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一个国会议员辞职了,那么他这一席议员就要补选。
凭什么国家要为了一个人而多花一笔国库的钱来搞补选?
因此,要立法规定民选官员除身患疾病之外都不能辞职。
或者规定民选官员在辞职后的十年内不得担任公职,对其进行惩罚。
大家同意我的观点吗?
假设一个国会议员辞职了,那么他这一席议员就要补选。
凭什么国家要为了一个人而多花一笔国库的钱来搞补选?
因此,要立法规定民选官员除身患疾病之外都不能辞职。
或者规定民选官员在辞职后的十年内不得担任公职,对其进行惩罚。
大家同意我的观点吗?
你什么都想写死在条文里, 就不能留点自由度让具体事情发生时再讨论处理吗?
像这种辞不辞职的事情, 发生频率极低, 不值得提前研究, 而且一个人辞职后, 国民对他失去信心自然会抵制他, 不需要规定一个具体的禁止担任公职时间(为什么是十年, 不是九年, 不是十一年?), 万一他在这期间有什么突出贡献得到了很强的民间支持, 还禁止他任职, 合理吗, 还不如让国民去决定, 不需要提前规定.
说到底, 这是小事, 小事适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大方向大纲领才适合稍稍远离真实事件去抽象讨论.
降低选举成本就好,比如用非对称加密方法来验证选民,让选民在电脑上点点鼠标就能选举。或者更进一步,取消民选决策性质官员,让选民直接在电脑上做决策投票。
民主制度是建立在信任之上的。如果一个官员随意辞职,那么他将失去选民的信任,不会再得到下一次的机会;如果一个政党有很多无故辞职的官员,那么政党将不再会得到支持失去生存空间。从结果上来看,世界上民主制度多种多样,而没有一家对于官员辞职有陈士杰这般的规定,是他们都想不到,还是陈士杰想多了?陈士杰有这种想法,我认为还是处于学得不多想的不深,却喜欢开口的阶段,希望他早日度过这一稍显尴尬的阶段。
民选民主的意义是个人自由选择,民选官员没有‘自由选择‘辞职的权利的话,则完全失去了自由世界的灵魂/价值观。你不让他/她辞职, 他/她完全可以消极怠工领薪水,社会失去的价值比补选的花费不知要大多少倍(无法衡量)。事实上国会议员花了巨大的精力和金钱竞选,是不会辞职的,极少有也基本上是因为丑闻或没有了那个精力才辞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