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总统是总统制的核心,总统权力极大。他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类似于君主专制当中的君主,拥有广泛的权力. 以2024年Trump v United States 案为例,最高法院认定:“Under our co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separated powers, the nature
of Presidential power entitles a former President to absolute immunity
from criminal prosecution for actions within his conclusive and preclusive constitutional authority. And he is entitled to at least presumptive immunity from prosecution for all his official acts. There is no
immunity for unofficial acts”
怎么理解这里的总统的immunity,不受追诉的权利呢?第一,总统在宪法下行使其权力,不可以被刑事起诉。这个道理很简单,假如美国政府把你家房子强拆了,这个事情是违背美国宪法的,但是行使这个违法行为的责任人是美国政府,不是美国总统。美国联邦政府拆你家房子,美国政府违法,应该美国政府负责,而不是总统本人负责。第二,总统的一切官方行为,虽然不能免疫一切法律责任,但至少可以先做无罪推定,也就是在总统的行为被判定违背了其宪法职责之前,不能先假定总统失去不受追诉之权。比如J6事件,在抓到了明确的证据“川普指使J6闹事者冲击国会,试图强行改变选举结果”之前,不能先认定川普的行为就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也就是先要举证“总统的行为违背了其宪法授权的权力”,才能进一步对总统的行为追诉。第三,总统的非官方行为没有任何不受追诉的权力。比如当街杀人,总统要是敢干出如此大逆不道的事情,没有谁保他。如果j6当天,川普到国会大厦门口带领川卫兵冲杀国会,那就是总统亲自叛乱,罪无可恕。
最高法院为川普脱罪的要点,就是强调总统权力在宪法中极为重大,只有证据对总统非常不利的时候,才能判定总统的行为是违法犯罪。或者更重要一点,总统在行政领域的行为,基本上都有美国政府的背书。整个行政系统都围着总统转,自不待说;而国会如果不主动反对总统(并且要参众两院各三分之二才能让总统的否决无效),不弹劾总统(众议院二分之一,参议院三分之二),那就是默许总统的行为。当然,这些都是对在职总统。对前总统来说,判定这些不是国会和行政官员的权力,而是司法体系的权力。而一件事情是不是总统越界,要看总统的行为是不是正常的行政命令。比如总统命令军队出去交战,打了败仗,战死的军人家属不能说总统下令打了败仗,所以总统要承担打败仗的刑事责任。下令军队出去打仗是正常的总统行为,就算这个行为在政治上是失误的,但是总统不应该为政治失误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川普如果下令叫军队在一月六日开进国会,阻止国会进行选举结果确认,那就是超越职权的行为,是颠覆政府罪。因为派军队进攻国会,不是总统的职权范畴。
所以你可以看到,总统权力是相当危险地大,如果总统得到军队支持(他本身就是三军统帅),下令开进国会和最高法院强令停止他们工作,那立刻就成为独裁者。在很多非洲拉美中东东南亚的总统制国家,这种事情就是会发生。在美国,只能说总统本身的威望不足以这样统帅军队,而军头们要是真这么胆大包天,发动军事政变消灭了国会和最高法院的话,那他们反手就可以灭了总统自己当junta。因此总统即使想当独裁者想颠覆美国制度,那他也要掂量一下自己是不是给军队野心家做嫁衣。
但是总统权力又不能不大,因为他是身兼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国家的一切行政都出自他手。在议会制国家里,好歹虚君的君主或者虚位总统还有一个签署权,在野心家总理试图当希特勒的时候,总统兴登堡(他不是虚君,魏玛德国是半总统制,但是总统权力小于法国)如果不签字通过,希特勒就当不了独裁者。这也是议会制相对总统制的优势,虚君在民主制即将崩溃的关键时刻是有一个拖延作用的。而一旦拖住了野心家的步伐,政变就可能失败。美国不存在这样一个紧急制动装置,总统一旦违背宪法强行调动军队来进行自我政变的话,能够制动的只有军队本身。
刨去这个极端情况来说,那总统只需要国会里有三分之一支持者,那他的行为就很难被制止。因为国会要反对总统的命令,他们需要立法来阻止总统的行政令(法律的地位高于行政令),但是总统只要否决国会的草案即可。国会需要两个三分之二来阻止总统的行为,即使难度稍低的弹劾总统,那也要众议院二分之一加参议院三分之二,而参议院是分州的,大州小州都一样代表数。那么假设总统本身就有心扩权,那他只需要收买拉拢小州的参议员,就能以极小的支持者数目,行使相当广泛的权力。
但是,总统不能签署违背已有法律的行政令。“违背”与否,最高法院说了算。所以如果总统有最高法院一半的支持者,那他的行为,也只有国会三分之二多数能拦得住他了。
所以,综上所述,我们不能改变的事情如下:
总统权力极大,且制衡总统的成本较高。要制衡总统发动自我军事政变,只能靠爱国护宪军人的道德(类似中国的徐勤先)或者军人野心家的野心(如韩国的朴正熙)。要制衡总统玩总统令治国,那就需要最高法院二分之一,或者参众三分之二来限制。最高法院一半只能稍微刹住一下总统的车,因为最高法院是被动干预,总统一天签一百个行政令,最高法院根本管不过来,只有参众两院三分之二才是克制总统的神器。人家阻止总统的命令是给总统面子,不给面子了直接弹劾总统让他滚犊子。
但是总统的权力又是在法律框架下的,总统虽然可以否决国会的法案,但是总统不能rule by decree, 不能单方面发布总统令当法律用。总统令不能违背已有法律。也就是总统的消极自由很大,积极自由没那么大。总统不肯做,国会要三分之二逼他做或者赶他走。但是总统要做的事情,在得不到国会支持的时候也是很困难。靠行政令不能改变法律。
另外一方面,我们可以看美国总统的产生过程,或者选举,或者继承。继承法在宪法修正案那个帖子里已经讲的很清楚了,这里就谈总统选举。
总统候选人的基本条件宪法已经写了,出生时是美国公民,满35岁,在美国居住满14年。这个不用改(马斯克有意见)。总统候选人须向联邦选举委员会申报自己选举意向。虽然宪法和相关选举法律没有规定政党的作用(美国宪法设立当初就是无政党政治,华盛顿本人就无党籍,所以党派的作用在法律上体现不出来,不像德国两票制选举,一个投选区,一个投政党),但是显然只有得到主要政党支持的候选人才有当选希望,之前最有声望的候选人就是92年的ross perot了,他拿了18%的普选票,但是选举人票仍然是0. 因为得到主要政党支持非常重要,所以民主党和共和党都会跑预选,英文叫primary,也就是两党内部酝酿一下,今年应该推谁。预选这种玩意,法律管不了太多,毕竟无党派人士都能站上票面当候选人,所以两党内部怎么酝酿候选人,那是党纪的事情,法律管不了太多。法律只能管政治献金,要求政治捐款必须透明. 当然伟大的美利坚合众国最不缺的就是律师,为了让大金主可以安全地幕后捐款影响大选,律师们发明了pac和superpac,就是说我捐款不要捐给候选人(这会透明),而是捐款给组织(pac),然后再让组织去想办法从侧翼辅助候选人拉票。要点就是不要被人直接抓包给特定候选人献金。但是因为美国就是两党制,两党推的候选人争夺总统大位,那么侧翼只要不直接打钱给候选人的活动,就不会暴雷。候选人坐飞机演讲的钱,得从公开透明的政治捐款里拿,但是你侧翼组织群众给候选人擂鼓助威,这个不需要捐给候选人,也就不需要暴露金主的身份。这样一来,大部分竞选经费就可以走黑箱完事了。真是腐朽的资本主义。
选举本身没啥可谈的,分州处理,各州自己计票,生成各州的选举结果,然后各州派出选举人团(大部分州赢家通吃,但是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例外,他们采取国会选区制,也就是在国会选区内,还可以产生独立结果,缅因两个选区,4个票,所以组合可以是0-4或者1-3分布,0-4就是两个选区都支持同一个候选人,那么整个州就支持同一个候选人,1-3就是一个选区各支持一个,总的结果支持其中一个,在只有两个候选人出线的情况下,没有别的可能),产生总统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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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选举要选举人团,各州选举人团的人数等于各州参议员加众议员人数(DC例外,固定为3),由于众议员人数至少为一,所以小州的选举人团下限为3. 因此小州在总统选举中有超额影响力,但是因为小州人数少,这种侵蚀对一人一票民主的破坏是有限的。美国因为是分区选举,所以在优势州大比分胜出毫无意义,必须在差异不大的摇摆州取得选举胜利才有意义。这点不同于绝大多数国家的直选一人一票制。
可见,总统的权力和选举产生过程,都和与其互动的国会两院有密切关系,要改革总统权力和总统选举制度,必须和国会一起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