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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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中国救国党章程

  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议员是否必须跟随党团投票

    @消极 #112869

    其实也不一定吧,单名选区制也是有小党的,加拿大的绿党这次就有三个席位。

  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议员是否必须跟随党团投票

    @中野梓 #112868 我是主张,成立左派联盟和右派联盟,然后每个联盟一堆小党。

    我们都知道AOC和佩洛西是面和心不和的,虽然同在一个党,但是心很远的。

    不如干脆分成几个小党,AOC是一个极左小党的党主席,佩洛西是左派大党的党主席,然后佩洛西再兼任这个左派联盟的召集人。

  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议员是否必须跟随党团投票

    @中野梓 #112866 但很多议题上,如果听反对党的,就背叛自己的支持者了。

  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议员是否必须跟随党团投票

    @中野梓 #112862 其实议会吵架真的有意义吗?有绝对多数的党根本不理反对党说什么的

  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中国救国党章程

  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议员是否必须跟随党团投票

    @jargon #112834 其实政党多一点也不是问题,下修比例代表制门槛就行了。到时候成立联合内阁来执政,就和马来西亚一样,希望联盟和国民阵线都是一堆小党的联合政府。

  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中国第一个反对党叫什么名字好?

    我想了一个名字,救国党

    章程我都写好了

  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议员是否必须跟随党团投票

    @消极 #112842 我是觉得,像麦凯恩那种公开投反对票的,直接开除党籍。

  1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议员是否必须跟随党团投票

    @名残雪 #112853 毛泽东是不允许出现反对党,所以故意搞了党内无派的事情。

    我心里其实很反感自民党的那种派阀林立,各派系之间根本不是一条心,别扭的很。

    倒不如分裂成七八个小党,到时候组建联合内阁。

  1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议员是否必须跟随党团投票

    @Ichibi #112836 我个人是觉得,党就是志同道合的人的结合,如果很多基本理念都不一样,为什么在同一个党里面混?像美国这种,罗姆尼公开打川普都没事,我是觉得非常别扭。

    我是觉得,共和党员都应该支持川普,不喜欢川普请退党。

    宁可国会有十几个这种刚性政党,也不要里外不清、一堆胳膊肘往外拐的柔性大党。

  1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议员是否必须跟随党团投票

    @jargon #112834 我觉得,只要是政党,就应该是高度团结的刚性政党。党团内部决定了,那全党就要服从。

    宁可国会有十几个这种刚性政党,也不要一堆里外不清的柔性政党,议员不听党鞭的。

  1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议员是否必须跟随党团投票

    @李元量 #112837 党就要团结,如果不团结,那还是党吗?如果对党中央看不惯,请脱党参选。

  1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中国救国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党定名为中国救国党,英文名称为 Chinese National Salvation Party。

    第二条 本党以汇集民意,反对共产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维护自由民主的宪政体制,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与国家繁荣发展,及实现本党政策纲领为宗旨的民主政党。

    第二章 党员

    第三条 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公民,认同本党政策纲领,愿服从本党党章的规定者,可以登记为本党党员,党员入党办法另定。

    第四条 党员的权利如下:

    (一)参与本党活动的权利。

    (二)接受本党提名与获得本党辅选的权利。

    (三)对本党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其余依本党党章规定得行使的权利。

    (五)担任议员的党员,有参与议会本党党团会议的权利。

    第五条 党员的义务如下:

    (一)遵守本党党章,服从本党决议。

    (二)实现并宣扬本党政策纲领与建党理念,争取民众向心。

    (三)参与组织活动,担任本党指派之工作。

    (四)支持本党推荐的候选人。

    (五)按时缴纳党费。

    第六条 擅自登记参加选举的党员将丧失党籍。

    第七条 党员连续一年不缴纳党费将自动丧失党籍。

    第三章 组织运作

    第八条 本党的执行方式及组织运作。

    第九条 本党的组织以中央、省、市、县四级制为原则。必要时地方得设乡镇市区分。

    第十条 各级组织之结构如下:

    (一)中央:中央委员会。

    (二)地方:直辖市委员会、省委员会、市委员会、区(县)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党中央得视需要设立各种特种党部。

    第十二条 本党得于各级立法机关设置党团。

    第四章 中央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是本党最高权力机关。

    中央委员会会议每年由主席召集,必要时得由主席或者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联署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组成如下:

    (一)现任国会议员。

    (二)现任省议员。

    (三)全国性社团及工、商、学、农、渔、劳、文化、艺术、体育界具代表性的党员,其名额与遴选办法另定。

    (四)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四条:中央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修订本党党章。

    (二)修订本党政策纲领。

    (三)听取并检讨中央党务工作报告。

    (四)听取并检讨国会党团党鞭工作报告。

    (五)受理及议决党务工作提案。

    (六)议决本党重大政策议案。

    (七)复议中央决策委员会提出的选举人选

    第五章 中央组织

    第十五条 本党置主席一人。

    第十六条 本党执政的时候,由总理担任党主席。

    第十六条 本党在野的时候,由本党的国会党团党鞭担任党主席。

    第十七条 中央设中央决策委员会。本党的总理、副总理、国会党团党鞭、党秘书长、各省委员会主任、各直辖市委员会主任是决策委员会委员。主席是决策委员会召集人。

    第十八条:中央决策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执行中央委员会之决议。

    (二)制定本党国家议会议员比例代表制的候选人名单。

    (三)研议政策纲要。

    (四)议决本党重要规章。

    (五)听取财务报告。

    (六)研议其他有关本党党务发展案。

    第十九条 中央决策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由本党主席召集并主持之,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中央委员会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任免。

    中央党部组织规程另定。

    第二十一条 本党的比例代表制国会议员候选人名单由中央决策委员会制定,复交中央委员会复议。中央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后生效。

    第六条 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 地方党部组织和运作模式与中央相同。

    第一节 省(直辖市)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省(直辖市)委员会会议每年由主任召集,必要时得由主任或者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联署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省(直辖市)委员会组成如下:

    (一)现任省议会(直辖市)议员。

    (二)现任市(区或者县)议员。

    (三)该省(直辖市)社团及工、商、学、农、渔、劳、文化、体育、艺术界具代表性的党员,其名额与遴选办法另定。

    (四)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省(直辖市)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听取并检讨省(直辖市)党务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检讨省(直辖市)议会党团党鞭工作报告。

    (三)受理及议决党务工作提案。

    (四)复议省(直辖市)决策委员会提出的选举人选

    第二十六条 省(直辖市)委员会置主任一人。

    省(直辖市)必须由省(直辖市)议会议员兼任。

    第二十七条 本党执政的时候,由省长(市长)担任主任。

    第二十八条 本党在野的时候,由本党的省(市)议会党团党鞭担任主任。

    第二十九条 省(直辖市)设省(直辖市)决策委员会。本党的省长(市长)、副省长(副市长)、省(市)议会党团党鞭、党秘书长、各市(区、县)委员会主任是决策委员会委员。主任是决策委员会召集人。

    第三十条 省(直辖市)决策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制定本党国家议会议员比例代表制的候选人名单。

    (二)听取财务报告。

    (三)研议其他有关本党党务发展案。

    第三十一条 省(直辖市)决策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之,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省(直辖市)委员会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任任免。

    省(直辖市)党部组织规程另定。

    第三十三条 本党的比例代表制省(直辖市)议员候选人名单由省(直辖市)决策委员会制定,复交省(直辖市)委员会复议。省(直辖市)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后生效。

    第二节 市委员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市委员会会议每年由主任召集,必要时得由主任或者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联署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市委员会组成如下:

    (一)现任市议员。

    (二)现任县议员和区议员。

    (三)该市社团及工、商、学、农、渔、劳、文化、体育、艺术界具代表性的党员,其名额与遴选办法另定。

    (四)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市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听取并检讨市党务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检讨市议会党团党鞭工作报告。

    (三)受理及议决党务工作提案。

    (四)复议市决策委员会提出的选举人选

    第三十七条 市委员会置主任一人。

    市必须由市议会议员兼任。

    第三十八条 本党执政的时候,由市长担任主任。

    第三十九条 本党在野的时候,由本党的市议会党团党鞭担任主任。

    第四十条 市设市决策委员会。本党的市长、副市长、市议会党团党鞭、党秘书长、各县委员会主任、各区委员会主任是决策委员会委员。主任是决策委员会召集人。

    第四十一条 市决策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制定本党市议会议员比例代表制的候选人名单。

    (二)听取财务报告。

    (三)研议其他有关本党党务发展案。

    第四十二条 市决策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之,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三条 市委员会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任任免。

    市党部组织规程另定。

    第四十四条 本党的比例代表制市议员候选人名单由市决策委员会制定,复交市委员会复议。市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后生效。

    第三节 区(县)委员会组织

    第四十五条 区(县)委员会会议每年由主任召集,必要时得由主任或者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联署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六条 区(县)委员会组成如下:

    (一)现任区(县)议员。

    (二)该区(县)社团及工、商、学、农、渔、劳、文化、体育、艺术界具代表性的党员,其名额与遴选办法另定。

    第四十七条 区(县)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听取并检讨区(县)党务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检讨区(县)议会党团党鞭工作报告。

    (三)受理及议决党务工作提案。

    (四)复议区(县)决策委员会提出的选举人选

    第四十八条 区(县)委员会置主任一人。

    区(县)必须由区(县)议会议员兼任。

    第四十九条 本党执政的时候,由区长(县长)担任主任。

    第五十条 本党在野的时候,由本党的区(县)议会党团党鞭担任主任。

    第五十一条 区(县)设市决策委员会。本党的区(县)长、副区(县)长、区(县)议会党团党鞭、党秘书长是决策委员会委员。主任是决策委员会召集人。

    第五十二条 区(县)决策委员会听取财务报告。

    第五十三条 区(县)决策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之,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十四条 区(县)委员会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任任免。

    区(县)党部组织规程另定。

    第七章 推荐参选

    第五十五条 本党党员可以到地方各级委员会登记参选相同等级的议会议员。本党在各选区议员选举的提名由该选区党员投票决定。

    第五十六条 提名作业与审查办法另定。

    第八章 纪律

    第五十七条 本党议员在议会的人事任命案表决、正副议长选举、行政首长(总理、省长、市长、区长、县长)选举的事务上,必须投票支持本党党团会议决定的人选。违反者开除党籍处分,终身不得再次入党。如果违反者导致人事任命案在议会卡关或者导致本党支持的候选人在议会投票中落选,则本党可能呼吁人民罢免违反者的议员职位。

    第五十八条 本党议员在议会的重大法案表决的时候,必须投票支持本党党团会议的决定。违反者开除党籍处分,终身不得再次入党。如果违反者导致本法案在议会未能通过,则本党可能呼吁人民罢免违反者的议员职位。重大法案的界定由各级党委员会百分之九十以上委员同意后决定。

    第五十九条 党员不得在选举期间公开反对本党提名的候选人,违反者开除党籍处分,终身不得再次入党。

    第六十条 各级党委员会的组织与党员奖惩办法的具体细则另定。

    第九章 经费

    第六十一条 本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党费。

    (二)捐款。

    (三)政治献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党财务公开,每年经费收支报表委请会计师查核并公布。

    第十章 修订方式

    第六十三条 本党党章之修订须经中央委员会四分之三委员以上同意通过。

    各级党委员会可以修改党章第六章与本级党委员会有关的内容,须经本级党委员会四分之三委员以上同意通过。

    党章自修正通过并经公告后生效实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党可以接受双重党籍或者多重党籍,但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1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议员是否必须跟随党团投票

    @中野梓 #112822

    我是觉得,党内各派应该关起门来吵架,但是在外面要保持一致的

  1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中国第一个反对党叫什么名字好?

  1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议员是否必须跟随党团投票

    @中野梓 #112799

    会有这种情况吗?

    党中央对一个议题没有意见?

    除非是那种可有可无的小党吧。

  1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议员是否必须跟随党团投票

  1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议员是否必须跟随党团投票

    我觉得议员必须跟着党团投票,和党团对着干,就应该开除党籍。

    议员的个人意见应在党团内部会议提出来。当党团内部会议表决通过决议之后,议员就应该跟随党团投票。

    如果党团内部会议的决议,议员本人实在不能接受,那么就应该退党。

    各位对这件事情怎么看?我是非常反对美国的党团运作,议员不服从党团投票竟然也没有处分。

  2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中国第一个反对党叫什么名字好?

    中国民主党、中国共和党、中国自由党都已经被创建过了。

    社会民主党实在是烂大街的名字,全世界每个国家都有社民党。

    自由民主党容易和日本的执政党搞混。

    前进党容易和法国的政党搞混。

    请问各位觉得叫什么名字好呢

  2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水】你理想的人生是什么样子的?

    我想看到共产党的垮台,制定新宪法的时候,我的一些意见可以被采纳。 然后做十几年国会议员,退休之后和赵少康一样,开一个政论节目。

  2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监狱犯人应该有投票权吗?

    @天下无贼 #112704 我觉得,坐牢那几年不能投票,刑满释放之后再说吧。

    因为说实话,监狱里的人,谁当总统和囚犯有关系吗?

  2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民主后的中国的钞票应该印什么?

    @史蒂芬 #112680 还是算了吧,火烧赵家楼,把人打成脑震荡,也欠妥。

  2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选总统/主席的权利真的那么重要嘛?

    @爱狗却养猫 #112616

    谢谢

    议会制选的是党,选的是一种执政理念。

    总统制选的是人,选的是一个执政者。

    要选理念而不是选人,因为人是会变得,但是理念不会变。

  2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民主后的中国的钞票应该印什么?

  2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民主后的中国的钞票应该印什么?

    @洛天依言和江泽民 #112661

    秦始皇是第一位全国性的暴君吧,人们一般只记得第一次。秦始皇后来已经成为暴君的代名词了。

    中国专制历史就是“劣币驱逐良币”的历史,有底线的人无法上位,成就一番功业的皇帝都是心狠手辣的屠夫。所以如果站在今天人权的角度上来看,中国历史就是两个字:“吃人”。

  2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答问题

    你知道或者遇见过哪些“好撒玛利亚人”?愿意分享一下吗?

    自吹自擂一下,我算不算一个。

    我给丁子霖捐过三百大洋。

  2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民主后的中国的钞票应该印什么?

    @洛天依言和江泽民 #112650

    随着宋代统治者思想观念的转变,以及程朱理学的兴盛,曹操的形象逐渐从唐朝的被推崇到被唾骂,南宋时尤盛。反曹之风的出现,与当时的历史背景有关,从北宋到南宋,一直受到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辽和金的威胁。这种局面就十分类似于三国时期的蜀汉王朝。于是,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对曹操的评价迅速倒向贬斥的一面。如苏轼的《东坡志林》载:“涂巷中小儿薄劣,其家所厌苦,辄与钱,令聚坐听说古话,至说三国事,闻刘玄德败,频皱眉,有出涕者;闻曹操败,即喜唱快,以是知君子小人之泽,百世不斩。”曹操的奸诈、狡猾、多疑、残暴不仅被坊间艺人塑造得淋漓尽致,而且,在当时一批理学家的心目中曹操也同样是奸雄形象。朱熹的《通鉴纲目》一反《三国志》确立的正朔,竟不顾历史事实,以蜀汉为正统,在朱熹笔下,曹操变成了一个篡夺皇权的奸雄。南宋朝廷偏安江南一隅,对女真族建立的金、蒙古族建立的元政权十分仇视,遂干脆将曹操称作“当今女真、蒙古胡虏也”。

    其实并不是,宋朝开始是贬曹的。

  2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民主后的中国的钞票应该印什么?

    @洛天依言和江泽民 #112650

    是这样。

    今天三国演义的故事,基本上都是宋末到清初时期,民间说书人编的。

    宋末距离三国时期也已经一千多年了,人民对一千年前的屠杀不会有什么记忆的。

    曾国藩也杀了很多人,曾国藩死了还不到两百年,但是今天的中国民间对湘军的屠杀早就淡忘了。

    曹孙刘比起来,刘邦确实对人民比较好,但这并不是人民捧刘备的理由,因为人民不会对一千年前的暴君或者明君有什么清晰记忆。

  3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楊岳橋、郭榮鏗、郭家麒、梁繼昌即時喪失議員資格

  3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楊岳橋、郭榮鏗、郭家麒、梁繼昌即時喪失議員資格

    立法会开始人大化了

    以后立法会议员就和人大代表没什么区别了

  3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民主后的中国的钞票应该印什么?

    @洛天依言和江泽民 #112630

    今天三国的故事绝大部分都是元明清时期的民间说书人编的,罗贯中的《三国演义》是把民间故事收集起来,可以把罗贯中理解成民间故事的整理者和搬运工。

    刘关张是造反起家的,本质上他们就是地方的黑道。元明清的朝代更迭是靠流民造反,地方政治靠的是黑道乡绅。刘关张的故事符合元明清社会的主流,讲刘备的故事,当时的人民感同身受,爱听。

    和刘备比起来,孙权是地方军阀,曹操是官二代,他们的社会身份和元明清平民百姓所理解的社会差的太远。

    再加上刘备还是东汉皇亲,也符合宣传的政治正确,皇亲的身份让刘备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因此,三国的故事里面,蜀汉被捧得越来越高。

  3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民主后的中国的钞票应该印什么?

    @阿里萨斯 #112593

    华人世界没有爱因斯坦那种天才级别的科学家。

    吴健雄不够格,而且她长期给美国政府做事情。

    印她还不是印屠呦呦呢。

  3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民主后的中国的钞票应该印什么?

    @阿里萨斯 #112577 居里夫人双国籍。

    孙中山很有争议,谷歌搜索一下,批判他的文章一堆一堆的。

  3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陈士杰版宪法的官职的英文译名

  3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陈士杰版宪法的官职的英文译名

    @Caritas #112572

    对,各国几乎都叫选举委员会。

    但让选举委员会来处理罢免和公投是觉得有点奇怪的。因为投票行为不仅仅是选举,罢免和公投也是投票行为,选举只是投票行为的一种。

    打个比方,人们说“饭馆”,而不是“炒菜馆”。因为“炒菜”是“饭”的一种,并不是所有的“饭”都是“炒菜”。

    所以我是认为应该叫“投票委员会”,voting commission更正确一点。

  3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陈士杰版中国宪法(第四版)

    序言

    中国是以普世价值为基础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

    第一章 总纲

    (一) 中国是共和国,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公民。

    (二) 拥有中国国籍者为中国公民。国籍的取得和放弃由法律规定。

    (三) 军队的使命是履行保障国家安全和保卫国土的神圣义务,遵守政治中立。

    (四)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①全国分为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

    ②省分为市;直辖市分为区、县;

    ③市分为区和县。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 公民无分性别、民族、职业、信仰,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二)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国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处罚。

    (三)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四) 公民有居住及迁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的自由。

    (五) 公民的私有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六) 公民有言论、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的自由。

    (七)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八) 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九) 公民有通讯(含秘密通讯)的自由。

    (十) 公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检举乃至罢免的权利。

    (十一)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十二)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

    (十三)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和修改现行法律的权利。

    (十四)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撤销现行法律的权利。

    (十五)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

    (十六) 公民有受免费的基础教育的权利。

    (十七) 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十八)当公民的公民投票的权利被中央政府剥夺的时候,公民有权利以任何方式反抗中央政府。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总统

    (一)总统由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被选举权。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员和各省省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国家议会议员同数的代表组成。

    全国大会至迟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日,如果总统于任期届满前缺位,则最晚应于缺位后三十日集会。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长召集。

    获得全国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

    全国大会的组织和选举规定由法律规定。

    (二)总统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三)总统根据国家议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中央政府主席,任命宪法法院大法官,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总统根据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或者撤销法律。

    (四)总统根据国家议会或者中央政府主席的决定,解散国家议会。

    (五)总统根据中央政府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六)总统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七)总统缺位的时候,由国家议会议长召集全国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家议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国家议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八)总统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九)总统非经罢免,不受刑事和民事的诉究。

    (十)国家议会依法罢免总统。国家议会经由全体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果由全体议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总统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总统再提罢免案。

    第二节 国家议会

    (一)国家议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二)国家议会由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选出的议员组成。

    议员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法选举产生。议员是人民的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的拘束,只服从其良心。

    国家议会议员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三)国家议会议员任期不得超过四年,其任期至新国家议会集会时为止。议员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四)国家议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中央投票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国家议会议员的选举。

    (五)国家议会议员选举产生议长、副议长各一人。议长、副议长终身任期不得超过八年。

    (六)国家议会议决其会议之结束与再开。国家议会议长得提前召开会议。有全体议员三分之一或者中央政府主席要求时,国家议会议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七)国家议会议长管辖国家议会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国家议会议场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八)审查选举为国家议会之责。国家议会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不服国家议会的决定,得向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审查选举由法律规定。

    (九)国家议会应公开举行会议。但如果全体议员十分之一建议或者因中央政府的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的决议应以秘密会议决定。

    (十)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有权要求中央政府任何人员列席。中央政府主席、各部会首长及其委派的人员,必须列席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十一)国家议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十二)国家议会议长代理总统职权的时候,由国家议会副议长代行国家议会议长的职权。

    第三节 中央政府

    (一)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中央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一人或者若干人,

    政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中央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中央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中央政府每届任期同国家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四)主席领导中央政府的工作。副主席、政务委员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政务委员、秘书长组成中央政府常务会议。

    主席召集和主持中央政府常务会议和中央政府全体会议。

    (五)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六)中央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中央政府主席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七)中央政府主席由总统提名,经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如总统提名的中央政府主席人选国家议会不同意时,国家议会得于十五日内以全体议员过半数选举一人为中央政府主席。

    中央政府主席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国家议会应立刻选举中央政府主席,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全体议员过半数之票,总统应于选举后三日内任命为中央政府主席。当选之人如未得此过半数票,总统应于七日内解散国家议会。

    (八)中央政府政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由中央政府主席任免。

    (九)中央政府主席对武装部队有命令指挥的权力。

    (十)国家议会依法撤换中央政府主席。

    国家议会全体议员过半数选举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之后,国家议会议长应于五日内要求总统免除现任中央政府主席的职务,并且任命国家议会选举产生的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新任中央政府主席。总统应接受国家议会的要求,免除现任中央政府主席的职务,并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承人为新任中央政府主席。

    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二分之一以上对现任中央政府主席进行罢免案,并且全体议员无法过半数选举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的时候,现任中央政府主席应于五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国家议会。总统应于国家议会通过对中央政府主席的罢免案后十日内宣告解散国家议会。

    罢免案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十一)本届国家议会议员任期超过三年之后,中央政府主席有权要求总统解散国家议会。

    (十二)中央政府主席任命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的一位或者若干人为中央政府副主席。

    (十三)中央政府常务会议有权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总统出访外国的行程。

    (十四)无论何人,累计担任中央政府主席职务不得超过十五年。担任中央政府主席职务累计超过十年的人,其中央政府主席职务被罢免或者主动辞职后,其本人不得再担任任何公职。

    第四节 宪法法院

    (一) 宪法法院由十一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议员批准,总统任命。

    (二) 宪法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十五年,不得连任。

    (三) 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

    ①解释宪法;

    ②裁决议会和公民投票制定的普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③接受公民或公民组织的违宪申诉,对政府或者法院与公民或公民组织之间发生的政治性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

    ④对涉嫌犯罪的国家级公务人员进行审判;

    ⑤裁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法律理解、权限争持而发生的矛盾。

    (四)宪法法院的决策由过半数大法官投票决定。

    第五节 各级法院

    (一) 中国设普通法院,专司刑事、民事、商务、涉外案件的审理。

    (三) 普通法院实行最高法院(国家)、高级法院(省)、初级法院(市)三级建制,初级法院可设派出机构。

    (四) 最高法院由15名大法官组成,其产生,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经国会过半数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五)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15年,不得连任。

    (六) 中国设各级检察院为公诉机关,包括最高检察院(国家)、高级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初级检察院(县、市)。

    (七) 最高检察院检察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八) 中国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民告官案件;设劳动法院专司劳资争议裁决、保护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设选务法院处理和选举有关的各种申诉或争议,并做出裁决。

    (九) 行政法院、劳动法院、选务法院均实行国家、省、市三级建制。

    (十) 国家行政法院、国家劳动法院和国家选务法院大法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十一) 各专业法院、检察院的各级法官、检察官任职期间均不得兼任政府行政职务或议员,不得参与政党活动,不得参与营利性事业。

    第六节 投票委员会

    (一)为公正地管理选举和进行公民投票及处理有关选举和罢免的事务,设投票委员会。

    中央投票委员会委员设十五位,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国家议会过半数国会议员同意后出任。中央投票委员会主席从委员中互选产生。

    (二)委员任期为六年。

    (三)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四)委员非经弹劾,不收刑事、民事案的追责。

    (五)中央投票委员会,可在法令范围内制定有关选举管理、公民投票管理及政党事务规则。在与法令不抵触的情况下,可制定有关内部规程的规则。

    (六)各级投票委员会的组织、职责范围和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七)各级投票委员会对造出选举人名册等选举事务和公民投票事务,可向有关政府机关作必要指示。

    (八)选举活动在各级投票委员会管理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须保障选举机会均等。有关选举经费,除法律规定外,不得由候选人负担。

    第七节 中央银行

    (一)中央银行负责国家的货币政策制定、法定货币发行、金融机构监管等事务,维护经济与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中央银行委员会共有设十五位委员,委员长和副委员长由委员互选产生,委员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三)第一届中央银行委员会,其中五位委员任期两年,其中五位委员任期四年,其中五位委员任期八年。

    (四)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国家议会过半数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五)中央银行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四章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一)左列事项,由国家议会立法并且由中央政府执行:

    ①外交。

    ②国防与军事。

    ③国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④司法制度。

    ⑤航空、国道、国有铁路、航政、邮政及电政。

    ⑥中央财政与国税。

    ⑦国税与省税、县税之划分。

    ⑧国营经济事业。

    ⑨度量衡。

    ⑩国际贸易政策。

    ⑪涉外的财政经济事项。

    ⑫其他依本宪法所定关于中央的事项。

    (二)左列事项,由国家议会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省政府或者市政府执行之:

    ①省、市自治通则。

    ②行政区划 。

    ③森林、工矿及商业。

    ④教育制度。

    ⑤银行及交易所制度。

    ⑥航业及海洋渔业。

    ⑦公用事业。

    ⑧合作事业。

    ⑨两个省以上之水陆交通运轮。

    ⑩两个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农牧事业。

    ⑪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铨叙、任用、纠察及保障。

    ⑫土地法。

    ⑬劳动法及其他社会立法。

    ⑭公用徵收。

    ⑮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

    ⑯移民及垦殖。

    ⑰警察制度。

    ⑱公共卫生。

    ⑲振济、抚恤及失业救济。

    ⑳有关文化的古籍和古物之保存。

    前项各款,省于不抵触国家法律内,得制定单行法规。

    (三)左列事项,由省议会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市政府执行之:

    ①省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②省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③省市政。

    ④省公营事业。

    ⑤省合作事业。

    ⑥省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⑦省财政及省税。

    ⑧省债。

    ⑨省银行。

    ⑩省警政之实施。

    ⑪省慈善及公益事项。

    ⑫其他依国家法律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两个省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省共同办理。

    各省办理第一项各款事务,其经费不足时,经国家议会议决,由国库补助之。

    (四)左列事项,由县议会或者区议会立法并执行之:

    ①县、区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②县、区财产的经营及处分。

    ③县、区公营事业。

    ④县、区合作事业。

    ⑤县、区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⑥县、区财政及县税、区税。

    ⑦县、区债。

    ⑧县、区银行。

    ⑨县、区警卫之实施。

    ⑩县、区慈善及公益事业。

    ⑪其他依国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两个县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县共同办理。

    (五)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质者属於省,有一县之性质者属於县或者区。遇有争议时,由国家议会解决之。

    第五章 宪法的修改

    (一) 宪法的修改有如下三种方式:

    ①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经过全国各省省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后生效。

    ②由全国人口百分之五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一百天之后,应该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举行修宪的公民投票(投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③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公告一百天之后,应该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举行修宪的公民投票(投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第六章 香港和澳门

    (一)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特区。

    (二) 中央不得干涉香港和澳门的任何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事务。

    (三) 中央政府管理香港和澳门的外交和国防的事务。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主席由中央政府主席任命。

    (五)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细则由《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细则由《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第七章 附则

    (一) 国籍、选举、罢免、公民投票、立法程序、公务员考试相关的法律是特殊法案。

    特殊法案的修改,四分之一的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生效。

    (二)宪法的修改有三种方式:

    ①三分之一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公告半年之后,复交公民投票决定。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②十八岁以上的全体公民人数的百分之五的联署,公告半年之后,复交公民投票决定。参与公民投票的人数不比低于全体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数量的二分之一,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③三分之一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复交全国各省省议会表决,全国各省省议员总数百分之六十以上同意后生效。

    (三) 议会的议事规则、政府的组织、检察院的组织、法院的组织、投票委员会的组织的法律的修改,需经相关立法机关超过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才可通过。

    (四)

    中央政府,简称内阁。

    中央政府主席,简称总理或者阁揆。

    中央政府副主席,简称副总理或者副阁揆。

  3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陈士杰版宪法的官职的英文译名

    总统:President

    中央政府主席:Prime Minister

    国家议会议长:Speaker of National Assembly

    宪法法院院长:Chief Justice

    最高法院院长:President of Supreme Court

    中央投票委员会主席:Chairman of the Central Election Commission

    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长:Chairman of the Board of Central Bank

  3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民主后的中国的钞票应该印什么?

    @白脸角鸮 #112542

    我其实已经很多年没有用现金交易了。

    以后纸币印什么,也只是一个表态而已,现实意义不大了。

  4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民主后的中国的钞票应该印什么?

  4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民主后的中国的钞票应该印什么?

  4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民主后的中国的钞票应该印什么?

    @阿里萨斯 #112505

    吴健雄是美国公民,中国货币不能印美国公民。

    蔡元培、张謇、侯德榜、卢作孚的知名度不够,绝大部分普通百姓都不认识。

    至于孙中山,他是被国共两党拔高的人物,他本质上不是什么好人。

    张咏的纪念货币,我是支持的。

  4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监狱犯人应该有投票权吗?

  4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公民投票至上:陈士杰版宪法的精神

    @Wolfychan #112504

    不然(雖然是人都會找碴)一個不喜歡香港人的中國人說不定可能會說:「為甚麼要浪費軍費在一個討厭我們又不相干的地區?」於是又起了紛爭。

    和平时期,驻港部队不到一百个人。甚至可以只留一个班的驻军,每天负责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官邸”门口升降中国国旗就行了。

    中国一个十四亿人的大国,不会在乎这不到一百个兵的军费。

    不过以后港人如果对政府不满,就不要到“特区主席官邸”来抗议了。特区主席什么实权都没有,对政府不满请去“特首办”抗议。

    中国如果民主化以后,中港矛盾不会这么尖锐。民主国家之间没有战争,中港之间就各过各的日子就行了,不至于互相对骂。现在中港矛盾,其实多半是共产党故意挑唆的。

    加拿大和英国之间,也没有矛盾啊。

  4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公民投票至上:陈士杰版宪法的精神

    @Wolfychan #112495

    人口佔絕對少數而在政事上被邊緣化,會更容易挑起獨立的情緒,對統派也沒有好處。

    按照我写的《基本法》,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都是独立的,根本在政事上就和中国中央没关系。

    香港和中央唯一的三点连结:

    ①中国总理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类似于加拿大总督,特区主席唯一的权力是根据立法会或者特首的决定,解散立法会。

    ②在立法会宣布香港进入战争状态后,中央派兵保卫香港。

    ③和平时期,中央在香港只有不到一百个兵。

    除此之外,香港和中国中央都没关系。各国可以在香港设立使领馆,香港也可以以中国香港的身份和各国签协议。

    香港几乎就是独立的国家,政事根本就不通联。

    其实在我的基本法里面,香港人算是沾光了。不用自己养军队,中央包办香港的军费。

  4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公民投票至上:陈士杰版宪法的精神

    @Wolfychan #112487

    当兵是义务,当兵不是权利。

    义务不是越少越好吗?

    还给自己找义务?

  4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公民投票至上:陈士杰版宪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