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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今这像是夜间巡逻一般,处在黑夜的正中央,他才知道,这夜晚正在展示着的那个召唤,那个灯火,那个不安,全都是——人类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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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Luh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论自由》文段摘抄

    本文源于我最近读了约翰•穆勒(又译密尔)《论自由》一书,短短几十页中,触动我的地方难以胜数。因而打算通过这种方式,重温那些句子,记录我的阅读历程,理解和感受。或许也可为那些没读过此书的人提供一点启发。同时也期望诸位不吝赐教。

    (如觉太长,您可以只关注我标黑的部分)

    书籍简介和下载链接见libgen先生/t/2996

    补充几句,此书篇幅短小,门槛较低,不涉及专业知识,而内容相当明白晓畅。还未读过的朋友如有闲暇,不妨抽出几小时从头至尾通读一遍,相信定会对您有所裨益。

                            第一章  引论
    

    本章阐明主题,提出核心原则,论述个人自由的必要性。

       **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的意志自由(即那个与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信条不巧恰相对立的东西),而是公民自由或曰社会自由,也就是社会所能合法施加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这个问题很少有人简明易懂地说明过,甚至几乎从来没有人如此讨论过,但是它却以潜在的方式深深影响着当代实际的争论,并且恐怕很快就会被认作是将来的重大问题。它远非什么新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几乎自远古以来就把人类分别开来,不过随着人类比较文明的一部分进入到进步时代,它又在新的情况下呈现出来,而且要求人们给予不同且更为根本的对待。
    

    开篇明义

    人们开始察觉所谓的“自治政府”与“人民自我治理权”等名词并不能反映事情的真实状态。行使权力的“人民”和权力所施对象的人民并不总是同一的;所谓的“自治政府”也不是每个人自己治理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个人受所有其他人治理的政府。而且,人民的意志实际上只是大多数人的意志,或者是人民中最活跃的一部分人的意志;而所谓大多数又或者只是使他们自己成功地被接受为大多数的那些人而已;结果就是,人们也会要求压迫总体中的一部分人。因而,对这种情形的防范,就如同对其他各种权力滥用的防范一样不可或缺。因此,即便是掌权者定期向群众,或更确切地说向群众中最强大的派别负责,限制政府施于个人的权力也丝毫没有丧失其重要性。

    因此,仅仅防范各级官府的暴政是不够的,还需防范优势意见和大众情感的暴政,防范社会即便不用民事惩罚,也能有法将自己的观念和做法作为行为准则强加于异见者的趋势,防范社会束缚与自己不相一致的个性的发展,甚至有可能遏止其形成,从而使所有人都必须按照社会自身的模式来塑造自己的那种倾向。集体意见对于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是有一个限度的。发现这一限度并维护其不受侵蚀,对于使人类事务进至良善之境来说,正像防范政治上的专制一样,是不可或缺的。

    社会的好恶,或社会中强势群体的好恶,就这样成为实际决定社会规则的主要依据;而这些规则要求人们普遍遵守,否则就要施以法律或舆论惩罚。而且一般说来,那些在思想和感觉方面都走在社会前面的人,也未从原则上对这种情形提出批评,尽管在某些细节方面会和它发生冲突。他们更愿意过问社会的好恶应该是什么,而不去追问何以社会的好恶应该成为个人必须遵守的律条。他们宁可在自己就是异见者的某一具体点上尽力去改变人们的看法,而不愿联合所有异见者同心协力来捍卫自由。

    这里提到,即使是基于权利论,在民主制度上建立起的正当性政府,依然需要得到限制。个人的某些领域是任何社会都不应干涉的,无论通过道德还是法律的形式。

    插一句,多数民主制有其弊端,在特定状况下可能会演变成“多数人暴政”(我没有否定民主的意思)包括但不限于:群众容易被煽动,认知水平有限;选举结果往往由中间派决定;人们投票时不需要直接承担责任,通常根据道德,面子,习惯和一己好恶做选择,出现“理性胡闹”的现象。不知大家有何看法?

    本文的目的即是要力主一条非常简明的原则,若社会以强迫和控制的方式干预个人事务,不论是采用法律惩罚的有形暴力还是利用公众舆论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遵守这条原则。该原则就是,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出自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反过来说,违背其意志而不失正当地施之于文明社会任何成员的权力,唯一的目的也仅仅是防止其伤害他人。他本人的利益,不论是身体的还是精神的,都不能成为对他施以强制的充分理由。不能因为这样做对他更好,或能让他更幸福,或依他人之见这样做更明智或更正确,就自认正当地强迫他做某事或禁止他做某事。

    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一部分才必须要对社会负责。在仅仅关涉他自己的那一部分,他的独立性照理说来就是绝对的。对于他自己,对于其身体和心灵,个人就是最高主权者

    唯一名副其实的自由,是以我们自己的方式追求我们自身之善的自由,只要我们没有企图剥夺别人的这种自由,也不去阻止他们追求自由的努力。在无论身体、思想还是精神的健康上,每个人都是他自己最好的监护人。对比被强迫按照他人以为善的方式生活,人们彼此容忍在自己认为善的方式下生活,人类将获得更大的益处。

    本书核心原则,有关个人独立性的部分振奋人心,同时也是我长久以来的态度,但“不伤害他人”这样的标准并非那么明确,我之后还要提到。

    除了某些个别思想家的特别论调,世界上也大量出现了一种日益增长的倾向,即通过舆论的力量甚至立法的手段,使社会权力向个人不当拓展。并且因为世界上正在发生的所有转变的趋势,都加强了社会的权力而削弱了个人的力量,这种侵蚀已经不是一种可以自然消失的祸害了,而相反增长得越来越难以对付了。不论作为统治者还是作为公民同胞,人类想把自己的意见和偏好强加给他人作为行为准则的倾向,都受到了人性中所难免的一些最好和最坏情感的有力支持,所以除非力量不够它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并且因为社会权力不是在衰退而是在增长,除非在人们的道德信念方面树立起一道有力屏障,来阻止这一危害,否则在目前的世界情势下,我们只能看着它继续增长下去

    何等准确!何等痛切!何等悲哀!

    介于内容长度,我之后会将剩余部分按章节逐条发到评论区。您若有耐心看到这里,我想提出一个问题:

    穆勒在本书中想要解答的是“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界限)即“群己权界”,他的回复如下

    个人只要在不伤害他人的范围内,就应该拥有完全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个性自由(行动自由)

    更详细的

    第一,只要个人行为仅关一己利害而与他人无干,个人就无需对社会负责。如果有人觉得有必要维护自身利益,不妨对其进行忠告、规诫、劝导乃至回避,社会能够正当地对其行为表达厌恶与责难的措施,仅此而已。第二,对于其任何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都应对社会负责,并且如果社会觉得为了自身安全必须施予某种惩处,则行事者还应受到社会舆论或法律的惩罚。

    其他类似的话还有

    依据我们自己的意愿,并且在不侵犯别人同等权利的限制下,正当的自由行为不该受到任何阻碍。——托马斯·杰斐逊

    自由的权利在于从事一切对他人无害的行为;因此,每一个人对其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人皆享相同权利为限制。——《人权宣言》

    在不侵犯其他人同等自由的条件下,每个人有自由去做任何他想做的事情。——赫伯特·斯宾塞

    真的如此简单明确吗?个人的所有行为,哪怕表面上只和自己有关,最终都会影响到他人。你认为完全是自己的事情,可能会伤害到别人的感情,或通过榜样力量散发出去。许多伤害,利益侵犯都是相互的。

    举几个例子:

    有人想邀请我参与某事,如果接受就会损失我的时间,拒绝就会伤害他的感情。(不妨想象他的心理极为脆弱)

    工厂生产会发出噪音,伤害周边居民的利益,可如果禁止工厂生产就会损失工厂和消费者的利益。

    发表言论是我的权利,可如果有人不喜欢我的话,就会影响他的情绪,对他造成不好的影响。(如果绝大多数人都不喜欢呢?)

    那么,您完全认同穆勒的答案吗?若不是,您会如何回答该问题?

    穆勒在专门论述这一点的第四章举了很多具体例子来划分界限,但都不能让我满意。如果需要不断在实际情况上区分(并非“应用于”),那多少说明理论是有缺陷的。容我引用第二章的一句话来结束正文。

    他们不明白,如不能确定这一推理在极端情况下仍然有效,就不能确定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为有效。

  2. Luh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新人报道 自我介绍

    大家好。 关注本站约一个月时间了,这里最吸引我的是几位有意思的用户。

    说来惭愧,我先前一直对政治话题不感兴趣,仅有的一点系统知识都来自学校教科书,虽然对其中部分语句非常反感,却从未想过通过其他途径去增进了解。

    态度转变的契机是近来宣传攻势的加紧,我持续感觉到这个社会的主导势力试图把我推上他们设计出的道路,这种被动之感让我十分难受,对某些现象越来越觉得异常。经历了相当时间的迷惘后,下定决心转向了相反的方向,尝试去探索那些曾经被我认为意义不大的东西。

    结果完全刷新了我的认知。

    这里是我来到的第一个类似性质的地方,短时间的接触下,自以为收获了许多。

    希望今后能逐渐实现自己期盼的成长。希望2047越来越好。

    其实我到现在对政治也不是很热衷,也希望能与别人讨论多元的话题。

    最后问个问题,想要了解1949年之后的中国史,哪本书适合入门。(尽量全面客观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