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绝大部分国家的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内容,写的都是:公民有某某权利。
这么写有一个问题,就是给人感觉好像平民也可以侵犯公民权利。
其实只有国家机关才可能侵犯公民权利,平民不可能侵犯另一个平民的公民权利。
比如国会立法规定外地人不能随便去首都,这是侵犯公民的迁徙自由。
但如果一个黑社会团伙当拦路虎,私设关卡,这就不算侵犯迁徙自由,因为这些黑道不是国家机关。
所以我觉得,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内容,应该写成:国家允许公民做某事。
比如迁徙自由的部分,可以写成:国家允许公民在国境内自由迁徙。
毕竟宪法是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的事情,不是公民和公民之间的事情,这么写不会引发歧义。
大家觉得我说得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