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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起源」為什麼讓人覺得疑惑

吳敦義 前國民黨主席
吳敦義  ·  2020年10月11日 前主席。傳統菁英政客。

此文錯誤和爭議之處太多。我僅挑出幾處爭議最大的地方進行反駁,並按照受大家關注程度進行排序。其餘的錯誤歡迎大家在評論區進行補充。

一个人一旦获得了杀人的能力,其他不具有杀人能力的人,就必须将自己的权利让渡一部分出来;如果大部分人都具有了杀人的能力,为了让生活能够以和平的方式继续下去,大家就必须在每个人拥有多少权利的问题上达成普遍的共识。而作为“普遍共识”的代表,美国宪法是对美国人民权利分布的一种相对准确的描述/概括,受到美国人民的高度认可,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我們先來看第一句論斷。作者聲稱,人可以通過掌握殺人能力來迫使別人讓渡出自身的一部分權利。但是殺人能力不是固定的,而是相對而言的。即便是掌握了對一般人的殺人技術,這樣的技術對上經驗豐富的黑幫,老兵恐怕也無濟於事。也就是說,最後只有最強的殺人者或者一群殺人高手才得以享用特權。這雖然符合一般電影中「部落首領武力最強」的想像,但真的符合歷史嗎?

乘丘之役,公之金僕姑射南宮長萬,公右遄孫生搏之。宋人請之,宋公靳之,曰:「始吾敬子,今子,魯囚也。吾弗敬子矣。」病之。 十二年秋,宋萬弑閔公于蒙澤。遇仇牧於門,批而殺之。遇大宰督於東宮之西,又殺之。立子遊。 南宮長萬是宋國有名的勇士。在與魯國交戰時不幸被俘,後被交換回宋國。宋國君主取笑南宮長萬,說他不過是一介囚犯,對他不再尊敬。心懷不滿的長萬於是在秋天把宋君擊殺,又殺了大夫仇牧和大宰督,靠個人勇武和家族勢力一舉掌握朝政。按照原作者的看法,南宮長萬這個站在宋國武力頂點上的人理應擁有高於一般人的特權。然而他所面對的是君主的嘲笑,連最基本的自尊都無法保有。而他雖然靠著勇武短暫地奪取朝政,但卻依然不敢自立而是立公子游為君主。最後的結果是,南宮長萬出逃陳國遭遣返,被砍為肉泥。這足以說明這樣的觀念至少從春秋以來就不曾存在,個人的權利絕不是可以靠個人武力而得到保障的,哪怕你擁有頂級的武力。

古人很早就明白這一道理。所以,當楚國神箭手養由基對楚王獻媚說君王有自己這樣武藝高強的將領可以無憂的時候,楚王怒斥道「爾自恃如此,異日必以藝死」。

在現代,最頂級的殺人團體是軍警等暴力機構。而這樣的機構非但沒有政治特權反而強調忠誠,服務和保護。沒有哪一國的軍隊不是在口號上喊「保衛人民」的。

而作者竟然還提到美國憲法,說美國憲法是对美国人民权利分布的一种相对准确的描述/概括。這真讓人懷疑作者有無看過憲法。美國憲法在第二條就表明,各州眾議員席位是按照各州人口來分配的。這無疑是在說人人生而平等,每個人都享有同等的政治權利。如果按照「殺人能力」的說法,老年人和青年的殺人能力是不一樣的,他們本應該被賦予權重不一樣的政治權利啊。而在1920,第十九修正案又賦予了婦女政治權利。難道在1920年的美國,婦女擁有了和男人一樣的殺人能力嗎?

在武器更新換代後,個人的殺人能力越來越不注重個體的身體素質和技巧了。今年8.28爆發了館長槍擊案。館長叫陳之漢,是一名前海軍陸戰隊士官,現在是健身房健身搏擊教練。而在28號,一名身型瘦弱的男子在館長上車後迅速靠近連開三槍,導致館長重傷住院。這名無論是在身體素質還是精神素質都遠不如館長的人卻可以把館長打到在地上痛苦哀嚎,開直播和觀眾講遺言。在今天,絕大部分公民殺人能力都是相近的,他們只在殺人的意願上有所差別。但這樣的事實卻並不能讓他們獲得承認,享有同等的政治權利。

這不由得讓人疑惑,為什麼作者對堅若磐石的事實視而不見,而堅持一套達爾文式的權利論訴呢?

这个例子就说明,从实践来看,人的权利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源自他人(包括父母、政府等一切除了自己之外的人)的认可。别人承认你具有某项权利,你就有,别人不承认,你就没有。 而法律,只不过是把这种人和人之间对权利的互相承认,从思想的、口头的、默会的形式,转变成文字的形式固定下来。法律它本身就是一个文本、是没有效力的,法律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大多数人承认它有效。 也就是说,法律不等于权利,也不保障权利,它只是对权利的一种文字化的描述/概括。

作者雖然在前文提及right和right的不同,但他顯然把權利當作成為了同時具有law和right含義的recht。recht在兩種意義上被使用,一種是客觀意義上的法律規則的總和主觀意義上的主觀權利。主觀權利從何而來呢?雖然作者標題是權利來源,卻通篇沒有提過它的來源。權利的來源自於jus和postestas的結合。當羅馬教皇和方濟會發生爭論時,Ockham打破傳統方法,提出個人定義來應對這個新出現的問題。Ockham把jus視為一種postestas,認為這種能力是人身固有的。任何人不能違背享有該項jus的人的意願剝奪該項jus。ockham進一步把jus劃分為jus poli自然權利和jus fori法上的權利,而自然權利是來自於天然權利,理性或神的法則。可見權利的誕生從一開始就與身俱來的一部分。

事實上,作者雖然公然宣稱人的權利不是與生俱來的,但是在這句話中 其他不具有杀人能力的人,就必须将自己的权利让渡一部分出来 卻又無疑是在承認人是天然就有權利的。因為如果人不是天生就有權利,那又如何可以讀讓自己權利的一部分呢?又如何去渡讓不存在的東西呢?作者意圖模仿社會契約論,卻又不知道契約論是以自然權利為前提的,結果自然是牛頭不對馬嘴,漏洞百出。

所以中国宪法对中国人民权利分布的描述/概括,是非常不诚实的。中国公民明明没有言论自由的,宪法非要说有;明明没有集会自由,宪法也要说有。

作者接下來的論述更是讓人莫名其妙。一般而言,當自然權利無法得到施展時,人們一般會討論權利被壓迫的問題。而作者卻反其道而行,對權利的壓迫閉口不談,反而主張既然目前施行不了的權利那就乾脆不要寫進法律裡去。作者不知道的是,這些施行不了的法律之所以能寫進法律是因為即便是獨裁者們也承認這是人應該擁有的東西。於是他們把這些權利寫上去作為裝飾,以顯得自己不至於過於野蠻。既然法律是獨裁者用來掩飾自己野蠻的,那你這樣的呼籲既不可能被實現也同時是毫無意義的。除非,你把這種呼籲和前面對「自然權利」的否定結合起來,宣稱人的權利來自於獨裁者的認可,那這樣的呼籲才有宣傳上的意義。但這樣的行為就是赤裸裸地與獨裁者謀皮,為非法武裝團體張目了。

當然了,也許作者的本意是想寫一些自認為比較深刻的東西,或者是自己通過努力得出的思考結晶。但是人的專業和能力本就有不同,實在不必逼迫自己做這樣的事情。如果真的對這方面感興趣,以發問的方式遠比寫一篇錯漏百出的文章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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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Merlin  

    但愿是故意漏出破绽吸引人气/讨论~

  2. 欢迎回到膜乎 汉帝国签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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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个人权利是一种博弈的结果。而且不同权利出现时间差别很大,私有产权早在中古欧洲晚期就成了公共信念,但是普选权似乎在20世纪才扩大到所有成年公民。

  3. 爱狗却养猫 饭丝
    爱狗却养猫  

    我个人的理解(可能有误),那篇文章的意思是:权利并非天赋,而是要争取得来。

    而楼主的意思是: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和法律权利(legal right)是不同的。前者为“天赋人权”,后者须以前者为基础。

    至于暴力的重要性之争,我看来反而是小节。

    我个人观点,“每个人应该具有基本权利”是一种应然状态,或者说,理想社会的状态;理由我比较认同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也即每个人都应该考虑社会最弱势者的处境。但在历史和现实中,我认为,任何权利要实现,必须人们自己争取;如果没有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筹码(未必是暴力),则权利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所以,我的问题是,两文的作者,是否都认同相似的目标(例如认为理想的社会是更多的人具有更广泛的权利)?我的感觉,是如此,否则另一文的作者不会相比中国更认同美国的状态,而楼主不会强调自然权利的重要性。只不过,我认为两文作者对于如何达到目标,以及理想社会的具体运行方式,有非常不同的解读。

  4. 吳敦義 前國民黨主席
    吳敦義   前主席。傳統菁英政客。

    @爱狗却养猫 #102699 前者为“天赋人权”,后者须以前者为基础。

    是的。客觀法的功能之一就在於保障主觀權利的實現。而在原文作者那裡卻完全顛倒,變成權利就是法律本身。 但在历史和现实中,我认为,任何权利要实现,必须人们自己争取;如果没有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筹码(未必是暴力),则权利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我理解你的意思。不過我覺得這樣的說法有可能產生誤解,讓人誤以為權利是爭取來的而不是天然存在人身固有的。用這樣的說法「當主觀權利被阻止實現時,人們應該起來反抗壓迫,來獲得權利的實現。」

    是否都认同相似的目标(例如认为理想的社会是更多的人具有更广泛的权利)? 這是另外的問題了。其實原文作者的邏輯是很簡單的 人本身並不擁有權利,權利來自於他人的承認 殺人能力可以獲得別人的承認 人人都具有殺人能力,人人都可以獲得承認 而這一套邏輯實在是,每一個部分都是經不起推敲的。這才是我和原文作者的真正分歧所在。

  5. 吳敦義 前國民黨主席
    吳敦義   前主席。傳統菁英政客。

    @清华博士豆沙馅 #102698

    人應該有什麼權利和人如何實現自己應有的權利我想是兩個話題。實現權利的過程當然是和壓迫權利者的博弈。但是如果用博弈理論去解釋人應該擁有什麼權利則是行不通的。

  6. NodeB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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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爱狗却养猫 饭丝
    爱狗却养猫  

    客觀法的功能之一就在於保障主觀權利的實現。

    其实这个问题我本身也一直有疑惑。您认为“客观法”的“客观”基础在于什么呢?

    我覺得這樣的說法有可能產生誤解,讓人誤以為權利是爭取來的而不是天然存在人身固有的。

    我们有时会说到“天然存在”、“不言自明”的“真理”。但我个人认为,并没有完全“天然存在”、“不言自明”的东西。一切东西,都有其原因和根据。

    例如,人是否有天然存在的权利,伤害其他动物来满足自己的生存需求以及口腹之欲?

    又例如,人本身的价值和尊严究竟来源于何处?

    回到权利问题上来。如果把基本权利视为一种“应有状态”,或者说entitlement,例如“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这一论断的基础是什么呢?宗教世界观(例如某个信仰体系对人类位置的定位)?对人性的某个判断(例如绝大多数人的需求结构及共情本能)?人类社群发展历史(例如人类社群发展过程中达成的某种共识)?

    这些问题大概被各个思想家在不同的语境下讨论了很多次。就我个人来说,自然有我自己的倾向性,但我认为很多不同的arguments体系都可以逻辑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