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都规定了曾经具有该国国籍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恢复该国国籍。
我不理解为什么要这么设计。
假设一个中国公民加入美国国籍,成为美国公民。他如果还想获得中国国籍,就让他和普通外国人一样申请加入中国国籍不就好了?为什么要单独给这些前公民设立恢复的程序?
我觉得,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不应该有任何理由可以比原生外国人更容易获得中国国籍。
大家怎么看这件事情?
《中华民国国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都规定了曾经具有该国国籍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恢复该国国籍。
我不理解为什么要这么设计。
假设一个中国公民加入美国国籍,成为美国公民。他如果还想获得中国国籍,就让他和普通外国人一样申请加入中国国籍不就好了?为什么要单独给这些前公民设立恢复的程序?
我觉得,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不应该有任何理由可以比原生外国人更容易获得中国国籍。
大家怎么看这件事情?
恢复=自始视为未放弃国籍,这个是有特殊意义的,不同于再获得。
如果是所謂北京當局的「國籍法」,那麼設立這一條款的理由可推測是:
順帶一提,作為在1980年所制訂的「法律」,那麼勢必要結合當時的局勢來推測其「立法意圖」。
最简单的一种情况,有些国家的入籍要求申请人放弃已有国籍,那么如果这边放弃了,那边又没过,就成了无国籍人,给这样的人提供恢复国籍程序是对大家都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