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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法》为什么要设立“恢复国籍”的条款?

陈士杰  ·  2022年12月25日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中华民国国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都规定了曾经具有该国国籍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恢复该国国籍。

我不理解为什么要这么设计。

假设一个中国公民加入美国国籍,成为美国公民。他如果还想获得中国国籍,就让他和普通外国人一样申请加入中国国籍不就好了?为什么要单独给这些前公民设立恢复的程序?

我觉得,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不应该有任何理由可以比原生外国人更容易获得中国国籍。

大家怎么看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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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linda   rico y libre

    恢复=自始视为未放弃国籍,这个是有特殊意义的,不同于再获得。

  2. 陈士杰 回复 linda /p/1974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3. ChiuMing_Neko  

    如果是所謂北京當局的「國籍法」,那麼設立這一條款的理由可推測是:

    1. 讓根據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申請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獲得批准後,但未取得任何國家國籍具有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機會。要求當事人已經兼具了外國國籍或可以確保在喪失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即刻取得外國國籍才受理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手續的做法是2000年代後半之後的事情了。
    2. 類似上面的情況,定居外國並因結婚而取得外國國籍(Jus matrimonii)的人士或可能因為離婚而喪失相關國籍後,具有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機會。所謂北京當局的立法機關認為結婚屬於自願行為,因雙方結婚的行為而從對方國籍身份派生取得了外國國籍亦屬「自願加入或取得」範圍,故理當適用第九條而自動喪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順帶一提,規定妻子應當與丈夫享有相同國籍身份在上個世紀作為「國際慣例」,因此當時許多國家的國籍法都有規定外國女子一旦與本國男子結婚,該女子將會自動取得本國國籍。
    3. 照顧「民族感情」,方便部分曾具有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士恢復在所謂北京當局管轄範圍內的定居身份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的機會。請謹記所謂北京當局在1980年國籍法通過前,是直接默認凡是兼具了外國國籍且在外國居住的人士,無論其外國國籍是否出於自己的意願而取得的(思考點:因法律效力而自動具有的國籍,如出生即具有外國國籍,究竟是「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呢還是所謂北京當局聲稱一向「反對」的無視海外華僑意願的強加國籍呢?),皆屬於喪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來解決所謂「雙重國籍」問題的。
    4. 未成年國籍問題,給予當事人推翻未成年時被監護人所作出的決定的機會。

    順帶一提,作為在1980年所制訂的「法律」,那麼勢必要結合當時的局勢來推測其「立法意圖」。

  4. linda   rico y libre

    最简单的一种情况,有些国家的入籍要求申请人放弃已有国籍,那么如果这边放弃了,那边又没过,就成了无国籍人,给这样的人提供恢复国籍程序是对大家都有好处的。

  5. 陈士杰 回复 linda /p/197629

    以新加坡为例,中国公民去中国大使馆拿退出中国国籍的证明,这是获得新加坡公民的最后一步。如果有任何可能性拿不到新加坡公民权,那么新加坡政府是不会让你去中国大使馆放弃中国国籍的。

    不存在你的说“新加坡国籍没有拿到”,但是“中国国籍也退出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