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
宪法里尽量不要出现人名,有个人崇拜和给人造神的嫌疑。如果老百姓辱骂孙中山,这难道也违宪了?
第一条 中华民国基於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写的文章,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应该引述其他的文件。这么写宪法,会导致每个读宪法的人都必须同时读孙中山的著作,很不合适。
第四条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固有之疆土,一个非常模糊的语句,就不应该出现在法律上。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民国之外交,应本独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则,敦睦邦交,尊重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以保护侨民权益,促进国际合作,提倡国际正义,确保世界和平。
联合国不可能永远存在,如果未来某天联合国被解散了,难道中华民国还要修宪吗?
就和之前的“三民主义”一样,宪法里面不应该引述另一个文件。这就导致每个阅读中华民国宪法的人都必须再读一遍联合国宪章。
而且今天的中华民国已经不是联合国成员了,继续尊重联合国宪章就显得很滑稽。
所以应该把“尊重联合国宪章”这句话从宪法里面删除。
“确保世界和平”也是一句口号式的废话,也应该删去。难道中华民国有向世界上任何开战的国家派遣维和部队的义务吗?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民经济应以民生主义为基本原则,实施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以谋国计民生之均足。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用事业及其他有独占性之企业,以公营为原则,其经法律许可者,得由国民经营之。
第一百四十五条 国家对於私人财富及私营事业,认为有妨害国计民生之平衡发展者,应以法律限制之。合作事业应受国家之奖励与扶助。国民生产事业及对外贸易,应受国家之奖励、指导及保护。
第一百四十六条 国家应运用科学技术,以兴修水利,增进地力,改善农业环境,规划土地利用,开发农业资源,促成农业之工业化。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民国领域内,一切货物应许自由流通。
第一百四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依法受国家之管理。
第一百五十条 国家应普设平民金融机构,以救济失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国家对於侨居国外之国民,应扶助并保护其经济事业之发展。
这些东西全都是正确的废话,都没必要在宪法里面规定,在普通法律里面规定即可。宪法即使不规定这些,国家依然会做这些东西。宪法里面其实根本没有写国策的必要。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於国民全体。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应受法律之保障与限制。私有土地应照价纳税,政府并得照价收买。附着於土地之矿,及经济上可供公众利用之天然力,属於国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受影响。土地价值非因施以劳力资本而增加者,应由国家徵收土地增值税,归人民共享之。国家对於土地之分配与整理,应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并规定其适当经营之面积。
如何收土地税,这种东西写进税法就行了,根本没必要写入宪法。宪法可以提一下:土地属于国家,公民可以购买土地。但根本没必要写的这么详细。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国家应予以适当之工作机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国家为改良劳工及农民之生活,增进其生产技能,应制定保护劳工及农民之法律,实施保护劳工及农民之政策。妇女儿童从事劳动者,应按其年龄及身体状态,予以特别之保护。
第一百五十四条 劳资双方应本协调合作原则,发展生产事业。劳资纠纷之调解与仲裁,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为谋社会福利,应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人民之老弱残废,无力生活,及受非常灾害者,国家应予以适当之扶助与救济。
第一百五十六条 国家为奠定民族生存发展之基础,应保护母性,并实施妇女儿童福利政策。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国家为增进民族健康,应普遍推行卫生保健事业及公医制度。
这些东西不写入宪法也没有问题。而且这些东西即使不写入宪法,国家也会做的。既然如此,那么宪法写的东西还是越少越好。
第一百五十八条 教育文化,应发展国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国民道德、健全体格、科学及生活智能。
这也是正确的废话,口号式的语言不要写入法律。
第一百六十条 六岁至十二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其贫苦者,由政府供给书籍。已逾学龄未受基本教育之国民,一律受补习教育,免纳学费,其书籍亦由政府供给。
给穷学生买书,这种小事情不应写入宪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广设奖学金名额,以扶助学行俱优无力升学之学生。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国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机关,依法律受国家之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国家应注重各地区教育之均衡发展,并推行社会教育,以提高一般国民之文化水准,边远及贫瘠地区之教育文化经费,由国库补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业,得由中央办理或补助之。
第一百六十四条 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预算总额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二十五,在市县不得少於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设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产业,应予以保障。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家应保障教育、科学、艺术工作者之生活,并依国民经济之进展,随时提高其待遇。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家应奖励科学之发明与创造,并保护有关历史、文化、艺术之古蹟、古物。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家对於左列事业或个人,予以奖励或补助:
一 国内私人经营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
二 侨居国外国民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
三 於学术或技术有发明者。
四 从事教育久於其职而成绩优良者。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家对於边疆地区各民族之地位,应予以合法之保障,并於其地方自治事业,特别予以扶植。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家对於边疆地区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卫生及其他经济、社会事业,应积极举办,并扶助其发展,对於土地使用,应依其气候、土壤性质,及人民生活习惯之所宜,予以保障及发展。
都是正确的废话,都是普通法律规定的东西,宪法根本没必要写这些的。
政府年度预算这种东西,根本不适合写入宪法,写入预算法或立法法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