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
我国同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也日见增进,这种友谊将继续发展和巩固。
我没有见过第二个主权国家在宪法上规定和另一个国家的关系。
我更没有见过哪个民运组织的章程上写着伟大的美国是盟友。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
我国同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也日见增进,这种友谊将继续发展和巩固。
我没有见过第二个主权国家在宪法上规定和另一个国家的关系。
我更没有见过哪个民运组织的章程上写着伟大的美国是盟友。
没有。
加拿大和英国是对等的国家,加拿大元首是加拿大国王,不是英国国王。
中国有言论的自由,没有言论后的自由。
集会示威游行也是一样,秋后算账是肯定的。
给我你的email,我给你发一份。
如果美国是两轮选举制,那么就没有小布什总统了,2000年戈尔就当总统了,那么整个人类历史都彻底改变了。
飞机停靠在中国的机场就已经给中国交税了啊。
交税啊。
外国游客购物、住店都在给中国政府交税。
言论自由是政治权利,不是生存权利。没有言论自由你也能活着,但只是活的很憋屈。
只有食物、衣服、住房才是生存权利,毕竟人如果没有水和饭菜就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所以言论自由就是政治权利,言论自由不是生存权。外国人没有政治权利,可以因为言论把外国人赶走的。
这里面有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如果选举是两个大党和一个小党,那么这种负数票制度就很糟糕了。
我们假设蔡英文、韩国瑜、宋楚瑜三个人选总统。
宋几乎没有媒体版面,也没有人关注,媒体都关注蔡和韩。
到时候会有很多泛蓝的选民投蔡的反对票,很多泛绿的选民投韩的反对票,有可能会导致宋当选,这就滑稽了。
偷换概念了。
死亡和生病,这是其本人无法控制的,是无法人为避免的。
但辞职是可以人为避免的。
對,中共剛建國的時候也是叫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不是啊。
中华民国国家元首是总统。
客观地说,有一定规模的选举不可能出现平票的情况(比如总统、省长、市长、县长、国会议员、省议员的选举),只有县议员、区议员、居委会主任、村长这种小规模的选举才可能会出现平票。
咬的狗不叫,叫的狗不咬。
真的要做的人,不会在品葱上吹牛逼的。
日本的宪法没有写任何关于外国人的内容,黑山宪法写了关于外国人的内容。但我觉得大部分中国人还是想去日本工作、生活而不是想去黑山。毕竟一个人去哪个国家工作、生活是多方面考量的因素,宪法上的保障只是最不重要的一个因素而已。
我觉得你和娜塔莎都搞错了我的意思。
我从来不反对本国政府给予受到政治迫害的外国人庇护的权利。
但是,这必须是在不损害本国国家利益的前提下。
有时候,保护外国人的人权和本国利益是冲突的,既然是冲突的,那么这时候就没必要保护外国人的人权。
帮助别人的前提是这个帮助行为不会给自己受损,舍己救人的事情没必要做。
偷换概念了。
商家有不欺骗消费者的义务,国家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但是一个国家没有保护外国人的义务,人没有在外国逗留的权利。
我不反对国家给予因为政治迫害而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居留权。
但是我主张这种话不要在宪法里面写死,应该写一个活话。
不必讳言,基于国际现实,有时候给予外国的政治犯居留权就是不符合国家利益,既然如此,那就不应该在宪法上明确规定本国政府要保护外国的政治犯。
我是主张各国宪法如果要写入庇护权,应该写成:国家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用一个“可以”的活话,不要用“不得”、“必须”这种强制性词汇。
最搞笑的就是黑山的宪法,外国人如果回国会被判死刑就不得被驱逐出黑山。那按照这个逻辑,东北二王只要逃到黑山,就不能被引渡回中国了,这不是很搞笑吗?
你又扭曲了我的话。
我不反对国家给予外国人政治庇护,但是我认为这种庇护权应该给的很慎重,应该是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而不是基于人权的考量。
政治庇护应该只给外国有影响力的知名人士,放在中国大陆也就是魏京生、刘宾雁、方励之、王若望、王若水、徐文立、王丹、陈光诚等一两百人可以获得外国的政治庇护,其他的中国人即使受到中共的迫害也没有必要给他们庇护。
西方国家的政治庇护政策应该向中共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庇护只给予过外国有影响力的政治领袖,比如柬埔寨国家元首西哈努克亲王、越南国会副主席黄文欢。这种人给了他们庇护,中国外交部是可以用他们来做外交谈判的。
我们以黑山的宪法为例。
黑山的宪法规定的是,在黑山的外国人如果回到自己的国家会面对死刑,那么这个外国人就不能被驱逐出境。
那么东北二王如果逃到黑山,他就不能被引渡回中国,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黑山政府还要为了这两个杀人犯的人权来浪费税金和中国政府进行交涉,实在是浪费税金的无聊行为。
客观地说,有一定规模的选举不可能出现平票的情况(比如总统、省长、市长、县长、国会议员、省议员的选举),只有县议员、区议员、居委会主任、村长这种小规模的选举才可能会出现平票。 所以这种规模的选举,其实也不重要了。
国库支付啊。毕竟这是全民的事情。
参加第一次投票的人不可能都参加第二次投票,肯定也有一些第一次选举没有参加的选民会去参加第二次选举,因此第二次选举几乎不可能出现平票。
如果当选者是靠抽签、抓阄或者掷硬币的方式决定的,那么当选的人没有正当性,落选的人也不服气。倒不如再选一次,让当选的人当的堂堂正正,落选的人也落的心服口服。
参加第一次投票的人不可能都参加第二次投票,肯定也有一些第一次选举没有参加的选民会去参加第二次选举,因此第二次选举几乎不可能出现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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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奥运会不奏国歌、不升国旗,肯定也有很多体育爱好者会看,但收视率肯定会低很多,只是一个小圈子的事情,不可能成为社会性的话题。
他是赵紫阳的秘书,赵紫阳垮台了,他也肯定跟着垮台了。
假设1989年鲍积极地向邓小平投靠,在六四后也不可能被重用,顶多是扔到人大政协当虚职。
如果奥运会改成以个人身份参加,运动员领奖牌的时候不奏国歌、不升国旗,您觉得还有人看奥运吗?
我觉得奥运会的收视率估计都不到今天的百分之一。
奥运今天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塑造民族主义的东西,都是一个塑造国民团结的东西。
因此,背弃自己的国家,代表外国比赛,就属于叛国行为。
那按照你的逻辑,纳粹在德国、法国是深入人心的,不靠法律镇压纳粹就无法避免纳粹崛起是吗?
那是因为美国足够强大, 不缺这两块金牌。
如果是马来西亚这种体育弱国,唯一的夺金希望李宗伟代表外国去比赛了,大马人民肯定非常愤怒的,这种法律就可能会出台。
我什么时候说过运动员拿不到金牌就是叛国?
我说的是:本国公民如果代表外国参加本国国家队也参加的国际赛事,这是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判刑。
如果本国公民想代表外国参加奥运,那应该先退出本国国籍。
世界各国都有叛国罪,毕竟每个人在获得自身利益的时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人无法选择自己的出生地,但是成年人是可以选择自己的移民目的地。
所以在A国出生的人不忠于A国,其正当性和合理性是超过从外国移民到A国但不忠于A国的。
毕竟前者是完全随机的,后者是个人选择的。
从外国移民到A国的人应该比在A国出生的人更爱A国。
因此,我呼吁世界各国都应该立法规定,如果移民归化者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应该罪加一等、从重处罚。
我是觉得谷爱凌回美国应该坐牢。
除非她在加入中国国家队之前退出了美国国籍。
我反对双国籍。
但由于世界各国的内政部人口资料库不是联网的,所以只能默许部分人持有双国籍。
但是我认为具有外国国籍的国民不得做任何损害国家利益的事情。
我就这么简单地回复您吧:
如果奥运会改成以个人身份参加,运动员领奖牌的时候不奏国歌、不升国旗,您觉得还有人看奥运吗?
我觉得奥运会的收视率估计都不到今天的百分之一。
奥运今天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塑造民族主义的东西,都是一个塑造国民团结的东西。
海归是两极分化的。
大部分海归都是在国外找不到正经工作,不得不回国的。
少部分海归是有能力,但由于文化不通导致在外国的职业天花板比较低,回国有更好的发展。
颜宁属于后者,她又没有加入美国国籍,不存在背叛美国的问题。
西敏制不一定是两院制,新西兰就是一个国会。
IOA都是其本国政府没有派出国家代表团。
不存在本国有国家代表团,但是还有本国公民以IOA的名义参赛的。
大家看奥运,都是因为运动员代表的是每个国家而不是个人。如果奥运完全是个人的比赛,运动员都不携带国旗,那就没人看了。
现代奥运本来就是国际外交的延续,代表他国比赛就是软性叛国。
谁告诉你美国人不在乎谷爱凌代表中国的?骂谷爱凌的还少吗?
现代体育赛事本来就是国际外交的延续,运动员都是代表主权国家出场的。
让国家丢失金牌,就是危害公共利益,就是软性叛国。
其实不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也是不能代表这个国家比赛的,这条法律只是明确规定那些加入外国国籍的本国运动员如果要代表外国比赛一定要先退出本国国籍。
那按照你的逻辑,任何国家都不需要维护国家安全了,任何国家都不能设立叛国罪了。
毕竟如果有人叛国了,他可以公开说:“我都去叛国了,说明咱们国家有问题嘛。国家不反思自己的国民为什么会当内奸,还好意思追究我叛国?”
以谷爱凌为例,她代表中国对比赛,就意味着让美国丢了两块金牌和一块银牌。
我的意思是,A国公民如果参加奥运会,就必须代表A国参赛。
如果A国公民代表B国参加奥运会,那么A国公民回到A国的时候要坐牢的。
如果A国公民就是想代表B国参加奥运,那么这位A国公民应该退出A国国籍,加入B国国籍。
就是奥运会、亚运会、世锦赛这种国家队会出场的比赛啊。
奥运会是以国家为单位参赛获奖的,不是像诺贝尔奖这种以个人身份获奖的。
因此,本国公民如果代表外国比赛,这就等于让本国失去了奖牌,就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就应该被惩罚。
所以我觉得应该规定,本国公民不得代表外国参加本国国家队也参加的体育赛事。如果本国国家队不参加的体育赛事,本国公民是可以代表外国参加的。
套用谷爱凌的例子,如果美国制定了这种法律,那么谷爱凌应该在参加北京冬季奥运之前先退出美国国籍,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可以了。
而《国籍法》也应该规定本国公民有权利退出本国国籍(但是通缉犯、有官司在身的人除外)。
奥运会是以国家为单位参赛获奖的,不是像诺贝尔奖这种以个人身份获奖的。
因此,本国公民如果代表外国比赛,这就等于让本国失去了奖牌,就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就应该被惩罚。
所以我觉得应该规定,本国公民不得代表外国参加本国国家队也参加的体育赛事。如果本国国家队不参加的体育赛事,本国公民是可以代表外国参加的。
套用谷爱凌的例子,如果美国制定了这种法律,那么谷爱凌应该在参加北京冬季奥运之前先退出美国国籍,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可以了。
而《国籍法》也应该规定本国公民有权利退出本国国籍(但是通缉犯、有官司在身的人除外)。
我又被@了好几次。
奥运奖牌不是运动员的私事,这和国家利益是绑定的,毕竟各国政府都有给奥委会出资的,国际奥委会是花世界各国纳税人的钱。
本国公民代表外国比赛获得奖牌,等于是把本国的奖牌送给外国,这应该被惩罚。
那奥运就没人看了。
我的意思是:美国公民如果代表其他国家参加奥运会,那么回美国是要坐牢的。
如果一个美国公民一定要代表外国参加奥运会,那么他必须先退出自己的美国国籍,去当外国人。
因此谷爱凌要不就代表美国在美国参加奥运,要不就退出美国国籍后代表中国参加奥运。中美之间必须单选题。
不,我的意思是,像谷爱凌这种行为肯定让很多美国人不爽,这也算侵犯了美国的国家利益,因此要对运动员个人进行惩罚。
除非这个运动员退出本国国籍,去当外国人。
体育是国际外交的延续,帮助外国获得金牌对付本国,这属于软性叛国,应该予以惩罚。
像谷爱凌这种,如果一定要代表中国比赛,请先退出美国国籍,甘蔗不能两头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