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汉人根本不知道再教育营的事情,或者即使听说过这件事情但也不相信再教育营的存在。对这类汉人,当然是无辜的。
但是如果是汉人真的相信存在再教育营,但觉得维族人也不是什么好东西,被镇压一下也不冤枉,那可以算是帮凶。
其实我认识的不少住在国内的反共的人,都是第二种心态。共产党的确很坏,但是新疆维族人也不是什么善类。
大部分汉人根本不知道再教育营的事情,或者即使听说过这件事情但也不相信再教育营的存在。对这类汉人,当然是无辜的。
但是如果是汉人真的相信存在再教育营,但觉得维族人也不是什么好东西,被镇压一下也不冤枉,那可以算是帮凶。
其实我认识的不少住在国内的反共的人,都是第二种心态。共产党的确很坏,但是新疆维族人也不是什么善类。
如果不承认中华民国政府的存在,那么中华民国政府签发的护照就是一张废纸。
如果承认中华民国政府的存在,也认同中华民国护照是正常的旅行证,那么就应该接纳中华民国国籍的存在,中华民国国民加入荷兰王国国籍时也应该退出中华民国国籍。
这是很正常的。
人可以厌恶自己出生的国家,但是人不能厌恶自己移民的目的地。
因为人不能选择自己的出生地,但是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移民目的地。
我的出生地是上帝随机选择的,不能逼着我服从上帝的决定。
为什么要用运动员进行政治宣传?
运动员就是一种赚钱的职业,没必要推崇他们爱国。
而且运动员也不是没得选。假设今天美国政府每年给马龙10个亿,让他代表美国队打球,他也可以去,但前提是要把中国国籍放弃了,否则只要入境中国就要坐牢。
假设一个法国公民代表西班牙队参加世界杯,那么他回到法国后应该被判刑。
但假设一个中国公民代表西班牙队参加世界杯,那么他回到中国后不应被判刑,因为中国队没有参加世界杯。
荷兰规定,外国人加入荷兰国籍时,必须退出原来国家的国籍。但是来自荷兰政府不承认的国家的人,加入荷兰国家的时候不用退出原来的国籍,比如台湾。

荷兰政府既然允许中华民国国民拿着中华民国护照出入境荷兰,那就说明荷兰政府承认中华民国这个政权的存在。既然荷兰承认中华民国的存在,那就应该要求台湾人和普通外国人一样,加入荷兰国籍的时候都要退出原来国家的国籍。
如果荷兰政府不承认任何中华民国政府签发的文件,那就应该禁止中华民国国民入境荷兰嘛。
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我理解不了荷兰为什么这么做。
阿根廷宪法第25条,明确规定联邦政府欢迎欧洲移民。 所以阿根廷要天天给亚洲人和非洲人道歉吗?
不丹憲法規定,本國公民如果和外國人結婚就沒有被選舉權。
這是什麼奇葩的規定

客观地说,这种精神党员本来就不应该存在。
因为党章没有给这些精神党员规定任何权利和义务。
既然精神党员不得享有任何党员权利,也不必履行任何党员义务,那这种精神党员真的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老蒋当年制定的党章,其实应该规定成:国民党应鼓励大陆人民反抗中共暴政。
这么写比把反共的大陆人当成精神党员要好得多。
国民党党章第七条规定:
凡中華民國國民,信仰三民主義,願遵行本黨黨章及黨員守則者,年齡滿十六歲得依規定申請入黨,經本黨核可後為本黨黨員,黨員入(退)黨辦法另定之。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認同三民主義,志願與本黨共同致力國家和平發展者,均視為本黨之精神黨員。
国民党党章并没有规定精神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根据中华民国的法律,外国人不能给本国政党捐款。
那么这个精神党员有什么用?
由于法院也是是根据宪法成立的政府机关之一,法院没有权限质疑宪法本身。因此,在宪法中列入的条文会限制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其实也不一定。
中华民国司法院就曾经判定修宪案违反宪法。
显然楼主对理科或者说自然科学的研究争议毫不了解。更不要说希望他去理解对于自然科学教学上的争议了。翻一翻期刊并不是多么难的事。
在顶尖科研上,不同的学者肯定有很大的争议。但是初中和高中的数理化又不是顶尖科研,中国和美国在高中的数理化课本内容肯定都差不多,顶多是学的深浅有差异而已。最重要的是,物理课本不会涉及到政治立场的问题,不会对现实政治起到影响。
教科书的完全中立是理论上不可能实现的,书籍反应作者立场没有问题,学生如果因为一本书就会被诱导,那么显然是教学上的失败。楼主先入为主的默认了执政党可以要求学生强制使用执政党编写的教科书这个前提,反映了楼主崇拜集权的思想。
世界各国几乎都有课纲存在的,而课纲就是政府制定的。教科书的确不可能完全中立,但是能做到让两大党都接受,左右两派的主流都认可。就像法官也不可能完全中立,但能做到左右派法官数量相当,司法比较中立。学生的思想当然可能会因为课本的内容而受到影响,要不然学生去上课难道是学个寂寞吗?
如果学生连反对教科书立场这种基础的能力都没有,那么显然责任在学生。如果老师上课没有培养学生学会如何反对教科书的立场,那么责任在老师,如果校方禁止老师如此教学,那么责任在校方。如果执政党打击这种教学,那么责任才在执政党。但好像要楼主理解这些是太难了。
笑死人了。那按照你的逻辑,课本上的东西对学生没有影响,甚至都是反作用,那么共产党也不用开设政治课了,也不用教社会主义好了。
不能忽略的是放弃思考对学生史观的影响。如果学生放弃了思考,只会被动接受教科书上几页纸描述的史观,无法形成独立的史观,那这样的教学显然是失败的。楼主显然经历过这些。
翻译一下:因此,我认为应当用国会权力让学生能放弃思考,大家都统一在国会多数投票决定的史观下,实现社会大和谐/笑。
你在偷换概念,不是说让学生放弃思考。而是教科书不要给学生灌输某种特定政党的史观,教科书应让学生可以学到几个主要政党的不同观点。不要让某个政党的史观对学生先入为主。
所以我觉得历史课纲决定不能让教育部就可以随便决定。因为教育部可不是独立机关,教育部长都是执政党的。
历史课纲一定要获得跨党派的同意,至少民进党和国民党都同意才能实行。
我觉得,鼓吹独立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
但是,在国家没有分裂之前,公立学校的历史教育应该是大体一致的,而不是千差万别的。
以台湾为例,总不能说深蓝选区的公立高中的历史课教蒋介石是伟人,深绿选区的公立高中历史课说蒋介石是暴君吧。
当然我说的是公立学校的历史教材要统一起来,私立学校就是私塾,私塾先生用什么课本国家就管不到了。
这和言论自由没关系。 公立学校要保持政治中立性。
彻底放开教材编撰权,允许出现几十种上百种不同出版社的教科书,只由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认定涵盖的知识点是否符合考纲。市场化竞争,也能竞争出最代表民意的主流。
这么做很危险。
假设市面上有偏左派论述的历史课本,还有偏右派论述的历史课本。
那么红州的高中肯定采取偏右派的历史课本,蓝州的高中肯定采取偏左派的历史课本。红州会越来越右,蓝州会越来越左,并且两派人会越来越无法互相理解,这个国家迟早打内战或者分裂。
比如左派黨執政的時候,左派的教育部長就可以在歷史課綱裡面美化歷任左派總統,醜化歷任右派總統,培養學生支持左派。
像數學、物理、化學、生物這種自然科學的東西,沒有政治立場的差異,放之四海而皆准。
但是國文、歷史的教科書是有政治立場的, 不同立場的人編寫的內容就不一樣。
總不能搞成左派當總統的時候和右派當總統的時候的歷史課本都不同吧,總不能文科的教科書每一次政黨輪替就修改一次吧。
所以如何做到讓文科的課綱盡量中立化?
我想的辦法是:教育部必須把文科課綱提交國會審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國會議員審議同意後才能出任。三分之二的國會議員,就代表了執政黨和主要在野黨的觀點,教科書就不會淪為執政黨的吹鼓手了。
你們覺得我的想法有道理嗎?
我提這個問題,是因為前幾天美國選眾議院議長的時候,有一個眾議員投票支持川普。 我在想,如果川普真的當了議長,會出現什麼問題?
我很好奇现在2049推特账号是不是thphd在经营。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习近平时代才喊出来的口号。
况且外籍华人并不是中华民族的。
张千帆并没有给我说宪法不能规定公民义务。他表示公民义务最好不要写入宪法,但如果宪法写了公民义务其实也没有什么明显的害处。但如果他是立宪者,他是不会在宪法写公民义务的。
宪法应该写一些但书,允许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剥夺特定公民的权利。
比如宪法可以写:公民有出入境的自由;但是国家为了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禁止特定的公民出国。
也可以像韩国宪法一样,对公民权利给一个很笼统的限制:“公民的一切自由和权利,只有在需要保障国家安全、维持秩序及维护公共福利的情况下,由法律进行限制。即使在法律限制的情况下,仍不得损害自由和权利的基本内容。” 反正具体如何限制权利,还是由若干种法律规定。
但是宪法的确没有必要写“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因为公民的义务有太多了,比如公民有“依法不杀人放火的义务”,你总不能把这一条也写入宪法吧。
宪法是约束国家机关的,不是约束公民的。刑事审判中,宪法不可以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如果在宪法上写: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这种宪法行文容易给人一种错觉:公民也要遵守宪法,公民不纳税甚至会被追究违宪责任。
虽然的确也有一些民主国家的宪法上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比如印度和意大利),但这也只是很少的几个国家会这么做。
因此,如果宪法上一定要提到交税和服兵役,也应该写成:国家应立法规定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和纳税的义务。
毕竟宪法本质上应该是约束国家机关的,而不是约束公民的。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 但是公民不用遵守宪法。
堕胎这件事情也是一样。如果Pro Choice,那么在宪法上可以写成“国家不得禁止妇女堕胎”;如果是Pro Life,那么宪法上可以写成“国家应立法禁止妇女堕胎”。
德国的修宪门槛就是上下两院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就可以修。
所以修宪不一定需要公投。
美国议长的选举制度实在是搞笑,选了两天选不出国会议长。
我给美国制定一个议长选举办法吧:
第一条 众议院有权选举并且罢免议长。
第二条 获得四十位众议员联名推荐的众议员为议长候选人。
每一位众议员只能推举一位众议员竞选议长。
第三条 议长选举应在众议员就职当日举行。
第四条 得众议员过半数票者,当选为议长。
如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则淘汰得票数最少者,并再次投票,直至选出获得过半数票者为止。
第五条 众议员必须在议长选举中投票。
众议员在选举议长时,不得投弃权票,必须将票投给一位议长候选人。
第六条 根据八十位众议员的联署,可以提出罢免议长案。
议长的罢免,由全体众议员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通过。
罢免案如果没有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个人再提罢免案。
第七条 议长选举会议,由并不是议长候选人的最资深的众议员主持会议。资历相同者,以年长者担任。
第八条 议长选举时,投票监察员、开票监察员由众议员兼任。
他的好几本书我都看过,并且还挑出了一些错误。

我让张千帆看了你这个帖子,他的回复是:
宪法义务说没有任何道理,因为宪法权利本身不是绝对的,可以受到普通立法的限制,只是限制不能太多。宪法没有规定义务兵役,立法可以规定,但可以(并非必须)免除良知反战者的义务。即便宪法规定了兵役,也必须和宗教信仰自由妥协;如果强迫良知反战者参战,仍然可能违背信仰自由。
美国政府有义务给在美国邦交国的美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
比如,美国公民如果在中国被逮捕了,美国驻中国使馆就必须过问此事。
但如果美国公民在与美国没有邦交的国家(台湾除外)被逮捕了,那么美国政府理论上是没必要管这件事情的,不闻不问也不违法。
美国国务院已经明确警告美国公民不要去朝鲜,你明知道去朝鲜很危险,还要去朝鲜,就是去找死。国家也没有必要援救你,至少绝对不能用公款来援救你。
如果陆委会已经公开宣布中华民国国民不要前往中国大陆,然后你一个中华民国的国民还要去大陆,那就是找死,国家也没有义务救你。
台湾讨论过一件事情,就是国民攀登国家立法禁止平民进入的山区,在山区出现事故,然后政府派遣直升机去营救他们,营救经费应该由受难的国民自行承担,而不是国库承担。
放在去朝鲜旅游也是一样。美国国务院已经警告美国公民不要前往朝鲜,那么再去朝鲜的美国公民就是去找死,美国政府当然也没有义务救援他。救援他而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他的家属承担而不是全民承担。
对于公权力,就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啊。
政府行使权力必须需要法律的授权啊。
我不相信美国的法律要求美国政府有义务保护在世界每个角落的美国公民。
美国法律规定政府可以给外国人提供政治庇护啊。
但是美国法律肯定没有要求政府义务保护地球上每个角落的美国公民。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属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权利义务涉讼须予判定时,应有权受独立无私之法定管辖法庭公正公开审问。法院得因民主社会之风化、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关系,或于保护当事人私生活有此必要时,或因情形特殊公开审判势必影响司法而在其认为绝对必要之限度内,禁止新闻界及公众旁听审判程序之全部或一部;但除保护少年有此必要,或事关婚姻争执或子女监护问题外,刑事民事之判决应一律公开宣示。
为什么法院的审判结果不能公开宣布?即使是离婚的案子,也应该把审判结果向全国人民公布啊。
奥托·瓦姆比尔是去朝鲜旅游,然后被朝鲜政府扣押,最后死在朝鲜。
美国公民在美国的邦交国享有领事保护的权利,美国政府有义务保护在其邦交国的美国公民。
但朝鲜不属于美国的邦交国,因此美国公民理论上是不能去朝鲜旅游的。
因此,一个美国公民如果在朝鲜发生事故,理论上美国政府是没有义务援救他的。
我认为美国政府即使要援救瓦姆比尔,因此产生的经费也应由其本人的亲属承担,而不是由美国政府承担。
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来做不属于政府义务的事情,我觉得这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应该的。
如题,谢谢。
这种东西不应写入宪法,宪法不应该规定国策。
瑞士宪法序言是:
以全能的上帝之名! 瑞士人民和各州铭记他们对创造的责任,决心重新结盟,以便本着团结和对世界开放的精神加强自由、民主、独立与和平,决心在相互考虑和尊重其多样性的情况下共同生活,意识到他们的共同成就和对后代的责任,并知道只有那些利用其自由的人才能保持自由,以及一个民族的力量是由其最弱的成员的福祉来衡量的,通过以下宪法。
德国基本法序言是:
我德意志人民,认识到对上帝与人类所负之责任,愿以联合欧洲中一平等分子之地位贡献世界和平,兹本制宪权力制定此基本法。我巴登—符腾堡(Baden-Wurttemberg)、巴伐利亚(Bayer)、柏林(Berlin)、布兰登堡(Brandenburg)、不莱梅(Bremen)、汉堡(Hamburg)、黑森(Essen)、梅克伦堡—前波莫瑞(Mecklenburg-Vorpommern)、下萨克森(Niedersachsen)、北莱茵—威斯伐伦(Nordrhein-Westfalen)、莱茵兰—伐尔兹(Rheinland-Pfalz)、萨尔兰(Sarrland)、萨克森(Sachsen)、萨克森—安哈特(Sachsen-Anhalt)、什勒斯维希—霍尔斯坦(Schleswig-Holstein)及图林根(Thueringen)各邦之德意志人民依自由决定完成德国之统一与自由。因此,本基本法适用于全体德意志人民。
菲律宾宪法序言是:
我们,拥有主权的菲律宾人民,祈求全能的上帝的帮助,为了建立一个公正和人道的社会,建立一个体现我们理想和愿望的政府,促进共同利益。为了建立一个公正和人道的社会,建立一个能够体现我们的理想和愿望的政府,促进我们的共同利益,保护和发展我们的财产,并确保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后代在法治和真理、正义、自由、爱、平等和和平的制度下获得独立和民主的祝福,我们制定并颁布了本宪法。
我觉得这对不信上帝的公民是不公平的,国家不应在有神论和无神论之间选边站,更不应该公开给上帝信仰站台。
以新加坡为例,中国公民去中国大使馆拿退出中国国籍的证明,这是获得新加坡公民的最后一步。如果有任何可能性拿不到新加坡公民权,那么新加坡政府是不会让你去中国大使馆放弃中国国籍的。
不存在你的说“新加坡国籍没有拿到”,但是“中国国籍也退出了”的问题。
戈尔巴乔夫
江泽民
伊丽莎白二世
安倍晋三
世界各国政府都只有保护本国公民的义务,都没有保护外国公民的义务。
中国政府没有必要对外籍华人给予比外国白人、外国黑人更多的关注。
美国政府援助陈光诚,不是因为陈是白人,而不是因为陈的行为符合美国的价值观。
比如美国曾经制裁过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禁止副委员长本人及其家属入境美国。
但问题是,美国政府知道副委员长的子女的姓名和生日吗?
即使美国政府知道副委员长的子女的姓名和生日,那么副委员长也完全可以让公安部给自己的子女做一本假护照,护照上的名字可以就写张伟、王娜、刘丽这种烂大街的名字。美国政府也不可能知道这个“张伟”就是副委员长的儿子,这不就轻松地绕过了制裁吗?
所以我觉得美国的制裁,形式大于实际。
现在绝大部分国家的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内容,写的都是:公民有某某权利。
这么写有一个问题,就是给人感觉好像平民也可以侵犯公民权利。
其实只有国家机关才可能侵犯公民权利,平民不可能侵犯另一个平民的公民权利。
比如国会立法规定外地人不能随便去首都,这是侵犯公民的迁徙自由。
但如果一个黑社会团伙当拦路虎,私设关卡,这就不算侵犯迁徙自由,因为这些黑道不是国家机关。
所以我觉得,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内容,应该写成:国家允许公民做某事。
比如迁徙自由的部分,可以写成:国家允许公民在国境内自由迁徙。
毕竟宪法是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的事情,不是公民和公民之间的事情,这么写不会引发歧义。
大家觉得我说得对吗?
其实宪法不写序言也可以,世界上有一些国家的宪法就没有序言,比如意大利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中华民国国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都规定了曾经具有该国国籍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恢复该国国籍。
我不理解为什么要这么设计。
假设一个中国公民加入美国国籍,成为美国公民。他如果还想获得中国国籍,就让他和普通外国人一样申请加入中国国籍不就好了?为什么要单独给这些前公民设立恢复的程序?
我觉得,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不应该有任何理由可以比原生外国人更容易获得中国国籍。
大家怎么看这件事情?
对,比如中华民国修宪门槛就比这个高。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二条规定:
宪法之修改,须经立法院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并於公告半年後,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即通过之。
什么乱七八糟的,莫名其妙,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