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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交媒体和230条款的一些讨论

Ambulance 阿弥陀佛
Ambulance  ·  2021年1月11日 夫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家必自毀,而後人毀之;國必自伐,而後人伐之。

230条款也是最近一个很受争议的话题。这个条款自1996年开始实行,被誉为保护互联网言论自由的基石:

"No provider or user of an 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 shall be treated as the publisher or speaker of any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another information content provider"

因为最近川普被删帖控评,很多人就以此攻击推特脸书不讲武德,明明不用承担责任还要删帖,是在利用这个条款为自己开脱。

我对这样的观点并非完全反对,但发现这种观点实际上也有一些盲区。

首先,230条款立法的宗旨,是基于“良好愿望”(good faith)的立法精神,即我们认为所有的互联网公司运行的原则,都不是要故意地散布违法内容。那么当在这些公司开设的网站上出现违法内容时,我们不能以此为证据,把公司视作散布违法内容的同谋者。这就是为什么条款的表述是,服务提供商不能视作内容发布者的直接原因。

但是,230条款并没有免除公司遵守法律的义务。试想一下,当推特上出现宣传恐怖主义的内容时,我们固然不会把推特看成是恐怖分子的同谋,然而推特也不可能拿出230条款辩称,自己不是发推者只是平台,只有发推者本人才能删推。如果推特放任不管,执法部门一样会要求推特立即删除。最近发生的Pornhub大规模下架未成年视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另外,230条款同样没有剥夺互联网公司对自己平台内容的控制权。这个条款只针对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内容的其它个体或组织,但并没有说,社交媒体自身的角色也和它们等同。换句话说,社交媒体当然有权利删除某些自己不喜欢的内容,来表示自己的态度。这可以视为某种言论表达,同样受到言论自由原则的保护。这里可以看到,社交媒体自身的言论自由,和其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并不矛盾,言论自由原则并不能免除其法律义务和责任。

有人会说,我们可不可以制订法律,要求社交媒体只能删除违法内容,其它内容一律不得删除呢?我认为这样的法律,到最后只会成为恶法。

法律是公权力和社会大众订立的契约,立法的原则,应当是“法无禁止皆可为”。要求社交媒体不得删帖,本质上和要求社交媒体只能发布某些内容一样,是公权力对言论自由的干涉。同样,这里的立法原则和言论自由原则一样,只在政府vs民间的前提下有效,因为政府的权力是垄断性的,所以理应实行更严格的标准。任何向政府让渡权力的立法,都应当警惕,并且受到严格地审视。

当然,我们也希望在社交媒体网站上可以做到自由发声。作为个体,我们也不希望受到大公司过多地干涉引导。我认为可行的解决方案并不是由政府来管控社交媒体的内容,而是要求社交媒体公开自己的审核过程及排序算法的大纲,并且推出类似于GDPR的法案加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更加透明化的社交媒体,实际上会带来一个竞争更加充分的市场,这对于反垄断是很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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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sterChief #121355 你还别说,现在大部分材料确实电子化,我的钱,存在银行电子系统里,我的股票存在券商电子系统里,我的房产汽车登记牌,也记在政府的产权系统里。

    但是这些系统的管理员可没有权力篡改我的数据(我的财富),推特可以封推特用户,仅仅是因为推特用户没有存托财产在推特上。很多免费的互联网服务之所以免费,是因为用户牺牲了自己的数据,变成了这些互联网服务的财富。所以如果用户想限制公司的删除数据之权,用户应该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