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法案
1:
第一修正案是大家非常熟悉的言论自由案。这里原文照抄“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如果取一个长标题,应该叫言论自由和无国教案。 “当局不能设立国教,或者用法律禁止宗教,或者用法律禁止言论和出版,或者禁止和平集会,或者禁止向政府请愿”。 简称“一禁止四自由”,一禁止是禁止国教,四自由是宗教,言论出版,集会和请愿。
国教的事情其实又回到了美国十三州起兵反英的三大恨了:十三州三大恨是,一恨印第安人霸占山西沃土不让十三州人西进,二恨英国政府抽税又不给十三州在西敏寺代表权,三恨英国国教会有政府支持欺压十三州的清教徒等非国教基督徒。因为清教徒不是单单一个教会的,而且起兵反英的也有国教徒,所以战后十三州是不能设立国教的。当然原来英国国教徒,战后虽然保持信仰,但是却和英王和坎特伯雷大主教断绝了关系,成为美国圣公会(Episcopal Church). 这点历史又和当年英王亨利八世反天主教类似了。当年亨八为了离婚掉西班牙御姐方便自己换老婆生儿子,又争不过罗马和哈堡,只好自己叛教,自己当老大,用忠于自己的主教强行离婚。由此创立英国圣公会(英国国教),而圣公会和天主教在教义上并无差异,只是老板变成了英国君主,和天主教教权大于王权相反,圣公会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完全听命于英王。和拜占庭时期的普世牧首,莫斯科大公国和沙俄的莫斯科大牧首一样完全是君主的工具。在北美十三州,美国圣公会和英国圣公会在教义上也没有差别,只是原来效忠于英王,现在啥也不效忠了,是一个自由的教会。没有国教,第一是因为没有优势教会,起兵的十三州patriots信仰多样,第二是因为英国搞国教制度,这边革命党人反英,就要搞宗教自由。
四自由是反联邦党人害怕联邦政府立法打压某些群体,预防性地提出了四个自由权利保留,不让联邦政府将来限制。宗教,言论出版,集会和请愿基本上涵盖了主要的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里也照抄了第一修正案:“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但是中国宪法徒具其形罢了。中国宪法向来都是顶个球,球也不顶,最后被拆除了。
后世关于言论自由有很多重要的衍生。比如当年立法的时候大家都是基督徒,不设国教是不把基督教的任何一个教会做成国教,但是有没有考虑大量非基督徒在美国呢?是不是可以定基督教为国教,但是不设具体的国教教会呢?又比如在电影院里喊起火了导致踩踏事故,这种言论自由要不要保护呢?这类问题,后来的最高法院给出了精彩的答案。
2:
第二修正案名声比第一修正案更大,因为言论自由权大家都知道很重要,很多国家和地区也会提及。但是第二修正案是作为美国真正特色,美国例外论的绝佳例证,就是持枪权,原文如下:“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这里提到了两个重要的东西,第一是民兵组织。我们知道,独立战争中十三州义军没有正规军,都是民兵。民兵是国家创立的基础,在美国建国后很长时间没有常备军,都是靠民兵打天下,不管是侵略别国,防御别国侵略,还是打内战,都是把旗子往地上一插,高喊为xx而战,然后拉来一堆民兵就开打了。这种全民皆兵的自耕农体系,历史上也有多次出现。古罗马的方阵就是罗马公民组成的军事编组。古罗马时代的科技让方阵,盾牌和长矛构成了足够有效的军事力量,让骑兵队打不动步兵。在中世纪欧洲,装备精良的贵族骑士兵一个可以打十个以上的拿草叉的农民兵,以至于有效的军事力量都是不靠全民皆兵,而是少量脱产精锐军事贵族组成;在热兵器发明之后,一个短时间训练的火枪手就能打下重甲铁罐头的骑兵,这就导致了军队数量比质量重要的多,火器是拉平贵族军和平民军战力差距的重要工具。美国建国也是一群农民拿起火枪,就把大英正规的红龙虾和德国雇佣来的黑森雇佣兵打退了。大陆军的胜利让美国政治家普遍认为,军队不要常备,不常备的军队才是为人民服务的军队,常备军是政府压迫人民的工具。这个理念直到二战结束以后才彻底破产。既然政府没有常备军队,保卫国家的自然就是民兵了。所以第一句就是“良好规范的民兵是自由国家安全所必须的”。
那么如何建立良好规范的民兵呢,自然是“人民持枪权不应被侵犯”。必须要自由持枪,才能组成良好规范的民兵,并进而保卫国家安全。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美国普通人能拿到的武器,和美国军队能拿到的武器没啥区别。一般人也不会没事找事地去跟政府扯皮,说第二修正案说的是bear Arms, 我可以不可以在家里配一门加农炮。加农炮也是兵器嘛。原因很简单,一般人拿把步枪就很不错了,谁tmd买得起火炮和炮弹啊。由于早期的美国选举权不仅是女人黑人印第安人没有,穷白男也没有选举权,政治完全在有钱人手上。能买得起火炮的人本身就是政权的一部分,他们搞火炮那是为国分忧,根本不可能搞出反对政府的妖蛾子出来。事实上持枪权让美国在不出正规军维持的军费的前提下,能够快速招募一支战斗力合格的大规模军队,这就是持枪权的历史价值。
在二战后美国常备军不再取消,后来更是在越战之后取消了强制征兵,搞常备军志愿兵制度。这样一来,第二修正案保卫国家的价值基本上丧失殆尽。平时练枪,战时报国的民兵体系已经过时了。而广泛的持枪权,不仅导致了严重的治安问题,还导致任何限制武器持有的法律都有宪法性问题。理论上美国人可以持火炮火箭筒坦克战斗机导弹核武器,而任何立法禁止这些武器的行为,都是违宪行为。当然实际上因为限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需要,1994年美国国会立法限制自动武器,2004年该法过期。
要我说,第二修正案的第一句已经不符合实际了,如果有机会修宪,第二修正案应该改成这样“In order to maintain self-defense capacity of the people, the right to bear personal defense weapons, shall not be infringed",现在持枪已经没有保家卫国的意义了,只有防身的意义,所以持枪权应该仅限于保护个人自身安全。这样就不会有人说持大炮坦克火箭筒之类挑战法律底线的玩意了。
3:
宪法第三修正案是一个大家不怎么熟悉的修正案,其约束的对象是美国军队,原文如下:“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这个法案对应的也是美国独立战争之前,英国在殖民地设立的法律,要把英军龙虾兵的驻军负担压在殖民地人民的头上,如果英军没地方住,就可以征用民宅使用。所以既然打跑了英军,自然要设一个法律阻止类似的事情再发生。在和平时期,政府绝对不能强制征用民宅给军队居住,战时可以征,但是也要政府通过相应法律。
这一条用的比较少,在美国立宪(2号宪法)之后,美国国土上两次大规模战争就是1812战争和美国内战了,在这两次战争中联邦政府都有在未经房主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民宅作为军事用途。但是战后联邦政府对房主进行了补偿,所以相应的案件没有出现。但是要注意,这里征用的原因只能是军事原因。其他违背房主意志的强征并不是美国宪法所禁止的。假如你住在一个危险的地理位置上,政府认为你住在那里构成了安全隐患,政府方是可以通过立法机构立法将你赶出这个具有战略重要性的住所的。只要不是军事目的的征用,即使和平时期也是可以征用的。
我个人建议补充一条,"Government should not confiscate house or other real estat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excep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也就是政府不能通过行政令强征财产,除非有法律支持。
4:
宪法第四修正案在公民权利上有重要意义,因为它限制了执法机构和政府对人民采取强制行动。原文如下:“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简而言之,第四修正案限制了公权力机构对人民和人民财产进行搜索,夺取和冻结的权力。强制处置需要许可,而许可必须是要有充分理由的。而且许可必须指定人员和地点,不能任意扩大强制处置的范围。
你如果玩过CSI系列游戏(Ubisoft出品),一开始警探可以探索凶案现场,但是比如死者在客厅被捅死,你不能打开死者的卧室,因为你没有理由去搜查死者的卧室。只有在客厅里你找到的证据,能够和死者的卧室联系上,你才可以让警长向法官要一个许可去搜寻死者的卧室。这就是一个很直观的第四修正案实例。如果未经允许,你强行搜索了死者卧室呢?那就坏了,死者卧室里的任何证据都不能成为检方证供。这也是辛普森杀妻案里控方最后失败的重要原因。
如果说第一修正案是自由,第二修正案和第三修正案是武力的话,第四修正案就是法治。法治的原则就是要尊重司法程序,凡是司法行动,必须要充足理由。没有充足理由的强制性行动是法律上无效的侵权行为。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供是不能作为呈堂证供的。
这些问题在互联网时代,就是对应911之后的爱国者法案和棱镜计划。虽然国会已经授权了政府窃听的权力,但是如果公权力不能证明他对你的窃听有充足理由,即使窃听到了对你有害的内容,他也不能用这些窃听内容去对你采取行动,或者拿这些内容对你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也算是监控资本主义的最后一块遮羞布了。
5:
宪法第五修正案在大众文化里有个很有趣的名字: Miranda rights. 但是米兰达权利仅仅是第五修正案的一部分,即“自证其罪”,第五修正案全文如下:“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第一句限制了严重犯罪的审理权,必须在大陪审团面前审理,除非是军事案件(且必须在战时或危机时期)。这一条是限制司法权,要求在严重犯罪案件里,不能法官乾纲独断,必须要有陪审团的输入。这种“人民司法”也算是英美普通法系的特色之一。
第二句是著名的"double jeopardy",即“一罪不两判”,这是法学上的重要理念,也广泛被各国法学界所接受。作为具体的历史事实,在州权对联邦权约束的视角下,这个句子有更大的意义,比如一个案子州法律优先适用并判决了以后,即使联邦法律也有对应的管辖,那也不能再用联邦法律再判一次。这就让州权在某些必要的时候可以preempt联邦权。
第三句就是米兰达警告了,犯罪嫌疑人不能被强迫自证其罪。在中国这个天天屈打成招甚至直接用刑把嫌疑人弄死的国家,米兰达警告是让任何一个爱国的中国人变成支黑的最佳频道。“啊原来在官府面前我有权沉默啊”,“美国真是好地方”。虽然中国法学界普遍认为刑讯逼供是错的,中国刑事诉讼法也禁止刑讯逼供,然而正如宪法顶个球一样,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也是顶个球,因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妨碍中国公权力的实施,所以自然只能成为一纸空文。就像第一修正案对应的中国宪法35,36条因为有可能被用于妨碍公权力的实施,所以形同虚设。
第四条叫做"due process clause"和第四修正案一样的道理,没有合适的程序,不能剥夺人身,自由,财产权。
第五条叫做“fair compensation",也就是公权征收私有财产时必须适当补偿。广大中国强拆受害者在钉子楼上又升起了一面星条旗。哎呀我说中国太多了,以后要说洼地了。洼地人看美国权利法案,那就像是孙立人的远征军一小部吃到了美军口粮,喝牛奶,吃spam了。本来国军打日军,三个人才能打一个皇军,吃了美国口粮之后,一个能打三个日本鬼子。这真叫脱胎换骨,重新做人啊。
第四和第五修正案确立了法治的重要基础。当然还是那个问题,洼地就算全抄一遍也没用。到时候政府修高速路,一亩地给你2000块人民币也是fair compensation, 不服的话当局搬出终极武器:土地是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你的村集体给你的诉求撑腰了么?什么你是乌坎村?来来来,把村集体干部全部抓起来,让他们承认自己贪污了村子的钱。至于你说米兰达警告,due process? 蛤蛤,我天朝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中华法系的光荣传统,就是官老爷可以任意处置屁民。最后给你保留一个请愿权让你去京城上访作为最后的补偿方案。唉,这篇讲的是美国历史,咋全成了控诉中国古今罪恶的支黑文呢?
总之第四和第五修正案,规定了公民在面对公权力前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公权力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等权利的时候必须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来。
6:
第六修正案依然是法治问题,主要还是刑事案被告的基本权利,原文如下:“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ce.”
第一句:speedy and public trial, 是解决两种迫害犯罪嫌疑人的手段,第一是关到死,中文叫做“瘐死”,是一种常见的司法迫害手段,把犯人扔进牢里折磨他,或者就是不管他,扔进黑牢,法语叫“oubliette”,即只能从房顶的木头盖子进出的地牢。第二是秘密审判,特别是当局迫害那些容易得到民众同情的犯罪嫌疑人时常用的手段。
第二句:by an impartial jury ... wherein... ,前半句照应第五修正案的大陪审团,这里的陪审团可大可小。总之被告可以要求陪审团,也可以不要求陪审团。这是被告的权利。如果被告觉得自己的案子很难得到陪审团的同情,就可以不要陪审团,和控方单挑;如果被告觉得自己的案子容易得到公众同情,就可以要陪审团,想办法靠卖惨博同情得到好判决。后半句是强调司法管辖权,什么地方的发生的案子适用什么法律。这里确立的是属地法。以犯罪发生地点的法律为准。而且控方必须告诉嫌疑人控诉的理由。
第三句:可以和证人对质。
第四句:辩方有强制程序获得对己方有利证据,并且获得法律援助。比如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说自己有不在场证据,当时他正在和证人交谈。因为这个是辩方有利证据,法院强制传唤证人到庭,并且证人必须作证。当然证人本人不需要被强迫作出对犯人有利证词。但是如果证人当时的确和犯罪嫌疑人交谈过,而事后上庭却说自己当时没有和犯罪嫌疑人交谈,则证人犯伪证罪。所以这个对于嫌疑人辩方需要有利证据的时候非常有用。毕竟证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帮助辩方,这给了辩方额外的机会。最后法律援助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请律师或者请不起律师,则应该对他进行司法援助,指派律师帮他辩护。但是嫌疑人也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免去律师。
第六修正案继续为法治添砖加瓦,对刑事案的犯罪嫌疑人给足法律保障,如果他们有冤情,这时候也该洗清了。
7:
第七修正案不再是关于公权力和刑事案被告了,第七修正案是关于私人之间纠纷的,原文如下:“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shall be preserved, and no fact tried by a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
这个修正案的目的仍然是提高陪审团的地位,这种陪审团制度类似于仲裁,一裁终局制,仲裁结果是不能推翻的。所以第二句约定了陪审团审理的结果不可以被其他法庭再审。当然也不是说审理结果就钉死了不能救济。如果事后发现了原审判过程出现了法律错误,或者证据不足,则可以由另一个陪审团再审。这个仍然是人民司法的威力。
注意这里的陪审团要原告被告双方都同意才行。任何一方都可以豁免掉陪审团。这就和仲裁的道理是一样的,仲裁双方都同意让仲裁者仲裁,因此才有一裁终局。司法系统因为具有强制性,所以不能一审终局,必须允许他们一直上诉appeal到最高法院为止。
有趣的是这里的案件金额是“20美元”,以当年西班牙银币的流行程度,20 dollars就是20个一盎司的银币(中国人熟悉的墨西哥鹰洋,还有袁大头),按照现在白银的市值大概300-400美元。这个金额非常小了。当然以当时的物价来说,20大洋可不是一笔小钱。
这个修正案不常用,因为:“ since federal law requires the disputed amount exceed $75,000 for the case to be heard in federal court.
Part of the reason the Seventh Amendment isn't hotly debated is that very few cases are tried by juries. Starting around the 1930s, US courts began to prefer judges over juries, granting them more and more power. Modern-day judges thus hear and decide a larger number of civil cases than juries do. Furthermore, the majority of cases are settled outside of court. Thus, the right to a jury trial in civil cases infrequently comes up.”
首先联邦法律约定了75000美元以上的案件要联邦法庭处理
其次法律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都不走陪审团了,因为民意不可靠,民事案件说到底是在争夺钱或者财产,这种事情还是专业的法官更靠谱。
结果就是陪审团更多出现的场合,还是刑事案,特别是严重的刑事案。可见还是回归本意了,“人民司法”是着重处理那些人民比较关心的恶性刑事案件的。当然在美国这种种族主义源远流长的地方会导致很多坏结果,比如白人私刑杀死黑人,陪审团普遍同情凶手,当庭就释放。这也不是国父们算得准的地方。
8:
老八又回到刑事案了,这个老八关心的是取保候审的事情,原文如下:“Excessive bail shall not be required, nor excessive fines imposed, nor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inflicted.”
第八修正案非常简洁,不得收取高额的保证金,不得收取高额的罚款,不得执行酷刑。
保证金是把犯罪嫌疑人从拘留的地方放出来所抵押的资金,一旦上庭判决结束,不管有罪无罪,保证金一律退还。保证金制度是保护刑事案被告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可以缓解第六修正案的speedy要求,因为当事人有人身自由了,因此法庭和控方可以不紧不慢的收集资料。否则欲速则不达,因为时间要求紧迫控方缺乏资料,可能放走确实犯罪了的嫌疑人;而如果慢吞吞的收集资料并把嫌疑人扔在拘留所里,则侵犯了嫌疑人的人权。
高额的罚金也是类似的问题,当局收取高额保证金和高额罚金的实质是“以罚代刑”,这很容易促进司法不公。交不起钱的穷苦人只能蹲在牢里烂掉,而有钱人则交上钱逍遥法外,这容易引起不好的观感。当然这里fine不是民事案的索赔,你摸我一下赔偿三百万美元也是可以的,如果我是Taylor Swift。
酷刑这一条主要是解决英式传统里的酷刑,比如在英国谋反试图杀害国王或者推翻国王统治,经常会碰到酷刑处决,比如英式车裂或者火刑之类,美国作为共和国,没有啥谋杀君主这种大逆罪名,酷刑确实没有必要。当然现代废除死刑的呼声很高,有很多人主张死刑是酷刑,并且推动美国联邦废死。但是至今为止,美国联邦仍然没有废除死刑。美国五十个州至少一半没有死刑。
由于美国死刑的deathrow成本极高,处决一个死刑犯需要消耗上百万美元的经费,从减少司法成本考虑,我衷心建议美国废除死刑,第一让美国和欧洲的文化亲戚们更为亲近,第二也能节约deathrow的经费。无期徒刑还更省钱呢。当然哪些州还愿意保留死刑的让他们继续保留,自己喜欢浪费钱就浪费去。如果我要修改宪法就加一句“no death penalty should be allowed in federal laws, but states are allowed to uphold death penalty in their jurisidiction if state legislatures wish", 这样即使是联邦法庭,也能在合适的时候引用州法律判决刑事案被告死刑。
9:
第九和第十修正案从不同的角度限制了联邦对州的权力。这两条其实是反联邦党人最关心的东西,毕竟制宪的关键一环就是联邦vs邦联。到底中央政府(联邦政府)是州政府的上级,还是各州聚在一起开会选举出联邦政府。这个是第九第十修正案的核心。前八个修正案都是关于“人”,九十才是关于“州”
第九修正案原文如下:“The enumera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of certain rights, 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deny or disparage others retained by the people.”
宪法中枚举的权力不得用来阻挠人民行使其他保留的权利。这个概念有点费解,九,十两个修正案是州权派最需要加入的宪法修正案条款,但是却是最没用的宪法修正案。因为九,十两个条款过于模糊,以至于当州权派觉得联邦不应该在某领域立法的时候,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说联邦有权立法。
很不幸(对于州权派而言),这个限制联邦权力的条款,其最终解释权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大法官身上。他们可不愿意缩小自己的权力哦。由于美国宪法规定联邦对州有supremacy, 所以要打掉联邦的法律,只能用其他联邦的法律,特别是宪法,把联邦的法律搞掉。想通过最高法院判决说“啊这个权力不应该是联邦的,应该是地方的”,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情。
第九条的立法精神是说宪法里列举了一大堆权利,不能用来阻碍其他权利。这虽然从道理上来说没问题,但是实际上没有必要。
10:
第十修正案也同样简洁:“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
宪法中没有给联邦授予的权力,也没有对各州禁止的权力,则被保留给各州,或者人民。
看上去是个“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条例。但是州权派希望啥呢,希望这个条例能够预防联邦立法侵蚀州权。但是只可惜州权派又要失望了。联邦的国会没有立法的时候,各州可以自行立法,如果各州不去立法,那人民没人管自然随心所欲。但是联邦一旦立法,那州立法机构和人民就没得玩了。实际上由于联邦法律的supremacy,州权派根本没有任何有效手段防止联邦立法,对原来没规定的领域加以规定。
关于第九和第十修正案,你们只要想一个古代没有的权力,比如航空航天,就明白了。美国国父没见过飞机更没见过人造卫星,他们根本想不出任何关于航空航天的法律出来。但是一旦人类开始拥有这些领域的技术,美国联邦国会就各种立法对这些领域进行规范。只要一旦立法,九十两个修正案根本拦不住联邦政府,国会和最高法院。说白了,约束联邦立法的只有联邦自己的立法,州不能约束联邦。这就回到了这本美国宪法的根本立场,美国宪法规定的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联邦对州有supremacy,但是不能赖皮。联邦需要遵守自己的法律。为了避免联邦政府变成独裁,设立了三权分立,在联邦层面上相互制衡。
这十个修正案在宪法推出之后很快(1791年)就加上去了,可以说是美国宪法最早的补丁。涉及的领域包括人身权利,司法程序权利以及联邦-州权力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