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錯誤和爭議之處太多。我僅挑出幾處爭議最大的地方進行反駁,並按照受大家關注程度進行排序。其餘的錯誤歡迎大家在評論區進行補充。
一个人一旦获得了杀人的能力,其他不具有杀人能力的人,就必须将自己的权利让渡一部分出来;如果大部分人都具有了杀人的能力,为了让生活能够以和平的方式继续下去,大家就必须在每个人拥有多少权利的问题上达成普遍的共识。而作为“普遍共识”的代表,美国宪法是对美国人民权利分布的一种相对准确的描述/概括,受到美国人民的高度认可,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我們先來看第一句論斷。作者聲稱,人可以通過掌握殺人能力來迫使別人讓渡出自身的一部分權利。但是殺人能力不是固定的,而是相對而言的。即便是掌握了對一般人的殺人技術,這樣的技術對上經驗豐富的黑幫,老兵恐怕也無濟於事。也就是說,最後只有最強的殺人者或者一群殺人高手才得以享用特權。這雖然符合一般電影中「部落首領武力最強」的想像,但真的符合歷史嗎?
乘丘之役,公之金僕姑射南宮長萬,公右遄孫生搏之。宋人請之,宋公靳之,曰:「始吾敬子,今子,魯囚也。吾弗敬子矣。」病之。 十二年秋,宋萬弑閔公于蒙澤。遇仇牧於門,批而殺之。遇大宰督於東宮之西,又殺之。立子遊。
南宮長萬是宋國有名的勇士。在與魯國交戰時不幸被俘,後被交換回宋國。宋國君主取笑南宮長萬,說他不過是一介囚犯,對他不再尊敬。心懷不滿的長萬於是在秋天把宋君擊殺,又殺了大夫仇牧和大宰督,靠個人勇武和家族勢力一舉掌握朝政。按照原作者的看法,南宮長萬這個站在宋國武力頂點上的人理應擁有高於一般人的特權。然而他所面對的是君主的嘲笑,連最基本的自尊都無法保有。而他雖然靠著勇武短暫地奪取朝政,但卻依然不敢自立而是立公子游為君主。最後的結果是,南宮長萬出逃陳國遭遣返,被砍為肉泥。這足以說明這樣的觀念至少從春秋以來就不曾存在,個人的權利絕不是可以靠個人武力而得到保障的,哪怕你擁有頂級的武力。
古人很早就明白這一道理。所以,當楚國神箭手養由基對楚王獻媚說君王有自己這樣武藝高強的將領可以無憂的時候,楚王怒斥道「爾自恃如此,異日必以藝死」。
在現代,最頂級的殺人團體是軍警等暴力機構。而這樣的機構非但沒有政治特權反而強調忠誠,服務和保護。沒有哪一國的軍隊不是在口號上喊「保衛人民」的。
而作者竟然還提到美國憲法,說美國憲法是对美国人民权利分布的一种相对准确的描述/概括。這真讓人懷疑作者有無看過憲法。美國憲法在第二條就表明,各州眾議員席位是按照各州人口來分配的。這無疑是在說人人生而平等,每個人都享有同等的政治權利。如果按照「殺人能力」的說法,老年人和青年的殺人能力是不一樣的,他們本應該被賦予權重不一樣的政治權利啊。而在1920,第十九修正案又賦予了婦女政治權利。難道在1920年的美國,婦女擁有了和男人一樣的殺人能力嗎?
在武器更新換代後,個人的殺人能力越來越不注重個體的身體素質和技巧了。今年8.28爆發了館長槍擊案。館長叫陳之漢,是一名前海軍陸戰隊士官,現在是健身房健身搏擊教練。而在28號,一名身型瘦弱的男子在館長上車後迅速靠近連開三槍,導致館長重傷住院。這名無論是在身體素質還是精神素質都遠不如館長的人卻可以把館長打到在地上痛苦哀嚎,開直播和觀眾講遺言。在今天,絕大部分公民殺人能力都是相近的,他們只在殺人的意願上有所差別。但這樣的事實卻並不能讓他們獲得承認,享有同等的政治權利。
這不由得讓人疑惑,為什麼作者對堅若磐石的事實視而不見,而堅持一套達爾文式的權利論訴呢?
作者雖然在前文提及right和right的不同,但他顯然把權利當作成為了同時具有law和right含義的recht。recht在兩種意義上被使用,一種是客觀意義上的法律規則的總和主觀意義上的主觀權利。主觀權利從何而來呢?雖然作者標題是權利來源,卻通篇沒有提過它的來源。權利的來源自於jus和postestas的結合。當羅馬教皇和方濟會發生爭論時,Ockham打破傳統方法,提出個人定義來應對這個新出現的問題。Ockham把jus視為一種postestas,認為這種能力是人身固有的。任何人不能違背享有該項jus的人的意願剝奪該項jus。ockham進一步把jus劃分為jus poli自然權利和jus fori法上的權利,而自然權利是來自於天然權利,理性或神的法則。可見權利的誕生從一開始就與身俱來的一部分。
事實上,作者雖然公然宣稱人的權利不是與生俱來的,但是在這句話中
其他不具有杀人能力的人,就必须将自己的权利让渡一部分出来
卻又無疑是在承認人是天然就有權利的。因為如果人不是天生就有權利,那又如何可以讀讓自己權利的一部分呢?又如何去渡讓不存在的東西呢?作者意圖模仿社會契約論,卻又不知道契約論是以自然權利為前提的,結果自然是牛頭不對馬嘴,漏洞百出。
所以中国宪法对中国人民权利分布的描述/概括,是非常不诚实的。中国公民明明没有言论自由的,宪法非要说有;明明没有集会自由,宪法也要说有。
作者接下來的論述更是讓人莫名其妙。一般而言,當自然權利無法得到施展時,人們一般會討論權利被壓迫的問題。而作者卻反其道而行,對權利的壓迫閉口不談,反而主張既然目前施行不了的權利那就乾脆不要寫進法律裡去。作者不知道的是,這些施行不了的法律之所以能寫進法律是因為即便是獨裁者們也承認這是人應該擁有的東西。於是他們把這些權利寫上去作為裝飾,以顯得自己不至於過於野蠻。既然法律是獨裁者用來掩飾自己野蠻的,那你這樣的呼籲既不可能被實現也同時是毫無意義的。除非,你把這種呼籲和前面對「自然權利」的否定結合起來,宣稱人的權利來自於獨裁者的認可,那這樣的呼籲才有宣傳上的意義。但這樣的行為就是赤裸裸地與獨裁者謀皮,為非法武裝團體張目了。
當然了,也許作者的本意是想寫一些自認為比較深刻的東西,或者是自己通過努力得出的思考結晶。但是人的專業和能力本就有不同,實在不必逼迫自己做這樣的事情。如果真的對這方面感興趣,以發問的方式遠比寫一篇錯漏百出的文章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