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原文:
总理由总统在征求国会议长、国会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交由国会全体议员投票表决,获得过半数议员同意后,再由总统根据国会的决定任命。
总统提名的总理候选人获得国会过半数同意票,就可以出任。所以总理不一定必须是国会议员,只要总理能安抚过半数的议员即可。
为了保障总统提名的总理候选人被国会通过的可能性表大,所以总统提名总理之前需要征求国会议长、副议长和各党团的头头的意见。当然这也是走过场而已。
这就和英国的西敏制有本质区别,西敏制的总理肯定是国会议员。
各部部长由总理向国会提名,国会同意后出任。
国会可以罢免总理,国会也可以罢免个别部长。
大家对此有什么意见请写出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