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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士杰同学,请勿重新发明方轮子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邹韬奋  ·  2021年12月18日 虽然韬光养晦,亦当奋起而争(拜登永不为奴:h.2047.one)

刚才拜读了您的新作“骂总统的言论自由”和“公民有纳粹主张的自由”,要知道,这两点已经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涵盖,领先你两百多年。而且人家的主张比你的主张还有更坚实的法理基础。

请重点放在现有西方发达国家体制不能有效处理的问题上。例如您的民粹主义主张,还有选举献金宣传的限制等等,这些至少是现有西方框架不能涵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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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美国宪法也没有明说人民有权骂总统吧

    美国言论自由的具体边界很多时候是靠最高法院界定的。

  2. 刺刺   台灣人,主修會計,法學只是下班後的興趣。

    這幾個文章看下來,我覺得出完新憲法以後還要出一本新「字典」

    反正都開創新法了,那也可以開創始無前例的法律條文嘛 這個字典就可以是法律字典,裡面就逐個解釋「中國人」、「言論自由」、「華裔卡」,不僅給敘述還要給範圍嘛,這樣比憲法就不用一直增加下去了。

    然後裡面可重點寫上,言論自由包含可以怒罵國家元首。

    這樣就能把大部分「詳盡」的敘述丟進裡面,出現新的憲法解釋文的時候,就在「字典」裡面新增單字,重新定義。

    這樣就方便塗塗改改嘛

    也就是說立法者覺得原本的憲法框架無法容納「罵總統」這件事,所以還要特定將罵總統作為明文規定融入憲法框架裡。

    那是不是為了防止未來有人將國家元首的職位改名,又或者是防止推動「不敬罪」或者是「反國歌法」,再考慮在憲法新增一個又一個的規定。

    或許,這個新國家只有「憲法」一部法典吧

  3.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刺刺 #176453 华裔卡不在宪法里面。

    在普通国家,造谣诽谤总统,总统是进行民事起诉的。

    但是,我的宪法里面,总理只能被人民批斗,总理无权收拾人民。

  4. NoStepOnSnek   一个政治系统的根本特征取决于其个体成员的暴力能力

    md,我刚写完才点进你这条。

  5. 希格斯玻色子  

    这个论坛已经够凉的了,稍稍放低一点标准吧,水至清则无鱼。

  6.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邹韬奋   虽然韬光养晦,亦当奋起而争(拜登永不为奴:h.2047.one)

    @陈士杰 #176451 第一修正案: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很明显,骂总统不能被立法禁止,也就是合法,至于总统起诉当事人诽谤,总统不能动用美国司法部长来搞当事人。

  7.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消极 #176499

    你说的是刑事。

    我的意思是,要禁止总理民事起诉人诽谤。

    有人骂总理,操总理的八辈祖宗,总理也不能告他的,只能忍着。

  8.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消极 #176499

    我的宪法是这么写的:

    公民有言论自由。

    国家剥夺公民拥有下列言论的自由:

    (一)对其他公民的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产生明显且当下威胁的;

    (二)通过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的方式对任何公民进行诬告陷害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的;

    (四)在法庭上做伪证的;

    (五)教唆其他公民犯罪的;

    (六)侮辱和造谣没有担任国家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的公民。

    除此之外的任何言论都属于公民的不可以被剥夺的自由。

  9.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邹韬奋   虽然韬光养晦,亦当奋起而争(拜登永不为奴:h.2047.one)

    @陈士杰 #176503 民事上来说,国会通过的法律也不能约束自由言论和自由表达。而如果认为辱骂总统是诽谤的话,被告人就可以援引第一修正案,宣称自己的言论是protected speech。

    你的想法是更一步到位,不让人上庭。但是我认为让司法裁量的东西,不能全压立法这一头。如果骂官员的八代祖宗不能罚,那么用下流的语言侮辱官员的未成年女儿该不该罚?到底哪一级官员的本人和家属失去了法律救济其名誉权的资格呢?这个问题显然过于细节,应该交给司法部门定夺。

    比如陈琳辱骂曹总理祖宗,属于政治斗争,应该合法;恶俗维基出道习明泽身份,属于侵犯隐私,属于非法;岂是能定死的呢?

  10.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消极 #176499 国会不得立法限制言论自由。

    其实这就不合适。

    因为国会肯定要立法禁止威胁恐吓,那这就肯定会限制言论自由。

    没有任何国家会允许一个公民可以说“我要杀掉某人”的。

  11.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邹韬奋   虽然韬光养晦,亦当奋起而争(拜登永不为奴:h.2047.one)

    @陈士杰 #176512

    根据 Schenck v. the United States判例,言论自由只有在“必要和紧急”的威胁中失效,通常举的一个例子是在电影院里喊"fire",因为这个会导致踩踏事故,所以不受法律保护。如上图,此人必须准备武器,搜集奥黑行踪等等才会导致其言论自由受损。

    单发这种图片可能会引发警方的调查,但是调查本身并不构成对言论自由的侵犯。

  12. falsehippo  

    @陈士杰 #176505

    当你在使用“我的宪法”时,出现了一个语病。“的”明确了前后的从属关系。然而,宪法不可能从属于“我”,宪法只能从属于“我的国家”。而“我的国家”词义含混,究竟是我的国籍所在的国家呢?还是我创建的国家?据我的推测,你的词语指向的应该是“我创建的国家”。

    建议以后说“我创建的国家的宪法里是这么写的。”

  13. 希格斯玻色子  

    @falsehippo #176540 但他又没有创建国家,因此他只能说“我给幻想中的国家写的宪法”,由于这个表达太罗嗦,而他又不是在写论文,因此多数情况下简称“我的宪法”问题也不大,反正中文本身(在日常交流中)强调灵活多于精确。

  14. falsehippo  

    @SuperMild #176542

    或许正是这个缩写,让他沉浸在幻想中。全称是有魔力的,它能破除简称的幻觉。

  15.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邹韬奋   虽然韬光养晦,亦当奋起而争(拜登永不为奴:h.2047.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