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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证据和举证责任

Ambulance 阿弥陀佛
Ambulance  ·  2021年2月10日 夫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家必自毀,而後人毀之;國必自伐,而後人伐之。

关于新疆的集中营里面有没有发生系统性强奸的情况,我看了一下论坛上面的讨论,感觉这并不仅仅是个逻辑问题,而是一些基本法律常识需要得到普及。

要在法律上给一个人或者组织定罪,有两件事需要考虑。第一是证据,第二是举证责任。而证据又分成直接和间接证据两种:

Direct vs.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Direct evidence is any evidence that directly proves or disproves a fact. The most well-known type of direct evidence is a testimony from an eyewitness. In eye-witness testimonies the witness states exactly what they experienced, saw, or heard. Direct evidence may also be found in the form of documents. In cases that involve a breach of contract, the contract itself would be considered direct evidence as it can directly prove or disprove that there was breach of contract.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however, is evidence that does not point directly to a fact and requires an inference in order to prove that fact.

A common example of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direct and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involves a person who comes into a building, when it may be raining. If the person declares, "It's raining outside", that statement is direct evidence that it is raining. If the person is carrying a wet umbrella, and he is wearing a wet rain coat, those observations are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that it is raining outside.

直接证据通常包括书面证据,以及证人的证言,在法律上这两者的地位是相同的,都可以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当然,为了确保证人没有撒谎,书面证据是真实的,通常还需要其它的间接证据来互相印证。

这里就会有人问,如果存在一部分证据,足以使人能够产生怀疑,但是抓住了犯罪嫌疑人之后他坚持不认罪,那该怎么办呢?

当然在现实当中,即使犯罪嫌疑人坚持不认罪,不配合任何调查,如果证据足够充分的话同样可以判其有罪,这里就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

Different types of proceedings require parties to meet different burdens of proof, the typical examples being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and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Many jurisdictions have burden-shifting provisions, which require that if one party produces evidence tending to prove a certain point, the burden shifts to the other party to produce superior evidence tending to disprove it.

法律上有无罪推定的原则,即要对一个人或组织做出指控的时候,不能让被指控者自证清白,而需要有合理清晰,有说服力的证据,足以使人产生合理怀疑。 如果已有的证据满足这一标准,那么举证责任就会落到被指控者这一方,此时被指控者就需要提出更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

从以上的几点,来分析一下新疆集中营里面可能对妇女发生系统性强奸的报道。

首先建议大家读一下BBC报道的原文:

'Their goal is to destroy everyone': Uighur camp detainees allege systematic rape

这篇文章里出现了四个证人:

Tursunay Ziawudun,集中营囚犯,系统性强奸和虐待的受害者,并目击了同囚室其他受害者。

Gulzira Auelkhan,集中营囚犯,负责脱去受害者的衣服,并将其双手反绑。

Sayragul Sauytbay,教师,集中营囚犯,目击了公开轮奸。

Qelbinur Sedik,集中营的汉语教师,从看守处得知存在强奸和虐待的文化。

除了第四位是从看守得到的消息,可以视作间接证据,其他三位的证言,都可以视作直接证据

同样,类似的报道并不是第一次。早在2019年这位叫Sayragul Sauytbay的女士就进行过作证:

Prisoners in China’s Xinjiang concentration camps subjected to gang rape and medical experiments, former detainee says

其实从BBC的报道中我们就可以发现,这些受害者虽然经历不同,逃离集中营的时间也不一样,但她们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并且可以令人产生合理怀疑。那么此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有嫌疑的一方,即新疆当地负责集中营运行的政府身上。此时,就需要对受到指控的集中营进行公开调查,彻底查明是否存在系统性强奸和虐待。同时也需要调查其它的集中营是否也存在类似情况。

当然我们知道,中共政府永远不会允许国际社会进入新疆,并且不受限制地进行调查,这就类似于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类似的直接证据只会越来越多,那么到时候,国际社会也必然会作出基本的结论。装聋作哑,想要蒙混过关,是不可能的。

但是,很多人在事实面前却认为,证人的证言并不可信,集中营内部的视频也不可信,一定要亲眼看到受害者被强奸虐待的画面才能相信,这就类似于二战时的德国人:即使早在二战结束之前,国际社会就已经不断声讨纳粹对犹太人的迫害,但是他们一定要等纳粹灭亡之后,亲自走进集中营看到毒气室才惊恐地发现,自己的民族已经犯下了滔天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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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jargon  

    沒必要跟否定論者大費口舌。就像當代的日本右翼一樣,要麼對軍部的殘暴一無所知,要麼祖上就是貴族後裔,總之就是因為大環境的洗腦還有所謂「民族榮譽感」的緣故,死鴨子嘴硬。現在新疆的漢人都在跑,這本就是間接證據之一,證明中共的高壓政策連漢人都受不了。

  2. rebecca   我不是品葱的神,但是后来发生了一些事情

    @jargon #125840 是,我有朋友前几年才把户口从乌鲁木齐迁到南方,他说幸好走得早,后面走的很多都走不了。

    而且能走的都是自己偷偷庆幸,不敢张扬

  3.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邹韬奋   虽然韬光养晦,亦当奋起而争(拜登永不为奴:h.2047.one)

    其实我想补充一点,就是证据的强度和指控的烈度要对等。假如陈全国今天访问海牙,你拿现有的证据把他捉到国际法庭上审判他反人类罪行,就是不成立的,因为就你请来的那几个维吾尔族证人,辩护方完全可以指出这些人可能是反中国人士请来的演员,内容全是录影棚里摆拍的。但是,相应的,这方面的指责绝对不是一个“造假”就能消除的,因为数据来自多方,多个角度,甚至是多年(维吾尔人外逃已有数十年,很多海外维吾尔人和新疆还有通信往来,这是很好的渠道),另外还有哈萨克人(甚至有哈萨克斯坦籍被送中或者绑架的案例)作为佐证。所以,从非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认为已经有了系统性的人权侵犯,且恶劣的行为(如强奸和杀人)是不可忽略的。

    站长的帖子里举了一个高空抛物的例子,如果该楼住户没有可以证明谁抛的,就得集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可以明确排除的住户,可以免责),但是如果高空抛物砸死人算过失杀人(或者普通法的involuntary manslaughter),不可能让任何一个住户或该楼住户集体承担刑事责任。这里的道理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对于证据的强度要求是不一样。

    第三点我觉得是无罪推定的概念仅仅应该适用于法庭,如我上文所述,把陈全国抓上法庭审判,那无罪推定是绝对的,null hypothesis,证据要多到p-value<alpha才能定罪,由于刑事犯罪认定的审慎,alpha可不是通常的5%,而是千分之一之类的低概率,我们才来确认嫌犯罪名成立。但是在法庭以外,哪来的无罪推定,null hypothesis不应该是“没有犯罪”,而是“我不知道”。那么多关于新疆事情的负面报道,而正面就是中共设的几个模范基地,这证据上已经显著失衡了,所以我认为就现有证据而言,对中共官方的宣称极为不利。

  4. Ambulance 阿弥陀佛
    Ambulance   夫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家必自毀,而後人毀之;國必自伐,而後人伐之。

    @消极 #126038 你补充得很好。刑事和民事责任的不同之处是个很独特的角度。而且就新疆集中营的问题,即便强奸虐待只是个别现象,中共政府依然不能以此免除责任,同样要对所有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

  5.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邹韬奋   虽然韬光养晦,亦当奋起而争(拜登永不为奴:h.2047.one)

    @Ambulance #126059 刑事和民事的区别,看辛普森杀妻案。虽然法官认为九成以上就是他干的,但是因为证据链有瑕疵,不能成立谋杀--但是wrongful death成立,赔了几十万美元。

  6. 趙少康   中廣集團董事長

    @消极 #126038 请问仁兄哪里可以学到这些进阶的法学知识?

  7.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邹韬奋   虽然韬光养晦,亦当奋起而争(拜登永不为奴:h.2047.one)

    @丁丁兄弟 #126159 法学院。交上一堆钱,学上一堆书,考上一堆试,恭喜你成为一名律师。

  8. 趙少康   中廣集團董事長
  9. 在之中  

    法律上有无罪推定的原则,即要对一个人或组织做出指控的时候,不能让被指控者自证清白,而需要有合理清晰,有说服力的证据,足以使人产生合理怀疑。 如果已有的证据满足这一标准,那么举证责任就会落到被指控者这一方,此时被指控者就需要提出更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

    你搞错了吧。合理怀疑(reasonable doubt)指的是有基于自然理性的无罪可能性。反面是证据链完整,不存在任何疑点。不过这是刑事。民事可以不是检方举证。

    然而,中国政府既不可能诉讼自己,又不存在实际有效的国际法。

    说也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