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附则第一条:
没有直接或者间接致人死亡的罪犯不得处以死刑。
未满十八岁的罪犯不得处以死刑。
怀孕的女性罪犯不得处以死刑。
宪法附则第一条:
没有直接或者间接致人死亡的罪犯不得处以死刑。
未满十八岁的罪犯不得处以死刑。
怀孕的女性罪犯不得处以死刑。
九十年代初放了一批,当时是为了2000年奥运。
九十年代末放了一大批,是为了WTO和申奥。
谢谢夸奖
我举一个例子,魏京生第一次被释放,主要原因是中共想办2000年奥运会,办奥运就要放政治犯,所以把魏京生还有几个六四领袖释放了。
结果2000年申奥失败,然后在魏京生出狱几个月之后,又被江泽民抓回去了。
宋鲁郑的意思是,涉及到政治事件的敏感案子(比如四人帮案、薄熙来案、周永康案),这些案子不是司法可以解决的,这些案子完全是政治博弈。既然是政治案子,就应该让政法委决定判决结果,法院在这种案子里面只是走过场。
文昭的意思是,一切案子都有在司法系统里面解决,不管这个案子涉及谁。即使是涉及达官显贵的案子,也必须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法院处理国家领导人的案子的时候也不能被行政干涉。
文昭的主张,是法治社会的理想,也是人类奋斗的目标。但是目前而言,没有一个国家做得到的。
即使是美国,涉及到政治事件的案子,司法最后也是和稀泥。比如肯尼迪兄弟遇刺案、爱泼斯坦命案,由于涉及政治斗争,司法程序最后都没有得到正义。
政治干预司法,和学生不能作弊是一样的。几乎每个学生都曾经作弊过,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每个学生都曾经作弊,所以作弊就应该被允许。
换到司法独立也是一样的。每个国家都存在政治干预司法的情况,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每个国家都存在政治干预司法,所以我们就把政治干预司法合理化。
美国就是在制度上让司法独立,尽量不让政治干预司法。但是中国是直接成立政法委,让政治赤裸裸的干预司法。
套进我刚才作弊的例子。美国是明确规定不允许学生作弊,然后尽量的抓作弊者。中国是直接允许学生作弊,把学生的作弊行为直接合理化。
宋鲁郑的逻辑就是:美国明文禁止政治干预司法,但是依然有政治干预司法的例子。那中国直接允许政治干预司法,最后可能受政治干预的司法案件也没有比美国多。
文昭最后说的一句话很好:既然你宋鲁郑说政治案件就应该由政治解决,那你为什么还要用法院审判薄熙来呢?你直接让政法委给薄熙来发一个判刑通知不就可以了,何必还要去法院演一次审判呢?
美国的司法独立是多与少的问题,中国的司法独立是有没有的问题。
最起码,美国人知道司法独立是人类文明正确的方向,然而共产党却反其道而行之,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江胡时代的确比今天更自由,但是我从来不认为是因为江泽民和胡锦涛比习近平更善良。
主要的原因是江泽民和胡锦涛都有求于西方,江泽民时代要加入世贸、申奥,胡锦涛时代要办奥运世博,所以西方政府让中共放的政治犯中共就必须放,中共要给西方政府面子。
但现在中共壮大了,中国更强大了,中共不有求于西方了,甚至敢抓洋人,比如加拿大的那两个Michael。要知道在十年前,加拿大总理是可以从中共那里救出政治犯的。
因此当中共强大之后,中共都敢抓洋人的时候,那么对中国的异议人士更是肆无忌惮的消灭干净。
我同意楼上朋友的解读。
当年只是因为党内派系斗争,胡锦涛抽不出精力来打压公民社会,所以公民社会有一些空间。
而且胡锦涛时期要办奥运世博,中共需要给西方国家面子,共产党如果过分打压异议人士,奥运世博就办不成了。
首先,“胡温”这个词实际上就很有问题。
当时的政治局常委里面,排名第二的是上海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温总理是第三位。而且在很多场合,高层排序中,吴邦国前面还要加一个垂帘听政的江泽民,温家宝只能屈尊第四位。
所以“胡温”这个词就很有问题,当时的中共根本不是胡温能驾驭的。
论移民的话,加拿大最容易。
我建议你申请加拿大的大学,然后在加拿大还有工作就有机会拿枫叶卡。
让我联系起了台湾的陈文成命案,当然,陈文成是异议人士,这位高中生只是一个普通人。
这个事件绝对不是普通的意外事故,估计是有校方的人把这个孩子推下去的,有人需要负刑事责任,所以才要毁尸灭迹。
这个事情的结果十之八九是校长、教育局长甚至分管文教的副市长下台负责,然后市政府赔给死者父母一大笔钱了事。
这个方觉十之八九是假的,方觉已经离开民运圈十几年了。
不会是广东省香港市,香港是直辖市,香港市委书记。
上议院不是按照人口分配席次的,常委会的席次还是按照人口分配。
反贼们有时候为了骂共产党,也会编一些假历史。
我在此就举一个例子。
反共圈过去十几年,一直在传“张东荪投毛泽东反对票导致全家被整死”的故事,我在微博、微信、推特上至少见过不下五十次,我都辟谣了至少二十次。
1949年政协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时候,毛泽东当选,但是收到一张反对票。当年的选举是不记名投票,所以无法证明到底是谁投的反对票。
戴晴在著作《在如来佛掌中:张东荪和他的时代》中推测是张东荪投的那张反对票,但是书里面也没有给任何实锤的证据。
所以不要继续传张东荪投毛泽东反对票导致家破人亡的谣言了。
不至于,99%的民运都有正规的收入,虽然不能说是富人,但吃喝是没问题的,美国中产吧。
第一节 总统
(一)总统是国家元首。
(二)总统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三)总统根据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任免宪法委员会委员,任免最高法院院长,任免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任免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发布特赦令,派遣或者召回驻外使节,代表国家出访外国,批准和废除同国外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总统根据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宣布结束战争,罢免国务院总理,发布特赦令,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五)总统不得担任其他公职。
(六)总统不受刑事和民事的诉究。
(七)总统由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被选举权。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员和各省省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国家议会议员同数的代表组成。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召集。
获得全国大会过半数票者当选总统。
全国大会的组织和选举规定由法律规定。
(八)总统缺位的时候,由全国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
(九)国家议会依法罢免总统。
国家议会经由全体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果由全体议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总统应该于十日内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总统再提罢免案。
第二节 国家议会
(一)国家议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二)国家议会的常设机关是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
(三)国家议会由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选出的议员组成。
议员依照普通、直接、自由、平等的秘密选举法选举产生。
议员当选人必须获得超过过半数的普选票。
议员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每位议员代表的人口必须大体一致。
(四)国家议会每届议员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议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必须完成下届国家议会议员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五分之四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国家议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国家议会议员的选举。
(五)国家议会会议每个月举行一次,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国家议会议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国家议会会议。
(六)国家议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提出修宪案;
②监督宪法的实施;
③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④根据总统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宪法委员会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和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的人选。
⑤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秘书长的人选;
⑥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人选;
⑦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提名,决定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的人选;
⑧根据总统的提名,决定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根据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 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并且批准省和直辖市的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⑨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⑩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⑪改变或者撤销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⑫批准省和直辖市的建置;
⑬决定和平和战争的问题;
⑭决定特赦;
⑮监督国务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银行委员会的工作;
⑯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⑰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⑱决定全国总动员动员;
⑲决定全国的戒严;
⑳撤销国务院制定的不适当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㉑应当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七)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议会除第四项和第七项之外的全部职权。
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家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后,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代行国家议会的一切职权。
(八)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国家议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国家议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 止。
(九)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国家议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数量为八百人到一千人。
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十)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十一)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家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二)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 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向它提 供必要的材料。
(十三)国家议会议员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 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十四)国家议会议员在国家议会开会期间,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十五)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管辖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国家议会议场范围内,非经委员长许可, 不得搜索或者扣押。
(十六)国家议会议员在国家议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十七)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十八)国籍、选举、罢免、公民投票等重要事务由特殊法律规定。特殊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议会以全体成员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九)法律和其他议案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将重大争议性议案交付全体公民由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的权力。
国家议会开会期间,重大争议性议案的公民投票需经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发起,然后提交宪法委员会审议。 宪法委员会认定议案没有违反宪法之后,最终交由全体公民由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
国家议会闭会期间,重大争议性议案的公民投票需经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议员发起,然后提交宪法委 员会审议。宪法委员会认为议案没有违反宪法之后,最终交由全体公民由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
(二十三)公民累计担任国家议会议员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十四)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第三节 国务院
(一)国务院,既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四)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国家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五)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①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②规定各部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③领导全国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④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⑤领导和管理财政、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环境、资源、公安、侨务和城乡建设工作;
⑥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⑦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⑧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⑨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⑩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各部部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七)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 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八)在国家议会开会期间,国务院总理由总统在征求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 提名,向国家议会提名,在国家议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国务院总理由总统在征求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部分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意 见后,向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提名。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为国务院代理总理。在下 一次国家议会开会期间,国家议会对国务院代理总理人选进行表决,在国家议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为 国务院总理。
(九)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 过半数成员同意后,由国务院总理任命。
国务院总理有权免去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的职务。
(十)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国务院总理。
①在国家议会开会期间,国家议会得经全体议员四分之一以上连署,对国务院总理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 小时候,国家议会全体议员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投票表决,罢免案由国家议会全体议员过半数赞成后通过。
如果罢免案通过,总统应该于十日内征求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大部分委员的意见后,向国家议 会提名一位国务院总理继任人。
如果国务院总理继任人获得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总统应该立刻免去国务院现任总理的职务,然后任命国务 院总理继任人为国务院新任总理。
如果国务院总理继任人没有获得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国家议会应该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国务院新任总 理,国务院新任总理由总统任命后出任。
②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国务院总理提出罢免案。罢 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候,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投票表决,罢免案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赞成后通过。
如果罢免案通过,总统应该于十日内征求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全部委员的意见后,向国家议会 常务委员会提名一位国务院代理总理的人选,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在下一次国家议会开会期间,国家议会对国务院代理总理人选进行表决,在国家议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后,由总统任 命为国务院总理;如果国务院代理总理没有获得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国家议会应该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 生国务院新任总理,国务院新任总理由总统任命后出任。
(十一)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
①在国家议会开会期间,国家议会经由全体议员四分之一以上连署,对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 长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投票表决。如果由国家议会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应该于十日内辞职。如果罢免案未获得过半数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 一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和秘书长再提罢免案。
②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经由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连署,对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 部长和秘书长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投票表决。如果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应该于十日内辞职。如果罢免案未获得过半数 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和秘书长再提罢免案。
(十二)国务院总理在任内死亡或者辞职的时候,其职位由副总理暂时代理。国务院总理和副总理如果都缺位的时 候,由各部部长和秘书长在国务委员中推选一人代理总理的职务。国务院副总理或者国务委员暂时代理总理的时间 不得超过一个月。
(十三)国务院可以建议总统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十四)公民累计担任国务院总理职务不得超过十五年。
(十五)担任国务院总理务累计超过八年的人,卸任总理后不得再担任公职。
(十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不得兼任除国家议会议员之外的其他公职。
第四节 宪法委员会
(一) 宪法委员会由十五名委员组成。
委员由总统征求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由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批准后, 由总统任命。
(二) 宪法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十二年,不得连任。
(三) 宪法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①解释宪法;
②裁决议会或者公民投票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③接受公民的违宪申诉,对政府与公民之间发生的政治性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
④裁决各级政府之间因为法律理解或者权限争持而发生的矛盾。
(四)宪法委员会的决策由过半数委员投票决定。
(五)宪法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宪法委员会委员互选产生。
(六)国家议会和各省省议会依法罢免宪法法院大法官。
三分之一以上国家议会议员提出罢免案,经过国家议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复交全国各省省议会表决,全 国各省省议员总数二十分之十一以上同意后通过。罢免案通过后,委员应该于十日内向总统请辞。罢免案如果未通 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委员再提罢免案。
(七)宪法委员会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八)宪法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第五节 法院
(一)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二)国家设立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和军事法院、选举法院、劳动法院等专门法院。
法院院长和法院法官任期十年,不得连任。
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四)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根据宪法和法律,凭 其良心独立审判。
(五)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六)最高法院院长由总统在征求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经国家议会过 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最高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院长提名,经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最高法院院长任命。
(七)地方各级法院院长由上一级法院院长征求该级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经该级议会过半 数议员同意后,由上一级法院院长任命。
地方各级法院法官由地方法院院长提名,经该级议会过半数议员赞成后,由法院院长任命。
(八)最高法院专门法院院长由最高法院院长提名,经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最高法院院长任命。 地方各级法院专门法院院长由地方本级法院院长提名,经地方本级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地方本级法院院长任 命。
最高法院专门法院法官由专门法院院长提名,经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专门法院 院长任命。
地方各级法院专门法院法官由地方本级法院专门法院院长提名,经地方本级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专门法院院 长任命。
(九)法院院长和法官不得担任其他公职。
(十)国家议会和各级议会依法罢免本级别法院院长和法官。议会经由全体成员五分之二以上连署,对法院院长或 者法官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果由议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 以上赞成,法院院长或者法官应于十日内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法院院长或者法官再提罢 免案。
第六节 检察院
(一)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国家设立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
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官每届任期和本级议会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十年。
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最高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
(五)最高检察院对国家议会负责。地方各级检察院对本级议会和上级检察院负责。
(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七)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第七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军队。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名誉主席,
主席,
副主席两人或者三人,
委员若干人。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国家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六)总统担任中央军事委员会名誉主席。
(七)国务院总理担任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八)除军事训练和抢险救灾外,在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没有决定国家进入战争状态下,中央军事委 员会主席不得调动军队。
(九)国家议会闭会期间,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 委员通过后,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命。
国家议会开会期间,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通过后,由中 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命。
(十)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不得担任除军官之外的其他公职。
第八节 中央银行
(一)中央银行负责国家的货币政策制定、法定货币发行、金融机构监管的事务,维护经济与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中央银行委员会是中央银行的执行机关。
委员会共设十五位委员。
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委员互选产生,委员任期六年,不得连任。
(三)中央银行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由总统在征求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国家议 会过半数议员通过后,由总统任命。
(五)中央银行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六)国家议会议员依法罢免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议会经由全体成员五分之二以上连署,对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果由议会全体成员五分之三以上赞 成,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应于二日内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再提罢免 案。
(七)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第十节 地方各级议会和地方各级政府
(一)地方各级议会是地方国家立法机关。
(二)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三)地方各级议会由公民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地方各级议会议员名额和选举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区必须小于该地区国家议会议员的选区。
每位议员代表的人口必须大体一致。
议员当选人必须获得超过过半数的普选票。
(四)地方各级议会每届任期五年。
(五)地方各级议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 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议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省、直辖市的议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国家议会备 案。
设区的市的议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 性法规,报本省议会批准后施行。
(七)地方各级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 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八)地方各级议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必须完成下届议会议员的选举。
(九)地方议会议员选举产生议长、副议长和秘书长各一人。议长、副议长和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十)地方各级议会议决其会议的结束与再开。议会议长得提前召开会议。有全体议员三分之一或者本行政区域政 府首长要求时,议会议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十一)地方各级议会议长管辖议会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议会议场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 扣押。
(十二)议员人数超过八百人的议会应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议会闭会期间实行履行议会的全部职权。
(十三)地方各级议会应公开举行会议。但如果全体议员十分之一建议或者因地方本级政府的请求,得以三分之二 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的决议应以秘密会议决定。
(十四)地方各级议会及其委员会有权要求地方政府任何人员列席。地方政府人员,必须列席议会及其委员会的一 切会议。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十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议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政府和检察院的工 作;撤销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十六)地方各级政府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
(十七)省政府的政府首长是省长;市政府的政府首长是市长;区政府的政府首长是区长;乡政府的政府首长是乡 长;镇政府的政府首长是镇长。
(十八)地方各级政府首长由上级政府首长在征求本级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经本级议会过 半数议员同意后,由上一级政府首长任命。
(十九)地方各级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二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 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 工作人员。
乡、镇的政府执行本级议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二十一)省、直辖市的议会决定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二十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 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二十三)地方各级政府对本级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十四)地方各级议会有权依照当地公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省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报国家议会批准后生效。各县、各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议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国家议会 备案。
(二十五)地方政府管理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地方政府自主地安排使 用。
(二十六)地方各级议会有权决定同行政区域进入戒严状态。
(二十七)地方各级议会依法罢免地方政府首长。
地方各级议会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本级地方政府首长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候,地方 本级议会全体议员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投票表决,罢免案由地方本级议会全体议员过半数赞成后通过。
如果罢免案通过,上一级政府首长应该于十日内陆续征求地方本级议会大部分议员的意见后,向地方本级议会提名 一位地方政府首长继任人。本级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上一级政府首长任命。
(二十八)公民累计担任地方政府首长职务不得超过十五年。
(二十九)累计担任地方政府首长超过八年的人,不得继续担任该级国家机构的任何公职。
(三十)公民累计担任地方各级议会议员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十一)地方各级议会议员不得兼任除同级政府之外的其他机关的公职。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任何 公职。
(三十二)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是基层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委员由居民选 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区级或者乡级政权的相互关系和组织由法律规定。
①常委肯定是议员,人民可以罢免议员,也就可以罢免常委。
②监督几百人为什么困难了?全世界的议会都至少有几百人吧。
@钦明方泽忘了密码 #138128 所以您的意思是,国会选区越大越好吗?那干脆一千万人一个选区,全中国选140个人吧,您说呢?
议会人数不要超过七百人,超过七百人就很难高效开会。
英国下议院是世界上人数最多的民选议会,人数是650人。
中国人口14亿,如果只有650个议员,那么14亿÷650=215万,每个议员代表215万人。
中国有一百多个地级市的人口都不到215万,如果一个地级市连一个国会议员都没有,那么国会就完全不够代表性。
想让国会既有代表性又能高效开会,只能设立国会常委会,就和今天中国各级人大的常委会一样。
普通人民选举产生国会议员,然后国会议会每一个月去首都开会一次。由国会议员互选产生的常务委员会是常设机关,常委会每天都开会。
宪法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大法官这些非常重要的职位,只能由国会任命,常委会没有权力任命如此重要的职位。
如果内阁总理空缺,常委会可以任命内阁代理总理。然后代理总理在下一次国会开会的时候,由国会再表决一次。如果表决通过,那么代理总理升任总理。如果表决没有通过,国会要再选举产生新总理。
国会一个月开会一次,大法官、法官即使出现职务空缺,也最多空缺一个月,不影响大局。
况且现在交通发达,即使是住在新疆的国会议员,也可以在24小时内坐飞机抵达北京。所以国会议员一个月来一次北京不是难事,况且国会也可以开网络的线上会议。
国会常委会和英国下议院一样是600–700人,因为超过700人就无法高效开会。
每位国会议员应该是代表30万人口,因为中国绝大部分地级市人口都30万人,30万人可以保证绝大部分地级市都有至少一位国会议员。
所以,14亿÷30万≈4700人,国会一共4700个议员。
4700÷800=5.8,因此大体上6位国会议员互选产生一位国会常委。
地方各级议会怎么办?
和国会议员同样的逻辑,地方议会的人数也不能太多,但又不能因为议员太少而丧失代表性。
加拿大澳洲这种千万级别人口的国家,每个国会议员代表大概十万人。
中原地区基本上没有区县的人口少于10万,所以每个省议员应该是10万人。
但省议会的人数也不要超过700人,超过700人就无法高效开会。
700×10万=7000万。
因此,人口超过7000万的省就必须设立常务委员会。省议会常委会和国会常委会一样,省议会一年开会两次,常委会全年运作。
常委会委员和省议会议员的人数比例依省的人口数目而定。
比如广东人口1.15亿,1.15亿÷10万=1150人。
1150÷700=1.6
所以大体上在广东,每三个省议员互选产生两位省议会常委。
市议会的人数大概是两万人。
台湾各县市议员大概就是每个代表两万人。
套用国会和省议会的逻辑,议员人数不要超过700人。
所以一座地级市的人口如果超过1400万人,就必须设立常委会。当然中国现在人口超过1400万的地级市是没有的,所以这个问题目前并不存在。
至于居委会和村委会这种基层组织,各省各市制定自己的规则就可以了,因地制宜即可。
蓝绿两党和美国的驴象两党是没有的关系,美国的两党对台湾的态度大体一致的。
2004年美国支持陈水扁,2012年美国就支持马英九,2020年美国就支持蔡英文,这都是公开的秘密。
美国对台政策,实际上是和中美关系挂钩,和台湾和美国的政党政治无关。
美国政府挺的就是蔡英文。
郭台铭没机会当总统, 他在中国大陆有那么多的产业,就已经让人怀疑他对台湾的忠诚度了,美国人不可能信任郭台铭。
郭台铭和川普并没有所谓的友谊,川普接待他无非是因为他要在美国投资,美国总统就给他一个面子而已。
感性
“恨国党”这个词,重点是定义什么是“国”。
如果说“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么确实我们都是恨国党。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共产党本来就是划等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必须是执政党。
如果说“国”=“中国”,那么我们是不是恨国党就很难说了。
因为如何定义“中国”?什么是“中国”?
请先给一个明确的“中国”的定义,再来谈我们是否恨国才有意义。
用微信不奇怪啊,就我所知,赵紫阳的子女也用微信,田纪云的孙辈也用微信。
@丁丁兄弟 #137541 司法的本质就是各派政治势力的临时停火线。
如果两党议员串通起来罢免法官,就说明停火线发生变化,也符合司法的精神。
完全同意。
总的来讲就是一句话,拔掉法官不能是议会的简单多数,如果是简单多数,司法权就成为立法权的附庸。
台湾早期很多节目都很好,几年前还有一个《全民最大党》也非常有意思,可惜都没有坚持下来。
过去七十年,中共领导人里面,也只有邓小平、江泽民和朱镕基的口音和讲话神态人民还有记忆,其他的领导人要不就是沉默寡言的面瘫,要不就是几乎很少有公开的谈话。所以中共体制内的官员模仿起来很没意思。
郭子乾模仿的柯文哲和韩国瑜都不错,尤其是柯文哲,太像了。
模仿的节目很有意思,其实大陆一些民间模仿江泽民也特别像。
中共领导人里面,也就是邓小平、江泽民和朱镕基比较容易模仿(因为有特色),其他的领导人都是面瘫。
@丁丁兄弟 #137514 赵委员对台湾艺人的研究比我深入。
我很多人都记不清谁是谁。
我只是比较奇怪的是,陈汉典在康熙里面有什么用。
其实台湾政治人物里面,最难模仿的是许信良。
结果郭子乾模仿过,做得很好。
法官既然是国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决定的,那么议会当然也可以罢免法官。
但是如果国会过半数议员就能罢免法官,司法独立就不存在了。
所以,我的设计是这样的。
宪法法院大法官罢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国会议员同意后,再由二分之一的全国各省省议员同意后,才能成功罢免。罢免一位宪法法官的大法官和修宪的门槛差不多高。
最高法院法官也是一样,罢免需要百分之七十以上议员同意。这就几乎避免了单一政党罢黜自己不喜欢的法官的情况。
各位有什么想法请写出来。
@反共左派 #137446 咱們的想法很類似,英雄所見略同。
我认为應該學習德國的選舉制度,聯立制有利於小黨的發展和議會的多元化。
这是杨建利他们写的那一版宪法。
一个一个笑窝 一段一段泪光
每一次都以为 是永远的寄托
承受不起的伤 来不及痊愈就解脱
我们已经各得其所
所谓承诺 都要分了手才承认是枷锁
所谓辜负 都是浪漫地蹉跎
所以别问 还差什么我们没结果
都结了果 却由他来收获
那时候年轻得不甘寂寞 错把磨练当成折磨
对的人终于会来到
因为犯的错够多 总要为想爱的人不想活
才跟该爱的人生活
来过走过 是亲爱的路人
成全我
尘埃落定之后 回忆别来挑拨
何必刻意难过 去证明快乐过
时间改变你我 来不及回看就看破 洒脱是必要的执着
所谓承诺 都要分了手才承认是枷锁
所谓辜负 都是浪漫地蹉跎
所以别问 还差什么我们没结果
都结了果却由他来收获
那时候年轻得不甘寂寞 错把磨练当成折磨
对的人终于会来到
因为犯的错够多 总要为想爱的人不想活
才跟该爱的人生活
来过走过 是亲爱的路人
成全我
那时候年轻得不甘寂寞 错把磨练当成折磨
对的人终于会来到
因为犯的错够多 总要为想爱的人不想活
才跟该爱的人生活
来过走过 是亲爱的路人
成全我
那时候只懂得爱谁最多 忘了谁最懂得爱我
对的人会成为一对
因为再不怕犯错 没有错让最爱的人错过
才知道最后爱什么
来吧来吧 让亲爱的路人
珍惜我
没有你们爱过
没有我
我补充一首: https://youtu.be/5UzWEtOkpCc
谢谢赵委员对俺的肯定。
我是从谷歌上找资料的时候,知道的旧品葱。
然后在谷歌上找资料的时候,知道的新品葱。
再然后,在新品葱上知道的2049。
最后,从谷歌上找资料的时候知道的2047。
我觉得,拿出某一幕的肢体语言来说事,实在是过分解读了。
胡温的眼神,很可能只是动作的一个瞬间而已,根本不是长时间凝视。
图中后面的人也是站立的,这说明根本就不是在开会。
而且前排有人在走动,说明这是在散场。
其实中共开会是不会出现常委集体向代表鞠躬的情况的,只有谁发言谁在发言台上向代表鞠躬。
@MasterChief #136714 这张图显然胡温不是对人鞠躬,而是要从椅子上站起来啊。这应该是大会散场的一个瞬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