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时政

【长文】为什么我们需要言论自由——从近日“诋毁英烈”说起

(本文为给youtube“墙国蛙蛤蛤”频道的投稿)

最近在中国不断出现公民因言获罪的案例,尤其是在中国官方公布去年中印冲突的细节之后,很多人因为所谓“诋毁、侮辱英烈”的罪名而被逮捕。2月19日,微博用户“辣笔小球”仇某因为质疑官方对中印冲突的说法而被微博禁言一年,次日以“诋毁戍边英雄”被警方刑事拘留。新华社认为,“辣笔小球”的微博是被“依法关闭”——不论此“关闭”是否具有合宪性。此后,不断有网民因为类似的“诋毁”言论而被捕。2月22日,澎湃新闻报道:“三天内,7人因诋毁戍边英雄而被拘。”这或许还只是冰山一角。主流舆论声称这些人违反了所谓《英烈保护法》。

于是一个问题开始浮现出来:公权力采取的这些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合宪性?或者,从广泛的意义上来说,《英烈保护法》本身是否具有合宪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具有言论自由。”那么,为什么宪法要规定言论自由?为什么我们需要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基石又是什么?只有明白了这些问题,我们才可以进一步审视,《英烈保护法》和公权力以该法为基础的强制措施是否符合宪法。

或许你会说:向往自由是人的天性,人本来就应该有自由。不错,这本身确实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有力的根据。然而,即使抛开“天性自由”的观点,仅从功利的角度而言,言论自由也是必不可少的。要论述这一点,需要先从“经验主义”与“怀疑主义”说起。在此之前,我们不妨对一些概念作出定义:

“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事实判断”是人作为主体、利用推理能力等所作出的判断,例如“邱少云为国捐躯了”。

“价值判断”表达某种价值观念,对某件事物赋予“好”“坏”“善”“恶”的价值,例如“对为国捐躯的英烈没有敬畏之心是恶”。

“规范判断”表达某人应该或不该做某件事,例如“必须对烈士怀有敬畏之心”。

“客观”与“主观”:如果一个结论是“客观”的,那么当你得出这个结论,任何另一个人都可以按照相同的方式,得出和你相同的结论。如果一个结论是“主观”的,则所有人按照相同的方式,所得出的结论,不可能完全一样。

那么首先,“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都是主观的,后者固不必说,对于前者,由于不同的人的推理能力必然不可能完全相同,所得出的结果也会不同。例如有人认为历史上的雷锋确有其人,有人认为这纯属虚构。然而,对“事实判断”对错的评判,存在统一标准,因为事实本身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对“价值判断”对错的评判,不存在统一的标准。换句话说,“事实判断”的评判具有普适性,“价值判断”的评判不具有普适性。

其次,“规范判断”有两种:基于“价值判断”的规范判断和基于“事实判断”的规范判断。前者基于我们对“善”与“恶”的定义:“善”即“值得促进或应该保护的事情”,“恶”即“不应该做的事情”。比如“我们应该敬畏英烈,因为这是对的”,这里的“对”是一个价值判断;而基于事实判断的规范判断与之对应,例如“我们不应该认为太阳从西边升起,因为这是错的”,这里的“错”是一个事实判断。

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提出:人不会天生就有具有某种知识,其最初的意识如同一块白板;所有的知识都是人根据后天所得的“经验”而来的(即使是逻辑,也是后天得到的。因为我们天生只拥有逻辑能力,而逻辑知识,比如那些逻辑学概念,也是后天知道的,因此完整的逻辑体系也不是人先天就有的)。以此论之,任何一个有意识、有感受的人,其感受都是来自于意识之外的外部世界(这里的“外部”是相对于意识而言的,例如你体内的器官也属于外部世界)。而一些器官,如眼睛、耳朵、鼻子、体内的神经系统等等,将外部世界反映给我们,以此成为了沟通内外的桥梁。因此,我们的感受必然依赖于这些器官。然而,这些器官不一定永远都能给出绝对正确的反映。笛卡尔通过对梦境的论证证明了这一点,有兴趣的可以阅读他的《第一哲学沉思集》。因此,既然这些器官的反映不一定永远正确,有可能骗人,那么我们所得到的信息、知识,也不一定永远正确,甚至会与事实南辕北辙。这就是怀疑主义:人所得到的任何感受,都是值得怀疑的;因而任何知识,也都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一定存在错误的可能。这同时也进一步证明了:事实判断本身是主观的。

听到这里,你或许会反驳我:“按照你的谬论,这个视频也未必真实存在,因为你只是看到了这个视频,而你的眼睛是会骗你的,至少按照你的论述,你无法否认这个可能性。”然而,在逻辑学上,有一个原则,即“奥卡姆剃刀”。我们看下面这一情境:

俄罗斯发生了大规模抗议。某大学的小明、小红、小刚三人在一起讨论。

小明说:普京政府在俄罗斯国内施行威权资本主义,导致左翼、右翼等不同立场的人共同不满,在反对派被捕的激化下导致了这次抗议。

小红说:这次抗议是美国总统拜登煽动的。美国在抗议前一天就通知美侨不去特定地点,尽管表面上俄罗斯情报部门收到情报的时间比美国更早,但是更应该是俄罗斯情报也来自美国更更早的情报,毕竟众所周知美国的情报机构厉害程度非俄罗斯所能比,因此一定是美国掌控这个事件。更何况拜登在上台之前就说俄罗斯是最大的敌人,结合美国一直在推行“颜色革命”,这些抗议者的主干都是美国方面的人,尽管俄罗斯也没有截获任何实锤的情报,但这不正好证明了美国超级大国的办事能力吗?所以,这次抗议是美国拜登挑起的。

小刚说:你们说的都不对。这次抗议是一团在天空中飞行的意大利面造成的。这团意大利面是量子面条,因此根据测不准原理,人们看不见、摸不着、在现阶段也无法用任何仪器探测到。量子永远在做无规则运动,很可能某个瞬间这一团面条量子就变成了人的模样,因而有了人的意识,想要主宰全世界。正是这团变成人的面条用量子对俄罗斯人的大脑进行辐射,让他们像着了魔一样反对政府,科学早就表明辐射对人大脑的损伤能使人发疯。这团面条正是想用这一个阴谋搞乱世界,取得对地球人民的掌控。为了使自己不受到怀疑,它还故意辐射了俄罗斯的政要,让他们强调这是美国造成的,这样自己就不被怀疑了。至于为什么意大利面要掌握世界?这是因为意大利面本身是隐形的,因而遭到了地球人的忽视,这使得它十分恼怒。它这一阴谋,就是为了报复忽视它的地球人。

上面三人的理论至少在逻辑上都可以自圆其说,因此不可能否认其可能性。然而,在这三个理论中,小明所作出的预设最少,小红其次,小刚最多。那么“奥卡姆剃刀”提出,在已有实证同样多的情况下,预设最少的理论最有价值。除非出现新的实证,否则我们认同预设最少的理论为真理。因此,真理只是客观事实和规律在人意识中的反映,人所表述出来的言论,只能是相对真理,只会不断接近绝对真理,而不可能等于绝对真理。当出现了新的证据,我们所采纳的、那些旧的理论被证伪,我们转而拥抱在新的理论,在这种不断的证伪中不断走向真理。例如,法律规定疑罪从无,直到出现新的证据,我们再重新审视之、以此推翻之前的定论。卡尔·波普尔在他的著作《猜想与反驳》中有更详尽的论证,有兴趣的可以参阅。因此,任何人都无法、也无权垄断真理。

即使我们的感觉器官永远都不会欺骗我们,我们也无权垄断真理。外部世界给予我们理性与初始的知识,我们利用所得的理性与知识认知这个世界,以获得更多的理性与知识。外部世界是无穷的,因此任何人在有限时间内所发展出来的理性都是有限的。因此,由有限个“有限理性的人”组成的团体——不论是民族、还是党派、还是政府——其理性也必然是有限的。因为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只有“有限理性”,因此他们必然具有可错性,因而无权垄断真理。更具体地说,我们根据我们的经验观察,试图得出一套普遍规律,然而正因为这一规律是普遍的,因此只要出现一个反例,就可以彻底推翻,而我们永远无法排除这一反例存在的可能性。因此人必然有可错性。

既然任何人或团体都无权垄断真理,那么他们也无权对“既定事实”立法,例如规定“尊重英烈事实”的法律。也就是说,立法机构无权基于那些对过去的、在当下不具有危害性的“事实判断”而立法,除非我做出“否认英烈事实”的判断,会在当下、在事实上造成迫在眉睫的危险。事实上,在信息充足的前提下,普通人在统计意义上“辨别言论的正确与谬误”的能力是充足的。尽管会出现“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但那种情况的前提是“信息不充足”。在信息充分的前提下,普通人有辨别对错的能力,而真理是在掌握部分真理、部分谬误的不同人群之间相互辩论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压制言论,就是压制真理。

下面论述,立法机构不仅无权对“事实判断”立法,更无权对“价值判断”立法。

前面我们提到,“价值判断”不具有普适性。这是因为,当我们称某种行为是“错误”的时候,实则只是这种行为在我们的价值观中“错误”;至于这种行为在其他人的价值观中是否“错误”,并不确定。当我们认为某人的“价值观”错误,实则只是这个人的主观判断与我们的主观判断不合,而这一人也可以称我们的价值观“错误”。而“价值观”本身只是某个人在生长过程中长期形成的道德感受,受到周围环境的复杂因素的影响,而每个人生长的环境不可能完全一样,因而任何人无权强迫他人遵从自己的价值观。

我们利用反证法:假设存在一种“普适的价值”,如果这样的价值——不论是关于哪一方面的价值——已经存在,且所有人都接受,那我也不可能保证下一个出生的人,当他长大并融入社会之后,他就一定也会接受这种“普适的价值”。如果这样的价值——不论是关于哪一方面的价值——还没存在,而我们建构了它——例如,认为“不应该杀人”是一种“普适的价值”而人人都应该遵守,那同样地,建构之后,我也不可能保证下一个出生的人,当他长大并融入社会之后,他就一定也会接受这种“普适的价值”。万一他不接受,对我们大开杀戒,我们应该杀掉他吗?如果我们杀了他,我们也破坏了“不能杀人”这一价值的普适性。

既然不存在“普适的价值”,所以任何价值判断都不存在真值,因此任何人对某种价值观的“对错”判断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我也可以说这个人的对错批判所依据的价值观是错误的。而且必然存在“也可以以类似方法样批判我”的第三者。

正因如此,任何人或团体或政府,都无权预设自己的价值观一定永远正确;对于任何的价值判断,国家权力都无权规定其正确或错误,即使这一价值判断是全国减一个人共持的——因为即使如此,这一价值也绝不可能是普适价值。他们因而无权以此压制其他的任何观点。因此,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写道:“如果人类全体减一个人持一种意见,只有一个人持相反的意见,那么人类对这一个人的封杀,一点也不比这个人——假如有权力的话——对全人类的封杀更正当。”正是基于以上论证。如果他们预设了,那必然是基于强权的强盗逻辑。法律具有普适性,因此只应该基于某些对当下的“事实判断”,因为“事实判断”的标准才是普适的。而当立法机构制定法律,规定“必须对烈士怀有敬畏之心”时,这显然是一种基于价值判断的规范判断,既然是基于价值判断,也就是“对烈士怀有敬畏之心是好的”,那么这实则是将“不具有普适性”的价值判断强加给“具有普适性”的法律,因而必然破坏法治。法律是基于事实判断。例如如果我打伤了你,我需要对你进行赔偿,那不是因为“我打伤你”是错的,而是因为这在事实上造成了对你的伤害。类似地,除非在当下、在事实上造成迫在眉睫的危险,否则国家权力既无权“事实判断”立法,也无权对“价值判断”立法。这便是宪法限制公权力、保障言论自由的依据,而这种限制性的规范判断是以事实判断为基础的。

当然,如果某人在网上煽动用暴力手段冲击政府,或者宣传毒品的制取手法,并且确实有可能产生现实行动,那么虽然绝大多数人都不会跟风,却依然可能产生迫在眉睫的严重危险。这种言论产生的危险是肉眼可见的,显然不能用言论自由作为法律制裁的挡箭牌。

由此可见,基于经验主义的怀疑主义,是言论自由的基础。国家权力无权在立场上预设自己的判断——不论是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永远正确,因而不得压制言论,除非这一言论造成迫在眉睫的危险。那么,显而易见,《英烈保护法》是对言论自由的侵犯,因此是违宪的。只是由于中国缺乏司法独立下的违宪审查,因此才得以通过。

事实上,怀疑主义的原则不仅体现在宪法所规定的言论、思想自由中,其他许多法律条文的制定也是出于怀疑主义。例如,一国的交通法会规定,闯红灯的行为违法。尽管在事实判断上,纯粹的“闯红灯”行为的确未必一定使得行为者陷入迫在眉睫的危险中;但是至少在经验上,出现这种危险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而一旦出现了,其结果便是灾难性的。举例释之,即使你在四顾周围之后,发现没有任何车辆,因而闯了红灯。在法理上,这一行为仍是不允许的——你如何仅凭你的观察,就得出实际上确实没有任何车辆?如果这辆车刚好出现在你的视觉盲区中呢?即使所有在场的人的没有观察到那辆幽灵般的车,它也可能同时出现在所有人的盲区中——不论其可能性多么小。更一般地,怀疑主义是法治与宪政的基础。

菜单
  1. rebecca   我不是品葱的神,但是后来发生了一些事情

    像侮辱英烈这些罪名法考中一般不会考 因为它是我国宪法的一个耻辱 一般是不考的 ——罗翔

  2.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邹韬奋   虽然韬光养晦,亦当奋起而争(拜登永不为奴:h.2047.one)

    消极自由很重要,中共是看到有人不鼓掌也要指责一番的。消极自由就是岁月静好。

  3. 奭麦郎 岿然宽衣
    奭麦郎   满辗鲜衣八岿合艰萨逆疯金颐提酵甚瞻冰坡秩歼殊淆冯

    前几年墙内网站还把台湾发生过的“诽谤韩愈案”拿出来当司法界的笑话,结果这部《英烈法》闹出来的笑话比“诽韩案”不知多了多少

  4.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邹韬奋   虽然韬光养晦,亦当奋起而争(拜登永不为奴:h.2047.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