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没有梯子!甚至连谈论梯子也是违法的”
这里什么都有,就是没有红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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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fychan #138358 这是新教徒污蔑天主教会的理论。马丁路德九十五条,我横看竖看,就是一句“不交钱”。
@ShootingStars #138356 需要用代理吧,博主好像设置了拒绝中国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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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敢不好好学习
新闻,冲浪tv红迪总部翻车了,浪人分裂派组建了CLTV与总部分庭抗礼。
翻了老子的四型坦克
第一节 总统
(一)总统是国家元首。
(二)总统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三)总统根据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任免宪法委员会委员,任免最高法院院长,任免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任免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发布特赦令,派遣或者召回驻外使节,代表国家出访外国,批准和废除同国外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总统根据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宣布结束战争,罢免国务院总理,发布特赦令,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五)总统不得担任其他公职。
(六)总统不受刑事和民事的诉究。
(七)总统由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被选举权。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员和各省省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国家议会议员同数的代表组成。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召集。
获得全国大会过半数票者当选总统。
全国大会的组织和选举规定由法律规定。
(八)总统缺位的时候,由全国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
(九)国家议会依法罢免总统。
国家议会经由全体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果由全体议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总统应该于十日内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总统再提罢免案。
第二节 国家议会
(一)国家议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二)国家议会的常设机关是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
(三)国家议会由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选出的议员组成。
议员依照普通、直接、自由、平等的秘密选举法选举产生。
议员当选人必须获得超过过半数的普选票。
议员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每位议员代表的人口必须大体一致。
(四)国家议会每届议员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议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必须完成下届国家议会议员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五分之四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国家议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国家议会议员的选举。
(五)国家议会会议每个月举行一次,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国家议会议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国家议会会议。
(六)国家议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提出修宪案;
②监督宪法的实施;
③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④根据总统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宪法委员会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和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的人选。
⑤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秘书长的人选;
⑥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人选;
⑦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提名,决定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的人选;
⑧根据总统的提名,决定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根据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 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并且批准省和直辖市的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⑨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⑩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⑪改变或者撤销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⑫批准省和直辖市的建置;
⑬决定和平和战争的问题;
⑭决定特赦;
⑮监督国务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银行委员会的工作;
⑯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⑰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⑱决定全国总动员动员;
⑲决定全国的戒严;
⑳撤销国务院制定的不适当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㉑应当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七)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议会除第四项和第七项之外的全部职权。
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家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后,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代行国家议会的一切职权。
(八)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国家议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国家议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 止。
(九)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国家议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数量为八百人到一千人。
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十)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十一)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家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二)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 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向它提 供必要的材料。
(十三)国家议会议员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 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十四)国家议会议员在国家议会开会期间,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十五)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管辖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国家议会议场范围内,非经委员长许可, 不得搜索或者扣押。
(十六)国家议会议员在国家议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十七)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十八)国籍、选举、罢免、公民投票等重要事务由特殊法律规定。特殊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议会以全体成员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九)法律和其他议案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将重大争议性议案交付全体公民由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的权力。
国家议会开会期间,重大争议性议案的公民投票需经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发起,然后提交宪法委员会审议。 宪法委员会认定议案没有违反宪法之后,最终交由全体公民由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
国家议会闭会期间,重大争议性议案的公民投票需经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议员发起,然后提交宪法委 员会审议。宪法委员会认为议案没有违反宪法之后,最终交由全体公民由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
(二十三)公民累计担任国家议会议员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十四)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第三节 国务院
(一)国务院,既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四)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国家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五)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①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②规定各部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③领导全国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④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⑤领导和管理财政、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环境、资源、公安、侨务和城乡建设工作;
⑥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⑦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⑧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⑨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⑩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各部部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七)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 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八)在国家议会开会期间,国务院总理由总统在征求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 提名,向国家议会提名,在国家议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国务院总理由总统在征求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部分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意 见后,向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提名。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为国务院代理总理。在下 一次国家议会开会期间,国家议会对国务院代理总理人选进行表决,在国家议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为 国务院总理。
(九)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 过半数成员同意后,由国务院总理任命。
国务院总理有权免去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的职务。
(十)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国务院总理。
①在国家议会开会期间,国家议会得经全体议员四分之一以上连署,对国务院总理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 小时候,国家议会全体议员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投票表决,罢免案由国家议会全体议员过半数赞成后通过。
如果罢免案通过,总统应该于十日内征求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大部分委员的意见后,向国家议 会提名一位国务院总理继任人。
如果国务院总理继任人获得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总统应该立刻免去国务院现任总理的职务,然后任命国务 院总理继任人为国务院新任总理。
如果国务院总理继任人没有获得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国家议会应该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国务院新任总 理,国务院新任总理由总统任命后出任。
②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国务院总理提出罢免案。罢 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候,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投票表决,罢免案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赞成后通过。
如果罢免案通过,总统应该于十日内征求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全部委员的意见后,向国家议会 常务委员会提名一位国务院代理总理的人选,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在下一次国家议会开会期间,国家议会对国务院代理总理人选进行表决,在国家议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后,由总统任 命为国务院总理;如果国务院代理总理没有获得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国家议会应该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 生国务院新任总理,国务院新任总理由总统任命后出任。
(十一)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
①在国家议会开会期间,国家议会经由全体议员四分之一以上连署,对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 长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投票表决。如果由国家议会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应该于十日内辞职。如果罢免案未获得过半数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 一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和秘书长再提罢免案。
②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经由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连署,对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 部长和秘书长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投票表决。如果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应该于十日内辞职。如果罢免案未获得过半数 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和秘书长再提罢免案。
(十二)国务院总理在任内死亡或者辞职的时候,其职位由副总理暂时代理。国务院总理和副总理如果都缺位的时 候,由各部部长和秘书长在国务委员中推选一人代理总理的职务。国务院副总理或者国务委员暂时代理总理的时间 不得超过一个月。
(十三)国务院可以建议总统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十四)公民累计担任国务院总理职务不得超过十五年。
(十五)担任国务院总理务累计超过八年的人,卸任总理后不得再担任公职。
(十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不得兼任除国家议会议员之外的其他公职。
第四节 宪法委员会
(一) 宪法委员会由十五名委员组成。
委员由总统征求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由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批准后, 由总统任命。
(二) 宪法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十二年,不得连任。
(三) 宪法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①解释宪法;
②裁决议会或者公民投票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③接受公民的违宪申诉,对政府与公民之间发生的政治性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
④裁决各级政府之间因为法律理解或者权限争持而发生的矛盾。
(四)宪法委员会的决策由过半数委员投票决定。
(五)宪法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宪法委员会委员互选产生。
(六)国家议会和各省省议会依法罢免宪法法院大法官。
三分之一以上国家议会议员提出罢免案,经过国家议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复交全国各省省议会表决,全 国各省省议员总数二十分之十一以上同意后通过。罢免案通过后,委员应该于十日内向总统请辞。罢免案如果未通 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委员再提罢免案。
(七)宪法委员会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八)宪法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第五节 法院
(一)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二)国家设立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和军事法院、选举法院、劳动法院等专门法院。
法院院长和法院法官任期十年,不得连任。
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四)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根据宪法和法律,凭 其良心独立审判。
(五)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六)最高法院院长由总统在征求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经国家议会过 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最高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院长提名,经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最高法院院长任命。
(七)地方各级法院院长由上一级法院院长征求该级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经该级议会过半 数议员同意后,由上一级法院院长任命。
地方各级法院法官由地方法院院长提名,经该级议会过半数议员赞成后,由法院院长任命。
(八)最高法院专门法院院长由最高法院院长提名,经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最高法院院长任命。 地方各级法院专门法院院长由地方本级法院院长提名,经地方本级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地方本级法院院长任 命。
最高法院专门法院法官由专门法院院长提名,经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专门法院 院长任命。
地方各级法院专门法院法官由地方本级法院专门法院院长提名,经地方本级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专门法院院 长任命。
(九)法院院长和法官不得担任其他公职。
(十)国家议会和各级议会依法罢免本级别法院院长和法官。议会经由全体成员五分之二以上连署,对法院院长或 者法官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果由议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 以上赞成,法院院长或者法官应于十日内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法院院长或者法官再提罢 免案。
第六节 检察院
(一)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国家设立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
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官每届任期和本级议会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十年。
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最高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
(五)最高检察院对国家议会负责。地方各级检察院对本级议会和上级检察院负责。
(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七)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第七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军队。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名誉主席,
主席,
副主席两人或者三人,
委员若干人。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国家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六)总统担任中央军事委员会名誉主席。
(七)国务院总理担任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八)除军事训练和抢险救灾外,在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没有决定国家进入战争状态下,中央军事委 员会主席不得调动军队。
(九)国家议会闭会期间,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 委员通过后,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命。
国家议会开会期间,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通过后,由中 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命。
(十)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不得担任除军官之外的其他公职。
第八节 中央银行
(一)中央银行负责国家的货币政策制定、法定货币发行、金融机构监管的事务,维护经济与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中央银行委员会是中央银行的执行机关。
委员会共设十五位委员。
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委员互选产生,委员任期六年,不得连任。
(三)中央银行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由总统在征求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国家议 会过半数议员通过后,由总统任命。
(五)中央银行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六)国家议会议员依法罢免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议会经由全体成员五分之二以上连署,对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果由议会全体成员五分之三以上赞 成,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应于二日内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再提罢免 案。
(七)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第十节 地方各级议会和地方各级政府
(一)地方各级议会是地方国家立法机关。
(二)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三)地方各级议会由公民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地方各级议会议员名额和选举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区必须小于该地区国家议会议员的选区。
每位议员代表的人口必须大体一致。
议员当选人必须获得超过过半数的普选票。
(四)地方各级议会每届任期五年。
(五)地方各级议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 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议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省、直辖市的议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国家议会备 案。
设区的市的议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 性法规,报本省议会批准后施行。
(七)地方各级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 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八)地方各级议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必须完成下届议会议员的选举。
(九)地方议会议员选举产生议长、副议长和秘书长各一人。议长、副议长和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十)地方各级议会议决其会议的结束与再开。议会议长得提前召开会议。有全体议员三分之一或者本行政区域政 府首长要求时,议会议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十一)地方各级议会议长管辖议会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议会议场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 扣押。
(十二)议员人数超过八百人的议会应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议会闭会期间实行履行议会的全部职权。
(十三)地方各级议会应公开举行会议。但如果全体议员十分之一建议或者因地方本级政府的请求,得以三分之二 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的决议应以秘密会议决定。
(十四)地方各级议会及其委员会有权要求地方政府任何人员列席。地方政府人员,必须列席议会及其委员会的一 切会议。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十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议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政府和检察院的工 作;撤销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十六)地方各级政府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
(十七)省政府的政府首长是省长;市政府的政府首长是市长;区政府的政府首长是区长;乡政府的政府首长是乡 长;镇政府的政府首长是镇长。
(十八)地方各级政府首长由上级政府首长在征求本级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经本级议会过 半数议员同意后,由上一级政府首长任命。
(十九)地方各级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二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 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 工作人员。
乡、镇的政府执行本级议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二十一)省、直辖市的议会决定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二十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 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二十三)地方各级政府对本级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十四)地方各级议会有权依照当地公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省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报国家议会批准后生效。各县、各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议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国家议会 备案。
(二十五)地方政府管理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地方政府自主地安排使 用。
(二十六)地方各级议会有权决定同行政区域进入戒严状态。
(二十七)地方各级议会依法罢免地方政府首长。
地方各级议会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本级地方政府首长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候,地方 本级议会全体议员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投票表决,罢免案由地方本级议会全体议员过半数赞成后通过。
如果罢免案通过,上一级政府首长应该于十日内陆续征求地方本级议会大部分议员的意见后,向地方本级议会提名 一位地方政府首长继任人。本级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上一级政府首长任命。
(二十八)公民累计担任地方政府首长职务不得超过十五年。
(二十九)累计担任地方政府首长超过八年的人,不得继续担任该级国家机构的任何公职。
(三十)公民累计担任地方各级议会议员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十一)地方各级议会议员不得兼任除同级政府之外的其他机关的公职。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任何 公职。
(三十二)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是基层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委员由居民选 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区级或者乡级政权的相互关系和组织由法律规定。
古典概型和几何概型。
很早就想写这个题材,最近受到黑猫但丁格尔的《净化》和北条沙都子的《书香门第》启发,让我确定了故事的背景。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大约一年前,我在北海滩的城市之光书店里认识了他。一听说他是一名作家,我就凑上去和他打招呼,并热切地和他攀谈起来。
他比我稍年长,四十出头,身材颀长,戴一副黑框眼镜,颇有一副学者风范。他告诉我他姓P,是一名小说家,写过几本小说,曾经当过图书管理员。同样出于对小说的热爱,我和他开始经常在书店旁边的咖啡馆里闲聊,谈论小说的艺术。一天夜晚,他邀请我到他家去。我想看看他有哪些藏书,就跟着去了。
他家很旧,但是屋里摆满了书籍,不少书页已经泛黄。我在里面巡游了一番,却没有发现什么特别的。不一会儿,只见他腋下夹着一本书,手里端着两杯威士忌在沙发上坐下。我落座后,和他静静地喝了一会儿威士忌。我酒量不好,很快就有了醉意。这时,他拿出刚才夹着的那本书,问我:
“你看过这本书么?”
我定睛一看,“《二〇四七》!你怎么会有这本书?我就是因为这本书才到这座城市里来的。”
他露出狡黠的笑容,“说吧,你是从哪里知道这本书的?”
朦朦胧胧中,我向他讲述了我的故事:
我曾经生活在一口井里,阴暗潮湿,空气浑浊,不知怎的,上空总有一层迷雾,终日不散,几乎遮盖了阳光。我从小就被教导,迷雾之上很危险,千万不要试图穿越迷雾。面对四周的高墙,我感到一丝疑惑。
进入学校后,我对老师所讲的一切都半信半疑。学生在校内像罪犯一样受到严格管理,又像流水线上的商品一批批出校。至于知识,我所依赖的不是老师,而是图书馆。在图书馆看书是我最快乐的时光,那些课堂之外的知识,抑或有趣,抑或动人,沉浸其中我感到阳光在我身上复苏,皮肤也变得温暖起来。
但渐渐地,我意识到这个地方的诡异之处,这里没有梯子!甚至连谈论梯子也是违法的。我是在一本蒙尘已久的书里看到这个字眼的,它告诉我这里曾经有很多梯子,但在一夜之间,这些梯子就消失了,而这一切,都是一个叫“梯子管理委员会”的机构干的,他们甚至从书中抹去了梯子这个词。
我开始更多地光顾图书馆,感到其中隐藏了许多我不知道的秘密。直至有一天,在一个隐秘的角落里我发现了《二〇四七》。
这就是我在这里看到《二〇四七》感到惊讶的原因。此时,他再一次露出了狡黠的微笑,问我:“这本书讲了什么内容?”
“一个人翻越高墙,逃离故乡的故事。具体情节我已经忘记,但是有句话还深深地印在我脑子里。
这是一口黑井,到处充斥着谎言,到迷雾之上去吧,那里阳光普照,绿草如茵。
翻越高墙!翻越高墙!”
“那你又是怎么离开那口井的呢?”
我喝了一口威士忌,继续讲我的故事:
《二〇四七》里不只有故事,还有制作梯子的方法。它的附录列出了一个清单,上面有:《梯子与高墙》、《禅与梯子维修艺术》、《翻越高墙指南》等,后面还写了分别在哪本书里可以找到这些纸片。我循着书里的指示,一一找到。
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我开始制作梯子。经过一个星期的折腾,我终于制作好了自己的梯子,在一个夜晚,我开始爬梯子,高墙之高,着实费了我一番功夫。但见到高墙之外的世界后,我知道这一切都是值得的。月光静静地洒在草地上,夜空中繁星点点,还有一只可爱的小兔从我眼前跑过(是的,这都是《二〇四七》里描述过的景象)。我陶醉了,在这之后的日子,只要没人注意,我就爬梯子,可以说是疯狂地爬梯子。
在这段时间里,我发现也有人和我一样在爬梯子,但我们都秘而不宣,直至有一天,“梯子管理委员会”的人找到了我。
“你是不是藏有梯子?”
“是的。”
“你不知道上面有多危险?翻越高墙是很容易被井外势力洗脑的!”
“好的。我交出梯子,下次不敢了。”表面古井无波,我的内心却在哂笑。
“为什么你们可以拥有梯子,我就不行?”我反问道。
“当然是为了这口井的安全!如果有坏人到这口井里怎么办?这责任你担当地起么?同时也是为了你的安全!”他义正严词地说。
我签了保证书,回了家。我有《二〇四七》和那些纸片,我继续爬梯子。终于有一天,我厌倦了井里的一切,于是就来到了这座城市。
“那本书和纸片呢?”他急切地问。
“在我出来之前放回图书馆的老地方了。”
“那就好,话说这书你是不是在那第八图书馆第九文学区的第六行第四列找到的?”
“你……你怎么知道?”我拿起桌前的《二〇四七》,看到作者是PHD,莫非……
“没错,我就是《二〇四七》的作者。我之前在什么地方读到过:隐藏一片树叶的最好的地方是森林。那么藏一本书的最好的地方就是图书馆。我曾经在第八图书馆里工作,我还把很多制作梯子的方法和梯子的历史夹在各种不同的书里。没有人会检查每一本书的。这是一场图书馆革命。”
如今我也开始写小说,但是有时,尤其是深夜,我也会怀念我的故乡。是因为梯子么?还是为仅仅活着而高兴?我不知道。我将继续写下去。
党同伐异不是很常见么,你要不要去stormfront试试水?
这是一个计划,目的是找到互联网上真正值得关注的人。它的内容很简单:
那么,什么可以叫做值得关注呢,这个人能够和学术的前辈们交流,并且有着自己对世界上可能深刻的问题的体悟。写出来的东西能明显感受到不是只是一言堂,而是为了让别人和自己交流的。大概就是这样。
其实我是肯定要试着这样子去行动的,但是它虽然简单,工作量却有些庞大,所以很花时间。所以我就是想要问一下,有没有别人也愿意来试试这个方法。
@yingzhen251 #138340 搞得和中国政府对付维吾尔人一样偷偷绝育
@yingzhen251 #138344 你可以这样看,吴越都不是民族,而是proto-nation.古吴越早就消失在历史长河中了。
我基本上是地理决定论,苏杭平原地区鱼米之乡,是吴越文化主流(士大夫为主体的文化)。吴越民风彪悍的地方多半是山区和海滨,比如温州,宁波等地。广东也是一样,广州等珠三角平原地区文化也是士大夫成分多,而粤北客家山区,粤东潮汕人,广西山区的人群们,民风就彪悍很多。
内容过于暴力乳,发完这个我就要避风头去了。人名用字母代替了,王晶叔叔饶命。原文
2013年的某一天,柯xx在伦敦一家中餐馆与朋友们小聚,席间难免不议论到已经做了中共总书记和国家主席的xxx。忽然有人问她:跟xxx离婚,你现在后悔了吧?
几乎是即时反应,语气带着不屑,柯xx反问道:跟一个一星期不洗澡不刷牙的男人生活在一起,你受得了吗?
很明显,这是两人离婚的原因之一。你很难不同情柯xx。夫妻朝夕相处,同床共枕,行云雨之欢。如果男方身体有怪味,加上口臭,别说大家闺秀柯xx了,就是一般女人也会受不了的。
xxx的父亲出生在陕西黄土高原的窑洞里,终日尘土扑面,又缺水,那里的人几个月不洗澡,一辈子不刷牙,是常态。然而,在北京,这是陋习。三年的婚姻,说短也不短,柯xx的这点要求,希望xxx改掉这个陋习,估计也说了千遍万遍。xxx居然充耳不闻,依然我行我素,直到离婚也不肯改变。何等的顽固!
刚开始xxx打电话给她,要她回国,柯xx说:你可以来英国呀。她心里很清楚,xxx不可能来。后来xxx再打电话,柯xx干脆就不接了。
xxx与柯xx结婚时,也算门当户对。同样来自官僚家庭,柯xx的父亲zzz官至中国驻英大使(副部级)。xxx父亲yyy当时在广东任省委书记(正部级)。但从文化程度看,差别不小。zzz就读于北京燕京大学,yyy是初中一年级。知书达礼的zzz培养出了一个受过良好教育、举止优雅的女儿。而像父亲一样初中没毕业的xxx,少年时进过劳教所,”上山下乡”时当过农民,不用入学考试通过开后门上了大学。至于xxx的教养程度,可以从他的”一星期不洗澡不刷牙”,略见一斑。
浙籍跟以前的越人有什么关系呢?几千年的动乱、人口迁徙、屠杀,那些越人残存的还有多少?况且秋瑾、徐锡麟、章太炎的民族认同是汉族,不是刘仲敬这种历史民族发明家。
中国的环境生态承受能力在8亿人左右,日本学者预计在本世纪末中国人口将会降至10亿左右,不过人口多少没用,还要看分配,如果还是那些人吃多占多,人减少到三亿也没用。
是啊,炎黄子孙?应该改一改了
那么以色列人对黑人犹太人的处理怎么看@sigh #138250
这个问题在姨葱倒是有看过
玩个图像学猜谜吧:
下图的人物是谁?(提示:可从启示录里找)

疫情个头。。。
是说北京的防疫工作做的差吗?!
没把他毒死也没自杀,少将二夫人不简单。
我一直觉得少将虽然偶尔突然发疯,但其实更不简单。傻得恰到好处,孙子当得如火纯青,你可以说他是装的,也可以说他是真的。在互联网上虽然总被嘲笑,但在现实中可以直接让原配消失。
@MasterChief #138186 這個的內容是我從 web.archive.org 搜刮來的,文章沒有就是沒有了。
@konagi #138321 我补充了paste.ee上的链接(Tor友好),那样读起来可能方便些(当然也可以直接去品葱看,有上下文等)。
@老鼠与毒药 #138012 “革命的成功,不是革命党有多厉害,而是朝廷有多腐朽。孙文黄兴最后能够成为民国的缔造者,而反雍正的曾静只能被大义觉迷了。”/t/11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