一用北京时间?

  2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成立陈士杰奖的构想

  2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成立陈士杰奖的构想

    @消极 #102523

    至少要1000万美元。

    每年的给评委开的工资,奖金,颁奖典礼的费用。每年乱七八糟的钱加起来,估计差不多就100万美元了。

    当然,我现在是不够格了。陈士杰是无名小卒了。我想做一个奖,至少要有一定知名度。邵逸夫奖、克鲁格奖、邓普顿奖,这些奖的创建者都是社会名人,我现在不管是经济上还是社会地位上都不够格的。

  2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成立陈士杰奖的构想

    @消极 #102523

    评奖标准 表彰“为和平和正义做出杰出贡献的人或者组织”。

    主要就是各国不太知名的人权斗士和政治犯。

    我就拿中国举例子,彭明,西方几乎没人认识他,但他做无期徒刑,死在牢中。

    如果有陈士杰奖,他坐牢的时候我就给他发奖,让西方人认识他,奖金给他家属。

  3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成立陈士杰奖的构想

    鉴于诺贝尔和平奖越发越烂,莫名其妙的得奖者越来越多,忽然有想创建陈士杰奖的冲动。

    当然各位也都知道,陈士杰是网名。我如果真的要办一个奖,肯定就会用我的真实姓名。

    陈士杰奖的宗旨是表彰“为和平和正义做出杰出贡献的人或者组织”。

    得过诺贝尔和平奖或者在国际已经很有名的人,就统统不考虑了。

    陈士杰奖获得者主要是各国在国际上不出名的人权斗士。

    陈士杰奖不做锦上添花,陈士杰奖主要是雪中送炭。

    陈士杰奖争取做第一个给曼德拉们发奖的机构,给更多的曼德拉们在最困难的时候雪中送炭。


    组建陈士杰奖应该先成立陈士杰基金会,当然我本人就是基金会主席。然后再成立一个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共有五个委员,我肯定是委员之一。剩下的四个委员应该由大学教授、退休政客和媒体人组成。

    当然了,我作为基金会主席以及给各位评委出钱的人,是有一票否决权的。假如我想让张三获奖,张三就能获奖。

    奖金不能太少,至少也要有50万美元。这个奖是雪中送炭用的,50万美金对得奖者来说是一笔不菲的收入。而且如果是多人同时获奖,奖金并不是平分的,而是每个得奖者都有50万美元。

    陈士杰奖给获奖者发一枚金牌,这枚金牌和奥运冠军的金牌一样。金牌正面刻着陈士杰奖的名称和logo,背面刻着得奖者的名字和得奖年份。颁奖典礼上把奖牌挂在获奖者的脖子上。证书就不颁发了,如果证书只印几行字反而会很丑。

    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我本人要有一定社会公信力。像邵逸夫奖、克鲁格奖、邓普顿奖,这些奖项的创建者都是社会名人。就我目前的社会地位和个人资产,还远远不到办一个奖的条件。

    现在发这个帖子,不过就是自嗨一下,表达一下对诺贝尔和平奖的不满。

  3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中共为什么全国统一用北京时间?

    其实不同时区是超级麻烦的。

    我有一次去温哥华见一个朋友,我就因为忘记了东西岸的三小时的时差,导致我早到了三个小时,干等了三个小时。

  3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中共为什么全国统一用北京时间?

    @消极 #102509

    民国是乱世,而且根本没有撑几年就去台湾了。

  3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古代采用中华法系的地区,现代更适合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

    想使用英美法系,必须先被英美殖民。

    所有使用英美法系的国家,都曾经被英美殖民。

    中国没有被英美大规模殖民,所以中国不可能实行英美法,只能用大陆法。

    个人觉得大陆法更好,大陆法更符合民主的原则。

  3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中共为什么全国统一用北京时间?

    俄罗斯、加拿大、美国和澳大利亚都是联邦制,联邦制可以有不同的时区。

    中国是单一制,单一制国家几乎都是只有一个时区的。

    只不过英国、法国、日本、菲律宾都没有跨越时区那么大的领土而已。

  3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答问题

    如果中共给你们高薪利诱,各位站友会选择做五毛网评员吗?

    永远不要考验人性。

    我就认识那种1989年差点被戒严部队射杀,现在却在体制内做官。

    施明德、许信良、林义雄,这些当年造国民党的反的党外人士,谁心里不想当总统啊。

    所以人都是驱利的。如果习近平公开以部长之位招安反贼,我不相信反贼不会动心。

  3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在民主社会,你是否支持双重党籍?

    议会制国家的国会议员要跟从党团投票的,议会制国家的党纪都非常强,所以议会制国家的政党一般都不会允许双重党籍。

    在总统制国家和半总统制国家,是可以允许有双重党纪的,议员如果不跟着党团走也没有那么严重。

    一个政党是否允许双重党籍,这其实完全是看加入的另一个政党是什么了。新党也允许双重党籍,新党党员加入国民党没有问题,但如果加入民进党肯定会被新党开除。

    台湾民众党正好是不蓝不绿的大帐篷政党,所以浅蓝和浅绿的人柯文哲都接受。但如果是统促党的党员如果想加入民众党,我不相信柯P也允许红色中共的人也在民众党里面混。

  3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君主立宪制是最好的制度

    @jargon #102447

    清末立宪也是实君共和,所以即使立宪成功,以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红卫兵不应该被指责,他们也是受害者

  3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红卫兵不应该被指责,他们也是受害者

  4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红卫兵不应该被指责,他们也是受害者

    @青年 #102393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当没有法律的时候,没有人会遵守道德。

  4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红卫兵不应该被指责,他们也是受害者

  4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联合国粮食署获得今年的诺贝尔和平奖

    @natasha #102426

    这就是为了发奖而发奖了

    如果要发给一个组织,我推荐自由之家或者无国界记者

  4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联合国粮食署获得今年的诺贝尔和平奖

    @天下无贼 #102424

    我猜的是瑞典环保少女或者世界卫生组织。

    我猜的世界卫生组织和实际上获奖的粮食署都是联合国的下属组织,所以我算猜对了一半。

  4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联合国粮食署获得今年的诺贝尔和平奖

    @natasha #102419 问题是联合国已经得过好几次诺贝尔和平奖了吧。

  4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联合国粮食署获得今年的诺贝尔和平奖

    好吧,我承认今年的奖发的有点莫名其妙。

  4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2020年诺贝尔和平奖,最可能的两个人选,立帖为证,两天后见分晓

    好吧 我猜错了

    竟然是World Food Program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