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议长的选举制度实在是搞笑,选了两天选不出国会议长。
我给美国制定一个议长选举办法吧:
第一条 众议院有权选举并且罢免议长。
第二条 获得四十位众议员联名推荐的众议员为议长候选人。
每一位众议员只能推举一位众议员竞选议长。
第三条 议长选举应在众议员就职当日举行。
第四条 得众议员过半数票者,当选为议长。
如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则淘汰得票数最少者,并再次投票,直至选出获得过半数票者为止。
第五条 众议员必须在议长选举中投票。
众议员在选举议长时,不得投弃权票,必须将票投给一位议长候选人。
第六条 根据八十位众议员的联署,可以提出罢免议长案。
议长的罢免,由全体众议员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通过。
罢免案如果没有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个人再提罢免案。
第七条 议长选举会议,由并不是议长候选人的最资深的众议员主持会议。资历相同者,以年长者担任。
第八条 议长选举时,投票监察员、开票监察员由众议员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