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一个坑写秦晖老师《传统十论》的读书笔记。本篇是序言和第一论的内容。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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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这个概念在现当代中国学界,主要强调租佃关系(地主-佃农关系)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古汉语中“封建”主要指“封邦建国”)。虽然存在术语的混用,但这并不重要,真正的问题是,**传统社会向近代转型的关键在哪里?真的在于废除租佃制(所谓“反封建”)吗?**秦晖并不认为如此。例如,他在《田园诗与狂想曲》中考察了关中农村,那里地权非常分散、近乎“无地主”,但却具有意识形态所称的“封建社会”一切弊病——所以,租佃关系发达并非传统社会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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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提出假设:传统社会的本质不在于经济租佃关系,而在于个人受到身份性共同体的束缚,而近代化或现代化的本质就是从共同体的强制性依附关系中解放个人,使人们能够以自由契约方式发展社会联系。
注:秦所言“身份性共同体”,是指不自由的依附关系,例如农奴制庄园是“身份性共同体”,但自由雇佣制的企业则不是;身份性的部落或村社是,自由迁徙者的社区则不是;能够惩罚异端的教团是,信仰自由的教会则不是;“贼船好上不好下”的会党是,而自由公民的政党则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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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提出“小共同体”和“大共同体”的概念。小共同体,例如孔子怀念的“三代”,或西方中世纪的封建领主,常披着“温情脉脉的家庭面纱”(也即社会遵循伦理原则运行),但那只适用于交往半径较小的社会。在大范围的陌生人社会中,要维持某种不自由的“共同体”存在,更多地需要一种冷酷的、非契约性的制度化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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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传统社会有强大的小共同体。西方人走出其传统的“封建”社会,是一个自由契约取代不自由的小共同体的过程,常通过“市民与王权的联盟”首先摆脱小共同体本位,然后由自由契约取代王权,实现中世纪向近代社会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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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存在强大的大共同体,即家国一体的“宗法共同体”。如果在中国过分强调自由契约与小共同体的对立、过早撕掉“温情脉脉的家庭面纱”,只会使个体暴露在大共同体的制度化约束之下,并且因为一盘散沙的原子化状态而无法摆脱大共同体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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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论: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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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很多人关于传统乡村的认识范式为: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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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马克斯韦伯所谓传统中国的“有限官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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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学者强调国家/皇权-宗族/绅权的二元模式,即认为传统中国社会存在着两种秩序和力量:一种是“官制”秩序或国家力量,以皇权为中心,是等级分明的梯形结构;另一种是乡土秩序或民间力量,以宗族为中心,每个宗族和村落作为天然的"自治体"结为蜂窝状结构。皇权或国家权力在民间是“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绅权”或宗族权力才是有实际影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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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宗族”二元模式来看中国历史,可能导出两个推论:或强调文化特殊论,以“宗族自治”来排斥“西方”的法治与公民权观念;或强调国家对基层的控制,来论证中央集权是向“现代化”迈进的“民族国家建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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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秦晖认为,传统中国基层社会的“宗族化”并不像学界认为的那么广泛深入;中央集权帝国的基层统治基础并非自治的宗族社会,而是编户齐民组成的“吏民”社会。“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以及“国家-宗族”二元社会理论存在实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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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研究了东汉末年魏晋时期长沙郡赋税户籍档案(长沙走马楼吴简),发现基层社会呈现出以下特点:(1)当地不存在宗族组织,多姓杂居、散居而非同姓族居;(2)国家权力下乡,并无“乡村自治”,基层机构复杂,多乡吏,进行租税役调的课征、户籍管理和文化管制(如禁止私人办学),科层式对上负责,乡吏如有过失则对官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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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魏晋时期被公认为中国历史上世家大族最盛的时代,但朝廷有能力控制的乡村基层社会依然是一个“编户齐民”的、非宗族化的“吏民”社会。世家大族则是朝廷控制不了、或只能实行间接统治的地方。但与所谓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的说法相反,世家大族的活动其实是“县以上”的高层政治现象,与“县以下”的平民社会几乎无关;国权归大族,宗族不下县,县下唯编户,户失则国危,才是真实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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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稳定的时代,“国家”势力更大,非宗族的“吏民”社会特点显著。秦汉至唐宋存世档案有几百个村庄的记录,包括湖南、湖北、四川、中原、河西走廊等。从内地到边疆,黄河流域到长江流域,全是非宗族化的乡村(小家庭、多姓杂居,没有一例聚族而居或大姓居优的)。私社也一般是非宗族组织,围绕具体的事务(如佛事、丧葬事务)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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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以前中国是族群社会,以封地为族姓、以族姓为地名很常见。自秦以下,族群社会被官僚制帝国的编户齐民社会所取代,乡村聚落的命名也非族姓化了。用姓氏命名乡村的现象,隋唐始见其萌,宋代兴起,至明清、尤其是清代才大为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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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亦有地区差异。如民国时东南沿海较为盛行一姓聚居或大姓居优的聚落模式,华北、关中则仍然以多姓杂居、宗族不兴为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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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论述“国权不下县”时往往强调古代技术条件限制了国家权力的延伸,但其实,相对能够凭借制度化权力组织调动各种资源的统治机器而言,技术条件对民间远距离交往的限制才真正是难以逾越的障碍,尤其是统治权力还有意限制这种“串联”。
总结:在中国历史上大部分时期,乡村基层被国家权力通过编户齐民/“以吏治民”体系控制,血缘共同体(家族/宗族)无法、也不被允许提供乡村“自治”资源,更谈不上以这些资源抗衡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