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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最终完整版)

陈士杰  ·  2020年12月27日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序言

为了结束中国历史上的专制政治,建立法治,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增进全民福祉,维护各民族各地区的和平与安宁,特制定本宪法。

第一章 总纲

(一)中国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

(二)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公民。

(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权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

(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五)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国籍的拥有和放弃由法律规定。

(六)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八)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九)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必须服从公民投票的决定。

(十)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的领域都属于公民的权利,国家机构的任何权力都需要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十一)军队属于全体公民,其使命是履行保卫国家领土和保卫国家安全的义务。军队遵守政治中立,现役军人不得加入政治类组织。军队永远不得介入国内事务,但是抢险救灾除外。

(十二)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①全国分为省、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②省分为县、市;

③县分为乡、镇。

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十三)香港和澳门是中国永久性的特别行政区。中央不得干涉香港和澳门的任何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事务。中央管理香港和澳门的外交和国防的事务。特别行政区由基本法规定。

(十四)国家保护在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国家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公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和处罚。

公民因为涉嫌犯罪被逮捕拘禁的时候,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的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的亲友,并最晚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管辖法院审问。

本人或者其亲友也可以要求管辖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的机关提审。法院不可以拒绝此类要求,法院也不可以先命令逮捕拘禁的机关再一次检查。逮捕拘禁的机关不可以拒绝或者延迟法院的提审。

公民受到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的时候,其本人或者亲友有权向法院要求追究,法院不可以拒绝此类追究,法院应该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的机关追究此事,依法处理。

公民在拘留或者拘禁后被判无罪时,可依法律规定向国家请求赔偿。

(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三)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者放弃中国国籍的权利。

(四)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五)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六)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八)公民有秘密通讯的自由。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九)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十)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十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罢免各级议会现任议员的权利。

(十二)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修改现行法律的权利。

(十三)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的权利。

(十四)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撤销现行法律的权利。

(十五)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撤销议会和政府的决议的权利

(十六)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罢免现任总理或者地方各级政府首长的权利。

(十七)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发布特赦令的权利。

(十八)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结束战争状态的权利。

(十九)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废除同外国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权利。

(二十)每一位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在一次选举、罢免和公民投票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二十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

(二十二)当公民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被国家机构非法剥夺的时候,公民有以任何方式反抗国家机构的权利。

(二十三)公民都有享受免费的基础教育的权利。公立高等教育必须根据成绩而对任何公民平等开放。

(二十四)公民有享受为维持其本人的健康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基础的社会服务的权利;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衰老或者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障和福利的权利。

(二十五)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二十六)监狱在押罪犯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

(二十七)现役军人没有被选举权和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军人退役后,十年内没有被选举权和担任公务员的权利。

(二十八)国家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亲属,优待军人亲属。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总统

(一)总统是国家元首,副总统是副国家元首。

(二)总统、副总统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三)总统根据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总理,任命宪法法院大法官,任免最高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任免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任免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主席,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发布特赦令,派遣或者召回驻外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副总统根据地方各级议会的决定,任免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

(五)总统根据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宣布结束战争,罢免总理,发布特赦令,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六)副总统根据公民投票的决定,罢免地方政府首长。

(七)总统根据国家议会或者总理的决定,解散国家议会。

(八)副总统根据地方各级议会或者各级地方政府首长的决定,解散地方各级议会。

(九)总统、副总统根据中央政府的决定,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十)总统、副总统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十一)总统不得担任其他公职。副总统不得担任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职。

(十二)总统、副总统不受刑事和民事的诉究。

(十三)副总统协助总统工作。副总统受总统的委托,可以代行总统的部分职权。

(十四)总统、副总统由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被选举权。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员和各省省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国家议会议员同数的代表组成。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长召集。

获得全国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副总统。

全国大会的组织和选举规定由法律规定。

(十五)总统缺位的时候,由副总统继任总统的职位。

副总统缺位的时候,由全国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家议会副议长暂时代理副总统职位。

总统、副总统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家议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由国家议会副议长暂时代理副总统职位。

(十六)国家议会依法罢免总统、副总统。

国家议会经由全体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或者副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果由全体议员五分之四以上赞成,总统或者副总统应于十日内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总统或者副总统再提罢免案。

第二节 国家议会

(一)国家议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二)国家议会的常设机关是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

(三)国家议会由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选出的议员组成。

议员依照普通、直接、自由、平等的秘密选举法选举产生。议员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四)国家议会每届议员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议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必须完成下届国家议会议员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五分之四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国家议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国家议会议员的选举。

(五)国家议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国家议会议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国家议会会议。

(六)国家议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提出修宪案;

②监督宪法的实施;

③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④根据总统的提名,决定总理、宪法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的人选。

⑤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中央政府的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⑥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人选;

⑦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提名,决定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的人选;

⑧根据总统的提名,决定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根据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并且批准省和直辖市的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⑨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⑩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⑪改变或者撤销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⑫批准省和直辖市的建置;

⑬决定和平和战争的问题;

⑭应当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七)国家议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①总统、副总统;

②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审计长、秘书长;

③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④最高法院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⑤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⑥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

⑦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主席。

(八)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国家议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国家议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九)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提出宪法修正案;

②监督宪法的实施;

③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国家议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④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对国家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⑤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⑥监督中央政府、最高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银行委员会的工作;

⑦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根据总统的提名,决定总理、最高法院院长、宪法法院大法官、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的人选;

⑧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

⑨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⑩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提名,决定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的人选;

⑪根据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和直辖市的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⑫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⑮决定特赦;

⑯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⑰决定全国总动员动员;

⑱决定全国的戒严;

⑲撤销中央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⑳国家议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议长,

副议长两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国家议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数量大致等于国家议会议员数量除以三。

(十一)国家议会议长主持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议长、秘书长协助议长工作。

(十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家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三)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十四)国家议会议员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十五)国家议会议员在国家议会开会期间,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中央政府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十六)国家议会议长管辖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国家议会议场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者扣押。

(十七)国家议会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不服国家议会的决定,可以向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审查选举由法律规定。

(十八)国家议会议员在国家议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十九)国家议会议长代理总统职权的时候,由副议长代行议长的职权。

(二十)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二十一)国籍、选举、罢免、公民投票等重要事务由特殊法律规定。特殊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成员五分之三以上通过。

(二十二)法律和其他议案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三)国家议会有权将重大争议性议案交付全体公民由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的权力。重大争议性议案的公民投票需经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发起,并且提交宪法法院审议。宪法法院认定议案没有违反宪法之后,最终交由全体公民由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

(二十四)公民累计担任国家议会议员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十五)公民累计担任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秘书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十年。

第三节 中央政府

(一)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中央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一人或者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审计长,

秘书长。

中央政府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

中央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总理领导中央政府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四)中央政府每届任期同国家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五)中央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①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②规定各部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③领导全国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④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⑤领导和管理财政、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环境、资源、公安、侨务和城乡建设工作;

⑥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⑦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⑧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⑨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⑩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各部部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根据法律和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七)中央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八)总理由总统在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经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由总理提名,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后,由总理任命。

(九)总理领导维护国家安全的事务,设立国家安全会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十)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撤换总理。

①在国家议会开会期间,由国家议会选举出一位总理继任人之后,国家议会议长应该于三日内要求总统免去现任总理的职务,并且任命国家议会选举的总理继承人为新任总理。总统应接受国家议会的要求,免除现任总理的职务,并任命总理继承人为新任总理。

②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选举出一位总理继任人之后,国家议会议长应该于三日内要求总统免去现任总理的职务,并且任命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选举的总理继承人为新任总理。总统应接受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免除现任总理的职务,并任命总理继承人为新任总理。

③国家议会开会期间,国家议会过半数以上委员对总理进行罢免案,并且国家议会无法在罢免案通过的十日内过半数选举一位总理继任人的时候,现任总理应于罢免案通过的第十一日向总统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国家议会。总统应于总理辞职后十日内宣告解散国家议会。国家议会解散后,应于九十日内举行国家议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

④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以上委员对总理进行罢免案,并且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无法在罢免案通过的十日内过半数选举一位总理继任人的时候,现任总理应于罢免案通过的第十一日向总统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国家议会。总统应于总理辞职后十日内宣告解散国家议会。国家议会解散后,应于九十日内举行国家议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

罢免案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十一)国家议会议员、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罢免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审计长和秘书长。议会经由全体成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审计长和秘书长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果由议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审计长和秘书长应于十日内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审计长和秘书长再提罢免案。

(十二)本届国家议会议员任期超过四年之后,总理有权要求总统解散国家议会。国家议会解散后,应于九十日内举行国家议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

(十三)中央政府常务委员会有权要求总统、副总统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十四)公民累计担任总理职务不得超过十五年。

(十五)担任总理职务累计超过八年的人,卸任总理后不得再担任公职。

第四节 宪法法院

(一) 宪法法院由十五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由总统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由国家议会二十分之十一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二) 宪法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十二年,不得连任。

(三) 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

①解释宪法;

②裁决议会或者公民投票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③接受公民的违宪申诉,对政府或者法院与公民之间发生的政治性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

④裁决各级议会之间、各级政府之间因为法律理解或者权限争持而发生的矛盾;

⑤审核国家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的选举。

(四)宪法法院的决策由过半数大法官投票决定。

(五)宪法法院院长由宪法法院法官互选产生。

第五节 法院

(一)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二)国家设立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

法院院长和法院法官任期十年,不得连任。

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四)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根据宪法和法律,凭其良心独立审判。

(五)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六)最高法院院长由总统在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经国家议会议员二十分之十一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三以上多数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最高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院长提名,经国家议会议员二十分之十一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三以上多数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七)地方各级法院院长由副总统征求该级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经该级议会五分之三以上议员赞成后,由副总统任命。

地方各级法院法官由地方法院院长提名,经该级议会五分之三以上议员赞成后,由副总统任命。

(八)专门法院院长由总理或者地方行政机关首长提名,经该级议会五分之三以上议员同意后,由副总统任命。

专门法院法官由专门法院院长提名,经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议会五分之三以上议员同意后,由副总统任命。

(九)法院院长和法官不得担任其他公职。

(十)国家议会议员、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各级议会依法罢免同级别法院院长和法官。议会经由全体成员五分之二以上连署,对法院院长或者法官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果由议会全体成员十分之九以上赞成,法院院长或者法官应于十日内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法院院长或者法官再提罢免案。

第六节 检察院

(一)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国家设立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

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官每届任期和同级议会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十年。

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最高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

(五)最高检察院对国家议会负责。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议会和上级检察院负责。

(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七)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的职务。检察官不得担任立法机关的职务。

第七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军队。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名誉主席,

主席,

副主席两人或者三人,

委员若干人。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国家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六)总统担任中央军事委员会名誉主席。

(七)总理担任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八)除军事训练和抢险救灾外,在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没有决定国家进入战争状态下,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得调动军队。

第八节 中央银行

(一)中央银行负责国家的货币政策制定、法定货币发行、金融机构监管的事务,维护经济与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中央银行委员会是中央银行的执行机关。

委员会共设十五位委员。

委员长和副委员长由委员互选产生,委员任期六年,不得连任。

(三)中央银行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由总理提名,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以上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五)中央银行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六)国家议会议员、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议会经由全体成员五分之二以上连署,对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果由议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应于十日内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再提罢免案。

第九节 地方各级议会和地方各级政府

(一)地方各级议会是地方国家立法机关。

(二)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三)地方各级议会由公民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地方各级议会议员名额和选举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区必须小于该地区国家议会议员的选区。

(四)地方各级议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五)地方各级议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议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省、直辖市的议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国家议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议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议会批准后施行。

其中产生的矛盾,交由宪法法院解决。

(七)地方各级议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本行政区域内的投票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议会议员的选举。

(八)地方议会议员选举产生议长、副议长各一人。议长、副议长终身任期不得超过八年。

(九)地方各级议会议决其会议的结束与再开。议会议长得提前召开会议。有全体议员三分之一或者本行政区域政府首长要求时,议会议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十)地方各级议会议长管辖议会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议会议场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十一)审查选举为议会之责。议会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不服议会的决定,得向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审查选举由法律规定。

(十二)地方各级议会应公开举行会议。但如果全体议员十分之一建议或者因地方同级政府的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的决议应以秘密会议决定。

(十三)地方各级议会及其委员会有权要求地方政府任何人员列席。地方政府人员,必须列席议会及其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十四)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议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政府和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十五)地方各级政府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

(十六)省政府的政府首长是省长,市政府的政府首长是市长,区政府的政府首长是区长,乡政府的政府首长是乡长,镇政府的政府首长是镇长。

(十七)地方各级政府首长由副总统在征求本级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经本级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副总统任命。

(十八)地方各级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十九)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镇的政府执行本级议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二十)省、直辖市的议会决定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二十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二十二)地方各级政府对本级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十三)地方各级议会有权依照当地公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省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国家议会批准后生效。各县、各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议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国家议会备案。

其中产生的矛盾,交由宪法法院解决。

(二十四)地方政府管理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地方政府自主地安排使用。

(二十五)地方各级议会有权决定同行政区域进入戒严状态。

(二十六)地方各级议会依法撤换地方政府首长。

议会过半数选举一位政府首长继任人之后,现任政府首长必须于五日内向议会请辞,议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首长继任人同时继任为新任政府首长。

议会过半数对现任政府首长进行罢免案,并且议会无法在罢免案通过的十日内过半数选举一位政府首长继任人的时候,现任政府首长应于罢免案通过的第十一日向议会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副总统解散议会。副总统应于政府首长辞职后十日内宣告解散议会。议会解散后,应于六十日内举行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

罢免案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二十七)地方本届议会议员任期超过三年之后,政府首长有权要求总统解散议会。议会解散后,应于九十日内举行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

(二十八)公民累计担任地方政府首长职务不得超过十五年。

(三十)累计担任地方政府首长超过八年的人,不得继续担任该级国家机构的任何公职。

(三十一)公民累计担任地方各级议会议员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十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不得担任其他议会的议员,也不得担任国家议会议员。

(三十三)地方各级议会议长、副议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章 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有四种方式:

①三分之一多数以上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公告半年之后,复交公民投票决定。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②全体年满十八岁公民的人数的百分之五的联署,公告半年之后,复交公民投票决定。参与公民投票的人数不比少于最近一届国家议会选举参与投票的人数,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③三分之一以上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复交全国各省省议会表决,全国各省省议员总数百分之五十五以上同意后生效。

④三分之一以上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复交全国各省省议会表决,全国各省省议员总数百分之五十五以上同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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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我的宪法大体写完了, 以后最多会在这个版本的措辞上有一些更新,但不会有大改变了。

    各位有什么想法?认为这部宪法怎么样?

    我自诩是目前地球上最民主的宪法了。

  2. limitpt  
  3.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4. 南岛孤云  

    道可道 非常道 名可名 非常名。 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

    你写的大部分的条目,现在的宪法也有对应。 宪法写的再好,人心还是儒家思想,等级制。 外儒内法,外社会主义内法,外民主内法,结果是一样的。

    只要民智不开,人心还是跪与不跪。 换任何一帮人上去喊的主义不一样而已,最终也会长出龙鳞。

    你觉得你这个跟08宪章有何区别。

    倒不如讨论如何结束专制先。

  5. Ponyzeka0603 好奇宝宝
    Ponyzeka0603   我叫小马,大概是个浸会徒.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罢免各级议会现任议员的权利。 but HOW

  6.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