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我觉得这个中华国宪法在关于公民权利自由、政府权力界限上面似乎过简。所以我提一点微小的意见,但是当然很不专业:
一、个人自由高于一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中华国任何法律法规、行政命令,若侵犯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即为无效。
二、个人自由是指个人完全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活动,其界限仅能由法律决定之。除非法律命令禁止之行为,否则完全不受任何公权力的限制。
三、财产权利是指公民对任何未经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得的财产,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消费、出售、出租、借贷、储存、丢弃、毁灭之权利。该权利受到限制,当且仅当行使权利的过程或结果造成了对他人权利的损害。在个人私有土地或隐私空间范围之内,含有特殊意义的物品(国旗,国徽等)亦属上述私有财产之列。
四、除非因为执法过程之必要且经过司法部门核准,未经当事人同意,任何公权力部门没有进入私有土地或动用私有财产,或要求他人动用其私有财产,或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变更财产所有权。
五、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行业,政府及政府官员,包括海陆空军当局不得参与市场经营,亦不得对企业进入和退出市场做任何法律明确要求之外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