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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有抗日神剧却没有抗美神剧?
二战时期的大日本帝国体系已经崩溃,而且战后盟军还组建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战犯。大日本帝国作为一个东西方都反对的政治势力,批判起来在现实中没有任何政治顾虑,反对日本军国主义是永远符合政治正确。况且还可以通过宣传国民党抗日来拉拢台湾的国民党老人。
韩战打的是美国领导的联合国军,今天中国是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中国曾经和联合国军真刀真枪打了三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联合国之后,这段曾经和联合国公然对抗的历史还是少提为妙。
韩战时期的美国和今天的美国是一样的,但是二战的日本和今天的日本不是一个政权。反对韩战时期的美国,实际上也是间接反对今天的美国。今天中国在大部分事情上都有求于美国,所以官方通过韩战进行过分的反美宣传是不合适的,不利于中美关系。
况且韩战保护了朝鲜,然而朝鲜金家三代世袭已经臭大街了。甚至很多五毛也不会认为金正恩是什么好人,因此过分宣传保卫金家的韩战也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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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士杰版宪法的公民权条目(广征意见)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公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和处罚。
公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的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的亲友,并最晚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管辖法院审问。
本人或者其亲友也可以要求管辖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的机关提审。法院不可以拒绝此类要求,法院也不可以先命令逮捕拘禁的机关再一次检查。逮捕拘禁的机关不可以拒绝或者延迟法院的提审。
公民受到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的时候,其本人或者亲友有权向法院要求追究,法院不可以拒绝此类追究,法院应该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的机关追究此事,依法处理。
公民在拘留或者拘禁后被判无罪时,可依法律规定向国家请求赔偿。
(四)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五) 公民有居住及迁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者放弃中国国籍的权利。
(六) 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七) 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八)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九) 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十) 公民有通讯以及秘密通讯的自由。
(十一)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十二)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十三)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罢免各级议会现任议员的权利。
(十四)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或者修改现行法律的权利。
(十五)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撤销现行法律的权利。
(十六)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罢免现任总理的权利。
(十七)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发布特赦令的权利。
(十八)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宣布战争状态的权利。
(十九)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二十)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
(二十一)当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被政府剥夺的时候,公民有以任何方式反抗政府的权利。
(二十二)公民有受免费的基础教育的权利。
(二十三)公民有享受为维持其本人的健康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基础的社会服务的权利;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衰老或者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障和福利的权利。
(二十四)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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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士杰版宪法修改草案(广征意见)
中国现在有三百多个地级市,只有八十个地级市的人口超过五百万,这就导致大部分地级市连一席国会议员都没有,国会代表性严重不足。
而且如果五百万人口搭配一位国会议员,南昌人口五百万,到时候南昌市长和南昌的国会议员差不多大,好别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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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士杰版宪法修改草案(广征意见)
就叫中国。
加拿大就叫加拿大,新西兰就叫新西兰,冰岛就叫冰岛,不加任何后缀。 @史蒂芬 #113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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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士杰版宪法修改草案(广征意见)
总理是哪个院选?大会还是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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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士杰版宪法修改草案(广征意见)
@爱狗却养猫 #113705 其他民主国家的人口没有中国这么多。
共产党国家比较喜欢设立常委会,比如中国、朝鲜、越南,民主国家的议员几乎都是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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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士杰版宪法修改草案(广征意见)
@消极 #113710 关键是中国人口太多了,议员少的话不够代表性,议员多的话没法开会。
如果2000个议员一起开会,每个委员会100个议员,这怎么开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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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士杰版宪法修改草案(广征意见)
如果2000个议员,一共20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100个议员,是不是人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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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士杰版宪法修改草案(广征意见)
请看先读这篇文章:https://2047.name/t/9066
我主张设立国会常委会,不过这么做,感觉怪怪的,各位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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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士杰版宪法修改草案(广征意见)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总统
(一)总统由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被选举权。
全国大会由国会议员和各省省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同数量的代表组成。
全国大会至迟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日,如果总统于任期届满前缺位,则最晚应于缺位后三十日集会。
全国大会由国会议长召集。
获得全国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
全国大会的组织和选举规定由法律规定。
(二)总统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三)总统根据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内阁总理,任命宪法法院大法官,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任命最高检察院检察官,任命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任命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总统根据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或者撤销法律。
(四)总统根据国会或者内阁总理的决定,解散国会。
(五)总统根据内阁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出访外国。
(六)总统是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七)总统缺位的时候,由国会议长召集全国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国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八)总统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九)总统非经罢免,不受刑事和民事的诉究。
(十)国会依法罢免总统。国会经由全体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果由全体议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总统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总统再提罢免案。
第二节 国会
(一)国会,既国家议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二)国会的常设机关是国会常务委员会。
(三)国会由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选出的议员组成。
议员依照普通、直接、自由、平等的秘密选举法选举产生。议员是人民的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的拘束,只服从其良心。
国会议员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四)国会每届议员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国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中央选举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国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国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国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国会议员的选举。
(五)国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国会议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国会会议。
(六)国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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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宪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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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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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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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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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省和直辖市的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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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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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和罢免国会议长、副议长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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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七)国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议长,
副议长两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国会常务委员会数量大致等于国会议员数量除以五。
(八)国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国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国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九)国会议长、副议长终身任期不得超过十年。
(十)国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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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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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宪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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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国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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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会闭会期间,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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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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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内阁、最高检察院、中央选举委员会、中央银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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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总统的提名,决定内阁总理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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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阁总理的提名,决定最高法院法官、宪法法院大法官、最高检察院检察官、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高级军事将领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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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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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时候,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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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全国总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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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全国进入戒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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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国会常务委员会议长主持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议长、秘书长协助议长工作。
(十二)国会常务委员会对国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三)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十四)国会议员和国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十五)国会议员在国会开会期间,国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内阁或者内阁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十六)国会议长管辖国会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国会议场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十七)国会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不服国会的决定,得向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审查选举由法律规定。
(十八)国会议员在国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十九)国会议长代理总统职权的时候,由国会副议长代行国会议长的职权。
(二十)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三节 内阁
(一)内阁,既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内阁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一人或者若干人,
政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内阁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内阁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主席领导内阁的工作。副总理、政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内阁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内阁常务会议和内阁全体会议。
(四)内阁每届任期同国会每届任期相同。
(五)内阁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3.领导全国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4.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5.领导和管理财政、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环境、资源、公安、侨务和城乡建设工作;
6.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7.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8.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9.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0.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内阁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七)内阁设立审计机关,对内阁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内阁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八)内阁总理由总统在征求国会议长的意见后提名,经国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如总统提名的内阁总理人选国会常务委员会不同意时,国会常务委员会得于十五日内以全体议员过半数选举一人为内阁总理。
内阁总理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国会常务委员会应立刻选举内阁总理,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全体议员过半数之票,总统应于选举后三日内任命为内阁总理。当选之人如未得此过半数票,总统应于七日内解散国会。
(九)内阁副总理、政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由内阁总理任免。
(十)国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撤换内阁总理。
1.国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一位内阁总理继任人之后,国会议长应于五日内要求总统免除现任内阁总理的职务,并且任命国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内阁总理继任人为新任内阁总理。总统应接受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免除现任内阁总理的职务,并任命内阁总理继承人为新任内阁总理。
2.国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以上委员对现任内阁总理进行罢免案,并且国会常务委员会无法在罢免案通过的十日内过半数选举一位内阁总理继任人的时候,现任内阁总理应于罢免案通过的第十一日向总统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国会。总统应于内阁总理辞职后十日内宣告解散国会。国会解散后,应于九十日内举行国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
罢免案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十一)本届国会议员任期超过三年之后,内阁总理有权要求总统解散国会。国会解散后,应于九十日内举行国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
(十二)内阁常务会议有权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
(十三)内阁常务委员会有权要求总统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第四节 宪法法院
(一) 宪法法院由十一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由内阁总理提名,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后,总统任命。
(二) 宪法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十五年,不得连任。
(三) 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
①解释宪法;
②裁决议会或者公民投票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③接受公民的违宪申诉,对政府或者法院与公民之间发生的政治性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
④裁决内阁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法律理解或者权限争持而发生的矛盾。
(四)宪法法院的决策由过半数大法官投票决定。
第五节 各级法院和检察院
(一) 中国设普通法院,专司刑事、民事、商务、涉外案件的审理。
(三) 普通法院实行最高法院(国家)、高级法院(省)、初级法院(市)三级建制,初级法院可设派出机构。
(四) 最高法院由十五名大法官组成,其产生,由内阁总理提名,经国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五)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十五年,不得连任。
(六) 中国设各级检察院为公诉机关,包括最高检察院(国家)、高级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初级检察院(县、市)。
(七) 最高检察院检察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八) 中国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各类公民起诉国家机关的案件;设劳动法院专司劳资争议裁决、保护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设选务法院处理和选举有关的各种申诉或争议,并做出裁决。
(九) 行政法院、劳动法院、选务法院均实行国家、省、市三级建制。
(十) 国家行政法院、国家劳动法院和国家选务法院大法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十一) 各专业法院法官、各检察院检察官不得担任政府官员、议会议员等其他公职。
第六节 中央选举委员会
(一)中央选举委员会公正地管理选举和进行公民投票及处理有关选举和罢免的事务。
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设十五位,由内阁总理提名,国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从委员中互选产生。
(二)委员任期为六年。
(三)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四)委员不受刑事、民事案的追责。
(五)中央选举委员会,可在法令范围内制定有关选举管理、公民投票管理及政党事务规则。在与法令不抵触的情况下,可制定有关内部规程的规则。
(六)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织、职责范围和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七)各级选举委员会对造出选举人名册等选举事务和公民投票事务,可向有关政府机关作必要指示。
(八)选举活动在各级投票委员会管理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须保障选举机会均等。有关选举经费,除法律规定外,不得由候选人负担。
第七节 中央银行
(一)中央银行负责国家的货币政策制定、法定货币发行、金融机构监管等事务,维护经济与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中央银行委员会是中央银行的执行机关。委员会共有设十五位委员,委员长和副委员长由委员互选产生,委员任期六年,不得连任。
(三)中央银行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由内阁总理提名,国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五)中央银行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七章 军队
(一)中国军队属于全体公民,其使命是履行保障国家安全和保卫国家领土的义务。
(二)军队遵守政治中立。
(三)内阁总理拥有军队的统帅权。
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拥有军队的拨款权、军费使用的监督权和高级军事将领的任命同意权。
(三)除正常军事训练或者抢险救灾外,在总统没有宣布战争状态的情况下,内阁总理不得调动军队。
(四)现役军人不得担任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公职。现役军人不具有各级议会议员的被选举权和提出公民投票的权利。
(五)内阁总理不得调动军队用于国内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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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法轮功/福音派/民运/其他美华挺川的原因分析
@爱狗却养猫 #113645 https://twitter.com/chenshijie2015/status/1183238922584887297?s=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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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法轮功/福音派/民运/其他美华挺川的原因分析
方舟子已经把我拉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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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um:为什么说海外中文舆论环境如同人体蜈蚣——政论自媒体生态之现状
说凤凰台女记者王又又为了获得采访权跟白宫记者协会的负责人上床
王又又的谣言造就造点吧,反正也是共产党的人,骂骂她也没什么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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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um:为什么说海外中文舆论环境如同人体蜈蚣——政论自媒体生态之现状
吴建民的节目错误太多了,之前有一期节目,他还在传播“金无怠被邓小平刺杀在拉美”的谣言,我特意跑到他的推特下去纠正,还被他拉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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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全球最大自贸区RCEP签署?
我以前也是这种想法,但我也不认为联合盟友围堵中共有什么用,因为西方国家现在完全是各怀鬼胎,况且拜登本人根本就没有打击中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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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小二在狱中寄什么书比较好?
给小二邮寄《此地无人生还》和《国家为什么失败》这两本书吧。
这两本书是当年刘晓波坐牢的时候看的,前一本是刘霞给他的,后一本是刘苏里给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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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全球最大自贸区RCEP签署?
@KingSager #113428 你说的太对了。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支持拜登的一个原因,因为只有拜登可以团结欧洲日本,一起对付共产党。
但川普显然是做不到团结盟友,围堵中共的。
现在打击中共,只靠美国一家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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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士杰版中国宪法(第四版)
主要修订:
①增加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本来我把中央银行设计在内阁里面。后来读了一些资料,认为还是央行还是独立比较好,因此在宪法上设立独立的中央银行。
②修改一些啰嗦的语句和重复的语句。
③负责中增加一些职位的简称(吃饱了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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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人喝过茶吗?喝茶是一种什么样的经历?
前几天朋友给我买了一杯一芳水果茶,说实话,好难喝啊。
完全不能理解为什么一芳会这么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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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题】你们早饭吃什么?
各位早饭都吃什么?
我的早饭长期都是对付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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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中国民主党?
九十年代有一股轰轰烈烈的组党运动,甚至还有很多民运人士直接去各地的民政部门去登记。可想而知,统统都被中共抓去坐牢。这种行为完全就是以卵击石,我只能理解成是一种行为艺术,宛如冲向风车的唐吉坷德。
九十年代做组党运动的,很多都是民运界的名人,比如徐文立、查建国(查建英的哥哥)、王有才。
国内的民主党运动很快被中共剿灭,海外民运人士就立刻开始成立民主党的海外党部。但是民主党的海外党部从成立的第一天开始就已经完全走偏了。民主党主要的工作就是给人办政治庇护,完全就是政治庇护移民公司。仅仅在纽约法拉盛,就要十几家民主党的不同党部,但这些不同党部的民主党之间也没关系,完全就是顶着“中国民主党”的名义而成立的不同的移民公司。
我听说过这些“中国民主党移民公司”内部的很多骗钱骗色的肮脏故事。有不少福建人、广东人通过民主党拿到政治庇护之后,由于看到了各民主党党部头目的肮脏,所以心里也把整个民运都看扁了,这也就是为什么民运在同乡会以及老移民眼里的名声是很臭的。生意好的中国民主党的党部主席,年薪能过百万美元。
总而言之,国内的民主党是值得尊敬的义士,海外的民主党都是顶着民运的名义做政治庇护的移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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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喝茶的问题
如果人在海外,中共就算知道你的IP地址,也没法知道你的真实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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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个自治区——香港的领导班子
香港自治区委书记:骆惠宁
香港自治区人大主任、党组书记:梁君彦
香港自治区委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党组书记:林郑月娥
香港自治区政协主席、党组书记:李慧琼
香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叶刘淑仪
香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陈克勤
香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马逢国
香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陈健波
香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党组成员:廖长江(兼)
香港自治区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张建宗
香港自治区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谭铁牛
香港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自治区公安厅厅长:邓炳强
香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举能
香港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郑若骅
香港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何君尧
香港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梁美芬
香港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王国兴
香港自治区政协秘书长、党组成员:梁美芬(兼)
香港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白韫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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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剥夺香港议员资格违反基本法和国安法
@Wolfychan #112989 写着玩而已,具体实施起来是有无数现实中的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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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石、朱枫是真共谍,还是白色恐怖的冤案?
中共在北京西山有一个无名英雄纪念碑,上面刻着所谓的在台牺牲的共谍名字。
但实际上,这名单是有很大水分的,比如施明德的姐姐的名字也在上面,但施明德的姐姐显然不可能是共谍的。
很多被老蒋枪毙的人,共产党都声称是自己的共谍,故意给台湾人营造一种“共谍就在你身边”、“国民党政权被渗透的岌岌可危”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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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和人大委员长谁大?
在专制国家,官员不是以职务权威来治国,而是以政治上的实质影响力来全面操盘。
所以委员长和总理哪个权更大,就完全是因人而异了。
毛时代的委员长是刘少奇和朱德,总理是周恩来。刘少奇当时是中共的二号人物,所以刘少奇做委员长的时候,实权是压过周恩来的。
朱德的实权是不如周恩来的,但是朱德的威望比周恩来大。朱德由于在红军中是元老级的地位,所以毛如果要整朱德也不是很方便。毛整治周比较容易,但是整顿朱反而要掂量掂量。不过朱也识趣,从来不会挑战毛,毛也就没有整顿他。
接替朱德担任委员长的人是叶剑英,接替周恩来担任总理的是华国锋。不过由于华国锋很快被邓小平做掉,所以华国锋的实权肯定是不如元老叶剑英的。叶剑英在党内算是和陈云并列的第二号人物,卸任委员长之后他也是排名第二的政治局常委。
邓小平时代的第一个委员长是彭真,总理是赵紫阳。赵紫阳是邓小平的人,彭真是陈云的人,彭真也算是党国元老,两个人如果比较一下,我认为大概能做到势均力敌。
八十年代中后期的委员长和总理分别是万里和李鹏。万里虽然不是政治局常委,但是由于他是人大委员长,所以享受常委级的待遇。由于李鹏背后有陈云、邓颖超等政治老人的扶持,万里和邓小平私交也很好,所以两人在六四前大概能做到势均力敌。其实万里在十三大本来有机会当总理,可惜由于政治老人的反对(赵紫阳也不乐意),最终没成功。不过六四之后,万里就不讲话了,所以实权肯定就不如李鹏了。
乔石是九十年代初接任万里的。乔石其实就是邓小平故意安插在常委会里面制衡江泽民的。而且乔石做委员长的时候,和江泽民不和。而李鹏大体上可以看成是江泽民的跟屁虫。由于在1989年,乔石并没有明确支持镇压,甚至对学生还有很多妥协,所以六四屠杀后,李鹏曾经对乔石的软弱态度很不满。不过由于乔石委员长后面有邓小平撑腰,所以李鹏也没办法把乔石斗垮。
李鹏做完总理,在1998年转任委员长,同年朱镕基从副总理升任总理。朱镕基的实权是比李鹏大的,李鹏本来就是糊涂蛋,江泽民刻意把李鹏放在委员长之位,就是怕如果出现一个强势的委员长,可能会挑战江泽民的权力。江泽民和朱镕基之间的矛盾是公开化的,朱小华事件就是很好的证明。
在胡锦涛时代,吴邦国虽然是排名第二的常委,温家宝是排名第三,但是论实权而已,肯定是温家宝更大,吴邦国不过就是江泽民放在政治局里面监控胡锦涛的。外界都说“胡温体质”,从来都不会说“胡吴温体质”,可见吴邦国确实就不行。2003年吴邦国当上委员长的时候,德国之声就评价他“不是政治强人”。
至于习近平第一任的李克强和张德江谁更大,我认为应该还是张德江吧。张德江好歹有上海帮撑腰,然而李克强从刚上台就给人感觉很弱势。不过后来张德江也向习近平投向了,所以张德江和李克强的实权可以说是半斤八两,到后来都是给习近平打下手的。
至于现任的栗战书委员长和李克强总理谁更大,我看明眼人已经很清楚了,肯定是栗战书更有实权,栗战书是习近平的人,李克强早就被架空了,栗战书可以说是仅次于习王的第三号。二十大的时候,栗战书可能会接替王岐山的国家副主席之位。
总而言之,中国官员不是以职务权威来治国,而是以政治上的实质影响力来全面操盘。如果两个人的党内地位差不多,那么总理比委员长更有实权,吴邦国就不如温家宝。但如果是党内的地位非常高的人,那么他担任什么职务都不重要了。即使没有任何职务的党内大佬,也比现任的总书记、总理、委员长都更厉害,邓小平在九十年代比江泽民、李鹏、乔石都更有实权。
历任总理的实权排名,我觉得是:华国锋、李鹏、朱镕基、温家宝、赵紫阳、周恩来、李克强。
历任委员长的实权排名,我觉得是:叶剑英、刘少奇、栗战书、彭真、李鹏、乔石、吴邦国、张德江、朱德、万里。
在民主国家,如果是半总统制,议长更大一点。如果是议会制,肯定是总理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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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中国祝贺拜登获胜?
①这只是外交部发言人,并不是国家元首的正式贺电。
②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也明确表示:“同时我们理解美国大选的结果会按照美国的法律和程序作出确定”。等于证明共产党还是在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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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书籍专门介绍中共黑历史?或者说,想了解中共黑历史可以阅读哪些书?
推荐三本书:
《晚年周恩来》
《中国改革年代的政治斗争》
《胡赵新政启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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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救国党章程
问题:救国党能否跟台湾当局合作?陈士杰版宪法没有针对这种情况的条款。
台湾政府对中国民运的态度是这样的:
蒋经国时代是力挺民运的,当年王炳章办杂志的钱就是蒋经国给的。
李登辉早期也给民运钱,但是后期李登辉开始和中国切割,对民运就是口头支持,但是经济几乎都断了。
陈水扁基本上是延续李登辉后期的对民运的态度,口头上支持,会给一些支持台独的民运人士个人补贴,但不可能像蒋经国时代那么真心诚意的挺民运。陈水扁对民运的态度更多的是做样子,而不是真的帮忙。
马英九时代为了和胡温搞好关系,基本上躲着民运了,甚至一些民运人士都去不了台湾。
蔡英文现在大概是回到陈水扁的路线,对民运就是口头支持,但是实际上经济的支持没有了。
所以中国民运,不能指望台湾人。台湾人普遍的心态就是:中国民主是你们中国人的事情,台湾人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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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勋章墙
我建议站长博士再加一个旧品葱奖章,表彰在旧品葱时期就做出杰出贡献的用户。
O(∩_∩)O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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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剥夺香港议员资格违反基本法和国安法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剥夺了四位香港立法会议员的席位。在新华社的新闻稿中,全国人大剥夺四位议员资格根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但是根据基本法和香港版国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直接干涉香港立法会的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二)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三)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五)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 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
(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因此,根据基本法,只有立法会主席可以宣布立法会议员丧失资格,而且只在一些非政治因素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的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者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公职或者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曾经宣誓或者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者出任上述职务的资格。
根据港版国安法,只有被香港法院判处有罪的议员才可以被丧失议员资格。
中共现在连自己制定的法律都完全不顾,全国人大常委会粗暴的干涉香港立法会,完全是赤裸裸的耍流氓。
习近平的邪恶,永远超出人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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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救国党章程
救国党党纲懒人包:
①党主席在执政时期是总理兼任,在野时期是国会党鞭兼任。
②秘书长是党主席任命,处理具体党务。
③中央委员会委员是国会议员和省议员。
④中央决策委员会是总理、副总理、党鞭、省长、省议会党鞭、秘书长组成的。决策委员会酝酿选举中的比例代表制议员名单。
⑤比例代表制议员名单由决策委员会制定,复交中央委员会逐个表决。四分之三以上的中央委员同意的人选将最终印在选票上。
⑥本党议员在议会中,在人事任命案(比如大法官人选的表决)、正副议长选举、总理选举的问题上,必须支持党团会议决定的人选。违反者直接开除党籍,终身不得入党。
⑦地方党部结构和中央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