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既然是国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决定的,那么议会当然也可以罢免法官。
但是如果国会过半数议员就能罢免法官,司法独立就不存在了。
所以,我的设计是这样的。
宪法法院大法官罢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国会议员同意后,再由二分之一的全国各省省议员同意后,才能成功罢免。罢免一位宪法法官的大法官和修宪的门槛差不多高。
最高法院法官也是一样,罢免需要百分之七十以上议员同意。这就几乎避免了单一政党罢黜自己不喜欢的法官的情况。
各位有什么想法请写出来。
法官既然是国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决定的,那么议会当然也可以罢免法官。
但是如果国会过半数议员就能罢免法官,司法独立就不存在了。
所以,我的设计是这样的。
宪法法院大法官罢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国会议员同意后,再由二分之一的全国各省省议员同意后,才能成功罢免。罢免一位宪法法官的大法官和修宪的门槛差不多高。
最高法院法官也是一样,罢免需要百分之七十以上议员同意。这就几乎避免了单一政党罢黜自己不喜欢的法官的情况。
各位有什么想法请写出来。
这个问题很值得思考。我作为一个门外汉谈谈我的看法,各位见笑了。
我觉得是应该政治学和法学专家如何看待最高法院大法官这件事。把最高法院大法官看作是独立于政党之外的国家机器的一部分,还是独立于国家机器之外的一个独立的行政单位的裁决者。
以美国为例,一般最高法院大法官不参与政治事务的讨论更多时候的职能是解释宪法,对跨州之间的法律或诉讼做出解释裁量。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旦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多数表决通过任命以后除了,去世,辞职,主动退休,或遭弹劾定罪,则终身任职。
如果最高法院大法官因为触犯法律,那么就是针对他个人的民事或者刑事诉讼,无关乎一个人的职业。这时最高法院大法官这个自然人在法理上与一般公民无异。
如果最高法院大法官因为渎职,徇私舞弊而遭到议会弹劾,那也是因为他的个人原因,而不是行政立法权干涉司法权。这时最高法院大法官这个自然人法理上和其他担任政府要员的个人无异。
如何界定渎职和徇私舞弊也要参考现有的法律,如果是贪污受贿那自然有法可依。但如果弹劾最高法院大法官是因为工作懈怠,或者因为其言论或行动有意无意在政党政治中帮腔,那么这个界定就有难度了。最终不免要拿去参议院被多数票表决,进行人治的裁决。不管如何,这还是有关于个人的问题追究,始终谈不上行政立法权对司法独立的侵犯。
除非参众两院大多数的议员们有意识地形成共谋来恶搞司法部门。但是如果这种情况在一个民主国家发生,表示这个国家的民主体制已经烂到骨子里了,全是一帮黑心政客来操弄政治。这样形同虚设的司法独立也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