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习惯法,法官造法,判例成法。
罗马法:成文法,立法机构造法,法官执行法律。
简单的说:普通法人治,罗马法法治,法治优于人治。(之前我说过四大法系:普通法人治,罗马法法治,伊斯兰法半神治半法治,中华法官僚治,我个人的排序是罗马>普通=伊斯兰>中华)事实上自古以来,罗马是欧洲文明中心,而昂撒(不管是在德国老家还是英伦新家)都是一群文明边陲人。日耳曼语系也不如罗曼语系高贵。法兰克人,本来是一伙日耳曼人,却竭力把自己拉丁化,于是就成了法国人。
但是大航海时代以来,世界秩序中心逐步转入英美之手,普通法因此在国际政治斗争中取得了决定性胜利。金融界也唯英美系马首是瞻,纽伦港三大中心,全是英美法系的天下。
普通法人治的好处是在于当乡绅们素质高的时候,他们能在国会贵族老爷们还在争执不下因循守旧的时候,自己开辟一块天地。这也就是在大航海时代之后,新世界的大门打开,英国的制度就比西葡之类国家强多了。并不是英国的贵族们就比西葡的贵族有良知有远见,而是英国的乡绅出海赚钱当海盗的时候英国贵族没有西葡式的管辖力。西班牙在美洲的殖民地是viceroyalty,葡萄牙人的殖民地则是captaincy, 而英荷的殖民地则是由股份制的chartered company来统治。由于大航海大发现,全球大变局来得快,西葡的制度过于按照欧陆习惯做事,不如后来的英荷公司制来得有利于殖民贸易事业发展。当然后来英国击败荷兰取得海洋贸易霸权那倒是和制度关系不大,纯属荷兰人运气背,生在大陆上会被西班牙和法国这种大国攻伐。同样葡萄牙第一个发现好望角航路,天文航海也在西班牙之上,最后却落得被西班牙吞并几十年的下场。
后来米国崛起,在大陆推进殖民的路上也是充分利用了这种普通法的无法无天性,天高皇帝远,我们自己搞,乱拳打死老师傅,揍得墨西哥人哭爹喊娘。而后就是二次工业革命,美国和德国牢牢抓住了这个机遇,而美国又因为地理条件天然隔绝,没有像德国崛起一样四处找抽,最后成为天字第一号超级大国,因此普通法也成了国际正朔。
普通法要给好的精英们(有开拓眼光的)玩,还要赶上科技革命的机遇,才能创造出大陆系开创不了的辉煌。而如果都是印度拉贾,马来苏丹之类土豪玩,只能是把封建余孽建制化,白白约束住社会的创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