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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国家有必要禁止极端势力吗?

梓洋从小就很赵 赵真人粉
梓洋从小就很赵  ·  2022年4月2日 “通过斗争,获得权利”

如题。部分民主国家(如韩国)明文规定禁止极端势力,这是否也是“民主”的专政?而这又会不会破坏民主传统?假设会,那么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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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卷毛  

    禁止极端势力立法来自大陆法系,很少来自海洋法系

  2. Sith 独裁者
    Sith   本人在论坛里面只有一个ID

    不用,加拿大有共产党,也算是一个极左政党了。到现在仍然被边缘化。

  3. tplh  

    编程随想曾经做过很好的解释: https://program-think.blogspot.com/2014/02/freedom-of-speech.html#head-4

    ★言论自由 VS 煽动暴力/煽动仇恨

    很多人(包括很多自由派网友)都以为,“煽动暴力和煽动仇恨”不受言论自由保护。其实不一定。下面俺来详细介绍。 在多数国家,“煽动暴力/煽动仇恨”都不受言论自由保护。尤其是煽动颠覆政府的言论,更加不受保护。但如果你仔细考察美国的立法,你会发现:对于暴力言论,美国的立法是“既宽松又细致”。 在美国的立法中,对这类言论是否违法,有一个判断原则叫“明显且即刻的危险”(由霍尔姆斯大法官1919年首次提出)。这个判断原则,通俗地说就是:某人发布的“煽动暴力/煽动仇恨”言论,如果会导致【立即】的违法行为,并且违法行为的危害很严重,该言论才会被判违法;反之,就是合法的,受言论自由保护。

      举例1:
      如果某人在美国发表言论说:“希望用暴力方式推翻美国政府”。
      这句话虽然煽动暴力,但【没有】违法,依然受言论自由保护。因为这句话没有产生“即刻性的危险”。
    
      举例2:
      假如某个【很有影响力】的宗教领袖对其信徒说:“今天晚上去放火把某某人的房子烧了”。
      这句话就会被判违法。因为发言者具有影响力(宗教领袖),而且言论包含了迫在眉睫的时间(今晚)和严重的威胁(纵火)。
    

    刚才这两个例子都是俺杜撰的,所以某些同学或许还将信将疑。为了更加具有说服力,给大伙儿介绍一下美国司法史上著名的判例:

      “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Brandenburg v. Ohio)
      美国俄亥俄州有一个三K党(Ku Klux Klan)首领叫布兰登伯格(没听过三K党的同学,先去查维基百科)。此人在1968年通过电视发布了一段反黑人反犹太人的演讲。其中一句是:“如果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继续压制白种人,我们将采取某些报复行动。我们有40万人,将于7月4日向国会进军。”
      由于这个演讲,俄亥俄州当地法官判处布兰登伯格10年监禁。俄亥俄州法官的判决依据是当地的《组织犯罪防治法》。布兰登伯格不服,提起上述,最后一直闹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1969年作出裁决,9名大法官一致认定:俄亥俄州的《组织犯罪防治法》违宪,布兰登伯格胜诉。
      最高法院给出的裁决书中提到:煽动言论不但要【相当可能】导致【即刻】的危害,而且危害必须【相当明显和严重】,政府才能采取限制言论的行动。
    

    俺估计,某些不了解美国言论自由的同学,第一次看到这样的案例,会被惊得目瞪口呆。

    ★言论自由 VS 冒犯/挑衅言论

    说完“煽动暴力/煽动仇恨”言论,顺便说说“冒犯性/挑衅性言论”。 还是以美国为例,看看美国的立法如何对待“冒犯和挑衅言论”。在1942年的“查普林斯基诉新罕布什尔州案”(洋文是 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最高法院裁决:含“挑衅字眼”(fighting word)的言论是违法的,【不受】言论自由保护。为了防止被滥用,对啥是“挑衅字眼”有严格的定义。必须【同时符合】如下三条,才算。

    1. 通过激怒别人而“煽动【即刻的】破坏和平行为”的言论;
    2. 这些言论“由普通人通过【常识判断】很可能会引发【暴力】反应”;
    3. 这些言论还必须是“【直接针对】听者”。 从上述定义再次看出,美国的立法非常细致——细致才有可操作性,从而避免判决时,人为的随意性。

    关于“冒犯和挑衅言论”的立法还没完。二战后发生了另一个案子“皮条客杂志诉福尔韦尔案”(洋文是“Hustler v. Falwell”,维基词条在“这里”)。这个案子也闹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给出的裁决是:针对“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的冒犯性讽刺完全受言论自由保护。裁决中所说的“公众人物”,涵盖了政府官员和各种名人。 经过这两个判例,美国确立了:针对普通人(private figure)的冒犯言论是违法的,不受言论自由保护;相反,针对“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的冒犯性言论受言论自由保护。 对比一下奇葩的天朝。 咱们伟大的党国跟万恶的美帝国主义当然是相反滴——在天朝,用言论挑衅普通人通常没啥事。但如果你胆敢用言论挑衅朝廷高官,就让你吃不了兜着走。不信请看如下例子:

      举例:天朝的“一坨屎劳教案”
      重庆市民方洪,网名“方竹笋”。2011年,此人在网上发了一个帖子,讽刺薄熙来和王立军在重庆的“黑打”(李庄案)。帖子原文如下:
      “这次就是勃起来屙了一坨屎叫王立军吃,王立军端给检察院,检察院端给法院,法院叫李庄吃,李庄律师说他不饿,谁屙的谁吃,这不退给王博士了,他主子屙的他不吃谁吃!”
      “方竹笋”因为此帖被抓去劳教两年。薄熙来倒台之后,才放出来。如果薄熙来没倒台,可能就远远不止两年啦。
    

    ★言论自由 VS 淫秽/色情言论

    在多数国家中,“淫秽”与“色情”言论是不受言论自由保护的。但是,何种言论才算是“淫秽/色情”,其边界是非常模糊滴。比如“人体艺术”算不算色情,争议就很大。 在这方面,美国的立法值得参考。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Miller v. California)的时候,确立了法学界很有名的“米勒测试原则”。这个原则主要包含如下三条:

    1. 在本地当前的社会标准中,所涉及的对象或作品就其【总体而言】会唤起【普通人】的淫欲(prurient interest);
    2. 对性行为的描写引起人们的【明显反感】,并违反各州法律;
    3. 作品就【总体而言】,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以上三条判定【同时】成立,该言论被判定为“淫秽言论”,不受言论自由保护) 该原则还有若干附录细则。比如说:有一本书的内容符合上述的“米勒测试”。但如果你只是在家中私藏这本书,没有拿出来公布,那就是合法的。 另外,美国法律对“儿童色情”有更严厉的限制。比如:私藏儿童色情内容是违法的。不光是美国,欧美主要的民主国家,对儿童色情的都有严厉的限制。在之前的博文《五毛谬论点评——“每个国家都有审查制度”》中,俺有提到西方民主国家对儿童色情的立法,细致到何种程度。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米勒测试原则”是比较细致的。这样的好处是: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降低了审理案件时,人为的、随意性的因素

  4. IronStar21 漢獨主義
    IronStar21   漢獨立主義者

    政府所能做的僅僅是對傷害他人的遏制。

    極端勢力無論宣講何種話題,都不應當被阻攔,因爲這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但是如果此種勢力做出對他人物理傷害,財產侵犯的事情,那就需要政府出面遏制

  5. 奭麦郎 岿然宽衣
    奭麦郎   满辗鲜衣八岿合艰萨逆疯金颐提酵甚瞻冰坡秩歼殊淆冯

    参考AfD,之前虽然有极端言行,但一直允许在德国活动,直到最近因为给普京洗地加上疑似串通俄国颠覆民主而被调查

  6.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邹韬奋   虽然韬光养晦,亦当奋起而争(拜登永不为奴:h.2047.one)

    嘴炮极端可以,武装起义禁止。

  7. tinypaper  

    极端势力如果成了气候,说明这个社会有更深层次的问题,例如流氓无产者太多。

    有恒产者有恒心。不同于流氓无产者,中产拖家带口整天盘算退休养老,即使有人认同暴力和混乱也多是叶公好龙。一个社会如果有大量的中产人口,很难想象会整体走向极端化。

    所以有必要禁止极端主义吗?俺觉得没有必要。出现具体的暴力威胁言行按照民事刑事相关法律处理即可。如果【极端主义】思潮愈演愈烈,多半根子在社会经济问题,禁止极端言论就是用止痛片治癌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