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性的问题是这样的:在母体占有一定比例的特定群体,也必须要在某个项目上占据相似(最好是相同)的比例。在前一部份里我提到这是一种「相对比例」下的思考方式,我还强调这种理解几乎是完全搞错状况。在这里我要进一步解释一下这背后的逻辑。
首先我们要记住一个基本的事实:这里群体的分类几乎是无限的:你既可以依照族群或省籍去划分,也可以依照性别、年龄、居住区域、教育程度、父母收入、宗教信仰等任何方式去划分。这导致一个非常基本的事实:社会里基本上不大可能有一个次群体可以完美呈现母体的实际分配,特别是该群体不去在意某些特定分配逻辑的时候尤其如此。
前面我所说错误的相对比例概念,基本上就是建立在这样的前提下:当军公教人员的省籍比例、与台湾总人口省籍比例不符合时,炒作省籍议题的人,就会说这是在搞「省籍歧视」。但是这是有明显问题的推论。照此逻辑来说,我可以很轻易指控国家有性别歧视……搞不好也有宗教「歧视」的问题在。
这里的主要问题在于,很多现象产生的后果可能包含许多各式各样不同的因素,特别是「因果链」关系很可能并不这么直接。我在后面会找机会对此作为一个解释。不过在这里我们需要进入代表性的问题,因为这是可以进一步证实台湾省籍不平等的重要理由。代表性的问题在这里有更进一步的意义:为了达到前述「特定群体必须在某个次级社会群体上也占据相似的比例」这个理念,有时候社会、国家会人为地采取一些制度手段来制造出他们期待的特定比例。在军公教人员的省籍比例上,国民党政权过去确实也这么做了,这是我们要谈省籍问题时不能忽略的一个事实。
这里我们牵涉到了国民党统治时的「法统」概念。这个概念在许多意义上,其实和前面的想法并没有两样。所谓「本土」的观念认为台湾的军公教省籍比例、应该要和台湾人口的省籍比例一样,因为这是「台湾」的政府单位;而法统的说法则是,为了要维持「中华民国」的代表性,因此中央民意代表、军公教公职单位的比例,应该与中华民国三十五省、两个地方、一个特别行政区的「比例」维持一致。是的,这两种立场的基本逻辑是一致的,差别只在于核心的部分是中华民国还是台湾而已。
这种省籍比例决定中央民意代表、公务人员录取的方式,对中华民国来说是为了维持代表性不得不为的手段(对台湾意识来说,这就是不平等的作法)。但是这种作法的效果,在实际上却是相当有限的,甚至在国民党统治台湾十年之内,就开始出现严重的问题。
国民党面对的问题,总归来说就是一个他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加以镇压、对抗的对手:时间。就中央民意代表选举上,当国民党被迫撤退来台、而不可能在大陆办理选举的时候,国民党采取非常手段、藉由大法官释宪和修法,冻结了中央民意代表的任期,造就了所谓的「万年国会」。但是随着时间的拖长,这些代表越来越不能代表民意、同时也越来越老,国民党也不得不已「增补选」的方式来替国会增添新血。这些增添的新血也就不可能兼顾什么省籍比例了,只可能是大量的本省人。
同样困境也出现在公务人员的招考上。最简单地说:如果要能维持省籍录取比例,那么至少各省籍报考、合格的人数,绝对不能少于预计录取的名额数。—————但是当外省人口数只占了全台湾的13%到15%,根本不可能长年满足此一条件。这样说吧,假使云南省预计录取5个名额,但是只有2人达到录取标准,怎么办呢?这时可供选择的作法相当有限,例如「缺额不录取任何人」、「下修录取标准」以及「采用其他达到录取标准的人」。
对于政府来说,早期可以采用第一种方式来维持「公平」。但是随着时间的延长、不断产生的缺额最终迫使政府必须采用第三种方法,来补充政府各单位人力的不足。—————这时我们要问,那些被录取的「其他人」是谁呢?毫无疑问,绝大多数都是本省人,这也造成本省人开始大量超额录取的情况。
http://homepage.ntu.edu.tw/~luohm/selection.pdf
这次我们引用骆明庆的研究: 骆明庆 (2003), 〈高普考分省区定额录取与特种考试的省籍筛选效果〉,《经济论文丛刊》,31:1, 87-106。骆明庆这篇文章很详细地描述了高普考的这种趋势,在这里我引用几段来说明如此的现象。
这个依照省籍比例来录取政府人员的制度,其实从一开始就面临了麻烦:以1950年全国性公务人员高考为例,录取者中台湾省者有7人,其他省籍者虽然有少数省区因无人应考而缺额,仍然录取了179人,……(页90)
国民党政权1949年搬来台湾,隔年的高考就已出现无人应考导致缺额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此时是以前面所说的缺额方式来处理。但是这问题没办法因此获得解决。这道理很简单,今年都没人来考了,还能指望明年有足够的人冒出来考、同时还能及格获得录取吗?因此最后只能从另外两种方式来进行了。
1962年的《考试法》修正,尝试兼顾第二种「下修录取标准」和第三种方式「录用 其他达到标准的人」的作法。这就出现了著名的「降低录取标准10分来录取一人」的作法,也往往被攻击省籍不平等的重要证据。这条条文确实明显有着省籍不平等的意涵在:
但仍得依考试成绩按定额标准比例增减录取之。对于无人达到录取标准之省区得降低录取标准,择优录取一人,但降低录取标准十分仍无人录取时,任其缺额。
不过骆明庆的研究也指出,现实上这修正反而让本省人士获得更进一步的大量超额录。
加倍录取在程序上的做法如下:每年高普考试以后,典试委员会在第二次会议中决定各类科最低录取标准,考选部再专案提请典试委员会按各类科台湾省籍考生达到最低录取标准之总人数。除以台湾省之定额比例数所得之倍数。据以决议对各省区同样增加若干倍数录取。举例而言,1978年高考,最
低录取标准为平均分数60分,台湾省籍考生中到录取标准者共有606人,当年台湾省的定额数为15名,则606/15=41,因此决定各省均依照定额数增加40倍录取,即录取定额数的41倍。当时外省籍定额数合计为570名理论上唯录取570*41=23370人,外省籍必然会有缺额的情形发生。但是由于最多只能降低录取分数10分,最终实际录取外省籍考生172人,台湾省籍录取606人,外省籍占全部录取人数的22.1%,加倍录取的作法明显地提高了台湾省籍考生的录取比例。
问题还是一样的,根本没有足够达到标准的外省考生让国家录取。骆明庆用1978年高考的资料证实了这一点:在达到录取标准的台籍考生全部录取的情况下,就算再降低10分标准录取额外一名外省生,最终录取的人数比例,还是172对606,本省籍录取占绝对优势的情况;原先本省籍名额设计上,可是要求有570名外省籍考生录取呢! (页92-93)
这篇论文93页有张简单的图,说明那次被认为是「省籍歧视」的修法,反而导致省籍平等的后果。这可以说是历史的一出讽刺剧,然而事实就是如此。
外省族群在进入公务人员体系占有特别优势的情况,在距今50年前的1962年时便已经获得了相当的解决;那么,政治人物为什么到了1987年、甚至是现在还在炒作军公教、省籍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