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附则第一条:
没有直接或者间接致人死亡的罪犯不得处以死刑。
未满十八岁的罪犯不得处以死刑。
怀孕的女性罪犯不得处以死刑。
我是建议把无期徒刑改成有期徒刑100年,50年之后可以保释。
我个人觉得,成克杰这种只是贪腐的官员不应该被处决。
所以未成年人的身份将会是一个免死金牌吗?
现代人摄取到的信息远远超过以前的人,心智成熟的年龄也大大提前,13岁就奸杀8岁,甚至对成年女性蠢蠢欲动的案例可以证明这点。
对未成年的特殊待遇,反而会助长校园霸凌,斗殴,虐杀,对那些受害人公平?法律应该起到喝阻犯罪行为的作用,而不是让犯罪分子摸清法律的底线。
對於少年犯,我覺得殺了人還是要行刑的。不過可以作為求情因素供陪審團考慮。
我一直不理解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减刑的逻辑。
如果说未成年人不懂事错手杀人,那就按是否故意杀人来区分嘛,未成年人可以非故意,成年人也有非故意的情况,这与年龄本无关。
如果说精神病人不是一个完整的人,因此不能用对待正常人的方式来惩罚,那么,如果我去伤害一个精神病人,是不是也该对我减刑?因为说好了不把他当作一个完整的人来看待。
我是反对死刑的
@SuperMild #138825 謀殺其中一個考慮是有冇預謀。而一個精神病人去到不知道自己在幹啥的時候有甚麼預謀可言?
不過,這情況不處死刑也得處醫院令。
成克杰1984年才入党,所以在党内根基几乎没有,他这种卸任省长去担任人大副委员长和政协副主席也是常事。
他这个级别,不可能卷入高层内斗。所以应该就是老江准备拿下一个副国级官员,借此来反腐。柿子捡着软这捏,就挑成克杰了。再加上成克杰和当时的最高检察长韩杼滨有私仇,韩杼滨是江泽民心腹,韩杼滨估计在江泽民面前说了很多成克杰的坏话,老江就拍板杀掉成克杰算了。
陈云虽然说,赵家内斗争不要开杀戒,否则后代不好见面。但是成克杰这个层级,远远不是赵家人,只能算是赵家大太监。皇族杀一个太监头子,还是易如反掌的。
网上看到一个袁红冰的讲话,他说成克杰被杀,是因为成克杰的情妇得罪了宋祖英。这完全是瞎扯淡,成克杰的情妇就是个普通女子,和宋祖英完全不是一个层次的人。她俩都不认识。
所以成克杰之死,没什么了不起的内幕。
@Wolfychan #138840 在法律上,谋杀的含义并不是日常话语中的“有预谋地杀人”,也包括没有预谋的情况。
谋杀也可以指被告施加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导致受害人的死亡、或者被告的行为表现出危险的鲁莽性,和对生命的不尊重,这些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
刑事疏忽谋杀:如果一个人的鲁莽、不小心、或者冷漠导致另一个人的死亡,可以被控告刑事疏忽谋杀。
而且,如果认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可以减刑, 那么是不是应该让其监护人受一些连带责任?
比如停车在斜坡上如果没有稳住车子, 司机下车后车子自己下滑撞死人或撞坏别人的东西, 司机是要承担责任的. 即, 如果认为一个东西不具备自我意识, 那就要追究其管理者的责任.
那么, 如果认为一个人只拥有一部分人类意识, 因此降低他的责任, 是不是相应地应该追究其监护人的一点点责任?
那么, 如果认为一个人只拥有一部分人类意识, 因此降低他的责任, 是不是相应地应该追究其监护人的一点点责任?
理论上是要的,但是穷国和富国的本质区别在于,穷国没有能力监督实体们履行所有的社会契约。比如失智老人,Alzheimers,如何看护?富国会说,你们自己愿意看护的自己看护,不能不愿的,政府出钱请护工帮你看护。穷国则不然,你们不能不愿看护,政府也没钱看护,只能沦为社会隐患,在家里乱开煤气引起火灾炸死自己炸死邻居。请问这种情况拿什么追究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自己都为照顾老人,保持工作累的口吐白沫了。
”在法律上,谋杀的含义并不是日常话语中的“有预谋地杀人”,也包括没有预谋的情况。
谋杀也可以指被告施加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导致受害人的死亡、或者被告的行为表现出危险的鲁莽性,和对生命的不尊重,这些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
刑事疏忽谋杀:如果一个人的鲁莽、不小心、或者冷漠导致另一个人的死亡,可以被控告刑事疏忽谋杀。 “
这个完全取决于你用哪套法律体系。比如中国分故意杀人,过失杀人,米国分谋杀,误杀,这个不能简单对等。简单说,过失杀人不能是谋杀,谋杀必然是故意杀人,但是中国的故意杀人,部分和美国的误杀重叠。
死人是不会说假话的,甭管谁替他说的,滥用死刑的目的也是这个。
@SuperMild #138923 要不要恢复凌迟?
@SuperMild #138931 平衡不了。发展中国家的人民不可能有发达国家的人权。
如果追究小孩和疯子的责任,对小孩和疯子不公平,追究监护人的责任,对监护人不公平,不追究责任,对受害者不公平。
这里的解决方案就是由政府兜底,把监护人无力监护的人送进孤儿院,养老院和精神病院去。而这三个院都是要政府出钱的,政府不出钱,就是三方互害,无解。
你会说,监护人有监护之责。那好,我问你,生个白痴儿子有罪?有个疯子弟弟有罪?有个痴呆老爹有罪?没钱请护工有罪?这就跟“为何中国食品安全这么差”一样,如果中国食品安全和美国一样,每年会有成百上千万中国人因为买不起食品而饿死。在中国政府这头,肯定“每年有成百上千万人因为食品安全问题患病死亡”比“成百上千万人因为买不起食品而死亡”好得多。
@SuperMild #138914 沒有預謀就是誤殺了,這是常識吧。
@Wolfychan #138937 谋杀误杀是一种分类,故意过失是另一种分类。
@Wolfychan #138937 法律经常与常识不一致. 谋杀作为一个罪名, 其中可能包括没有预谋的情况(具体是否包括要看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 但没有预谋也被定位谋杀罪, 这在法律上是有可能的).
@SuperMild #138941 不同國家有不同國家的規定,但現在我們在討論一個未存在的國家,那就有必要按我們已知的常識釐定法律。
謀殺,即是故意在正當防禦之外的原因殺害一個人,所以,如果被告是根本無能力清楚知道他在非自衛的情況下殺人的瘋子,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我們無法認為他真心有意殺人(比如被告在精神分裂的幻覺中見到受害人是隻追咬他的狂犬,因此反手殺人),因此不能判定有罪。
但是去到這個地步的精神病已經對所有人都有威脅,故此需要醫院令困在精神病院中接受治療直到康復為止,一般都是終身,沒有假釋的。
至於兒童,慣例上如果是殺人罪也是當成年人處理,然而我個人覺得始終兒童的心智的確未必成熟,死刑與否應該留給陪審團決定,或者故意傷人交替控罪,比如欺凌致死和欺凌受害者為了報復而帶刀回校宰殺欺凌他的人已經是兩種不同的情況。雖然,長期甚至無期徒刑是走不掉的了。
(有感它們經常成為懲教機構人員濫權的黑點,本身相當反對教導所這類對時間不固定的少年犯拘留設施)
刑事性内容不应该由宪法规定。
刑法和民法要主要讲社会效益,而不是政治原则。宪法应当局限于阐明政治原则,是一部用来限定国家和政府形态的法律。
另外由于死刑会导致冤错不可逆以及死刑没啥效益,我主张用终身劳改代替死刑。对于贫穷的犯罪者,劳改收益可用于赔偿受害者。发展中国家保留死刑,除了“人权观念没有深入人心”这种飘渺的原因,也许还存在着节省社会资源(监狱场地、人员、经费)的内在逻辑。只能期望社会尽快发展,法律随之相应调整。
@SuperMild #138825 @yingzhen251 #138805
全世界大部分国家都不会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联合国《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第三条: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或新生婴儿的母亲,或精神病患者不得执行死刑。
这就是为什么我写的宪法里面只是说哪些人不适用死刑,没有写哪些人适用死刑。
如果未来决定废除死刑,那么宪法上的这句话当成废话即可。
未成年人不死刑主要是国际公约的问题,美国有种不签,我国可没有
不要什么都往宪法里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