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李云迪因为嫖娼而被封杀而联想到的问题。
如果按照人的身体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而自己可以随意支配自己的私有财产权的话,那么嫖娼是属于妓女选择将自己的性服务与顾客交易的正当行为,跟一个人为了工资或者利润卖出自己任何其他形式的劳动没有任何区别。如果一个人可以投票,被要求交税,那么他必然有匹配于可以支配自己私有财产的权利的智力,进而他自然有卖出自己的劳动力,包括性服务的权利。
如果有人说,性服务业的从业者不是自愿从于这个工作的,那么强迫这些性服务者的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代表自愿进行的性服务本身应该是非法的。如果这个“不自愿”的意思是“饿死和性服务之间的选择不是选择,因此这不是自愿”,那么这不是“不自愿”,因为饿死确实是一个选择。每一个人的自然状态都应该是饿死,如果没有父母施舍的善举,没有一个人可以存活。每一个人都是因为受到他人自愿的施舍而活,但是他人却没有对自己施舍的义务。因此生存不是人的权利,从而死亡自然是一个选择。如果想避开这个问题的话,那么假设一个每一个人都被保障一定收入的国家,在这个国家里有什么理由禁止嫖娼呢?
关于嫖娼非法化的另外一个理由,那自然是因为所有性行为都有使女性怀孕的可能,而堕胎是杀人。然而杀人本身是罪吗?如果一个流浪汉在我家的草坪上搭营不走,我没有权利把他物理移除吗?如果他暴力拒绝移动,难道我或执法人员没有权利将他击毙吗?即使他被赶离我家后冻死在街头,这是我的责任吗?不,我没有任何责任,我对这位流浪汉也没有任何义务。于此同样,婴儿被排除体外后会死,但是我与这也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将来的科技发达了,可以将被堕胎的胚胎放在试管里孕育,那么如果有他人愿意出自培育这个胚胎,我也没有权利阻止。
综上所述,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契约,嫖娼应该是合法的。当然这不代表不会存在对此做出抵抗的自发组织。所有有道德的人不应该去资助嫖娼产业,所有有自尊的女性不应该参与。当然我虽然会这样判断,但是却没有对道德的败坏施出惩罚的权柄,那是只有神有的,而每个人死后都会被审判。