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有一条是这么规定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六)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
为什么和洋人结婚就不能当外交官了?假如我是一个中国驻加拿大的参赞,我和一个加拿大本地姑娘恋爱结婚了,我为什么就不能当外交官了?这是什么道理?
各位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其他国家有类似的法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