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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伟爸爸为蔡伟写的无罪辩护意见书,说“由于官派律师刘南征拒绝为蔡伟做无罪辩护也拒绝为他申请缓行,我10月25日向李轶凡法官寄出了蔡伟无罪的辩护申请书,26日显示签收。希望李法官本着法治精神,正视办案人员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办案的问题;另外,#蔡伟、#陈玫 备份被删文章,搭建一个不审查言论、自由发言的2049BBS符合宪法规定,追求言论自由无罪!”
申请人:蔡建礼,性别男,身份证号********,系被告人蔡伟的父亲。电话:137 1531 4903
**申请事项:**对被告人蔡伟无罪释放或适用缓刑
事实与理由: 根据公安机关为蔡伟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刘南征所介绍的案情,即与他人合作建立2049BBS网站,以及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寻衅滋事,我申请法院无罪释放蔡伟。理由如下:
一、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合作建立网站属于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的法律构成要件相信法官已经很清楚了,蔡伟与他人合作建立网站,不论是境内网站还是境外网站,都不符合公共场所的定义,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的总称。而网络是虚拟的,网站与网站之间没有纵横交错的通道相连,通道之间不可能产生"公共场所",在网站内部,网民的交流互动井然有序,无非是对一些事物的看法各抒己见,更谈不上网站内"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更何况还要达到"严重"的程度。
二、蔡伟的人品为无罪担保。
知子莫若父,我的儿子蔡伟,是个绝对品行端正、为人正派的人。我和妻子常年外出打工,生活艰辛,蔡伟自小就很独立要强,学习刻苦,从小学到高中,一直成绩优异,当年高考完,家里不富裕,他原本可以去报挣钱的经济金融之类的专业,但他毅然选择学社会学这种"没钱途"的冷门专业,只因为他是一个关心社会公共事务、常常对社会的底层人群有着本能同情心的年轻人,认识他的人都说他是一个非常正直、非常富有正义感的人,我们亲戚朋友对他的评价也都是心地很单纯、很善良、又懂事又孝顺的孩子。这样的人怎么可能故意去做什么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三、公安机关一直在违法办案。
蔡伟自2020年4月19号被公安机关带走指定监视居住以来,办案程序就一直在违法,办案的公安领导自己向我的准儿媳唐红波说过**"司法程序不合法是确实存在的"。**
具体来说:
1、蔡伟律师委托权、会见权均未获得保障。
2020年4月19日-6月11日,公安机关在对蔡伟执行指定住所监视居住期间,要求我不为蔡伟聘请律师,**在我4月25日为蔡伟聘请李国蓓律师后,他们既不告诉她办案地点、承办人的任何信息,也不允许她会见蔡伟。**此外,唐红波在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办案人员曾要她劝告蔡伟放弃委托律师,但被她拒绝。
这说明蔡伟本人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有委托律师意愿,但受到办案人员软硬兼施的阻拦,而后在长期被监视居住、与家人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心理负担加重,很可能因对办案人员的恐惧而不敢表达真实意愿,屈服于公安机关的安排。 以上公安机关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蔡伟没有获得应有的辩护权。
2、违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蔡伟自6月12日批捕以后,公安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强行违规为蔡伟指派法律援助律师,阻碍我们早已为蔡伟委托的律师介入案件,架空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的规定。
蔡伟既不是盲人,也不是聋哑人,我们家庭虽然不富裕,但并非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相反我们早在4月25日便为他请好了律师,我们只相信我们自己聘请的律师,根本不需要法律援助,但公安机关仍然强行为蔡伟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挥霍国家财政,实际就是排挤掉我们自己聘请的律师,害怕有人为蔡伟作实质的辩护!
四、搭建2049BBS网站无罪。
2049BBS为言论自由而生,完全是在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蔡伟作为中国公民,有权就公共事务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在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对外宣称的表达观点无罪、 "在中国,任何人不可能因言获罪"的意义上,建立一个不审查言论、让人自由发表个人观点的论坛自然无罪!
同时,**我相信我们国家的社会秩序,不会因网站备份几篇正规媒体公开发布过的新闻就被扰乱了。**如果扰乱,也应该先追究那些发布原创的正规媒体的责任,而不是复制备份者的责任。我们的社会秩序,更不会因为几个年轻人在论坛上交流下自己没经过政府审查的思考和言论就被轻易扰乱了!
众所周知,"寻衅滋事"是由"流氓罪"演变而来的典型的口袋罪,将这个罪名强加给一个刚出校园的、仅仅是追求言论自由的年轻人,这样轻易地进行刑事定罪,是否符合法律的原则和正义?这个刑事罪名毁掉的不仅是一个年轻人刚刚开始的前程和人生,也是我们的整个家庭,法官也有父母子女,相信能够理解我们含辛茹苦的养育和奋斗大半生的期许,作为父亲,我不相信蔡伟犯罪,我认为蔡伟无罪!
当然,蔡伟被关这半年来,由于一直没有一个真正维护他权益的律师介入,法律援助律师传达给我的他所做出的一些妥协行为我能够理解,**据悉蔡伟与检察院已经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我认为蔡伟符合适用缓刑条件。
考虑到蔡伟自小瘦弱多病,长期生活在看守所那种恶劣的条件下,对他本就羸弱的身体必然是雪上加霜。而且,对蔡伟进行刑事定罪本身便已重创乃至摧毁他过往多年的学业成绩和未来前程,这个代价对他来说还不够巨大吗?
因此,希望法官认真考虑我关于对蔡伟实施缓刑的申请。
此致 **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蔡建礼 2020年10月24日
附:法条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5、《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