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总统
总统选举人团改为虚拟选举人团,即州选举委员会计票完成之后,就按照州的选举人团分配制度,安排选举人票,不需要派真的选举人团去华盛顿,只需要发个公告即可,联邦选举委员会确认之后,州选举结果就并入DC的总统选举结果。这样就一劳永逸解决失信选举人问题。
因为众议员增加和参议院废除,各州的总统选举代表权和人口基本成正比。不需要太担心怀俄明这种小州在选举上占便宜的问题。当然,总统选举不同于普选直选,普选票仍然无意义,候选人仍然要争夺摇摆州。这是没有办法的事,因为美国一早就把总统选举视为各州分别行动的事情。各州怎么分配选举人团票的事情,是州事务,联邦无法直接干涉,比如要求各州按照普选票的比例分配选举人团票,或者按照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例按国会议员选区分配选举人团票。只能是各州自行其是。至于那个州际普选联盟协定那个看看就好,就算在现有制度下,他们联手派选举人团的合法性都是问题,因为跨州事务是联邦管的,他们州际协定,怕是联邦最高法院说一句“州之间不得串通选举结果”就完球了。
各州的总统选举可以采取fptp也可以采取instant runoff,但不能采取两轮制。因为选举结果要给联邦选举委员会看了以后敲定。如果两轮制,总统可能就不能按时选出了。
总统当选后,任命部长和其他下级联邦官员,要众议院简单多数通过,任命联邦法官,需要州务委员会简单多数通过。总统可以不需要其他部门干预的情况下,自行聘用顾问协助总统理政。相应的,顾问如果违反法律,将会被国会质问,国会可以弹劾总统任命的官员. 弹劾顾问没有必要,建议国会以威胁弹劾总统本人为条件,让总统好好反思下自己和顾问的关系。
总统可以发布总统令治理行政,总统令不得违反现有法律。有疑问打官司到最高法院。国会有三分之二多数的时候,并且有一半州支持国会的时候,可以通过任意的法案,而且不怕总统否决。国会如果有三分之二多数且不满总统,可以弹劾总统,不需要一半州支持。
常见行政权行使:
军事:总统是三军统帅。可以指挥军队,任免军官,但是总统不得剥夺军官的军籍和军衔,只可以收回军官的指挥权。宣战和媾和是国会权限,没有国会许可,总统不得宣布战争状态和和平状态。由于现代战争的灵活性,总统可以先斩后奏,先发动军事行动,而后通告国会。如果国会拒绝授权总统进一步军事行动,则总统不能继续其军事行动。在美国国内镇压骚乱,总统可以先动用当地驻守的美军和国民警卫队实施镇压,如果需要调集军队,则需国会批准。不得把边境非法移民的骚动视为军事侵略。
外交:总统可以通过本人,国务卿,特使等与他国进行外交活动,并进行完整的外交活动记录,封存于总统档案馆。签订条约协定或撕毁条约协定等,则须国会通过之后才生效。加入或退出国际协定,均需总统提出,国会批准方才生效。
财政:总统通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海关等机构,获得政府收入。税收和预算法律,由国会指定,总统签字生效。政府活动须按照国会预算进行,超支须如实汇报给国会。
货币:美联储为美元管理机构,为公私合营机构,由美国政府任命的官员和商业银行选举的董事,共同管理美元货币的储备,货币利率的管理和公开市场操作。美国财政部下属铸币厂和印刷厂发行美元现金。
情报:总统任命的一系列情报机构主管,负责情报系统管理。国会可以质询情报机构的工作。情报机构如因为保密原因,不能向国会披露具体内容,则须与国会商议达成一些公开目标,情报机构如在指定时间内不能达成相应公开目标,则国会相应削减情报经费。
关税:关税税率由国会制定。由于贸易纠纷和国家安全的灵活性,总统可以先斩后奏,临时改变关税或者对指定贸易伙伴执行部分的贸易禁运,但是必须通告国会,如果国会拒绝授权总统进一步贸易行动,则总统不能继续其贸易政策变动。
出入境和移民:由总统及其任命的外交,移民和边检边防官员负责。移民(包括非法移民)都受到美国法律保护,对其进行的行政和司法处理必须遵守美国法律程序。在时机合适时,修宪废除十四修正案规定的出生公民权,改为“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子女均可获得美国国籍,不论出生地。在美国居住的非永久居民外国人在美国所生子女,如果不能获得父母国籍,则可获得美国国籍。在美国出生的非美国籍人,在父母归化美国籍后,自动获得美国籍。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美国公民,可依法剥夺美国籍” 。行政机构在出入境和移民领域,可以出于行政考量,授以某些申请人豁免权,特许权等方便其移民,也可禁止某些申请人获得移民和出入境权益。当事人或者第三方如果对相应决定可能损害其权益感到不满,可以向联邦法庭起诉移民行政机构。移民行政机构包括:美国驻外使领馆,美国国务院,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美国移民局(USCIS),美国移民执法局(ICE)。通常来说,驻外使领馆和国务院的拒绝签证决策,不能被复议或起诉,除非当事人有理由认为拒绝签证的决策来自外部影响。
农业,食品和药品:由总统任命的相应机构管理。在联邦政府执行政策的时候,须考虑各州法律情况,不可一刀切强迫各州的机构按照联邦标准行事。联邦应该制定较低的全国标准,允许各州制定较高的标准。
教育:联邦政府对教育的管理相对较弱。联邦教育机构的主要工作是向缺乏教育经费的公立教育机构提供补助,向低收入家庭的学龄人口提供协助。
医疗:联邦政府可以运行一个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让任何美国人都能接受基本的医疗保障。这套保障系统不保障任何慢性的,持续的医疗服务(例如糖尿病患者的胰岛素,血友病患者的凝血剂之类的)。只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以上可称之为“联邦医疗低保”。在联邦政府提供医疗低保之后,联邦政府要求各医疗保险公司降低保费,因为基础医疗开支不需要保险公司支出。这样的话,商业医疗保险就是补充性的了。常见基础药物,如who列出的essential medicine, 政府不需要补贴此类药物生产,只需要开放此类药物的进口,即可利用国际市场压低药品价格,避免美国国内厂商漫天要价。
在美国的偏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可以运行“特殊医院”,这些医院可以雇佣外国没有通过美国医疗考试的医生,从而降低医疗服务成本。这些医生需要通过所在国的医疗资格考试,并且在美国要通过基础的英语资格考试,以便服务美国偏远地区的居民和贫困人口。
劳工:联邦政府的劳工管理部门应当调查劳工的工作情况,收入等因素,并向社会公布工作和收入情况供社会参考。废除“收小费的工种有较低的最低工资”制度。禁止雇主歧视工会会员。禁止工会歧视非工会雇员(当然工会不会为非工会雇员争取福利,这个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