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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文段摘抄

Luh  ·  2021年10月16日 那么如今这像是夜间巡逻一般,处在黑夜的正中央,他才知道,这夜晚正在展示着的那个召唤,那个灯火,那个不安,全都是——人类的生活。

本文源于我最近读了约翰•穆勒(又译密尔)《论自由》一书,短短几十页中,触动我的地方难以胜数。因而打算通过这种方式,重温那些句子,记录我的阅读历程,理解和感受。或许也可为那些没读过此书的人提供一点启发。同时也期望诸位不吝赐教。

(如觉太长,您可以只关注我标黑的部分)

书籍简介和下载链接见libgen先生/t/2996

补充几句,此书篇幅短小,门槛较低,不涉及专业知识,而内容相当明白晓畅。还未读过的朋友如有闲暇,不妨抽出几小时从头至尾通读一遍,相信定会对您有所裨益。

                        第一章  引论

本章阐明主题,提出核心原则,论述个人自由的必要性。

   **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的意志自由(即那个与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信条不巧恰相对立的东西),而是公民自由或曰社会自由,也就是社会所能合法施加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这个问题很少有人简明易懂地说明过,甚至几乎从来没有人如此讨论过,但是它却以潜在的方式深深影响着当代实际的争论,并且恐怕很快就会被认作是将来的重大问题。它远非什么新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几乎自远古以来就把人类分别开来,不过随着人类比较文明的一部分进入到进步时代,它又在新的情况下呈现出来,而且要求人们给予不同且更为根本的对待。

开篇明义

人们开始察觉所谓的“自治政府”与“人民自我治理权”等名词并不能反映事情的真实状态。行使权力的“人民”和权力所施对象的人民并不总是同一的;所谓的“自治政府”也不是每个人自己治理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个人受所有其他人治理的政府。而且,**人民的意志实际上只是大多数人的意志,或者是人民中最活跃的一部分人的意志;而所谓大多数又或者只是使他们自己成功地被接受为大多数的那些人而已;结果就是,人们也会要求压迫总体中的一部分人。**因而,对这种情形的防范,就如同对其他各种权力滥用的防范一样不可或缺。因此,即便是掌权者定期向群众,或更确切地说向群众中最强大的派别负责,限制政府施于个人的权力也丝毫没有丧失其重要性。

因此,仅仅防范各级官府的暴政是不够的,还需防范优势意见和大众情感的暴政,防范社会即便不用民事惩罚,也能有法将自己的观念和做法作为行为准则强加于异见者的趋势,防范社会束缚与自己不相一致的个性的发展,甚至有可能遏止其形成,从而使所有人都必须按照社会自身的模式来塑造自己的那种倾向。集体意见对于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是有一个限度的。发现这一限度并维护其不受侵蚀,对于使人类事务进至良善之境来说,正像防范政治上的专制一样,是不可或缺的。

社会的好恶,或社会中强势群体的好恶,就这样成为实际决定社会规则的主要依据;而这些规则要求人们普遍遵守,否则就要施以法律或舆论惩罚。而且一般说来,那些在思想和感觉方面都走在社会前面的人,也未从原则上对这种情形提出批评,尽管在某些细节方面会和它发生冲突。他们更愿意过问社会的好恶应该是什么,而不去追问何以社会的好恶应该成为个人必须遵守的律条。他们宁可在自己就是异见者的某一具体点上尽力去改变人们的看法,而不愿联合所有异见者同心协力来捍卫自由。

这里提到,即使是基于权利论,在民主制度上建立起的正当性政府,依然需要得到限制。个人的某些领域是任何社会都不应干涉的,无论通过道德还是法律的形式。

插一句,多数民主制有其弊端,在特定状况下可能会演变成“多数人暴政”(我没有否定民主的意思)包括但不限于:群众容易被煽动,认知水平有限;选举结果往往由中间派决定;人们投票时不需要直接承担责任,通常根据道德,面子,习惯和一己好恶做选择,出现“理性胡闹”的现象。不知大家有何看法?

本文的目的即是要力主一条非常简明的原则,若社会以强迫和控制的方式干预个人事务,不论是采用法律惩罚的有形暴力还是利用公众舆论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遵守这条原则。该原则就是,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出自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反过来说,违背其意志而不失正当地施之于文明社会任何成员的权力,唯一的目的也仅仅是防止其伤害他人。他本人的利益,不论是身体的还是精神的,都不能成为对他施以强制的充分理由。不能因为这样做对他更好,或能让他更幸福,或依他人之见这样做更明智或更正确,就自认正当地强迫他做某事或禁止他做某事。

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一部分才必须要对社会负责。在仅仅关涉他自己的那一部分,他的独立性照理说来就是绝对的。对于他自己,对于其身体和心灵,个人就是最高主权者

唯一名副其实的自由,是以我们自己的方式追求我们自身之善的自由,只要我们没有企图剥夺别人的这种自由,也不去阻止他们追求自由的努力。在无论身体、思想还是精神的健康上,每个人都是他自己最好的监护人。对比被强迫按照他人以为善的方式生活,人们彼此容忍在自己认为善的方式下生活,人类将获得更大的益处。

本书核心原则,有关个人独立性的部分振奋人心,同时也是我长久以来的态度,但“不伤害他人”这样的标准并非那么明确,我之后还要提到。

除了某些个别思想家的特别论调,世界上也大量出现了一种日益增长的倾向,即通过舆论的力量甚至立法的手段,使社会权力向个人不当拓展。并且因为世界上正在发生的所有转变的趋势,都加强了社会的权力而削弱了个人的力量,这种侵蚀已经不是一种可以自然消失的祸害了,而相反增长得越来越难以对付了。不论作为统治者还是作为公民同胞,人类想把自己的意见和偏好强加给他人作为行为准则的倾向,都受到了人性中所难免的一些最好和最坏情感的有力支持,所以除非力量不够它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并且因为社会权力不是在衰退而是在增长,除非在人们的道德信念方面树立起一道有力屏障,来阻止这一危害,否则在目前的世界情势下,我们只能看着它继续增长下去

何等准确!何等痛切!何等悲哀!

介于内容长度,我之后会将剩余部分按章节逐条发到评论区。您若有耐心看到这里,我想提出一个问题:

穆勒在本书中想要解答的是“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界限)即“群己权界”,他的回复如下

个人只要在不伤害他人的范围内,就应该拥有完全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个性自由(行动自由)

更详细的

第一,只要个人行为仅关一己利害而与他人无干,个人就无需对社会负责。如果有人觉得有必要维护自身利益,不妨对其进行忠告、规诫、劝导乃至回避,社会能够正当地对其行为表达厌恶与责难的措施,仅此而已。第二,对于其任何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都应对社会负责,并且如果社会觉得为了自身安全必须施予某种惩处,则行事者还应受到社会舆论或法律的惩罚。

其他类似的话还有

依据我们自己的意愿,并且在不侵犯别人同等权利的限制下,正当的自由行为不该受到任何阻碍。——托马斯·杰斐逊

自由的权利在于从事一切对他人无害的行为;因此,每一个人对其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人皆享相同权利为限制。——《人权宣言》

在不侵犯其他人同等自由的条件下,每个人有自由去做任何他想做的事情。——赫伯特·斯宾塞

真的如此简单明确吗?个人的所有行为,哪怕表面上只和自己有关,最终都会影响到他人。你认为完全是自己的事情,可能会伤害到别人的感情,或通过榜样力量散发出去。许多伤害,利益侵犯都是相互的。

举几个例子:

有人想邀请我参与某事,如果接受就会损失我的时间,拒绝就会伤害他的感情。(不妨想象他的心理极为脆弱)

工厂生产会发出噪音,伤害周边居民的利益,可如果禁止工厂生产就会损失工厂和消费者的利益。

发表言论是我的权利,可如果有人不喜欢我的话,就会影响他的情绪,对他造成不好的影响。(如果绝大多数人都不喜欢呢?)

那么,您完全认同穆勒的答案吗?若不是,您会如何回答该问题?

穆勒在专门论述这一点的第四章举了很多具体例子来划分界限,但都不能让我满意。如果需要不断在实际情况上区分(并非“应用于”),那多少说明理论是有缺陷的。容我引用第二章的一句话来结束正文。

他们不明白,如不能确定这一推理在极端情况下仍然有效,就不能确定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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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狼狼醬 耶渣
    狼狼醬   私信可以,但我保留你亂罵的時候公開私信的權利。不算好的基督徒,深信左右都是膠的港獨。

    我想傷害有必要被界定為實質和非實質的。

    印象中Locke的《政府論》提過,人的所有好像可以分為財產、生命和人身自由,而這三樣相對其他標準(比如心理)都是最可以量化的。

    个人的所有行为,哪怕表面上只和自己有关,最终都会影响到他人。你认为完全是自己的事情,可能会伤害到别人的感情,或通过榜样力量散发出去。许多伤害,利益侵犯都是相互的。

    感情不能量化,所以不構成可以討論的傷害。

    同時,間接的影響需要不同人的協作,作出會導致特定結果的獨立決定,並非人能操縱的事,因此除非結果顯而易見(比如在擠滿人的地方大喊失火),否則沒有人應為此過份憂慮。

  2. 卷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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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NoStepOnSnek   一个政治系统的根本特征取决于其个体成员的暴力能力

    真的如此简单明确吗?个人的所有行为,哪怕表面上只和自己有关,最终都会影响到他人。你认为完全是自己的事情,可能会伤害到别人的感情,或通过榜样力量散发出去。许多伤害,利益侵犯都是相互的。

    嘛,人的自由应该是以私有财产定义的,或许密尔没有说明这一点。而不以私有财产定义,自由的边界就变得很模糊,这比较麻烦。

    参考我之前发的罗斯巴德这篇,想必在这里边的例子也会对你有帮助:https://2047.name/t/14415

    你如果希望的话我可以按照这个视角分析下你这几个例子,或者别的“极端情况”。

  4. Luh   那么如今这像是夜间巡逻一般,处在黑夜的正中央,他才知道,这夜晚正在展示着的那个召唤,那个灯火,那个不安,全都是——人类的生活。

    @NoStepOnSnek #173054 很有启发,可私有财产的概念是什么?期待您关于此的文章。

  5. NoStepOnSnek   一个政治系统的根本特征取决于其个体成员的暴力能力

    @Luh #173071 hmmm?你对这个概念的哪个部分有疑惑,一个人的私有财产就是他拥有绝对控制权的事物。对私有财产的得到可以从自己的最先发现,或者和他人的交易。

  6. Luh   那么如今这像是夜间巡逻一般,处在黑夜的正中央,他才知道,这夜晚正在展示着的那个召唤,那个灯火,那个不安,全都是——人类的生活。

    @NoStepOnSnek #173075

    你对这个概念的哪个部分有疑惑

    说来话长,容我先把剩余部分写完。

  7. Luh   那么如今这像是夜间巡逻一般,处在黑夜的正中央,他才知道,这夜晚正在展示着的那个召唤,那个灯火,那个不安,全都是——人类的生活。

    第二章 论思想言论自由

    本章是全书篇幅之首,和论个性自由的第三章同为我最喜欢的部分,闪烁光辉的语句层出不穷。请看:

    因此,让我们相信,政府跟人民已是完全合一的,并且除非它认为是出于人民的意思,否则就不会动用任何强迫的权力。但我所要反对的却正是人们施加此种强迫的权利,无论它是由人们自己还是由他们的政府来实行。这种权力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最好的政府也不比最坏的政府更有资格这样做。以符合公众意见来使用强迫,跟违反公众意见来使用它同样是有害的,甚或是更有害的。如果整个人类,除一人之外,都持有一种意见,而只有那一人持有相反的意见,人类也没有更好的理由不让那个人说话,正如那个人一旦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不让人类说话一样。如果一项意见只是一件个人财产,除持有者外对别人毫无价值,那么即便剥夺对它的享用只是一桩个人伤害,而所伤者或众或寡犹有不同。但是禁止一种意见的表达,其独有的罪恶之处在于,它是对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内的全人类的剥夺;并且这种剥夺对那些不同意这种意见的人,比对持有这种意见的人甚至更大。如果被禁止的意见是正确的,那么人们便被剥夺了以正确矫正错误的机会;如果它是错误的,那么人们便损失了几乎同样大的益处,因为经过真理与谬误的碰撞,会让人们对真理有更清晰的体会和更生动的印象。

    穆勒主要讨论了三种可能性:

    一是公认意见有可能是错误的,因而某些不同意见倒是正确的;二是即便公认意见正确,而与相反的错误意见的较量,对真理能够得到清晰理解与深刻体认也是必要的。但是还有一种比这两者都更为常见的情形:一组相互冲突的信条,并非一者全对另一者全错,而是真理共存于二者之中;公认的信条只包含真理的一部分,必须要由不合主流的意见来补充真理的剩余部分。

    其一:

    不幸的是,以人类的自知之明而言,他们远没有把自己易错的事实,像理论上一直可以的那样运用到实际判断中去。人人都深知自己是可能犯错的,而却很少有人认为有必要为自己的易错性留出预防的余地,或者愿意接受假定自己所深以为然的某一意见,可能就是他们所承认的易为犯错的事情之一。专制君主或习惯于让人无限服从的人,在几乎所有事情上都会对自己的意见表现得如此自大。而一般人倒是更为幸运,他们能不时听到不同于己的意见,犯了错也愿意不时有人来纠正,然而人们在自己的意见上,却无时不仰赖于周围之人或自己素所敬服之人的共同认可:这正是因为人们对自己单独的判断缺乏自信,因而就常常毫不犹疑地求助于所谓“世界”通行的绝对正确性。对每个个体来说,所谓世界不外乎他与之有密切往来的那一部分人:不出其党、其派、其教以及其社会等级;能将这一范围扩大到自身所属国家和所处时代的人,相对而言可称是开明或大度了。这种对集体权威的信赖,未曾因其意识到异代、异国、异党、异派、异教和异等社会阶级有过或仍有正好相反的看法,而根本有所动摇。他把站在正确一边反对异己世界的责任全都揽到自己的世界上了

    时代并不比个人更少犯错误;每个时代都有很多意见被后世视为错误甚至荒谬,现在通行的很多确定不移的意见,也将被后世所抛弃,正如一度通行的意见被现在所抛弃一样。

    认定某一意见正确乃是因它在一切与之竞争的场合中都未被驳倒,与认定它正确乃是因它不容反驳,这两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对我们所持的意见,给予反驳与质难的完全自由,是我们有理由为了行动的目的而认定它正确的先决条件,而且除此而外,在人类智能所及的范围内,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作为正确性的理性保证。

    由此看来,人类判断的全部力量和价值有赖于其以正刊误的特性,而它之所以可资依赖,又仅在于改正之法常不离左右。为什么某些人的判断真正值得信赖,那是如何做到的呢?这是因为他一直放开别人对其意见和行为的批评;因为他一直习惯倾听所有反对他的意见,从其中一切正确的东西里吸取益处,并向自己,必要时向他人解释错误之为错误的所在;因为他一直觉得人类要想对某一主题求得整体认识,唯一的办法就是倾听人们对之说出各种各样的意见,学习各色思维对之做出的一切观察方式。除此而外,任何智者都无法获得他的智慧,并且以人类理解力的本性来说,除此之外也无法使之渐趋聪慧。通过吸收他人意见中正确的东西来改正和完善自己意见的坚定习惯,在付诸实践时非但不会引起怀疑混乱与无所适从,反而是唯一能使其真正值得信赖的坚固基础。因为,他已经知悉一切能够(至少是明显地)给出的反对他的意见,并且从他的立场上对所有反驳者给予了回应,也就是说他已经主动寻求了反驳与质难,而不是绕开它们,并且只要有一丝光亮可以投射到这一主题之上,不问其来自哪个方向,都不曾予以遮挡。所以凭借这些,他有权认为他的判断优于未经类似过程检验的其他任何个人或群体的判断。

    但是,必须允许我说明,我所说的妄言绝对正确,指的并不是对某一信条(随便什么信条)确定无疑的感觉,而是以之替他人判定是非,并且不允许他人听到从相反的一面所能给出的意见。即便其所持信条为我所最为敬服,我也要对这种自命不凡进行非难和斥责。然而,即使能确定任何人都可被说服,某一意见不光虚假而且有害,甚至不光有害而且是不道德和不敬神的(这正是我所极力谴责的用词),就在推行这一个人判断时,阻止人们听到对那个意见的辩护,那么即便他的这一做法得到了他所在国家和所处时代的公众意见的支持,他仍然是妄自认定绝对不错。这种臆断非但不会因将被拒之意见目为悖德渎神就不值得反驳或更少危险,而恰恰是所有情形中危害最大的。**正是在这些场合,一代人所犯下的那些可怕错误,让后代人深为惊惧骇怖。**我们可以发现历史上有很多这类令人难忘的事情,当其时,法律的威力竟被用来铲除最贤哲的好人和最高尚的学说;但对人们来说更为可悲的是,虽然有些学说成功地幸存下来,但却(好像反讽似的)被用来为同样的行为辩护,据以铲除那些对它们或它们的公认解释持不同看法的异见者。

    真理总是能战胜迫害的说法,只是一种美丽的谎言,人们彼此津津乐道,直至最终成为陈腔滥调,但一切经验都与之恰好相反。真理被迫害扑灭的例子史不绝书。其纵使不被遏绝,也动辄被推后数百年不止。

    对我们来说,每经一个年代或世代,都有异端思想未能显见地赢得进展,乃至根本失去地盘;它们从未能够燎原万里,只是在好学深思的倡说者的小圈子里文火不断,无法以其或真或谬的光芒照耀人类的一般事务。**于是,事物被保持在让一些人非常满意的状态,因为不用再令人不快地去处罚与关押任何人,就能使一切盛行意见表面上不被干扰,**而它也并没有绝对阻止那些患有思想癖的人运用自己的理性。这对于保持思想世界之平静,令一切事物沿着万世不易之轨道运行,倒是一个便利的方案。但是我们为此智识世界的太平景象付出的代价,却是人类心灵中道德勇气的全部牺牲。在这样的状态下,多数最积极最热爱钻研的智者总是将自己信念的一般原则和根据深藏于心,当其向公众讲说之时,总是试图尽可能地使自己的结论符合那些他们内心中早已放弃的前提;如此状态绝对不会产生出,那种曾经装点过人类思想世界的坦荡无畏的勇者以及严谨无欺的智者。在这样一种状态下,人们所能看到的,不是些庸见的附会者,就是些真理的趋时者,他们对所有问题的论证都是为了取悦听众,而不是自己深所信服的东西。那些不愿趋时附会的人,则通过窄化他们的思想和兴趣,以便能在原则范围之内不致犯险地说出,也就是说将话题缩小到琐碎的实践问题上;而只要人类的心智得到增强和扩展,这些问题就能够自我纠正,反之则无从有效纠正。然而,正是那些能够增强和扩展人类心智的东西,即对最深奥的主题进行自由和勇敢的探索,被放弃了。

    并非仅仅为了或主要为了养成伟大的思想家,才需要思想自由。相反,为了让普通人能够获致他们所能达到的精神高度,思想自由同样甚至更为必不可少。**在普遍的精神奴役氛围中,已经出现过甚或还会再出现个别伟大的思想家。但是,那种氛围从未也绝不会产生出智力活跃的民族。**若某一民族一时接近此种特征,必是因对异端思想的恐惧得以暂时收束。只要哪里还存在原则问题不容争辩的默契,只要哪里事关人生最切要问题的讨论被认为已经结束,我们就肯定不能指望在那里发现普遍而高度的精神活跃,像如此令人神往的某些历史时期曾达到的那样。

    其二:

    一个持有强烈信念之人,不论多么不情愿承认他的意见可能有错,只要想一想,无论多么正确的意见,如果不能时常经受充分且无所畏惧地讨论,它都只能作为僵死的教条而不是鲜活的真理而被持有,他都应该有所动容。

    有一班人(幸而不像从前那样多了)认为,一个人只要毫不怀疑地赞同他们认为正确的意见就足够了,尽管他对此意见所据之理由毫无所知,甚至不能为反驳最肤浅的异议提供哪怕一条站得住脚的辩护。这样的人,一旦自权威方面得到某种信条’就想当然地认为,允许对其提出质疑只会有害无益。只要他们得势,就几乎不可能允许对公认意见提出明智而审思式的反驳,从而使它受到的反对只可能是鲁莽而无知式的;因为完全钳制一切议论毕竟不大可能,当议论一旦出现,未能真正深入人心的信念就会在论辩的只言片语面前轻而易举地屈服。不过,即便抛开这种可能性不提,而假设真理能常驻心中而不倒,但却是以一项成见、一项不靠论证且不准论证的信念而深踞其间的,这也不应该是具有理性的人类持守真理的方式。这算不上是懂得真理。如此被持守的真理,毋宁说只是一个迷信,只不过碰巧撞上了能宣示真理的字句而已。

    对于某一事物,若有人仅了解自己一方,则他对此事物可说是知之甚少。其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甚至好像坚不可摧,但是如果对他来说,相反一方的理由也同样牢不可破,甚至他连对方的理由是什么都不知道,那他身处两种意见之间,必然找不到一个如何选择的根据。对他来说,理性的态度应该是暂时搁置判断,除非他满足于或是依从权威,或是像一般世人所做的那样,根据自己情感之所偏爱,接受其中某一方。而且,仅仅满足于从自己的老师那里听到反方论点也是不够的,那些反论必然都在老师的意料之中,并且在转述的同时已经附带上了他们的反驳之辞。那不是公平对待反方论点的方式,也无法以自己的心灵与之实现真正的接触。他聆听的对象,必须是确实相信那些论点、真诚为其辩护、并为其竭尽一切所能之人。他所了解的反方论证,必须是以极尽能言善辩的形式出现的,必须让他感觉到关于该主题的正确意见所不得不遭遇且必须要战胜的困难的全部压力,否则他永远不能真正掌握足以应对并解决那一困难的真理。百分之九十九的所谓受过教育的人都处于这种偏信偏听状态,甚至那些能够为自己的意见滔滔雄辩者亦不例外。他们的结论也许正确,但是他们的任何理解也许都是错的:他们从未设身处地地想想,那些不同意他们意见的人会怎么说;因此,若依“知”字的任何严格意义来讲,他们可说是并不知自己所宣称的道理。他们不知道该道理可以用来解释并证明其余部分成立的那一部分;他们不知道有些重要的原由,可以证明两个似乎彼此冲突的事实实则是相通的,或者可以表明在两个看起来都很有力的理由面前,为什么要选择这个而不是那个。总之,对于所有可以扭转局面、决定一个全面理解者之判断的那部分真理,他们都是陌生的;而除非不偏不倚地倾听了双方的意见,并对它们各自之理由都洞烛幽微,否则就不可能真正懂得此点。要想对道德和人文主题真正有所理解,这是一条最基本的纪律,因而在一切重要真理上,如果暂时还没有反对者,也有必要设想一个,并为之提供巧舌如簧的魔鬼辩护人所能想出的最有力的辩护。

    不过,也许有人认为,当公认意见为真时,缺乏言论自由的危害之处,只不过是令人们不知道那些意见的依据而已,即便这不利于智力的发展,但却绝没有道德上的危害,也无损于那些意见影响道德人心的价值。但是,事实却是,自由讨论的缺失,不仅使意见的依据被人遗忘,就连意见本身的意思也常常被人抛诸脑后了。表达意见的词句,已不再能够让人想起它的意思,或者仅能提示其原本用来传达的意思的一小部分。清晰的概念和鲜活的信仰不见了,剩下的仅仅是几句死记硬背下来的陈言腐语;或者其意幸而有所保存,也仅剩皮毛而已,其精华则早已亡失尽去。此类事实占据并充斥于人类历史的大量篇章,却未被真正认真地研究与思考过。

    我们时常听到各种信仰的宣道者都在哀叹,让那些号称皈依者在头脑中保持对真理的生动理解,使真理能深入内心而真正支配行为,真是太难了。可是,当这些教义还在为自己的生存而奋争之时,从不会有这种困难要抱怨;那时,即便是较弱的战斗者也知道他们在为何而战,并能觉察到它与别种教义的分歧所在;同时,在每种教义的上升期内,也总会发现有绝非少数人曾以各种思想方式领会其基本原则,衡量和考虑过其一切重要意义,并体验过其对道德品性的充分影响,那正是对该教义的信仰在一个完全受到其洗礼的心灵中应当产生的效果。但是,一旦信仰已变成一个仅靠传承的教条,而且并非主动而是被动领受,也就是当心灵再也不像当初那样被迫以其全部力量来应对因信仰而来的各种问题时,就会出现一种愈演愈烈的趋势,使人除形式以外忘掉所信的一切,或只给予其漫不经心的赞同,仿佛既经信任而接受了它,就无须再从意识上去领悟或通过亲身体验去检验一番;直到它变得与人类的内心生活几乎完全没有联系为止

    那些原本最能深入人心的义理,却因为言论自由的缺乏,只能作为僵死的教条而保留下来,人们根本不能通过想象、情感或理智对其有所领会,

    当前的风气是贬低否定性的逻辑,因它仅指出理论中的弱点和方法上的错误,而不确立肯定性的真理。这种否定性批判如果作为最终结果,确实显得非常贫乏;但如果把它当作获取任何称得起肯定的知识或信念的手段,则再也没有比这更为宝贵的了;而除非人们对如何对待否定性批评再次受到系统训练,否则将几乎不会出现伟大的思想家,

    如果有人敢于挑战公认的既定意见,或者只要法律或舆论宽大就必定会如此去做,那么让我们感谢他们,并敞开心胸去一听其言吧,我们还要为此感到高兴,同样的事若不是他们已为我们做了,而只要我们对自己信念的正确性或生命力还有所关心的话,也应该自己花更大的力气去亲力为之。

    此处可为任何事物提供警醒,当其称雄之日,就是衰退之时。不禁让人联想到尼采的名言

    伟大的真理是供人批判,而不是供人膜拜的。

    对真理而言,信服比流言更危险。

    其三

    在那些感官无法触知的主题上,通行意见往往是正确的,但也很少或从未能涵盖全部的真理。它们只含有部分真理;程度有时大些,有时小些,但对于理应跟它们相伴而生且对之有所限制的那些真理来说,却显得夸张、变形乃至偏离。另一方面,异端意见通常包含一些被遏制和被忽视的真理,其一旦冲决令之不能抬头的桎梏,不是寻求与包含在通行意见中的真理相调和,就是起而与之分庭抗礼,以同样唯我独尊的姿态把自己当作完全真理树立起来。迄今为止最为常见的乃是后一种情形,因为人心每每偏爱一己而很少兼顾各方。因此,甚至在观念的历次革新换代中,也往往是一部分真理兴起的同时,伴随着另一部分真理的沉没。纵然是本该由一项项偏而不全的真理不断累加的进步过程,也多半变成了仅仅以一项替换另一项了事;而改进之处,也主要在于那些新的真理片段较之所取代者更为人们所需,更能适应时代的需要而已。

    我想没有一个以冷静头脑判断人类事务的人,会因为即便他们迫使我们注意到了我们不然必定会忽略的真理,但我们所见之真理也恰为他们所忽略,就非要对此感到愤怒不可。相反,他会认为因为通行的真理总是片面的,因而也就比其他情况下,更需要有人偏激地去主张那些非通行的真理;这也通常是最有活力且最有可能,令人对那些主张者号称全部真理,而其实只是智慧的吉光片羽的东西,予以勉强注意的办法。

    我想没有一个以冷静头脑判断人类事务的人,会因为即便他们迫使我们注意到了我们不然必定会忽略的真理,但我们所见之真理也恰为他们所忽略,就非要对此感到愤怒不可。相反,他会认为因为通行的真理总是片面的,因而也就比其他情况下,更需要有人偏激地去主张那些非通行的真理;这也通常是最有活力且最有可能,令人对那些主张者号称全部真理,而其实只是智慧的吉光片羽的东西,予以勉强注意的办法。

    涉及政治;

    再来看政治方面,下面所言几乎已成老生常谈:强调秩序或稳定的政党与要求进步或改革的政党,同为政治生活达至健康状态的必要因素;直到二者中某一个能够扩展自己的理解力,成为既重秩序又能进步的政党,懂得并善于辨别什么适宜保守什么适宜革新乃止。这种想法固然是将对方的缺陷化为自己的长处,但很大程度上也正是因为双方的对立,而使彼此保持在理性和稳健的限度之内。**政治上纷见迭出的各种言论,如民主制和贵族制、产权论和均富论、合作和竞争、奢侈和节俭、群性和个性、自由和纪律,以及实际生活中永相对立的种种意见,除非每一对的两方都能同样地自由发表,并且以同样的才情和精力得到贯彻和拥护,否则对立的双方都不会有机会得到公平的对待,必然会像天平的两边此起而彼落。**在生活的各种重大实际利害上,真理往往是对立双方调和与交汇的问题,却很少有人能够有足够恢弘公正的心胸,去用正确的方法作出适当的调整,而使真理只能通过交战双方在敌对旗帜下展开斗争的粗暴过程才能得到。在以上所列举的任何一个重大而又具有开放性的问题上,如果两种意见中有一个比另一个更具优势,那么不仅要得到容忍,还应该去鼓励和支持的,恰恰该是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为少数人所持有的那个意见。当其时,那一意见一定代表着被忽视的利益,代表着有丧失公平对待之危险的某一方面人类福祉。

    作者的总结:

    一、即便某一意见被压制而至于沉默,但其实我们未必真的不知道,那个意见有可能是正确的。拒绝承认此点就是认定我们自己一贯无错。

    二、即使被压制的意见是错误的,它也可能包含并且通常确实包含部分真理;而由于在任何主题上,普遍或通行的意见难得是或从来不曾是全部真理,只有通过与反面意见的碰撞,余下的部分真理才有机会得以补足。

    三、纵然公认意见不仅正确而且是全部真理,除非它允许并确实经受了极其有力而又最为认真的挑战,否则大多数接受它的人抱持的仅仅是一项成见,对其所以然的理性根据毫无理解或体认。不宁唯是,

    四、信条本身的意义也将变得岌岌可危,其可能由隐晦而至于消失,对人的身心言行将不复有积极影响的能力:最终,由于信仰仅仅剩下形式,非但无益于为人增福,而且还因破坏了根基,从而妨碍了任何真实而又诚挚的信念自人类理性或个人体验中生长出来。

    最后,我将穆勒关于公共讨论的整段话摘录下来,供各位参考:

    在结束关于言论自由的讨论之前,似乎还应当对某些人的一种看法稍作注意,他们认为,一切言论固然都应该被允许自由表达,但前提是意见表达方式必须温和节制,不能逾越自由讨论的界限。有很多理由可以说明这些假定的界限根本无法确定,因为如果要检验意见受攻击的那些人是否受到了冒犯,我想经验一再证明只要其所受攻击是有效且有力的,则冒犯就是一定的,每一个紧相逼迫而令其难于作答的反对者,如果再对那一主题表现出任何激情的话,在他们看来就是一个无节制的反对者。尽管从实践角度看,这是一项重要理由,但与更为根本的反对理由还不可等量齐观。无疑,对一项即便是正确的意见的坚决维护,这种态度本身就可能是非常令人反感的,也当然就可能会招致严重的指责。但最主要的冒犯则来自于除非通过他自己不经意的泄露,否则就极难证明其罪过的那种类型。其中最严重是,强词夺理地诡辩、隐瞒事实或论据、颠倒事件的要素、曲解对方的意见。然而,所有这些行为,即便达到最严重的程度,在那些不能被视作并且在许多方面也不应被视作无知或低能的人那里,也总是在其完全的诚意下屡见不鲜地上演着,因而也就几乎不可能以充足的理由,认真地将其打入道德上有亏的不正当的代表之列;而法律就更不能冒昧地干涉此类有争议的不当行为了。至于通常所指的过激辩论,即恶语谩骂、讽刺挖苦、人身攻击以及诸如此类的做法,如果对这种语言利器的斥责,总是同等地要求双方都不要使用,也许应该得到更多的支持;可是人们却仅仅希望限制使用它们来反对主流意见;如果反对的是非主流意见,则它们不仅可以被使用而不致遭到普遍反对,而且使用者还有可能赢得激于义愤而热诚卫道的赞誉。然而不论如何,当将其用于反对相对无力自卫的那一方意见时,它所导致的损害都是最严重的;而且无论任何意见能够从这种回护模式中收到多少有违公平之利,得利者都几乎无一例外地是公认的主流意见。这其中,争辩者所可能会犯的最坏一种冒犯,就是污蔑抱持相反意见的对手乃是不道德的坏蛋。此类中伤,是那些抱持某种非通行意见的人尤其容易招致的,因为一般来说他们毕竟人少且没什么影响,除了他们自己没人在意他们是否得到了公正对待;而从这种事情的本质上看,那些打算攻击主流意见的人是用不得这种武器的:因为他们既不能保证自身安全地使用它,而且即便能够使用,也势必只会引火烧及自身。 一般说来,与通行意见相反的意见,只有使用刻意自我节制的谦和之语,并且极其谨慎地避免不必要的冒犯,才有可能获得发言的机会,在用语上哪怕仅仅偏离一点点,也很难不失去阵地:而主流意见一方如果使用无度的辱骂,却的的确确能够吓阻人们发表相反的意见,即便有人敢发表,也没人敢去听。由此看来,为了真理和公道,在主流意见这一面限制使用无节制的谩骂之语,其重要性远胜于对非主流意见那一面的同等要求;举例来说,如果必须要做一选择,那么可能更需要劝阻对非主流的无神论的冒犯性攻击,而不是劝阻针对主流信仰的同样行为。但是,显然法律和权威当局都无权限制任何一方,而是应当由舆论根据每一件事的实际情形做出裁决;由舆论去谴责每一个在辩护方式上表现出缺乏公正、用心不良、褊狭固执、毫无度量的人,而不论他站在论辩的哪一方;不能根据一个人的立场推断他有上述不道德的地方,尽管他在该问题上的立场跟我们恰好相反;同时对于每一个不论抱持何种意见,都能冷静了解并诚实说明他的对手及其观点的真正情形,既不夸张任何对他们不利的地方,也不隐瞒任何对他们有利或被认为可能有利的地方的人,也应该给予应得的赞誉。这是公共讨论的真正道德;即便它经常被违犯,但我还是乐于认为,有许多论争者在很大程度上都遵循着它,而且还有更多的人在真心地向其靠近。

  8. Luh   那么如今这像是夜间巡逻一般,处在黑夜的正中央,他才知道,这夜晚正在展示着的那个召唤,那个灯火,那个不安,全都是——人类的生活。

    第三章 论作为幸福因素之一的个性自由

    穆勒在本章所述英国社会扼杀个性的种种问题,都远较如今来的为轻。那么,看看我们的时代,未来会向何处去呢?怎能不令人感慨!

    假如人们认识到,个性的自由发展是幸福首要而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认识到它不只是与文明、教导、教育、文化那些名词所指内容相配合的因素,而它本身就是这些事物的必要组成部分和存在条件,那就不会有低估自由的危险,在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之间作出调整,也就不会有特别的困难。但糟糕的是,在一般人的思维模式下,个性的舒展几乎不被认为具有任何内在价值,值得为其自身之故而予以些许关注。大多数人以人类现有习俗为满足,盖现有习俗即是大多数人所为之,如此,他们就不能理解为什么那些习俗并非对每个人都足够好;甚且,在多数道德和社会革新者的理想中,个性舒展就根本不在考虑之列,反而以嫉视的心理认为,其对他们自认为最有益于人类的良法美意获得普遍接受只会徒生滋扰,甚至可能成为叛然相违的障碍。

    当一个人各项能力已臻成熟,以他自己的方式利用和解释经验,乃是人之为人的特权与固有条件。从过往经验中找寻哪些东西适用于自身处境与性格,是他自己的事。他人的传统和习俗,在一定程度上乃是经验教给了他们哪些教训的证据;作为有事实依据的断定,正因如此有理由要求人遵从,不过,第一,这些经验有可能太过偏狭,或他们给出的解释未必正确;第二,即便他们的解释是正确的,但却并不适合于他。习俗适宜寻常情境与寻常性格;而他所处情形或他的性格却或许就是非同寻常的。第三,即便习俗足够好并且也适合于他,然而仅仅因其为习俗即要他去遵从,就不能使他作为人类天赋异禀的任何属性得到培育和发展。

    如果仅仅因他人有所行动自己就去仿效,这跟因他人有所相信自己也就相信一样,人的能力不会因此而得到任何运用。如果某项意见尚未为一个人的理性所信服就予以采纳,那么他的理性非但不会因此有所增强,甚至还有可能被削弱;同理,如果一种行为的诱因,并非出自与他自己的感觉和性格相合的那一类(这里暂不涉及他人的情感或权利),那么不仅不能使他的感觉和性格变得活泼有力,而且还会使它变得麻木迟钝。

    如果一个人将自身生活计划的选择,全部委诸世人或自己的生活圈子,则无需赋予他任何其他能力,只要有猿猴一般的模仿力就足够了。而自行选择生活计划的人,却需要调动他的所有官能。他必须运用自己的观察力去看,用推理与判断力去预见,用行动力去收集供作决定的材料,用辨别力去作出裁决,裁决既定之后,犹须用毅力与自制力去坚持深思熟虑后的决定而不致放弃。并且,在行为上,他作决定根据自己的判断和感觉的成分越大,他所需要和运用的这类属性也就越多。可能,不调动这些能力属性,他也会经引导而走上正道,不致误入歧途。然而,人之为人的比较价值,究竟何在呢?真正重要的,不仅是人们所行何事,而且还应包括如此行事者是何等样之人。在人类正确运用人生以求完善和美化的各种功业中,最重要的无疑还是人自己。

    人性并不是一部按照一种模型组建起来,并被设定去精确执行已规定好的工作的机器,人性毋宁像是一棵树,需要朝各个方面去成长与发展,并且是根据使它成为一个活体生命的内在力量的倾向去成长与发展。

    一个欲望与激情出于自己的人——这是他自己天性的表现,尽管这种天性经过了自我修养的发展和陶冶——才可称得上有性格。而一个欲望与激情不能由自己决定的人,毫无个性可言,跟一台蒸汽机之毫无个性没什么两样。如果一个人的情感不仅出于自己,而且强劲有力,并受着坚定意志的统属,那么这个人就是具备了旺盛饱满的性格。如果有人认为不应鼓励发展个人独具的嗜欲与激情,则无异于说社会根本不需要强而有力的性格,众多富于个性之人充斥于社会反而不是什么好事,人们较高水平的平均活力亦无足取,世间岂有如此道理?

    **在我们的时代,从社会的最高级到最低级,每个人都生活在怀有敌意的目光与令人恐惧的审查之下。**不光在关涉他人之事上,而且在仅仅关涉自身之事上,个人或家庭也不敢依照自己的意见问一问什么才是我想要的?什么才适合我自身的性格和气质?什么才能让我身上最优秀与最高尚的东西得到公平发挥,使之得以茁壮成长?他们问自己的反倒是,与我的身份相符合的是什么?与我地位与财力相仿者通常都做些什么?更糟糕者,要问比我地位与财力更高者通常会做些什么?**我并不是说,他们本有自己的好恶,只是在做选择时屈从于习俗。其实他们除了从俗之外,根本就谈不上有什么嗜好。**于是,心灵本身也向束缚低头:乃至寻乐自娱,首先想到的也是要从俗合流;他们乐于混迹于人群之中;即便有所选择,也是在诸多众人惯行之事之间选择而已;独特的品味,反常的行为,在他们恰如犯罪一样避之唯恐不及。开始只是搁置自己的本性而不用,最终至于根本没有了可以遵循的本性,因为他们身上为人类所独具的性能已经枯萎乃至衰竭了:他们已无能力再生出强烈的愿望与固有的快乐,而且一般也丧失了根于自身或可以归之于他们自身的意见与情感。然而,这是不是人性应有的状态呢?

    要想让人类成为值得瞩望的尊贵美好之物,不能消磨一切个人所独具的殊才异禀使之泯然于众,而只能在无损于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范围内使之得到培育与发扬;而且既然作品总是能够反映创造者的性格,那么经过同样的过程,人类生活也会变得更为丰富多彩,生气盎然,还会给高尚的思想和崇高的情感带来更充分的滋养,并通过让所属族群更值得个人为之自豪而加强每个个体与族群之间的联系。随着个性的张扬,每个人变得对他自己更有价值,也因此就能更有益于他人。以个人的存在而言,生气更为充沛,而由于个人生气更为充沛,由个人组成的群体生机也就更为蓬勃。

    要使每个人的天性都得到公平发展,最关键的就是要容许不同的人去过不同的生活。无论哪个时代,个性自由得以发挥的程度是否宽广,都是后世对其艳羡或鄙弃的标准。只要个性在其之下还能得以存在,即便是专制也还没有产生它最坏的恶果;而凡是摧毁人之个性的,却都可以称之为暴政,无论它以什么名目出现,也无论它宣称执行的是上帝的意志还是人民的命令。

    以上谈个性的舒展与人类自身幸福,发展的紧密联系,下文则对那些不渴求自由,也不稀罕自由之助益的人点明:“如果允许他人利用自由而不加以阻挠,他们也会在某些不难理解的方式下获得回报”。主要强调天才的重要性。

    那么,首先我要提示的是,人们可以从特立独行的先进之士那里学得某些东西。没有人会否认,首创性乃是人类事务中的可贵要素。人们不仅总是需要有人去揭示新的真理,指出过去哪些真理已然不再正确,而且总是需要有人开创新的惯例,为人类生活树立更文明的行为以及更高尚的品味和情趣。

    在整个人类之中,其生活实验一旦被他人采纳,就会对成规惯例可能有所改进的,仅有少数人而已。然则这些少数人必是人中之灵秀,有如地上的盐,没有他们,人类生活将会变成一潭死水。不独古代所无的佳言懿行有待他们引介,即便现今已有者也需要他们保持其生命力不致衰退。

    同样不可否认,天才之士乃是且恐怕永远都是很小的少数;然则为了拥有天才,就必须维护他们得以生长的土壤。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自在地呼吸。既云天才,顾名思义,定然会比一般人更具个性,惟其如此,也比一般人更没能力适应社会既定的有限模式而不受到禁锢的伤害,这些模式本是社会为避免其成员各自形成性格而招致麻烦才规定的。假如他们因怯懦而被迫同意将自己纳入那少数模型之一,而令自己所有还未能展开的天赋在压力下继续保持淹没不显,则对社会而言,虽有天才却实未受其益。假如他们性格刚烈,则必会挣脱伽锁,致令社会因未能成功磨掉其棱角以使之平凡而蒙羞,因此就会为其加诸“野人”、“怪物”等等带有严重警告意味的称号;这跟有人看见尼亚加拉河激流冲荡,就抱怨它不像荷兰运河那样沿着两岸堤渠静静流淌有什么不同吗?

    然而,如今仅仅由普通人组成的群众,其意见已成为或正成为无处不在的支配性力量,能够平衡和矫正这种趋势的,似乎只有那些思想高标之士不嫌其多的鲜明个性。特别是在这种情形之下,非但不应阻止,而且还应鼓励特立独行之士故意做出异于群众的行动。至于其他时期,仅仅行事怪异并无多少益处,除非他们所行不仅异于常人,而且比常人做得更好。而在如今这个时代,一项仅仅不屑苟同的先例,一种仅仅拒绝向习俗屈膝的姿态,其本身就是一种贡献。正因为舆论的专制已经令突破常规成为众矢之的,为要打破这种专制,恰需要人们做出反常之举。无论何时何地,若是其间饱含性格力量,怪癖行为也必定随处可见。而一个社会怪诞之行的多寡,一般说来也跟其所含创造才能、精神活力以及道德勇气的多寡恰成正比。今日敢于独行怪癖之人寥若晨星,正是这个时代大为可惧的标志。

    但是特立独行和蔑视习俗之所以值得鼓励,并非仅仅因其可以为更好的行为模式以及更值得普遍采纳的习俗能够脱颖而出提供机会;也并非只有智力确然超群之人才有依照自己的方式安排生活的正当权利。没有理由说一切人类生活都应该被一个或少数几个模型所筑造。**如果一个人具备相当的常识和经验,其以自己的方式筹划生活,就是最好的,并非因为这种方式本身就为最好,而是因为这是属于他自己的方式。**人类不同于绵羊;即便绵羊也不是完全相同而无从辨别。一个人休想拿到合体的衣服或鞋子,除非它们是根据他的尺寸定做的,或者有满满一仓的衣服或鞋子可供他挑选:难道让他适应一种生活竟比给他一件合体的衣服还要容易,或者人类彼此在整个身体和精神构造上的差异,竟比脚的形状差别还要小吗?即便仅仅以人们的品味爱好而言,其纷繁多样,已经构成不可企图用一个模子来塑造他们的足够理由了。更何况不同的人需要不同的条件以成就其精神发展;在一种相同的道德氛围和风气之下,人们不可能健康地生活,这正如所有各种各样的植物不可能在具有相同空气和气候的自然环境下健康地生存一样。同样一种东西,对一个人来说可以有助于其培养更高的品性,而对另一个人来说则可能就会构成障碍;生活方式亦然,同一种生活,对一个人来说是有益的刺激,可以令其行动力与感受力都发挥到最好的程度,而对另一个人来说则可能会成为遏制乃至摧毁其一切精神生活的繁重负担。既然人类无论在快乐源泉还是痛苦感受上,以及在苦乐对不同肉身和道德主体的作用上,都有如此多的差异,如果不是在他们的生活方式上也对应着相当的多样性,那么他们既不会得到应有的幸福,也不能将自身的智识、道德与审美能力提升到其天生所能达至的境界。

    欧洲各兄弟民族何以成为人类的进取之群,而不为静止之邦?不是由于他们之中有着更为优秀的卓越品质,这种品质即便有,也是结果而不是原因;而是由于他们的性格与教养异常歧异多元。个人、阶级和民族,彼此之间都极为不同:他们开拓出大量各种各样的道路,每一条之通向都有其可贵之处;尽管在每一时期那些走上不同道路的人们彼此都曾不相宽容,每个人都认为最好是迫使其余所有人都走上他那一条路,不过他们阻挠其他人自我发展的企图几乎没有获得过持续的成功,而每个人也总是能够随时在忍耐之余,接受别人提供的好处。依我的判断,欧洲之所以能有其进步与多方面的发展,完全归功于多种多样的路径。但是它所拥有的这种益处,却已开始有相当程度的减少。它显然正在日益向千人一面的中国理想趋近。

    所有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敌视个性的绝大势力,让我们很难看到个性如何还能坚持下去。个性必然要忍受这种日益增加的困难,除非能让大众中的睿智者感到个性的价值,明白歧趋各异的个性纵然不是都好,甚至在他们看来有些还更坏,容许个性差异仍然是有益的。如果个性的权利还需要有所主张的话,那么现在正是时候,因为现在的力量尚不足以彻底完成强迫的同化。只有趁早才能成功占取对抗侵蚀的据点。要其余所有人同于自己的要求,会随着队伍的壮大而增长。如果要等到人类生活几乎被简化成一个统一的模式才去反抗,那么一切背离模式的做法都会被视作离经叛道,甚至被视为怪诞荒谬、有违人性。一旦人类日久不见歧异,则很快就会变得连想都想不到还有歧异这回事存在。

    朋友们,警醒吧!

  9. 卷毛  

    个性表达的自由是重要的,但它是“stay away from toxic people”就可以解决的。

    更多时候人们对“有个性的人”(友善地)没有剥夺其个性表达的自由,并不是因为遵守了某种尊重个性表达的社会规范,而是因为人们很忙,你的个性表达的自由是不值得被剥夺的。

    如果如果那些很忙的人们真的表露了一些对那些平日里根本不会关注的人的(反常的)关注,那么这绝对不是为了尊重,而是为了攫取你的钱,或做你的生意。比如台湾同性婚姻这个事 欢呼一两天而已的很可能是普通人,但能一直持续欢呼的,其实是卖药的,因为台湾同性婚姻直接帮助振兴 gay 产业,带来了就业岗位, gay 们本身更开心工作可以带来税收:

    • 对 gay 而言,他们很开心
    • 对 toxic people 而言,他们以前能指着 gay 的鼻子骂,现在好像不可以了,只能寻找新的出气筒
    • 对普通人而言,这无关紧要
    • 对一本杂志而言,如果一本杂志为它喝彩 可能会提高杂志销量,宣扬真善美是不是一种生意就见仁见智了。在战争年代,一个声音是应该被传出来的,参考 1940 戴高乐从伦敦向法国人广播,号召法国人不要放弃希望,“法国抵抗的火焰都不能熄灭,也绝不会熄灭”,这标志了“自由法国”运动的开始 1 。这个不是生意,它也和个性表达的自由没有关系,它是人的意志的传达。绝境带来分量,而非个性。1940 伦敦大轰炸,伊丽莎白公主16岁打探照灯。

    你可以说战争时代出于作战意图的考虑远远比和平时代出于个性表达自由的考虑更坚决,可它也是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生活方式而战,它是有动员能力的,否则是没有战时动员能力的。和平时代自由生活方式能够促进战争时代的人们意识到,自己为何而战。这种积攒是一种能量:和平时代有过能量的积累,战争时代才能见证这种能量的使用。

  10. Luh   那么如今这像是夜间巡逻一般,处在黑夜的正中央,他才知道,这夜晚正在展示着的那个召唤,那个灯火,那个不安,全都是——人类的生活。

    第四章 论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

    本章重在论述核心原则,但不能使我满意,这里不再赘述,仅截取一些我喜欢的段落。

    **而在我看来,自爱之私德( selfregarding virtues)绝不容贬低,其重要性即便次于兼爱之公德(social virtues),也不至于相差得太多。**对于这二者的培育,同为教育的职责。但是即便教育,其办法也有说服劝诱和强迫的分别,而且一旦过了学习阶段,私德的培养就只能通过说服劝诱的办法。

    因为对于一己之幸福,他自己才是最关心的人;除了关系最亲密的人之外,旁人即便有所关心,与他自己相比也是微不足道的;(除非他的行为波及他人)社会对他个人的关心也必是支离破碎且完全隔膜的;而对于自己的感觉与处境,纵使最普通的男人和女人,他们自己拥有的认识手段,也必然是任何旁观者所远不能及的。在个人仅仅关系自身的事情上,社会要推翻他的判断与意图而予以干涉,必定只能出于一般的揣测;这种揣测可能完全错误,而且即便正确,却也多半会被那些仅从外部判断因而不明就里的人,将这种一般揣测误用于个别情境。

    谈教育的影响:

    在他们生活的整个早期阶段,社会对他们都有着绝对的权力:整个儿童和少年时期,社会都在尝试是否能让他们有能力过上理性的生活。既然上一代人不但是督责下一代人的师长,而且控制着他们生活的全部环境,那么,如果它确实没能让下一代变得绝对聪明良善,那是因其自己在聪明良善上就令人遗憾地有所欠缺;不过,虽然人们殚精竭虑去培养的个例未必就是最成功的那一个,但却完全能够让下一代作为整体跟自己这一代一样好,并且可能还会比自己这代稍好一些。如果社会让相当多的成员在成年之后仍然还像孩童一样,对自己长远的生活目的不懂得做理智的考虑,则社会本身就要对这一结果承担罪责。既然社会不但垄断着一切教育的权力,而且拥有公认意见的权威带来的支配优势,总是左右着那些最不配自我决断的头脑;再者,社会还可以通过人们对相识者的厌恶和鄙视,使惩罚自然而然地落到他们头上而无可抵挡;那么,除此之外,社会对只关涉个人自身的事情,就不必再自命有发号施令并强制服从的权力了吧,因为这些事情,从一切公理及策略上说,都应当由承担其后果的人自己去决定。施教化人而不得其法甚至手段拙劣,往往会适得其反,其败坏教化本身的名声,使较好的教化之法再也无法发生影响他人行为的效用,莫此为甚。在社会企图强行要其谦虚谨慎或自我克制的人中,如果有任何人具备可以造就强烈而独立的个性的材质,那他无疑都会反抗这种束缚。这样的人,在只关他自身的事情上,必不容他人像必须阻止他伤害别人那样有权加以管束。

    然反对公众干涉纯粹个人行为的最大理由在于,公众不干涉则已,一旦有所干涉,则往往错谬百出,且动辄干涉它所不应干涉的事。

    因为在这类事情上,大众意见充其量不过是以某些人的看法为他人做出利害判断;甚至往往连这点也称不上,大众以绝对漠视的态度,对行为遭谴责者之快乐或便利与否完全置之不理,而仅仅顾念他们自己的好恶而已。

    设想存在一种理想的公众,在所有是非未定的事情上,决不干涉个人的自由和选择,唯独对于那些已被普遍经验确定为祸端的行为方式,要求人们不可过犯,这种想象对任何人来说都是很容易的事。然而我们何曾看到公众为其审查范围设定过任何此类限制?或者何曾看到公众为所谓的普遍经验费过心神呢?实际上当大众对个人行为进行干涉时,莫不以自身为标准而断定那些不同于己的做法和想法为罪大恶极;而绝大多数道德家和哲学家,也在经过简单装扮之后,把这种判断标准作为宗教或哲学指令抬到人们面前。

    穆勒在这章里举了许多例子,最后一个是政府对摩门教的迫害:

    然而,既然那些异端在他人的敌视态度之下,已经做出了远远超出所能合理要求于他们的让步;既然他们已经离开了不能接受其教义的故土而避走他乡,不得不在遥远的大地一隅辟地自容,创榛辟莽,一切从头开始;而且他们既未侵犯其他民族,又完全允许不满他们生活方式的那些人自由离开,可人们还是不容他们在自身想要的法度下安生乐业,除了暴政原则外,实难看出还有什么原则能支持如此做法。

    我也认为那是文明的倒退,但我看不出任何群体有权利强使另一群体文明化。只要恶法之下的受害者没有请求其他社群援手,我认为与他们完全无关的人们就不应当出面干涉,也不能仅仅因为在远隔万里之遥且与之毫无关联的人们看来那是一种丑事,就要求结束所有直接身处其中的人都觉得满意的人情世态。如果他们愿意,可以派遣传教士去布道反对那种制度;也可以用任何公正的手段反对类似教义在他们自己中间传播(但压制传教者不准其开口则有违公正)。如果在野蛮曾经统治世界的时候,文明尚能战胜野蛮,而在野蛮已被完全制服之后,却反倒自承唯恐野蛮复兴而征服文明,不是显得有些过虑了吗?一个文明会屈服于它曾经征服过的敌手,那首先必是因它已变得衰弱不堪,使得无论它指定的牧师、教师还是其他任何人,都已没有能力或意愿排除万难而为之挺身辩护。果真如此,这种文明收到要其退出历史舞台的警告越早越好。若非由朝气蓬勃的野蛮人令之方死方生(就像西罗马帝国那样),则等待它的不过是一衰到底罢了。

    第五章 论自由原则的应用

    本章前面是对全书原则的总结和应用,顾名思义,但最后穆勒转向政府方面谈了几点。我以为恰好是同当今生活关系最大的。诉诸我们亲身的所见所感,应该很容易引起共鸣罢。

    我们之所以采用陪审团制度(在非政治案件上),采用自由民主的地方自治和城市自治制度,以及由自愿联合的社团管理工商事业和慈善事业,其虽非唯一但却首要的一个理由即在于此。这些都不是自由的问题,仅仅在某些趋向上与自由遥相关联,但它们却是事关发展的问题。让我们从目前所论的场合上稍稍离开一下,把这类事情作为国民教育的一部分作一究论;实际上,它作为一种特殊的公民训练,作为自由民族政治教育的实践部分,可以将人们从一身一家之私的狭隘圈子里摆脱出来,从而习惯于领会公共利益、管理公共事务,习惯于从公共或半公共的动机出发来行动,以彼此联合而非彼此孤立为目标引导自己的行为。如果缺乏这些习惯和能力,一个自由政体既不可能正常运转,也不可能维持下去;试看那些没有地方自治的充分基础而勉行政治自由的国家,其政治自由也总是昙花一现转瞬即逝,就可以证明此言不虚。不仅如此,由地方自己来管理纯粹地方事务,由自愿出资的联合体自己管理大型工业企业,其合理之处,还可以从本书已经阐明的个性化发展与多样化行为所具有的种种优势,得到进一步明证。政府管理趋于令各地同于一律。相反,在公民个体和自愿结合的社团管理之下,则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试验,以及得到无穷多样的经验。政府能做的有用之事在于,把自己当作收集与散发经验的中心,使从众多试验中所得的经验得到积极的流通和传播。它的任务在于,让每一个试验者都能从他人的经验中获得教益,而不是只许政府自己试验却绝不容人民试验。

    不必要地增加政府权力乃是一种极大的祸患,这是限制政府干涉的最有力的一个理由。对政府已经执掌之职能的每一项追加,都会将其影响人们希望和恐惧的作用散布得更广,还会将公众中本来的活跃进取之士,越来越多地转变为政府的逢迎者,或者转变为志在执政的某些政党的逢迎者。如果公路、铁路、银行、保险、大型股份公司、大学以及公共慈善事业等等,所有这些都成了政府的分支;又如果城市自治会和地方议事会,连同目前所有交付它们管理的事务,都成了中央行政系统的附属;如果所有这些不同事业的雇员都要由政府任命和支付薪酬,乃至终其一生每一升迁都需仰赖政府;那么,纵有再多的出版自由和民主的立法机关,都不足以使英国和其他国家变得真正自由,除了徒具自由之名而已。并且行政机器的构建越是科学有效,即其网罗最优秀人才来操纵这架机器的办法越是巧妙娴熟,其为患也就越大。

    如果每一种需要有组织的协同合作或需要高识博见的社会事务,都掌握在政府手里,又如果政府的职司普遍都是由最能干者来充任的,那么除了纯粹的沉思者外,国内所有硕学俊彦和实践天才都必将集于众多官僚机构之中,而社会中的其余人等无论追求什么,都唯有仰承他们的意旨:普通民众在一切要做的事情上都望其指导和命令;而有能力有抱负者则赖其谋求个人的升进。于是,谋求进入这个官僚阶层,并且一经进入便谋求步步高升,就成为人们进取的唯一目标。在这种体制之下,不仅无缘进入其内的外部公众,由于缺乏实际的体验,无资格批评或制止这一官僚机构的运作模式,而且,纵然由专制政体的意外事故或民主政体的自然运作,偶尔将一个或几个有着改革意愿的统治者推上权力顶峰,也休想能让任何有悖于官僚集团利益的改革得以实施

    在那些有着更为先进的文明且有着更多反叛精神的国家里,民众既已习惯于指望国家为他们做好每一件事,或至少如不问明国家允许他们自行做哪些事以及应该如何去做,就不动手为自己做任何事情,那他们自然就会把一切临到自己头上的灾祸都视为国家的责任,并且一旦灾祸超过他们的忍耐限度,他们就会起来反抗政府,掀起所谓的革命;于是世有枭雄,其权威无论于国民合法与否,趁机跃上宝座,对那个官僚机构发号施令,而一切事情又复一如其旧;朝代已换而官制不更,无人能够取代那个官僚集团的作用

    ……一切自由民族都应如是;而能够如是的民族也必是无往而不自由的;这样的人民,永远不会因任何人或任何团体能够控驭其中央政府,就甘心让自己受他们的奴役。也没有任何一个官僚机构能够指望,可以让这样的人民去做或遭受任何他们所不愿意的事。然而,在各种事务都要由官府包揽的地方,任何为官府所决意反对的事情都根本不可能做成。此类国家的体制,不过就是将通国的能人才士,都组织进一个纪律森严的团体,以此来统御其余人众;其组织本身愈是完善,其从社会各界吸纳和规训最优秀人才的做法愈是成功,其对包括官府成员在内的所有人众的束缚就愈是彻底。因为统治者自己也成为其自身组织和纪律的奴隶,就像被统治者是统治者的奴隶一样

    还有一点不可不记住,如果一国之内所有才俊都被吸纳进入政府,那么政府本身的精神活力和进取之势迟早都会丧失。既然他们要联手运转一个制度系统,一个像所有系统一样必须在很大程度上依固定规则运转的系统,这一官僚群体便处在不断的诱惑之下,逐渐陷入一种例行敷衍的怠惰状态;或者,即便他们也会对那种机械僵化的做法不时感到厌倦而改行他辙,也会在某些领导人物的突发奇想之下,贸然采取某种考虑欠周的不成熟举动;唯一能够遏制这种貌似相反实则密切关联的趋势的,也即唯一能够激励官僚群体的能力与时俱进的,是让它必须对政府之外有同等才能者的监督批评作出回应。因此,必不可少的是,设法让一批具备此等才能的人独立于政府之外而存在,并且为他们提供重大事务上的正确判断所必需的机会和体验。如果想永远保有一个灵活而有效的官僚团体,尤其是想拥有一个能够创新且愿意接受改进的官僚团体;如果不想让我们的机构陷入腐败,那么,这个团体就切不可把能够塑造和培育人类政治治理所需之才的所有职位,都完全包揽在自己手中。

    某种政府功能,如果不妨碍而是能够帮助和激励个人的努力和发展,那无论如何是不嫌其多的。一旦它非但不去激发个人和团体的活力与力量,反而要以它自己的功能去替代;一旦它非但不予提示、忠告乃或在必要时给以批评,反而要使人们在束缚下工作,或者干脆命令他们靠边,而由它代替人们工作,危害就开始了。从长远来看,国家的价值,归根结底还是组成这个国家的个人的价值;一个国家为了在各项具体事务中使管理更加得心应手,或为了从这种具体实践中获取更多类似技能,而把国民智力拓展和精神提升的利益放在一旁;一个国家为了要使它的人民成为它手中更为驯服的工具,哪怕是为了有益的目的,而使人民渺小,终将会发现,弱小的国民毕竟不能成就任何伟业;它为了达到机器的完善而不惜牺牲一切,到头来却将一无所获,因为它缺少活力,那活力已然为了机器更加顺利地运转而宁可扼杀掉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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