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主张是:公民可以举任何国家的国旗,即使是北朝鲜、塔利班的国旗都可以。
但是政府机关除非有外宾来访,否则不得悬挂外国国旗。
我的主张是:公民可以举任何国家的国旗,即使是北朝鲜、塔利班的国旗都可以。
但是政府机关除非有外宾来访,否则不得悬挂外国国旗。
你有看我贴的报道吗?
对,我就是认为加拿大的国家机关不能升外国国旗(有外宾来访除外)。
国旗不是文化符号,国旗是政治符号。
国旗是一个政权的象征,不是某种文化的象征。
加拿大政府不应该悬挂其他政权的图腾,加拿大的公权力机关不应该悬挂任何外国的旗帜。
理论上,在美国出生的人也完全可能屠杀本国人民。
不存在在外国出生的人就一定比在美国出生的人更仇恨美国人民的逻辑啊。
① 人是不能选择自己的出生地的,但是人是能够选择自己的移民目的地的。
在美国出生的人,只是上帝安排他生在美国,他自己没有选择。
但是从外国移民到美国的人,是他自己选择来美国的,是他自己选择的。
因此,移民归化的人,应该是比在美国出生的人更爱美国的。
所以认为从外国移民到美国的人肯定没有在美国出生的人更忠于美国,这是不符合逻辑的。
② 在中国历史上,哪个汉奸不是在中国出生的?谁能保证在本国出生的人不会当内奸?
是的,公民不可能违反宪法, 只有国家机关才可能违反宪法。
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如何定义“人的尊严”?
人的权利是可以明确定义的,但尊严这个东西无法定义。
如果某一条法律,导致绝大部分国民都违法(或者即使违法了,也是绝大部分都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那这种法律就要被废除。
但抓到某人因某种行为而违法困难到几乎不可能,那也没必要定义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吧。
我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法律规定已婚男性对其他女性有性幻想就是犯罪。那这种法律毫无意义,因为现实中你根本无法确定一个人有没有对另一个人有性幻想。
我请教您一个问题:日本国籍法第11条规定,加入外国国籍的日本人会丢失日本国籍。
但日本政府怎么知道一个日本人是否加入了外国国籍?
我最近在看《Stalin as warlord》。
等这本书上市后,一定要买一本看一看。
向政府提意见,不是公民义务,是公民权利。
我没有看过《三体》的原书,所以我讲《三体》不一定正确。
批判文革从来不是禁区,有很多中国作协会员都写过批判文革的书,甚至江胡时期官方都会批判文革(《三体》就是在2006年写的,也就是胡锦涛时代写的),文革在中学历史教科书里面都是明确规定是历史错误。所以《三体》写到文革,不能说刘慈欣反共。
但我本人不想把《三体》过分拔高,就把它当成一本科幻小说就行了,主要是看这本书里面的奇思妙想,没必要从里面牵强附会的寻找政治隐喻。不是每一本书都要涉及政治。
我也是。
我从小到大,觉得过年唯一的乐趣就是可以放烟花炮竹。
但现在在国内,也不让燃放烟花炮竹了。
大部分汉人根本不知道再教育营的事情,或者即使听说过这件事情但也不相信再教育营的存在。对这类汉人,当然是无辜的。
但是如果是汉人真的相信存在再教育营,但觉得维族人也不是什么好东西,被镇压一下也不冤枉,那可以算是帮凶。
其实我认识的不少住在国内的反共的人,都是第二种心态。共产党的确很坏,但是新疆维族人也不是什么善类。
如果不承认中华民国政府的存在,那么中华民国政府签发的护照就是一张废纸。
如果承认中华民国政府的存在,也认同中华民国护照是正常的旅行证,那么就应该接纳中华民国国籍的存在,中华民国国民加入荷兰王国国籍时也应该退出中华民国国籍。
这是很正常的。
人可以厌恶自己出生的国家,但是人不能厌恶自己移民的目的地。
因为人不能选择自己的出生地,但是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移民目的地。
我的出生地是上帝随机选择的,不能逼着我服从上帝的决定。
为什么要用运动员进行政治宣传?
运动员就是一种赚钱的职业,没必要推崇他们爱国。
而且运动员也不是没得选。假设今天美国政府每年给马龙10个亿,让他代表美国队打球,他也可以去,但前提是要把中国国籍放弃了,否则只要入境中国就要坐牢。
假设一个法国公民代表西班牙队参加世界杯,那么他回到法国后应该被判刑。
但假设一个中国公民代表西班牙队参加世界杯,那么他回到中国后不应被判刑,因为中国队没有参加世界杯。
阿根廷宪法第25条,明确规定联邦政府欢迎欧洲移民。 所以阿根廷要天天给亚洲人和非洲人道歉吗?
客观地说,这种精神党员本来就不应该存在。
因为党章没有给这些精神党员规定任何权利和义务。
既然精神党员不得享有任何党员权利,也不必履行任何党员义务,那这种精神党员真的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老蒋当年制定的党章,其实应该规定成:国民党应鼓励大陆人民反抗中共暴政。
这么写比把反共的大陆人当成精神党员要好得多。
由于法院也是是根据宪法成立的政府机关之一,法院没有权限质疑宪法本身。因此,在宪法中列入的条文会限制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其实也不一定。
中华民国司法院就曾经判定修宪案违反宪法。
显然楼主对理科或者说自然科学的研究争议毫不了解。更不要说希望他去理解对于自然科学教学上的争议了。翻一翻期刊并不是多么难的事。
在顶尖科研上,不同的学者肯定有很大的争议。但是初中和高中的数理化又不是顶尖科研,中国和美国在高中的数理化课本内容肯定都差不多,顶多是学的深浅有差异而已。最重要的是,物理课本不会涉及到政治立场的问题,不会对现实政治起到影响。
教科书的完全中立是理论上不可能实现的,书籍反应作者立场没有问题,学生如果因为一本书就会被诱导,那么显然是教学上的失败。楼主先入为主的默认了执政党可以要求学生强制使用执政党编写的教科书这个前提,反映了楼主崇拜集权的思想。
世界各国几乎都有课纲存在的,而课纲就是政府制定的。教科书的确不可能完全中立,但是能做到让两大党都接受,左右两派的主流都认可。就像法官也不可能完全中立,但能做到左右派法官数量相当,司法比较中立。学生的思想当然可能会因为课本的内容而受到影响,要不然学生去上课难道是学个寂寞吗?
如果学生连反对教科书立场这种基础的能力都没有,那么显然责任在学生。如果老师上课没有培养学生学会如何反对教科书的立场,那么责任在老师,如果校方禁止老师如此教学,那么责任在校方。如果执政党打击这种教学,那么责任才在执政党。但好像要楼主理解这些是太难了。
笑死人了。那按照你的逻辑,课本上的东西对学生没有影响,甚至都是反作用,那么共产党也不用开设政治课了,也不用教社会主义好了。
不能忽略的是放弃思考对学生史观的影响。如果学生放弃了思考,只会被动接受教科书上几页纸描述的史观,无法形成独立的史观,那这样的教学显然是失败的。楼主显然经历过这些。
翻译一下:因此,我认为应当用国会权力让学生能放弃思考,大家都统一在国会多数投票决定的史观下,实现社会大和谐/笑。
你在偷换概念,不是说让学生放弃思考。而是教科书不要给学生灌输某种特定政党的史观,教科书应让学生可以学到几个主要政党的不同观点。不要让某个政党的史观对学生先入为主。
所以我觉得历史课纲决定不能让教育部就可以随便决定。因为教育部可不是独立机关,教育部长都是执政党的。
历史课纲一定要获得跨党派的同意,至少民进党和国民党都同意才能实行。
我觉得,鼓吹独立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
但是,在国家没有分裂之前,公立学校的历史教育应该是大体一致的,而不是千差万别的。
以台湾为例,总不能说深蓝选区的公立高中的历史课教蒋介石是伟人,深绿选区的公立高中历史课说蒋介石是暴君吧。
当然我说的是公立学校的历史教材要统一起来,私立学校就是私塾,私塾先生用什么课本国家就管不到了。
这和言论自由没关系。 公立学校要保持政治中立性。
彻底放开教材编撰权,允许出现几十种上百种不同出版社的教科书,只由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认定涵盖的知识点是否符合考纲。市场化竞争,也能竞争出最代表民意的主流。
这么做很危险。
假设市面上有偏左派论述的历史课本,还有偏右派论述的历史课本。
那么红州的高中肯定采取偏右派的历史课本,蓝州的高中肯定采取偏左派的历史课本。红州会越来越右,蓝州会越来越左,并且两派人会越来越无法互相理解,这个国家迟早打内战或者分裂。
我提這個問題,是因為前幾天美國選眾議院議長的時候,有一個眾議員投票支持川普。 我在想,如果川普真的當了議長,會出現什麼問題?
我很好奇现在2049推特账号是不是thphd在经营。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习近平时代才喊出来的口号。
况且外籍华人并不是中华民族的。
张千帆并没有给我说宪法不能规定公民义务。他表示公民义务最好不要写入宪法,但如果宪法写了公民义务其实也没有什么明显的害处。但如果他是立宪者,他是不会在宪法写公民义务的。
宪法应该写一些但书,允许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剥夺特定公民的权利。
比如宪法可以写:公民有出入境的自由;但是国家为了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禁止特定的公民出国。
也可以像韩国宪法一样,对公民权利给一个很笼统的限制:“公民的一切自由和权利,只有在需要保障国家安全、维持秩序及维护公共福利的情况下,由法律进行限制。即使在法律限制的情况下,仍不得损害自由和权利的基本内容。” 反正具体如何限制权利,还是由若干种法律规定。
但是宪法的确没有必要写“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因为公民的义务有太多了,比如公民有“依法不杀人放火的义务”,你总不能把这一条也写入宪法吧。
宪法是约束国家机关的,不是约束公民的。刑事审判中,宪法不可以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如果在宪法上写: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这种宪法行文容易给人一种错觉:公民也要遵守宪法,公民不纳税甚至会被追究违宪责任。
虽然的确也有一些民主国家的宪法上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比如印度和意大利),但这也只是很少的几个国家会这么做。
因此,如果宪法上一定要提到交税和服兵役,也应该写成:国家应立法规定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和纳税的义务。
毕竟宪法本质上应该是约束国家机关的,而不是约束公民的。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 但是公民不用遵守宪法。
堕胎这件事情也是一样。如果Pro Choice,那么在宪法上可以写成“国家不得禁止妇女堕胎”;如果是Pro Life,那么宪法上可以写成“国家应立法禁止妇女堕胎”。
德国的修宪门槛就是上下两院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就可以修。
所以修宪不一定需要公投。
他的好几本书我都看过,并且还挑出了一些错误。
我让张千帆看了你这个帖子,他的回复是:
宪法义务说没有任何道理,因为宪法权利本身不是绝对的,可以受到普通立法的限制,只是限制不能太多。宪法没有规定义务兵役,立法可以规定,但可以(并非必须)免除良知反战者的义务。即便宪法规定了兵役,也必须和宗教信仰自由妥协;如果强迫良知反战者参战,仍然可能违背信仰自由。
美国政府有义务给在美国邦交国的美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
比如,美国公民如果在中国被逮捕了,美国驻中国使馆就必须过问此事。
但如果美国公民在与美国没有邦交的国家(台湾除外)被逮捕了,那么美国政府理论上是没必要管这件事情的,不闻不问也不违法。
美国国务院已经明确警告美国公民不要去朝鲜,你明知道去朝鲜很危险,还要去朝鲜,就是去找死。国家也没有必要援救你,至少绝对不能用公款来援救你。
如果陆委会已经公开宣布中华民国国民不要前往中国大陆,然后你一个中华民国的国民还要去大陆,那就是找死,国家也没有义务救你。
台湾讨论过一件事情,就是国民攀登国家立法禁止平民进入的山区,在山区出现事故,然后政府派遣直升机去营救他们,营救经费应该由受难的国民自行承担,而不是国库承担。
放在去朝鲜旅游也是一样。美国国务院已经警告美国公民不要前往朝鲜,那么再去朝鲜的美国公民就是去找死,美国政府当然也没有义务救援他。救援他而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他的家属承担而不是全民承担。
对于公权力,就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啊。
政府行使权力必须需要法律的授权啊。
我不相信美国的法律要求美国政府有义务保护在世界每个角落的美国公民。
美国法律规定政府可以给外国人提供政治庇护啊。
但是美国法律肯定没有要求政府义务保护地球上每个角落的美国公民。
这种东西不应写入宪法,宪法不应该规定国策。
以新加坡为例,中国公民去中国大使馆拿退出中国国籍的证明,这是获得新加坡公民的最后一步。如果有任何可能性拿不到新加坡公民权,那么新加坡政府是不会让你去中国大使馆放弃中国国籍的。
不存在你的说“新加坡国籍没有拿到”,但是“中国国籍也退出了”的问题。
戈尔巴乔夫
江泽民
伊丽莎白二世
安倍晋三
世界各国政府都只有保护本国公民的义务,都没有保护外国公民的义务。
中国政府没有必要对外籍华人给予比外国白人、外国黑人更多的关注。
美国政府援助陈光诚,不是因为陈是白人,而不是因为陈的行为符合美国的价值观。
其实宪法不写序言也可以,世界上有一些国家的宪法就没有序言,比如意大利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对,比如中华民国修宪门槛就比这个高。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二条规定:
宪法之修改,须经立法院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并於公告半年後,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即通过之。
什么乱七八糟的,莫名其妙,看不懂。
那我问你一件事情,你觉得宪法应该写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吗?
张千帆支持我的观点,我给你摘录他文章中的话:
宪法应该是一部具备实际效力的法——在这一点上它和普通法律是共同的,但它又不是普通的法。这不仅因为宪法作为“更高的法”(Higher Law)在等级上高于普通的法,而且更重要的是,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实现目的之方式正好相反:普通的法律主要是规定公民义务,宪法的基本目的则是规定个人权利。当然,例外总是有的:有些国家的宪法也规定了少量的公民义务, 尽管这些义务是不可实施的,而有些法律也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尤其在福利时代来临后,国家越来越多地承担起为社会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义务,因而越来越多的法律规定了公民可以向国家索求的积极权利(positive rights)。但例外归例外,规则仍然是:绝大多数法律通过对个人规定义务并对违规行为实施惩罚来调整个人的行为动机结构,以防止那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行为;宪法的基本任务则是保证法律限制充分尊重个人的基本自由,避免它们以不必要的方式对个人权利产生过分负担。
由此可见,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义务,因为这是普通法律的任务。在普通法律秩序下,民法调整私人和私人(包括法人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刑法通过国家强行禁止那些对其他公民造成严重危害的私人行为,行政法则调整公民和政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对于所有这些法律,立法者都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对个人施加法律义务以及必要的制裁。但基于契约论的根本出发点,宪法的目的是防止这些法律过分侵犯任何理性公民都不可能同意放弃的基本权利,因而没有为义务条款留下任何余地。在这个意义上,任何人不可能以私人身份“违宪”,因而也就没有遵守宪法的义务——不是说个人在道德上可以不遵守,而是说宪法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只是针对政府机构,尤其是立法机构,而非针对私人,因而不可能在法律意义上追究私人的宪法义务。
当然,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和无限的,每个人都必须在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权利。然而,规定义务和界定权利的范围是性质全然不同的两件事情:前者要求个人通过积极行为履行义务,后者则只是将个人权利的保障限于一定的程度和范围,超越这个范围的自由不但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且可以依据法律而受到起诉。
既然如此,笔者找不到任何理由为宪法规定公民义务辩护。宪法这么规定,难道能取得普通的刑法或行政处罚法所不能取得的法律效果?或者是为了给这些法律提供“宪法依据”?但刑法或行政法显然不需要这类依据,一个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政府权限的国家尤其不需要这类依据。现行宪法没有提到“银行”,但我们可以通过立法建立银行;宪法没有提到流浪乞讨,但国家可以规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办法;宪法没有为证券交易法提供依据,但我们有一部证券交易法。中国和其它单一制国家的宪法原则一贯是,只要不违反宪法的明确或隐含规定,立法机关可以制定任何法律,而无须宪法的明确授权;否则,代表民主和法治的权力将受到过分限制和削弱。 因此,似乎除了造成误解之外,宪法的公民义务条款发挥不了任何法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