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坛近来的黑道风波引发外界关注及广泛民怨,执政党立院党团于5日提出拟修正《选罢法》明定「公职排黑条款」,要求除针对贪污、贿选剥夺参选的消极资格外,再将取消候选资格范围扩大,参考《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及民进党「公职候选人提名条例」第6条规定,明定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检肃流氓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洗钱防制法》等5项法律并经判刑确定者,就不能够参选公职。
本党党团总召集人曾铭宗则表示大方向支持,但也忧心相关修法是否会与鼓励更生人(指犯了罪并已接受过法律处罚的人)复归社会相违背,
而本党近期则因疑该法涉嫌「对更生人不公平」遭致社会挞伐、嘲讽,
本主席在此支持党团意见,盖此排除条款对更生人无异于「终身禁选」,明显与《憲法》17條「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相违背。
我国刑法已设有「褫夺公权」之刑罚种类。所谓的「褫夺公权」,是指剥夺犯罪人担任公务员、公职候选人以及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之资格(刑法第三十六条)。依刑法第三十七条,在宣告主刑时,法官即可裁量褫夺公权的期间并同时宣告之。 「终身禁选」有违宪之虞者即在于此。我国憲法、司法院释字第三八四、四二三、五○三号解释,无论在刑法或行政法上,均确立了「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之宪政原则。则当被告于主刑宣告时已宣告或未宣告褫夺公权,何以能在选罢法中再次「宣告」褫夺公权,而剥夺当事人成为公职候选人之权呢?由此可知于选罢法此番修改已经扩大了褫夺公权的适用范围,恐有违宪之虞。
本席深知黑道、黑金政治关系问题严重,为人民所深恶痛绝,并长期困扰台湾民主政治发展,为减轻、消弭黑金之害,各政党团体可自行在党章党纪中制定内部排黑条款以求选民认同,但绝不应在公共领域做有违宪违反人权之虞「一刀切」式简易修法。
若一定要在《选罢法》中达成「排黑」目的,仍有较为稳妥合理之方案,只要适度增订「被选举人在一定年限内之前科纪录应予公开并刊载选举公报」即可。如果选民在看到这些纪录后,仍欲投票给这样的候选人,这岂不表示民众已认可了此人的「更生」? 何况,被选举人一定年限内前科资料之公开,其违宪争议势必极小,除可达成同样之排黑目的外,更有鼓励更生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