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视频笔记】过程正义和结果正义哪个更容易为人们所理解?
以下是罗翔的回答:
绝大多数老百姓让他来选会选结果正义,因为程序正义对他们而言其实是比较陌生的。很多人说结果都不正义,这还叫正义吗?你这个程序没有保证结果的正义,那还叫正义吗?很多同学说我都要啊。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法律人很多时候是社会狂热的一个降温剂。这是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所特别提到的他对于法律界的一个观察或者说一种嘱咐。他是狂热主义的一种降温剂。
虽然大家知道程序正义跟结果正义他其实是不矛盾的。我们在追求结果正义的时候要注意一点:追逐正义的人是有限的,因为人的有限性使得我们所追逐的正义一定是有限的,因为我们人类自己内心的幽暗会使得我们追逐的正义蒙上灰烬。你想追逐正义,但是因为你这个人本身是有限的,你这个人的内心本身是幽暗的,所以以至于你在追逐正义的时候一定会有一个负斜率。如果大家不认识这一点,很多时候你追求正义的初衷最后是会事与愿违的。很多时候那些追逐正义的人会陷入一种深深的自欺。他会认为既然我在追求正义,那么一切的手段都是合理的。既然目的是如此的崇高,那么手段就可以忽略不计了。其实各位去看一看历史,你就会发现人类历史上绝大多数人为的灾难往往打着都是正义的名义。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法律人特别强调程序正义。我们要给狂热主义降温,人皆曰可杀,我亦独怜之。现实中的法律的正义一定是一个有缺陷的正义,实体正义就像一个完美的圆一样是无法企及的。
我记得罗尔斯曾经讲过切蛋糕理论,他说司法一定是一个会存在错误的正义,因为任何人类的司法一定是会有错误的。但是我们如何来尊重这种有错误的司法裁判呢?我们要通过程序的正义,才让我们能够尊重这种必然会出现错误的司法……所以我们人类所追求的正义一定是有缺陷的,所以我们只能通过一种行之有效的程序来保障我们尽可能的追求。这是我想对这个问题的一个回答。我想提醒各位的就是,作为法律人我们基于对人类有限性的认识,我们认为只有通过正当的程序才能够追逐到一个人们都能接受的有限的一种责任。
为什么法律中一定要禁止刑讯逼供?很多人都会认为禁止刑讯逼供是因为刑讯逼供会导致冤假错案啊,但其实各位就会发现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刑讯逼供是不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它反而会使得案件得以高效及时地推进……虽然你在个案中的的确确你抓到了他,实现了实体正义,但是你从此埋下了一个风险,那就是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被刑讯逼供。所以再次提醒各位,我们对刑讯逼供的禁止不是因为它会导致冤假错案,而只是因为它程序不正义。马丁路德金那段话,就是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因为手段是种子,目的是树。所以这就是为什么任何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一定要在程序正义中我们才可能达至一种人们都普遍能接受的实体正义。
我小时候很喜欢看侠客小说的,但是正因为我学了法律,我才对我曾经的侠客梦有这样一种反思。行侠仗义多爽,但是法律让我慢慢的意识到个体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有很多隐秘的事情是我们不知晓的,所以个人对正义的理解一定是片面的。你如果凭借个体对于正义的有限理解去匡扶正义,你用你的正义感去匡扶正义,那很有可能会出现灾难性的后果,因为正常的世界并不一定是黑白分明,非此即彼的,很多时候善跟善之间也会发生冲突。我们千万不要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
归山瓶 结果正义是伪命题。
谁来决定判决是否正义?难道是民意吗?
如果是按照民意来判案,那么苏格拉底就应该被投票投死。
但这显然是荒唐的。
因此,“结果正义”这个词根本就是个伪概念,根本不存在的东西。
归山瓶 @iceyjuice <#127808>
正义本质上就是民意,民意觉得比较合适就是正义。
但是民意如流水,民意是会变动的。
所以,如果用民意来判案,绝对会完蛋。
邹韬奋虽然韬光养晦,亦当奋起而争(拜登永不为奴:h.2047.one) 所以即使不刑讯逼供还可以诱供之类的,因此更有理由从严把关刑讯逼供了。
我的老板是总统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英语: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也称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是一句法律格言,意指如果针对受害一方的法律救济存在但不能及时到来,那与没有补救措施是一样的效果。这一理念是要求加快法律体系中迅速审判或类似权利的基础,因为受害方必须不公平地承担解决希望渺茫的持续伤害。这句话已成为法律改革者的一句口号,用来针对法院或政府解决法律问题时的行动缓慢,例如因现有体系过于复杂或负担过重,或者某一问题或某一方缺乏政治青睐。
我的老板是总统 @消极 <#128044>
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定义:
法律救济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救济方式:
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国家赔偿、 民事诉讼。
法律救济的特征:
一是受理机关法定。只能由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决。 二是有严格的受理范围和审理程序。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分别作了明确规定,超出受理范围有关机关将不予受理,违反法定程序则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有明确的申请、起诉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或者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提起国家赔偿要求,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时效为3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逾期将丧失申请、起诉权。 四是审理方式明确。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特定情况下也采取调查取证、听取意见等方式审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一审采取开庭审理,二审视情况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 五是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不履行决定的,有关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