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片子总体拍的很好。
但是宋教仁遇刺案拍的过于草率,虚构了一名记者传达所谓的真相。
其实孙文本人也是刺杀宋教仁的嫌疑犯之一。
这部片子总体拍的很好。
但是宋教仁遇刺案拍的过于草率,虚构了一名记者传达所谓的真相。
其实孙文本人也是刺杀宋教仁的嫌疑犯之一。
我的生活状态是第三类,而且我基本上天天用微信。。。
我会在不谈政治的情况下,在留学生圈子里面混。
倒是可以,不过谁来监督非国家化货币?要担心金融寡头的问题哦。
我可能对财政政策有误解吧
我是一直觉得,所有做短期经济调控的都是财政政策。增发货币是其中的一种手段。
你说得对,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是两回事,可以勉强理解成货币是财政的儿子。
央行独立是为了防止现任政府为了骗选票,通过乱操作货币来短期刺激经济,短多长空。独立的央行用来保持经济的长远稳定。
中国现在的问题是政府不是民选的,所以政府也不需要在意经济数字的好坏,想怎么发钱就怎么发,反正人民也管不了。
如果民主化以后,央行依然在政府的下面,如果政府为了选举乱发货币,到时候导致通胀,人民也不傻,再用选票惩罚即可。
如果像川普打鲍威尔一样,其实也不一定好了。央行这个东西本来就不可能完全独立,央行是必须和内阁其他部会合作的。
没有必要。
货币政策的本质是财政政策,财证权当然是行政权的一部分。
英国和日本的央银是财政部的下属机关。
中国和台湾的央银都是一个部,在内阁总理领导下的。
美联储是对内阁的掣肘,类似于台湾的考试院对行政院的掣肘一样。
如果把货币稳定看的太重要,反而不利于内阁推动经济政策,无法协调发展。
在《中央银行法》里面给一个相对的独立性就行了,禁止财政部直接向央行要钱即可。
序言
中国是以普世价值为基础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
第一章 总纲
(一) 中国是共和国,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公民。
(二) 拥有中国国籍者为中国公民。国籍的取得和放弃由法律规定。
(三)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①全国分为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
②省分为市;直辖市分为区、县;
③市分为区和县。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 公民无分性别、民族、职业、信仰,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二)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国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处罚。
(三)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四) 公民有居住及迁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的自由。
(五) 公民的私有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六) 公民有言论、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的自由。
(七)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八) 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九) 公民有通讯(含秘密通讯)的自由。
(十) 公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检举乃至罢免的权利。
(十一)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十二)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
(十三)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的权利。
(十四)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撤销现行法律的权利。
(十五)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
(十六) 公民有受免费的基础教育的权利。
(十七) 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十八)当公民的公民投票的权利被中央政府剥夺的时候,公民有权利以任何方式反抗中央政府。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总统
(一)总统由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被选举权。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员和各省省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国家议会议员同数的代表组成。
全国大会至迟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日,如果总统于任期届满前缺位,则最晚应于缺位后三十日集会。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长召集。
获得全国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
全国大会的组织和选举规定由法律规定。
(二)总统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三)总统根据国家议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中央政府主席,任命宪法法院大法官,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总统根据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或者撤销法律。
(四)总统根据国家议会或者中央政府主席的决定,解散国家议会。
(五)总统根据中央政府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六)总统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七)总统缺位的时候,由国家议会议长召集全国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家议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国家议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八)总统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九)总统非经罢免,不受刑事和民事的诉究。
(十)国家议会依法罢免总统。国家议会经由全体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果由全体议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总统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总统再提罢免案。
第二节 国家议会
(一)国家议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二)国家议会由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选出的议员组成。
议员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法选举产生。议员是人民的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的拘束,只服从其良心。
国家议会议员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三)国家议会议员任期不得超过四年,其任期至新国家议会集会时为止。议员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四)国家议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中央投票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国家议会议员的选举。
(五)国家议会议员选举产生议长、副议长各一人。议长、副议长终身任期不得超过八年。
(六)国家议会议决其会议之结束与再开。国家议会议长得提前召开会议。有全体议员三分之一或者中央政府主席要求时,国家议会议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七)国家议会议长管辖国家议会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国家议会议场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八)审查选举为国家议会之责。国家议会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不服国家议会的决定,得向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审查选举由法律规定。
(九)国家议会应公开举行会议。但如果全体议员十分之一建议或者因中央政府的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的决议应以秘密会议决定。
(十)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有权要求中央政府任何人员列席。中央政府主席、各部会首长及其委派的人员,必须列席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十一)国家议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十二)国家议会议长代理总统职权的时候,由国家议会副议长代行国家议会议长的职权。
第三节 中央政府
(一)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中央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一人或者若干人,
政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中央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中央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中央政府每届任期同国家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四)主席领导中央政府的工作。副主席、政务委员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政务委员、秘书长组成中央政府常务会议。
主席召集和主持中央政府常务会议和中央政府全体会议。
(五)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六)中央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中央政府主席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七)中央政府主席由总统提名,经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如总统提名的中央政府主席人选国家议会不同意时,国家议会得于十五日内以全体议员过半数选举一人为中央政府主席。
中央政府主席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国家议会应立刻选举中央政府主席,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全体议员过半数之票,总统应于选举后三日内任命为中央政府主席。当选之人如未得此过半数票,总统应于七日内解散国家议会。
(八)中央政府政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由中央政府主席任免。
(九)中央政府主席对武装部队有命令指挥的权力。
(十)国家议会依法撤换中央政府主席。
国家议会全体议员过半数选举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之后,国家议会议长应于五日内要求总统免除现任中央政府主席的职务,并且任命国家议会选举产生的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新任中央政府主席。总统应接受国家议会的要求,免除现任中央政府主席的职务,并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承人为新任中央政府主席。
国家议会过半数以上议员对现任中央政府主席进行罢免案,并且国家议会无法在罢免案通过的十日内过半数选举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的时候,现任中央政府主席应于罢免案通过的第十一日向总统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国家议会。总统应于中央政府主席辞职后十日内宣告解散国家议会。国家议会解散后,应于九十日内举行国家议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
罢免案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十一)本届国家议会议员任期超过三年之后,中央政府主席有权要求总统解散国家议会。国家议会解散后,应于九十日内举行国家议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
(十二)中央政府主席任命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的一位或者若干人为中央政府副主席。
(十三)中央政府常务会议有权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总统出访外国的行程。
第四节 宪法法院
(一) 宪法法院由十一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议员批准,总统任命。
(二) 宪法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十五年,不得连任。
(三) 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
①解释宪法;
②裁决议会和公民投票制定的普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③接受公民或公民组织的违宪申诉,对政府或者法院与公民或公民组织之间发生的政治性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
④对涉嫌犯罪的国家级公务人员进行审判;
⑤裁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法律理解、权限争持而发生的矛盾。
(四)宪法法院的决策由过半数大法官投票决定。
第五节 各级法院
(一) 中国设普通法院,专司刑事、民事、商务、涉外案件的审理。
(三) 普通法院实行最高法院(国家)、高级法院(省)、初级法院(市)三级建制,初级法院可设派出机构。
(四) 最高法院由15名大法官组成,其产生,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经国会过半数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五)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15年,不得连任。
(六) 中国设各级检察院为公诉机关,包括最高检察院(国家)、高级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初级检察院(县、市)。
(七) 最高检察院检察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八) 中国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民告官案件;设劳动法院专司劳资争议裁决、保护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设选务法院处理和选举有关的各种申诉或争议,并做出裁决。
(九) 行政法院、劳动法院、选务法院均实行国家、省、市三级建制。
(十) 国家行政法院、国家劳动法院和国家选务法院大法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十一) 各专业法院、检察院的各级法官、检察官任职期间均不得兼任政府行政职务或议员,不得参与政党活动,不得参与营利性事业。
第六节 投票委员会
(一)为公正地管理选举和进行公民投票及处理有关选举和罢免的事务,设投票委员会。
中央投票委员会委员共九位,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国家议会过半数国会议员同意后出任。中央投票委员会主席从委员中互选产生。
(二)委员任期为六年。
(三)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四)委员非经弹劾,不收刑事、民事案的追责。
(五)中央投票委员会,可在法令范围内制定有关选举管理、公民投票管理及政党事务规则。在与法令不抵触的情况下,可制定有关内部规程的规则。
(六)各级投票委员会的组织、职责范围和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七)各级投票委员会对造出选举人名册等选举事务和公民投票事务,可向有关政府机关作必要指示。
(八)选举活动在各级投票委员会管理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须保障选举机会均等。有关选举经费,除法律规定外,不得由候选人负担。
第四章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一)左列事项,由国家议会立法并且由中央政府执行:
①外交。
②国防与国防军事。
③国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④司法制度。
⑤航空、国道、国有铁路、航政、邮政及电政。
⑥中央财政与国税。
⑦国税与省税、县税之划分。
⑧国营经济事业。
⑨币制及国家银行。
⑩度量衡。
⑪国际贸易政策。
⑫涉外之财政经济事项。
⑬其他依本宪法所定关於中央之事项。
(二)左列事项,由国家议会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省政府或者市政府执行之:
①省、市自治通则。
②行政区划 。
③森林、工矿及商业。
④教育制度。
⑤银行及交易所制度。
⑥航业及海洋渔业。
⑦公用事业。
⑧合作事业。
⑨两个省以上之水陆交通运轮。
⑩两个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农牧事业。
⑪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铨叙、任用、纠察及保障。
⑫土地法。
⑬劳动法及其他社会立法。
⑭公用徵收。
⑮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
⑯移民及垦殖。
⑰警察制度。
⑱公共卫生。
⑲振济、抚恤及失业救济。
⑳有关文化的古籍和古物之保存。
前项各款,省于不抵触国家法律内,得制定单行法规。
(三)左列事项,由省议会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市政府执行之:
①省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②省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③省市政。
④省公营事业。
⑤省合作事业。
⑥省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⑦省财政及省税。
⑧省债。
⑨省银行。
⑩省警政之实施。
⑪省慈善及公益事项。
⑫其他依国家法律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两个省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省共同办理。
各省办理第一项各款事务,其经费不足时,经国家议会议决,由国库补助之。
(四)左列事项,由县议会或者区议会立法并执行之:
①县、区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②县、区财产的经营及处分。
③县、区公营事业。
④县、区合作事业。
⑤县、区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⑥县、区财政及县税、区税。
⑦县、区债。
⑧县、区银行。
⑨县、区警卫之实施。
⑩县、区慈善及公益事业。
⑪其他依国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两个县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县共同办理。
(五)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质者属於省,有一县之性质者属於县或者区。遇有争议时,由国家议会解决之。
第五章 宪法的修改
(一) 宪法的修改有如下三种方式:
①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经过全国各省省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后生效。
②由全国人口百分之五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一百天之后,应该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举行修宪的公民投票(投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③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公告一百天之后,应该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举行修宪的公民投票(投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第六章 香港和澳门
(一)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特区。
(二) 中央不得干涉香港和澳门的任何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事务。
(三) 中央政府管理香港和澳门的外交和国防的事务。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主席由中央政府主席任命。
(五)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细则由《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细则由《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第七章 附则
(一) 国籍、选举、罢免、公民投票、立法程序、公务员考试相关的法律是特殊法案。
特殊法案的修改,四分之一的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生效。
(二)宪法的修改有三种方式:
①三分之一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公告半年之后,复交公民投票决定。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②十八岁以上的全体公民人数的百分之五的联署,公告半年之后,复交公民投票决定。参与公民投票的人数不比低于全体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数量的二分之一,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③三分之一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复交全国各省省议会表决,全国各省省议员总数百分之六十以上同意后生效。
(三) 议会的议事规则、政府的组织、检察院的组织、法院的组织、投票委员会的组织的法律的修改,需经相关立法机关超过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才可通过。
贺锦丽是女的,应该是“她”
宠物在我心里定位很诡异,宠物没有精神,不能交谈。但是宠物还是活物,必须喂吃喂喝。
我如果想和人交谈,不如去社交媒体或者找人喝咖啡。
我如果想找一个东西摆着看,不如直接去买一个死物装饰品。
总之,宠物这个东西在我心里的定位很奇怪。
讲真的,我是都不喜欢。
狂犬病的原因。
dog
cat
你列举的两个学名,我都不认识,没联想到是什么,还特意去Google什么意思
是的,而且731部队完全被麦克阿瑟包庇了。
但如果按照纽伦堡和东京审判的标准,美军在越南放落叶弹、毒气弹,杀死大量越南平民,导致越南人得癌症、畸形儿,这同样是反人类罪,可惜不可能成立法庭审判美国人的。
其实欧盟就是很好的尝试。
以后也许有机会成立亚盟。
各国的语言、文化、习俗、意识形态都不一样,所以目前不可能实现世界政府的。
也许一千年之后有机会吧。
在世界政府没有成立之前,成王败寇就无法结束,国际政治就永远是弱肉强食,国际法就永远是个屁。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都是政治演戏而已,根本不是法庭。
人类的司法是不能审判战争的。
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审判战犯的“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这都是法庭为了审判战犯而编出来的罪名。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庭在战后编出来的罪名不能用于审判战犯在战争期间的行为。
轰炸东京的美国李梅将军就曾经说过,如果轴心国胜利了,他就是上绞刑架的战犯。
战争这个东西,就是成者王侯败者寇了。根本不能用司法来解决,司法是不能处理战争的。
至于审判结果,纽伦堡法庭看起来还像一回事。虽然有一些战犯我感觉判轻了,也有人判重了。不过大体看起来,没什么大毛病。
东京审判就完全是闹剧了。皇室全部没有被起诉,拿东条英机这几个替罪羊来说事,而且搞到最后只处决了七个人,实在是太轻了。梅津美治郎、荒木贞夫还给留了一条命,然后被判监禁的战犯后来也很快被麦克阿瑟释放了。岸信介这些人甚至根本没有被起诉,东京审判最后实质上也只是杀了七个替罪羊而已。完全是闹剧。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印度和荷兰的法官主张战犯无罪,战争行为不能个人不应该负责,这其实是正确的。这种审判完全就没必要存在,盟军看谁不顺眼,直接抓起来杀了就是了。
总之,人类是没有能力审判战争的。国际社会的战争行为,本质上就是成王败寇。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实际上和审判四人帮没什么区别。
好男想当兵
说实话,各国都做不到。
美国十几年的反越战运动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年轻人不想当兵。
完全同意。
董建华做政协副主席,让他随习近平出访有一个身份。如果是一个前特首的身份随着中央领导人出访,不那么合适,至少也要给他一个中央的职位。
你说的是对的。
但董建华的影响力,来自于他是前特首,而不是全国政协副主席。
政协副主席只是让他享受一个副国级待遇,他方便以副国级的身份陪着习近平访问,甚至可以独立出访。
政协副主席基本上是安抚人用的,比如邓小平和陈云的儿子都被照顾的当了一届政协副主席,享受一个副国级。
解释一点:
由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了,所以香港立法会的头目就不叫“主席”而改称“议长”。
因为如果立法会也叫主席,容易被混淆。
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的官方英语翻译是:Chairman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China
中央政府可以任命懂粤语的内地退休政客当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或者任命政治圈外、但在香港知名的内地人做香港特区主席,反正这个主席和日本天皇一样,没有实权。
中国是极端左派,已经左到脱离正常的轨道了。
所以具体立场上(比如福利制度、多元文化)这些,根本就不可以套用在脱离正常轨道的国家。
换句话说,中国根本没资格进入左右派的轨道就具体立场上来排序,因为中国已经极端到出去了。
举个例子:在人们讨论杀人之后应该判死刑还是判无期徒刑, 这里说的杀人是“人杀人”。但中国压根就是一匹狼,狼杀人能套用“杀人偿命”或者“可教化因此判无期徒刑”这种人类的理论吗?
并不是啊,新唐人上就有华人川粉去监票的。
华人只有美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一,所以人看起来少很正常。
如果需要各行業的人才,應該做比例代表制。人民選兩張票,第一章投選區的議員,第二章投各黨。
各黨的比例代表制名單上名列各行業的人才。但不能搞功能界別,功能界別就會導致某些行業裡的人等於能投兩張票了,活生生的搞出“高級公民”了。
@Wolfychan #111808 香港的政治制度被英國人和共產黨搞得亂七八糟。
如果是選舉委員會選特首,選舉委員會委員必須代表的人口大致相同。不能出現很多莫名其妙的委員,怎麼現在的港區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來選特首了,亂七八糟。
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員就不應該存在。所謂工商業屆的議員,難道工商界人士可以投兩張票嗎?一次是選區議員,另一次是工商界的議員?這還搞出“一人兩票”的高級公民了。真是亂七八糟。
香港這種體量,其實適合學習新加坡,做議會制。人民直接議員,立法會多數黨領袖當特首。當然,議會的選舉方式可以全部都是小選區制,或者實行德國的聯立制或者日本的並立制都可以。
港人一直在爭取人民直選特首。
但實際上,基本法並沒有規定特首要直選。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産生的目標。
這裡提到的是“普選”而非“直選”,普選≠直選。
普選的意思是:每一個成年人都有選舉權。
直選的意思是:該職位由公民選舉產生。
所以“普選”和“直選”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普選是一種人權,直選是一種選舉方式。
美國總統就是“普選”而非“直選”,美國總統是選舉人團選出來的,而不是人民直選產生。
英國早期的下議院議員是人民直選的,但當時女人不能投票,所以英國下議院早期是直選而非普選。
因此採用選舉委員會來選特首並不違反普選的原則,但是每個選舉委員會委員所代表的人口必須是一樣的,選委會委員必須票票等值。美國每一張選舉人團票和人口是大致相同的。
陈士杰版总统制宪法懒人版:
①总统任命部长不需要国会同意,总统想任命谁就能任命谁
②总统无权否决国会的立法,国会想怎么立法就怎么立法
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出任,保障大法官没有明确党派色彩
其实并不是冗员。
比如香港卸任特首都给一个政协副主席,就完全是为了让他享受一个待遇而已。
很多部级干部坐久了,再往上升也没有适合的职位,所以就去人大政协做个无实权的副国级,理论上也算升迁了, 但已经没用了。
其实正常国家,这些部级干部就应该退休了,没必要安排一个副国级来安抚。
政治酬庸而已。
民主国家也有政治酬庸,但民主国家的酬庸基本上是小国的大使或者国策顾问。
但民主国家不可能让国会副议长做酬庸的,因为国会都必须是人民选出来的。
为什么共产党不用大使当酬庸?原因很简单,大国大使是要做事情的,不能给酬庸浪费。小国大使的行政级别最高是司局级,但是到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做常委是正部级,所以中共不会用小国大使当酬庸。
美国的大国大使也不会是酬庸,驻华大使、驻俄大使也不会是酬庸。但是日本这种半殖民地国家的大使,就可以给酬庸。比如肯尼迪的女儿就被奥巴马任命为驻日大使。
今年美國總統大選類似於2004年台灣總統大選。不管最後誰贏了,對手陣營都是不服氣的。選舉結果定了之後,不管誰當選,很可能出現全國性的示威遊行,甚至會出現動亂暴亂,而且會持續很長一段時間。
2004年陳水扁當選之後,連宋的抗議遊行是被美國人壓下去了。台灣上面有一個美國壓著,還能管一管。美國這要是亂起來,美國上面可沒有主事兒的人。美國兩派要是幹起來了,這可就熱鬧了。全美很可能未來四年都會有持續的暴動。
我反对废除死刑。
但如果一定要废除死刑,一定要设立终身监禁制度,不能出现那种杀了人,二三十年之后又假释出来了,然后又继续杀人。
如果一定要废除死刑,必须是那种终身监禁不得保释的。或者干脆杀人判刑150年,75年以后可以假释。
我主张是这样:
法院判决死刑之后,交给司法部执行死刑,司法部在十年内必须执行。
在日本和台湾,都出现过司法部长不执行死刑,导致很多死刑犯被长期关押。
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判处死刑之后,十年内都没有找到可以翻盘的证据,那么司法部就必须执行死刑了。即使未来(比如三十年之后)又证明当年杀错了,那也只能认了。
假设张三2018年杀人了,2020年被判死刑。那么2030年之前司法部必须执行死刑。这样张三就可能有10年左右的时间让案子翻盘,如果10年之内都不能翻盘,那基本上就没有冤案了。

中国特殊名词上,还是有一些缺憾。
国务院副总理是vice premier,不是deputy prime minister。
这一点上,感觉不如腾讯翻译。

國內的翻譯軟件裡面,最好的是騰訊翻譯吧。
我解释一点: 中国在全球有大概三百个大使馆和领事馆,很多小国其实并不一定有香港人。
香港人口只有七百多万,大概能派遣的外馆人员也不过就一两百人而已。
所以我写的基本法是:中国驻外使领馆,都需设立“香港事务组”专门处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的事务。“香港事务组”成员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派遣。
香港事务组人员是香港特区政府派遣,但并不一定是香港人担任。比如在某个大洋洲小国,该国几乎没有香港人。那么香港政府可以任命中国领事馆的一位懂粤语的领事,来出任香港事务组组长以及唯一的组员。
但是像纽约、多伦多这种香港人很多的大城市的中国领事馆,香港事务组成员可以有十几个,并且都是香港人出任。
说的更直白一点:香港和中央权力划分出现不明地带的时候,尽量的给予香港自治权。
第七章 本法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永久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宪法法院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宪法法院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宪法法院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宪法法院在解释本法时,应当尽量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行使治理权的原则。
我反对废除死刑,也许在欧美澳新这种基督教文明的国家可以接受“杀人不偿命”。但在中华文化里面,“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
如果中国废除死刑,那么很可能出现很多“地下正义”。比如张三杀了李四的儿子,张三被判无期徒刑。李四不服,李四就去杀掉张三的儿子来给自己儿子报仇。到时候这种民间报仇的行为会越来越多,社会的混乱是承受不了的。
但我同样反对现在共产党搞得死刑制度,中国现在判的死刑太多了。我主张只有杀人、纵火、绑架这种“最严重犯罪”才被判死刑,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政治犯罪都应该废除死刑,叛国、泄密、贪污、洗钱最高只有无期徒刑。
大赦国际把死刑看成是侵犯人权的事情。
各位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你支持废除死刑吗?
陈士杰版《香港基本法》懒人包:
①中央政府管理香港的国防和外交。
②中央在香港驻军。和平时期驻军不得超过100人。只有在香港立法会决定香港进入战争状态的时候,中央政府才可以向香港派出更多的军队。
③香港实现议会制。香港人民直选立法会议员,立法会多数党领袖出任特首。
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由中央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和英国女王一样,完全就是摆设。主席主要的工作是按照特首或者立法会的决定,解散立法会。
④香港接受移民数量由香港政府决定。
⑤所有和中国建交的国家,都可以在香港设立领事馆。
没有和中国建交的国家,香港可以设立半官方的代表处。
中国驻外各领事馆都成立“香港事务组”处理港人事务,香港事务组成员由香港政府派遣。
⑥香港保持独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
⑦香港人可以选举中央的国会议员,但是香港选出来的国会议员只能参与国防和外交的立法(因为香港只有国防和外交是中央政府管理,其他的层面都是香港政府来治理)。
⑧香港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中文。
⑨香港可以以“中国香港”的身份,以非主权政治实体的身份参与所有的国际组织。
序言
中国是以普世价值为基础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
第一章 总纲
(一) 中国是共和国,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公民。
(二) 拥有中国国籍者为中国公民。国籍的取得和放弃由法律规定。
(三)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①全国分为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
②省分为市;直辖市分为区;
③市分为区和县。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 公民无分性别、民族、职业、信仰,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二)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国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处罚。
(三)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四) 公民有居住及迁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的自由。
(五) 公民的私有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六) 公民有言论、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的自由。
(七)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八) 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九) 公民有通讯(含秘密通讯)的自由。
(十) 公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检举乃至罢免的权利。
(十一)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十二)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
(十三)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的权利。
(十四)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否决现行法律的权利。
(十五)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职的权利。
(十六) 公民有受免费的基础教育的权利。
(十七) 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十八)当公民的公民投票的权利被中央政府剥夺的时候,公民有权利以任何方式反抗中央政府。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总统
(一)总统由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被选举权。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员及各省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国家议会议员同数之代表组成。
全国大会至迟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日,遇有总统于任期届满前缺位,至迟应于缺位后三十日集会。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长召集。
得全国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
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二)总统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三)总统根据国家议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中央政府主席,任命宪法法院大法官,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总统根据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或者撤销法律。
(四)总统根据国家议会或者中央政府主席的决定,解散国家议会。
(五)总统根据中央政府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六)总统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七)总统缺位的时候,由国家议会议长召集全国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家议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国家议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八)总统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九)总统非经罢免,不受刑事和民事的诉究。
(十)国家议会依法罢免总统。国家议会得经全体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经全体议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总统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总统再提罢免案。
第二节 中央政府
(一)中央政府主席由总统提名,经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如总统提名的中央政府主席人选国家议会不同意时,国家议会得于十五日内以全体议员过半数选举一人为中央政府主席。
中央政府主席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国家议会应立刻选举中央政府主席,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全体议员过半数之票,总统应于选举后三日内任命为中央政府主席。当选之人如未得此过半数票,总统应于七日内解散国家议会。
(二)中央政府各部会首长由中央政府主席任免。
(三)中央政府主席应决定政策方针并负其责任。在此政策方针范围内,各部会首长应各自指挥专管之部而负其责任。各部会首长意见发生争执,由中央政府解决。中央政府主席应照中央政府所定而经总统核可之处务规程处理政务。
(四)中央政府主席对武装部队有命令指挥的权力。
(五)国家议会依法撤换中央政府主席。
国家议会全体议员过半数选举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之后,国家议会议长应于五日内要求总统免除现任中央政府主席的职务,并且任命国家议会选举产生的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新任中央政府主席。总统应接受国家议会的要求,免除现任中央政府主席的职务,并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承人为新任中央政府主席。
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二分之一以上对现任中央政府主席进行罢免案,并且全体议员无法过半数选举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的时候,现任中央政府主席应于五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国家议会。总统应于国家议会通过对中央政府主席的罢免案后十日内宣告解散国家议会。
罢免案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六)本届国家议会议员任期超过两年之后,中央政府主席有权要求总统解散国家议会。
(七)中央政府主席任命部会首长一人或者若干人为中央政府副主席。
(八)中央政府主席、各部会首长的职位,在任何情形下,应随新届国家议会的集会而终止,各部会首长的职位也随中央政府主席之职位终止而终止。
(十)中央政府主席经总统之要求,各部会首长经中央政府主席之要求,应继续执行其职务至继任人出任时为止。
第三节 国家议会
(一)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法选举产生。议员是人民的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之拘束,只服从其良心。其细则由法律规定。
(二)议员数量由法律规定。
(三)议员依下述规定选出,任期不得超过四年。其任期至新国家议会集会时为止。
(四)议员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五)国家议会解散后,应于六十日内举行议员选举,并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其任期重新起算。国家议会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六)国家议会议员选举产生议长、副议长各一人。议长、副议长终身任期不得超过八年。
(七)国家议会议决其会议之结束与再开。国家议会议长得提前召开会议。有全体议员三分之一或者中央政府主席要求时,国家议会议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八)国家议会议长管辖国家议会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国家议会议场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九)审查选举为国家议会之责。国家议会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不服国家议会的决定,得向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其细则由法律规定。
(十)国家议会应公开举行会议。但经全体议员十分之一之建议或者经中央政府的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之决议应以秘密会议为之。
(十一)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得要求中央政府任何人员列席。中央政府主席、各部会首长及其委派之人员,均得列席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之一切会议。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十二)国家议会有设置调查委员会之权利,经全体议员四分之一建议,并有设置之义务,调查委员会应举行公开会议聆取必要证据。会议得不公开。证据调查准用刑事诉讼程序之规定。书信、邮政及电讯秘密不受影响。法院及行政机关有给予法律及职务协助之义务。调查委员会之决议不受司法审查。但法院对调查所根据之事实得自由评价及定断。
(十三)国家议会议长代理总统职权的时候,由国家议会副议长代行国家议会议长的职权。
第四节 宪法法院
(一) 宪法法院由11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议员批准,总统任命。
(二) 宪法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十五年,不得连任。
(三) 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
①解释宪法;
②裁决议会和公民投票制定的普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③接受公民或公民组织的违宪申诉,对政府或者法院与公民或公民组织之间发生的政治性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
④对涉嫌犯罪的国家级公务人员进行审判;
⑤裁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法律理解、权限争持而发生的矛盾。
(四)宪法法院的决策由过半数大法官投票决定。
第五节 各级法院
(一) 中国设普通法院,专司刑事、民事、商务、涉外案件的审理。
(三) 普通法院实行最高法院(国家)、高级法院(省)、初级法院(市)三级建制,初级法院可设派出机构。
(四) 最高法院由15名大法官组成,其产生,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经国会过半数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五)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15年,不得连任。
(六) 中国设各级检察院为公诉机关,包括最高检察院(国家)、高级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初级检察院(县、市)。
(七) 最高检察院检察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八) 中国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民告官案件;设劳动法院专司劳资争议裁决、保护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设选务法院处理和选举有关的各种申诉或争议,并做出裁决。
(九) 行政法院、劳动法院、选务法院均实行国家、省、市三级建制。
(十) 国家行政法院、国家劳动法院和国家选务法院大法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十一) 各专业法院、检察院的各级法官、检察官任职期间均不得兼任政府行政职务或议员,不得参与政党活动,不得参与营利性事业。
第六节 投票委员会
(一)为公正地管理选举和进行公民投票及处理有关选举和罢免的事务,设投票委员会。
中央投票委员会由总统任命,国家议会过半数国会议员同意后出任。中央投票委员会主席从委员中互选产生。
(二)委员任期为6年。
(三)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四)委员非经弹劾,不收刑事、民事案的追责。
(五)中央投票委员会,可在法令范围内制定有关选举管理、公民投票管理及政党事务规则。在与法令不抵触的情况下,可制定有关内部规程的规则。
(六)各级投票委员会的组织、职责范围和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七)各级投票委员会对造出选举人名册等选举事务和公民投票事务,可向有关政府机关作必要指示。
(八)选举活动在各级投票委员会管理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须保障选举机会均等。有关选举经费,除法律规定外,不得由候选人负担。
第四章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一)左列事项,由国家议会立法并且由中央政府执行:
①外交。
②国防与国防军事。
③国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④司法制度。
⑤航空、国道、国有铁路、航政、邮政及电政。
⑥中央财政与国税。
⑦国税与省税、县税之划分。
⑧国营经济事业。
⑨币制及国家银行。
⑩度量衡。
⑪国际贸易政策。
⑫涉外之财政经济事项。
⑬其他依本宪法所定关於中央之事项。
(二)左列事项,由国家议会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省政府或者市政府执行之:
①省、市自治通则。
②行政区划 。
③森林、工矿及商业。
④教育制度。
⑤银行及交易所制度。
⑥航业及海洋渔业。
⑦公用事业。
⑧合作事业。
⑨两个省以上之水陆交通运轮。
⑩两个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农牧事业。
⑪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铨叙、任用、纠察及保障。
⑫土地法。
⑬劳动法及其他社会立法。
⑭公用徵收。
⑮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
⑯移民及垦殖。
⑰警察制度。
⑱公共卫生。
⑲振济、抚恤及失业救济。
⑳有关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项各款,省于不抵触国家法律内,得制定单行法规。
(三)左列事项,由省议会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市政府执行之:
①省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②省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③省市政。
④省公营事业。
⑤省合作事业。
⑥省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⑦省财政及省税。
⑧省债。
⑨省银行。
⑩省警政之实施。
⑪省慈善及公益事项。
⑫其他依国家法律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两个省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省共同办理。
各省办理第一项各款事务,其经费不足时,经国家议会议决,由国库补助之。
(四)左列事项,由县议会或者区议会立法并执行之:
①县、区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②县、区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③县、区公营事业。
④县、区合作事业。
⑤县、区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⑥县、区财政及县税、区税。
⑦县、区债。
⑧县、区银行。
⑨县、区警卫之实施。
⑩县、区慈善及公益事业。
⑪其他依国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两个县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县共同办理。
(五)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质者属於省,有一县之性质者属於县或者区。遇有争议时,由国家议会解决之。
第五章 宪法的修改
(一) 宪法的修改有如下三种方式:
①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经过全国各省省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后生效。
②由全国人口百分之五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一百天之后,应该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举行修宪的公民投票(投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③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公告一百天之后,应该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举行修宪的公民投票(投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第六章 香港和澳门
(一)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特区。
(二) 中央不得干涉香港和澳门的任何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事务。
(三) 中央政府管理香港和澳门的外交和国防的事务。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主席由中央政府主席任命。
(五)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细则由《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细则由《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第七章 附则
(一) 国籍、选举、罢免、公民投票、立法程序、公务员考试相关的法律是特殊法案。
特殊法案的修改,四分之一的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生效。
(二)宪法的修改有两种方式:
①三分之一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公告半年之后,复交公民投票决定。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②全体公民百分之一联署,公告半年之后,复交公民投票决定。参与公民投票的人数不比低于全体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数量的二分之一,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三) 各级议会制定的同级别议会的议事规则、同级别政府的组织法、同级别法院的组织法、同级别议会议事规则。此种法律的修改,需经该级议会超过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才可通过。
Tulsi和她老公挺有夫妻相的,挺漂亮的。

美国的政界,个人觉得最美的还是前第一夫人杰奎琳。

说实话,挺羡慕奥纳西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