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https://sociologist.xyz/notes-on-hong-kong-national-security-law
最后,回到立法目的上。从条文不难看出,不顾造成香港司法体系混乱的风险施行国安法,恫吓意味大于实际作用。香港自「第一次回归」以来,社会运动不断。有别于中国大陆的各种「群众事件」的集体行动,即使存在功能组别等政制阻碍,香港相比之下存续着选举政治以及各种社团活动,这种社会运动与十八世纪以来伴随西欧民族国家构建产生的组织形式极为相似。社会整体的意识形态与身份认同在一次次维园集会和大大小小的劳工运动中塑造起来。但传统的顺化策略在中央政府施压下,无法获得预期结果,表演性与仪式性的褪去,展现出现代社会运动的真实面——暴力。
国家一开始就被这场持久的社会运动当作了标靶,而抗争的改变社会现状的诉求在国家面前,被远远地排在维护社会秩序之后,镇压的到来只是时间、方式的问题。香港国家安全法的目的,即以拘捕、检控、刑罚的方式加强警治。设立更多的机构,加强对香港本地事物的介入、渗透与控制,短期内使社会非组织化,近日许多本土政治组织相继解散体现出来。经过一年对香港社会动员能力的测试,中央政府或许已经评估且接受了未来高度控制之下,决策失误可能带来的巨大震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