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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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如中华民国修宪门槛就比这个高。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二条规定:
宪法之修改,须经立法院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并於公告半年後,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即通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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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FW】《魔符》(主角是陈士杰)
什么乱七八糟的,莫名其妙,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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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问你一件事情,你觉得宪法应该写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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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支持我的观点,我给你摘录他文章中的话:
宪法应该是一部具备实际效力的法——在这一点上它和普通法律是共同的,但它又不是普通的法。这不仅因为宪法作为“更高的法”(Higher Law)在等级上高于普通的法,而且更重要的是,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实现目的之方式正好相反:普通的法律主要是规定公民义务,宪法的基本目的则是规定个人权利。当然,例外总是有的:有些国家的宪法也规定了少量的公民义务, 尽管这些义务是不可实施的,而有些法律也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尤其在福利时代来临后,国家越来越多地承担起为社会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义务,因而越来越多的法律规定了公民可以向国家索求的积极权利(positive rights)。但例外归例外,规则仍然是:绝大多数法律通过对个人规定义务并对违规行为实施惩罚来调整个人的行为动机结构,以防止那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行为;宪法的基本任务则是保证法律限制充分尊重个人的基本自由,避免它们以不必要的方式对个人权利产生过分负担。
由此可见,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义务,因为这是普通法律的任务。在普通法律秩序下,民法调整私人和私人(包括法人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刑法通过国家强行禁止那些对其他公民造成严重危害的私人行为,行政法则调整公民和政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对于所有这些法律,立法者都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对个人施加法律义务以及必要的制裁。但基于契约论的根本出发点,宪法的目的是防止这些法律过分侵犯任何理性公民都不可能同意放弃的基本权利,因而没有为义务条款留下任何余地。在这个意义上,任何人不可能以私人身份“违宪”,因而也就没有遵守宪法的义务——不是说个人在道德上可以不遵守,而是说宪法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只是针对政府机构,尤其是立法机构,而非针对私人,因而不可能在法律意义上追究私人的宪法义务。
当然,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和无限的,每个人都必须在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权利。然而,规定义务和界定权利的范围是性质全然不同的两件事情:前者要求个人通过积极行为履行义务,后者则只是将个人权利的保障限于一定的程度和范围,超越这个范围的自由不但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且可以依据法律而受到起诉。
既然如此,笔者找不到任何理由为宪法规定公民义务辩护。宪法这么规定,难道能取得普通的刑法或行政处罚法所不能取得的法律效果?或者是为了给这些法律提供“宪法依据”?但刑法或行政法显然不需要这类依据,一个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政府权限的国家尤其不需要这类依据。现行宪法没有提到“银行”,但我们可以通过立法建立银行;宪法没有提到流浪乞讨,但国家可以规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办法;宪法没有为证券交易法提供依据,但我们有一部证券交易法。中国和其它单一制国家的宪法原则一贯是,只要不违反宪法的明确或隐含规定,立法机关可以制定任何法律,而无须宪法的明确授权;否则,代表民主和法治的权力将受到过分限制和削弱。 因此,似乎除了造成误解之外,宪法的公民义务条款发挥不了任何法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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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各国宪法几乎都没有提到公民有领事保护的权利?
不是,只要邦交国,都可以给彼此的国民提供领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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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廷顿是如何做到18岁本科毕业然后23岁拿到博士的?
理工科可以有神童、天才,比如中科大少年班,这没什么问题。
但是文科的东西是需要积累的,尤其是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这种东西,几乎不可能有跳级的可能性的。
因此,我理解不了亨廷顿是怎么做23岁博士毕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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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各国宪法几乎都没有提到公民有领事保护的权利?
不过客观地说,领事保护也做不了什么。
领事保护能做的就是如下两件事情:
①旁听本国公民在外国的刑事审判;
②当外国出现战乱和天灾的时候,帮助本国公民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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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华法案是否应该转水的问题
《阿根廷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联邦政府应促进欧洲移民;不得以任何税收来限制、约束或负担那些为耕种土地、改善工业、引进和教授艺术和科学而进入阿根廷领土的外国人。
宪法都可以规定欢迎特定类型的移民,那国会当然也可以立法规定禁止特定族裔的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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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您抬杠一下。
按照您的逻辑,宪法也必须规定:公民有不杀人放火、不打家劫舍、不坑蒙拐骗、不奸淫掳掠的义务。
因为如果不这么规定,那么《刑法》就有可能被宪法法院判定为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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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什么事都需要政府出面,更不是任何脏东西都适合写到法律里
阿根廷宪法第二十五条:联邦政府应鼓励欧洲移民,对于以耕种土地、改善工业、引进和教授科学和艺术为目的的外国人进入阿根廷领土,联邦政府不得限制、约束或征收任何税收。
所以宪法也不是不能写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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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什么事都需要政府出面,更不是任何脏东西都适合写到法律里
我现在是主张选举权对外国人只开放到居委会(里长)级别。
因为在中国,县就已经有友好城市了。
比如白求恩死在中国河北唐县,唐县就和白求恩的故乡Gravenhurst镇是友好城市。
因此,我觉得外国人的投票权只能开放到居委会(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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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什么事都需要政府出面,更不是任何脏东西都适合写到法律里
我更改了我的观点,因为市长也会做城市交流的,外国人不应该有权决定城市交流。
六四事件后,纽约市长就宣布和北京断绝友好城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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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什么事都需要政府出面,更不是任何脏东西都适合写到法律里
我是主张外国人可以有居委会的选举权,居委会不是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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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可能宣布自己制定的法律违反宪法。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某条法律不妥当,直接修法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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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做的是司法解释是可以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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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违宪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不能宣布某条法律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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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很糟糕的。
所以你看我写的宪法,专门设立了负责违宪审查的宪法委员会(学习的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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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香港政务司长唐英年说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何决定是永远不可能违反基本法的,因为基本法的解释权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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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这个东西非常重要,如果没有独立的违宪审查机关(像中国这种由立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那么宪法的权利保障就是一纸空文。
但如果违宪审查的门槛太低,有可能出现社会上的少数派频繁要求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机关沦为国会的太上皇。
因此,如果让国会和内阁的权力受到宪法的制约,同时还可以保障违宪审查机关不架空立法机关,这里面的门槛设计就非常需要智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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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维基百科:
假使国会不愿配合,目前最高裁判所莫可奈何。例如日本参众两院选举,数次因选区未调整导致“票票不等值”被宣告违宪或“违宪状态”。
据宪法第98条规定,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其他行为之全部或一部违宪者无效,最高裁判所不积极作为、引用,也不课国会修法义务,造成“违宪”又“合法”的国会持续运作至下届改选,甚至沿用旧有未调整选区继续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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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日本也有同样的问题,日本宪法规定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仅仅是最高立法机关。
日本最高法院只能判定某条法律违宪,但没有权力废除违宪的法律。最高法院只能呼吁国会废除其认为违宪的法律, 但如果国会不废除那么最高法院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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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什么事都需要政府出面,更不是任何脏东西都适合写到法律里
言论自由是政治权利,只有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才是生存权。
外国人没有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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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是承认中国女性的贡献的时候了
生孩子至少有几个月不能工作,总不能都找代孕吧。
况且代孕在很多国家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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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是承认中国女性的贡献的时候了
政府做的顶多是给雇佣孕妇的企业一些补助。
但如果企业为了省事儿,就是不雇佣妇女,那谁也没办法。
你总不能强制要求每个企业必须雇佣二分之一的妇女员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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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是承认中国女性的贡献的时候了
到最后你还是要一个结果的平等,但显然做不到结果的平等,你总不能像台湾那样强制要求各党提名的女候选人数量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吧。
结果的平等是做不到的,只要机会的平等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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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是承认中国女性的贡献的时候了
那按照你的逻辑,世界上所有的国会几乎都是性别歧视的,你按照统计学的数据来算,肯定算到最后都是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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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是承认中国女性的贡献的时候了
但是今天日本是明确规定女人不能当天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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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是承认中国女性的贡献的时候了
那你觉得加拿大总理,为了男女平等,把内阁各部部长的男女比例调成1:1是有道理的?
男女平等,应该是男女机会的平等,一届国会可以男多女少,也可以女多男少,更可以全都是男的或者全都是女的。
谁选得上就是谁的,像台湾那样搞妇女保障名额是非常弱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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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是承认中国女性的贡献的时候了
在理论上,中国的女性地位是超过日本的。
日本的皇室典范明确规定女人不能当天皇,但是不管是中共的党章还是中国的宪法都没有规定女人不能当总书记、当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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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是承认中国女性的贡献的时候了
只要法律上没有歧视政策那就是没有歧视。
就像美国没有种族歧视一样,美国可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有色人种比白人低一等。
人人平等,我们说的都是机会的平等,可不是结果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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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是承认中国女性的贡献的时候了
中国宪法规定言论自由,但同时还规定了若干种可以把人抓起来的口袋罪条款,比如: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祖国的荣誉”、“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的利益”,这些条文都是语言模糊,根本无法明确定义,都是随时可以把人抓起来的口袋罪。
正常的民主国家的宪法,不应该写这么多模糊的义务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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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是承认中国女性的贡献的时候了
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女性的地位比男性低,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某个职位只有男性才能做。
平等,指的是机会平等,不是结果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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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克利音乐学院中国留学生Xiaolei Wu因威胁张贴民主传单的同校人士被起诉
粉红五毛爱来不来,滚蛋更好,谁欢迎它们啊。
言论自由和投票一样,都是政治权利,外国人都是没有的。
在外国逗留是特权,不是人权。如果每个人类都必须有在美国逗留的人权,那么美国就没有主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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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是承认中国女性的贡献的时候了
谁说过妇女对中国民运没有贡献?
我没有听过任何人说过中国民运人士都是男的。
本来就没有人否认过中国民运事业里面有很多女人参与。
既然如此,你为什么要设立一个假靶子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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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克利音乐学院中国留学生Xiaolei Wu因威胁张贴民主传单的同校人士被起诉
我早就说过,言论自由是政治权利,只有本国公民才有政治权利。
因此,美国应该立法规定,外国公民在美国本土,如果发表反感美利坚和反感自由民主多党制的言论,应该被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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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劾和罢免有什么区别?
那是因为尼克松得罪了很多同党同志,同党同志们都不想保他了。
党内部分派系有时候也会造党中央的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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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劾和罢免有什么区别?
在现实政治中,弹劾就是高门槛的罢免。
国会议员没有人在乎总统有没有罪,在乎的就是党同伐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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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近期所推动的《选罢法》「排黑条款」是不合理的
世界上第一个女总统就是阿根廷的裴隆夫人,她的丈夫是总统,她在当总统之前是她丈夫的副总统。在她丈夫死后继承总统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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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什么事都需要政府出面,更不是任何脏东西都适合写到法律里
Prime Minister 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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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近期所推动的《选罢法》「排黑条款」是不合理的
台湾的确很多地方议会议员有黑道背景,但这其实是无法通过立法来禁止黑道涉政的。
假设我是黑道,我无法参选,但我可以让我的配偶和子女代表我去参选啊。
颜清标的儿子不也当了立法委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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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常识--2047论坛对专业律师Ambrosia的专访
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国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
如果一定要把“纳税”、“服兵役”写入宪法,那也应该这么写:
国家应立法规定公民有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
这么写的话,主旨还是规定国会必须做什么,而不是规定公民必须做什么。毕竟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必须做什么或者不得做什么,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公民必须做什么或者不得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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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常识--2047论坛对专业律师Ambrosia的专访
胡说八道。规定公民义务的法律当然需要授权——宪法授予国会“立法权”,这就是抽象、无边界的授权。但是不难想象这一条抽象的授权必定会有一些具体的例外和限制。规定不得侵犯公民自由是一种限制,规定公民有纳税义务也是一种限制(国会不能否定公民的纳税义务)。
国会立法规定公民义务,这不需要宪法给予任何授权的。
只要这些公民义务没有和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相抵触就可以了。
如果国会立法都必须要宪法的授权,那么国会的立法权就太小了。
就想我之前的帖子讲的,宪法没有提到消防员,但是国会可以制定《消防法》。
国会立法都不需要宪法给予授权的,国会的立法只要没有和宪法相抵触即可。
国会议员不可能认为公民没有必要纳税,国会议员不是弱智白痴,再怎么讨好选民也不会免除公民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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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常识--2047论坛对专业律师Ambrosia的专访
在普通法系中和大多数民主国家的宪法下,法官只能因为行为不检或者年长退休而被动失去职务——法官行使司法权表达法学观点,不论这个观点多傻逼,法官都不能被弹劾/罢免。
弹劾本质上就是高门槛的罢免。
你觉得国会里面支持弹劾川普的议员,有几个是真的在乎川普是否有罪?
议员们的想法都是,你川普和我不是一个党派的,我就收拾你。
法官也是一样,如果现在民主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参议员,现在这几个右派法官肯定都会要滚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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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冰岛、图瓦卢这种小国,或者美国某个人口不多的州,其实宪法是可以写的很长很详细的,毕竟这种小国修改宪法很容易,甚至发动全民公投成本也不高。
但如果是中国、美国、巴西这种大国,宪法写这么详细是不合适的,这种大国不能经常修改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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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依然是觉得宪法没必要规定公民的义务。
①公民不可能被追究违宪责任,公民不可能因为没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而被宪法惩罚。

②国会可以制定若干法律来规定若干种公民义务。
规定公民义务的法律并不需要宪法作为依据,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
比如,宪法没有提到证券交易所,但是国会可以制定《证券交易法》来管理股票;宪法没有提到大学,但是国会可以制定《高等教育法》来管理大学;宪法没有提到消防员,但是国会可以制定《消防法》来管理灭火队。
国会只要没有违反宪法,那么国会就可以制定任何法律。国会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不需要宪法的授权。如果国会制定的每一部法律都需要宪法的授权,那么宪法就太长了,国会的立法权也就太少了。
③Ambrosia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义务,是为了防止宪法法院把《税法》和《兵役法》判定为违反宪法。讲白了,就是认定宪法法院的法官是白痴。但我认为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出现这么白痴的宪法法院法官吧。即使出现这么白痴的法官,他肯定会被弹劾滚蛋的。
如果一定要把宪法法院法官认定为白痴,那么我们难道还要把“公民有不随地大小便的义务”也写入宪法吗?毕竟弱智法官可能会认为大小便也是基本人权,憋着伤身,所以法律不得禁止随地大小便。
④回到你说的“良心拒服兵役”的问题。我觉得宪法应该写成:公民有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但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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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未来被共产党统战利用的可能性很大
如果今天习近平把江泽民的子女和曾庆红都逮捕入狱了,明天李洪志就给习近平烧香盖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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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社会大众认为公民可以因为自己的信仰而不服兵役,那么宪法应该规定:公民有基于良心而拒绝服兵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