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1997年,寻衅滋事罪从原来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之后,因其兜底条款“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存在,逐渐成为一项新的“口袋罪”,套在敢于表达自己观点的公民头上。2014年中,郑州的贾灵敏、刘地伟、于世文、董广平、侯帅五人均被以寻衅滋事罪批捕,关押至今。2014年底,一场公益法律研讨会在郑州召开,法律学者、律师共议“寻衅滋事”的是非功过。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学者、律师发言要点】
刘德法教授(郑大):寻衅滋事为何会成为口袋罪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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